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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作者:信仰 | 发布时间:2024-03-28 14:14:2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目 录

1 总 则........................................................................................... 1

2 日照标准........................................................................................... 1

3 建筑间距........................................................................................... 2

4 建筑退让........................................................................................... 6

5 场地竖向设计................................................................................ 10

6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 12

6.1 容积率................................................................................ 12

6.2 建筑密度............................................................................ 14

6.3 绿地率................................................................................ 14

6.4 建筑高度............................................................................ 15

7 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 16

8 附 则......................................................................................... 18

附录A 名词解释............................................................................... 19

附录B 太原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22

附录C 容积率计算规则................................................................... 29

附录D 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33

附录E 绿地率计算规则................................................................... 34

附录F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36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1 总 则

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三县一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 日照标准

2.1 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日照时数2小时标准;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小时。

2.2 老年人居住建筑其居住用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

2.3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包含音体室、多功能室),宜布置在南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

2.4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外地面游戏场地应保证1/2以上的游戏场地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少于2h。

2.5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

2.6 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要求。

2.7 建筑日照分析规则详见附录B。

3 建筑间距

3.1 多(低)层住宅建筑长边不应大于60米;高层住宅建筑长边不应大于70米。

除大型商业,体育馆、艺术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住宅民用建筑(如商务办公楼、宾馆酒店等)长边不宜大于60米,超过60米时,结合方案以及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3.2 新建住宅建筑不宜建设为东西向。

3.3 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外墙保温层、阳台、外廊、飘窗、围护性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外墙面上的装饰性幕墙、构架、设备平台、空调搁板、遮阳、雨棚、挑檐、用于造型的挑板、线脚等附属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3.4 住宅建筑山墙计算按照表3.4规定控制。

表3.4

示意图1

示意图2

a为山墙

b≥3m且a2≤b时,山墙为a1

b<3m时,山墙为a= a1+a2

3.5 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当在满足2.2条款日照标准和4.4条款退让地界的前提下,按表3.5规定控制。

表3.5

相对关系

建筑间距

(M)

类别

平行或重叠成夹角≤45°

垂直或重叠成夹角>45°

并列

错位不重叠

不开窗或

单侧开居室窗

双侧均开居室窗

低层对低层

12(15)

10(12)

4.5

6

当水平距离≥3时,最近9;当水平距离<3时,最近12

低层对多层

15

12(15)

6

9

多层对低层

多层对多层

20

13(15)

6

9

注:1、表中低层指层数为1~3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1.0米的住宅建筑,多层

层数为4~6层且建筑高度大于11.0米且不大于21.0米的住宅建筑。

2、当多(低)层住宅建筑与现状住宅建筑相对布置时,其间距按照括弧内数值控制。

3.6 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当在满足2.2条日照标准和4.4条退让地界的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控制:

3.6.1 高层与高层住宅建筑平行或重叠成夹角α≤15°布置,其间距按照表3.6.1规定控制。

表3.6.1

示意图4

建筑高度H(米)、建筑层数

(H为影响日照建筑的建筑高度)

间距Lx(米)

21<H≤36且不大于11层

36

36<H≤57且不大于18层

45

57<H≤100且不大于33层

50

100<H≤150

50+(H-100)×20%

注: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结合规划方案以及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3.6.2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建筑垂直或重叠成夹角α>

45°布置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7米。

3.6.3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建筑重叠成夹角15°<α≤30°布置,其间距在表3.6.1规定基础上相应折减4米;重叠成夹角30°<α≤45°布置,其间距在表3.6.1规定基础上相应折减8米。

3.6.4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垂直、重叠成夹角布置,当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其间距按照表3.5规定控制(高层住宅视为多层住宅);

当高层住宅位于南侧、东(西)侧时,其间距按照高层与高层住宅建筑间距相应规定控制。

3.6.5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高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时,与多(低)层住宅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与高层住宅间距不应小于18米。

3.6.6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高层住宅建筑错位不重叠布置时,与多(低)层住宅间距不应小于18米,与高层住宅间距不应小于24米。

3.7 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相应高度,按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

3.8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在满足2.2条日照标准和4.4条退让地界的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控制。

3.8.1 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位于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时,时,建筑间距按照3.5、3.6条规定的对应高度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住宅建筑东(西)侧时,建筑间距按照3.9条规定控制。

3.8.2 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时,建筑间距按照表3.8.2规定控制。

表3.8.2

非住宅建筑

高度(M)

建筑间距

住宅 (M)

建筑高度(M)

H≤12

12<H≤24

24<H≤60

60<H≤100

H≤21

10(15)

20

20

20

21<H≤57

10(15)

20

30

30

57<H≤100

10(15)

20

30

40

注:南侧为现状住宅建筑时按照括弧内数值控制。

3.9 非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照表3.9规定控制。

表3.9

较低建筑高度(米)

H≤12

12<H≤24

24<H≤60

60<H≤100

建筑间距(米)

6

0.6 H且≥10

0.5 H且≥20

0.4 H且≥30

注:1、当错位不重叠布置时,其间距按照相应下划线数值控制。

2、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非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结合规划方案以及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3.10 托幼、教学楼、病房、养老用房等有特殊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在符合2.3、2.4、2.5、2.6条日照标准和4.3、4.4条退让地界的前提下,与相邻建筑间距按本规定相应条款控制。

3.11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范围内的厂房、仓库之间建筑间距应按相应专业规范设计;当厂房、仓库与民用建筑毗邻时,其建筑间距按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

3.12 有国家安全、安全防护、环境影响等特殊要求的建筑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相应专业规范要求。

4 建筑退让

4.1 沿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的建筑物,其退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因素。

4.2 非住宅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应小于表4.2规定,同时满足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

表4.2

建筑高度(M)

退让地界(M)

类别

非住宅

H≤12

非住宅

12<H≤24

非住宅

24<H≤100

边长(短边)≤18米

5

10

10

12

边长>18米

5

12

15

20

注:①非住宅建筑短边确定参照表3.4山墙规定执行。

②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非住宅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结合规划方案以及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③建筑边界按照3.3条款规定执行。

4.3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应小于表4.3规定,同时满足相应建筑间距的要求。

表4.3

建筑高度(M)

退让地界(M)

类别

住宅

H≤11

住宅

11<H≤21

住宅

21<H≤36

住宅

36<H≤57

住宅

57<H≤100

山墙≤18米

5(9)

5(9)

12

12

13.5

边长>18米

10

15

18

22.5

25

注:①建筑山墙一侧为居室窗时,其退让距离按照括弧内数值控制。

②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住宅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结合规划方案以及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③建筑边界按照3.3条款规定执行。

4.4 毗邻用地有如下情况时,其退界距离可按照下列规定相应控制:

4.4.1 毗邻用地已统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的,建筑退界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4.4.2 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因素,用地条件特殊或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建设项目的退界距离,在满足消防、交通、建筑功能等要求,且满足相应建筑间距规定的前提下,毗邻双方同意,可结合方案合理退让地界或接建。

4.5 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或自身有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超出正常建筑退距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留在其用地范围内;

当采用规范允许的安全技术措施,可保障周围相邻建筑安全时,其安全防护距离可适当减小。

4.6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压占道路红线,其退让距离按照表4.6规定控制;当道路红线与绿线等其他控制线蓝线、紫线重合时,其退让距离按照叠加后最大值控制。

传达室、警卫室、公共厕所等必要的小型附属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米。

表4.6

道路红线宽度(米)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D≤20

8

20<D≤30

12

30<D≤40

15

D>40

20

注:①建筑边界按照3.3条款规定执行。

②道路红线宽度小于15米时建筑物后退距离可酌情降低。

4.7 临城市道路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等,以及在步行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等特殊区域布置的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按照表4.6执行的基础上,根据专业技术、城市设计、场地交通组织、停车等要求综合确定。

4.8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应小于30米;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应小于15米。

4.9 沿城市规划的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当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4.10 建筑退城市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沿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的,当河道两侧为城市道路时建筑退距按照退道路红线标准执行,当河道两侧为绿化带时建筑距离按照退绿线标准执行,当河道两侧无绿化带、道路时建筑退河道蓝线距离应按照退蓝线标准执行。

4.11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照下列规定控制。

4.11.1 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4.11.2 城市干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

4.11.3 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4.11.4 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4.12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雨篷、挑檐、招牌、灯饰等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除外)突出建筑控制线的距离不应大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3倍。

4.13 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时,其距离不应小于5米,用地紧张特殊情况其距离不应小于3米。

4.14 建筑物退让以上未涉及的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时,其退让距离应按照该规划控制线相关规定控制。

5 场地竖向设计

5.1 在建筑总平设计中,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0.00标高应结合现状地形及周边城市道路、相邻地块场地的标高、城市竖向规划确定;原则上设计场地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于相邻用地或城市道路。

5.2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内部主要道路及铺装广场标高)要求:

5.2.1设计场地标高与相邻地块或相邻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差值ΔH,ΔH宜小于等于±0.6米,既与城市道路相邻,又与周边地块相邻时,高差控制以相邻城市道路为准(下同)。

5.2.2 场地周边道路中心标高高差变化较大或道路有一定坡度的,应尽量采取平坡式或台地式设计方式,与城市道路主动响应,合理衔接:

1 设计地坪高程不应高于城市道路或相邻地块的最高点0.6米以上,且地下建筑顶板标高有60%的边界低于相邻城市道路标高(沿线最近点)或相邻地界标高;

2 场地出入口、沿边场地与相邻地块或相邻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差值ΔH≤0.6米;场地内部主要区域至少与相邻地块或相邻城市道路中心线两个方向(或50%边界)标高差值ΔH≤0.6米。

3 其他特殊情况的,进行方案专项论证,做合理性判断。

5.2.3 判断建筑的合理性主要原则:

1 是否可能采取合理措施与城市道路、现状地形合理衔接;

2 是否符合工程惯例及设计合理性(满足消防、市政综合管线、海绵城市等因素);

3 是否存在较大的后期违法建设的可能。

5.3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场地之间、建筑物与道路广场之间应有合理的衔接。必须设置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尺度、坡度等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5.4 建筑±0.00标高的规定:

5.4.1 建筑室内地坪±0.00标高必须为地上首层建筑的室内地坪位置。

5.4.2 建筑±0.00标高与室外的标高差,无地下、半地下室的应控制在0.6米以内;有地下、半地下室的宜控制在1.5米以内。

6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

6.1 容积率

6.1.1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为: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1、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5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地下建筑不计入容积率。

2、建筑楼面标高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5米的,该层为地上建筑;地上建筑按附录C相关规则计入容积率。

3、当某一建筑所处空间出现高差,楼层顶板面部分高于相邻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米,但部分顶板面高于相邻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5米,该空间除公共车库、人防工程、设备用房(消防泵房及水池、开闭所、配电间、弱电间等必须设备,设计文件需标明具体功能及面积)、住宅主体范围内完全与外部隔离的储藏空间以外的功能空间,该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若此类建筑地下空间出现较大的商业用房、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需按土地出让条件另行确定,否则全部计入容积率。

4、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结合现状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竖向设计准则按第5节执行。以堆土对建筑进行掩埋的,不视为地下建筑。

5、特殊情况,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建筑面积或容积率计算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合理性,以专家论证结论作为审批项目的参考依据。合理性原则参考5.2.3。

6.1.3 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专题论证,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但其地下建筑中除停车库和设备用房外,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需考量地方特点)

6.1.4 新建项目超出停车位配建标准或既有项目增配地上集中停车库,其增配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需考量地方特点)

6.1.5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的容积率计算规则详见附录C。

6.2 建筑密度

6.2.1 建筑密度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地上建筑及半地下建筑最底层计容空间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6.2.2 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计算规则详见附录D。

6.3 绿地率

6.3.1 绿地率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6.3.2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计算规则详见附录E。

6.3.3 住宅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平方米/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平方米/人;

2 宽度不应小于8米;

3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6.3.4 沿城市道路用地内设置的带状停车泊位,贴临停车泊位应设置不小于每个停车泊位4平方米的绿地,绿地内种植连续停车泊位不得大于5辆,大于5辆时应设置不小于1米宽的绿地分隔。

6.4 建筑高度

6.4.1 建筑高度应按照建筑室外地坪至主体女儿墙垂直距离计算。

1 当同一功能同一栋建筑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建筑高度由地面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接触室外地面的最低点处起算。

2 位于不同地坪标高台地上的不同功能同一栋建筑,不同地坪标高上的建筑之间均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入口,建筑高度可分别计算。

3 坡屋面建筑应按照建筑室外地坪至檐口与屋脊平均高度的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高度。

6.4.2 下列情形不计入建筑高度:应进行日照计算

1 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四分之一的;

2 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筒、花架、通讯设施以及因顶部造型局部高出女儿墙的墙体及构架等;

3 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6.4.3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或廊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高度应当符合相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6.4.4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的规定。

7 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

7.1 建设项目应根据配建标准按照各功能类型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车辆停车位,具体配建标准详见附录F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机动车位仅指标准小型车位,不包含微型车位和子母车位;如在实际中因地下建筑结构、设备、人防等受限原因确有设置微型车位和子母车位必要的,须在满足设置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并总量不得超过应配建总停车泊位数量的3%,微型车位按照0.7个标准车位折算,子母车位按照1.5个标准车位折算。

7.2 群体建设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体指标的条件下,可统一安排,协调布置;但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其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7.3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于小区外围(建设用地范围内),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占用小区消防救援场地或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地面停车泊位数量不宜超过应配建总停车泊位数量的10%。

7.4 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要按15%直接建设充电设施,按100%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满足相关面积和技术要求;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位要10%直接建设充电设施,至设计比例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7.5 方式一:新建住宅应设置地下车库,不得采用简易升降或升降横移类机械停车设备。其他各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车库,宜采用人车分离的自动型或智能型机械停车系统。

方式二:新建住宅应设置地下车库,不得采用两纵列式机械停车设备;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50%。

7.6 用地存在特殊条件(如历史街区、中心城区用地狭小、交通拥堵地段、相邻地铁站等情况)难以按标准配建停车位的建设项目,经过审查论证同意后,停车配建标准可适当下调,但不得低于配建标准的80%,具体折减系数根据实际情况以审批意见为准。

7.7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配建的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不应设置在道路渠化段内。基地面积过小,无法满足上述要求,需在渠化段内开口时,应根据交通组织方案专题研究决定。

7.8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审批验收后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8 附 则

8.1 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以名词解释(附录A)为准。

8.2 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其建筑间距、退让用地边界线、道路红线等规划管理要求,可适当降低。

8.3 建设用地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的项目,其退让用地边界线、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以及绿地率、停车配建标准等经研究论证后相关指标可适当降低。

8.4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A

名 词 解 释

A.1 建设用地面积

指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闭合界线围合的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其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A.2 建筑控制线

指建筑物基底退后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各类控制线一定距离后的建筑基底位置不能超过的界限。

A.3 低层住宅建筑

本规定中指层数为1~3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1.0米的住宅建筑。

A.4 多层住宅建筑

本规定中指层数为4~6层且建筑高度大于11.0米且不大于21.0米的住宅建筑。

A.5 高层住宅建筑

本规定中指层数大于7层且建筑高度大于21.0米的住宅建筑。

A.6平行布置

任意两栋住宅建筑面宽大于18米的长边相对布置。

A.7 垂直布置

一栋住宅建筑面宽大于18米的长边与一栋住宅建筑面宽不大于18米的短边相对布置。

A.8 并列布置

任意两栋住宅建筑面宽不大于18米的短边相对布置。

A.9 居室

指卧室、起居室、书房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

A.10 建筑基底面积

独立的建筑按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外围,包含保温层、围护性玻璃幕墙及立柱外边水平投影面积;室外有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平台、楼梯等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投影面积。

A.11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

供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场所。

A.12 设备平台

提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物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附录B

太 原 市 建 筑 日 照 分 析 规 则

1 总 则

B.1.1 日照分析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对特定有效时间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现状建筑及绿地的日照情况进行模拟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设计辅助行为,其编制成果作为规划管理时的参考依据。

B.1.2 编制资格

《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是地块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的必备内容。

B.1.3 分析软件

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际工程测试的正版软件。

2 日照分析原则

B.2.1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地块周边为尚未规划建设或将改造建设地块时,应进行模拟叠加日照分析。

1 当拟建地块北侧(含东北、西北)为未开发居住、教育、医疗卫生、养老设施用地时,日照影响线(或定义日照标准影响线,居住用地大寒日2小时,幼儿园用地冬至日3小时,中小学用地冬至日2小时等)伸入紧邻地块的进深应不大于18米,当有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城市公共用地相隔时,伸入相邻地块的进深应当不大于8米。

2 当拟建地块南侧(含东南、西南)、东侧、西侧为尚未规划建设或将改造建设地块时,可对该地块采用镜像布置方案(对称轴为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或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做模拟方案,对拟建地块和相邻地块进行综合日照分析。

3 周边相邻地块镜像方案或模拟方案的日照情况仅作为拟建地块报批项目的日照结论,不作为相邻地块建设的相关结论。

B.2.2 现状建筑自身遮挡或建筑组群自身之间遮挡,使全天有效日照时间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的居住建筑,新建建筑使其日照情况进一步恶化,仍需进行恶化情况的分析并纳入日照分析报告。

B.2.3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等改变时,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3 编 制 要 求

B.3.1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需作日照分析的住宅建筑和教育、医疗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日照分析前须认定拟建建筑的高度(H)。以已经确定的拟建建筑为中心,作出以R为半径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R=1.8H),最大不超过半径180米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当拟建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须叠加。在上述客体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并进行编号。

2 位于或者部分位于上述阴影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审定、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须作为客体建筑和场地一并分析。

3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和场地不进行日照分析。

B.3.2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物、构筑物。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作出以R=180米为半径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当客体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当叠加。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

2 位于或者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审定、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应当作为主体建筑一并分析,该项目设计方案,应由规划管理部门提供。

3 主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作日照分析。

B.3.3 日照分析技术方式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平面区域分析和窗口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严禁采用立面等时线、立面区域分析叠加建筑立面图替代窗口分析。

B.3.4 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1 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2 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两侧或者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3 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

4 窗位置、洞口尺寸需甲方组织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或提供相应建筑施工图纸;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5 对于本规程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部门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B.3.5 窗户计算宽度及计算高度的确定

1 窗户宽度小于等于1.8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窗户宽度大于1.8米的,可选取日照有利的1.8米宽度计算。

2 窗户高度从室内地坪算起,高度不足0.90米均按0.90米计算,高于0.90米的按实际窗台高度计算。

B.3.6 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造型等造成遮挡的建筑附属物或构成遮挡的地形均应建模。

当屋顶或者附属物(如圆壳形)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几何包络体代替,现有建筑应当按实测数据建模。

B.3.7 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

1 地理位置:太原市区,经度37°51′,纬度 112°34′;

2 有效时间带:

(1)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8:00~16:00(真太阳时);

(2)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9:00~15:00(真太阳时);

3 日照时数按累计日照时间计算,满窗连续日照5分钟以上(含5分钟)方可计入日照时数;满窗日照是指外墙窗口下檐线的两侧同时获得日照;

4 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5 建筑沿线分析采样点间距:1米;

6 不同日照分析报告计算结果存在5分钟以内误差视为正常;报告计算结果超过5分钟的,需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复核计算。

B.3.8 日照分析资料依据

1 建设单位提供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能够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并确切反映现状的数字地形图

2 由具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拟建设地块的策划方案、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3 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4 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 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者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6 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者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规划部门收集。

7 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当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附录C

容 积 率 计 算 规 则

C.1 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1 高层住宅建筑阳台必须按全封闭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上标明“封闭阳台”;在主体结构内,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在主体结构外,当进深超过2.2米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未超过2.2米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住宅建筑层内每套仅可设置一处挑空空间,且挑空空间的建筑投影面积不超该层每套建筑面积的3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否则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依照挑空高度执行。

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不大于4.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计入容积率;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4.2米,不大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计入容积率;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计入容积率。

3当办公建筑标准层挑空空间的建筑投影面积不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30%,且为用于公共的中庭等确需挑空的功能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否则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依照挑空高度执行。

当办公建筑标准层高大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计入容积率。

4当普通商业建筑(住宅商业兼容)标准层挑空空间的建筑投影面积不超该层建筑面积的30%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算容积率。否则按本规定相应条款依照挑空高度执行。

当普通商业建筑(住宅商业兼容)标准层高大于6.0米,不大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计入容积率;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高大于1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计入容积率。

5 当工业建筑的结构层高大于8.0米,计容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6 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多功能厅、会议厅、影视厅、大餐厅、运动场馆等公共部分,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体育馆、艺术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计算,计入容积率。

7 飘窗板外沿突出外墙主体结构的距离不大于0.9米、结构净高不大于2.1米、窗台高度不小于0.45米,可不计算建筑面积。任一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8 主体结构外开敞的消防连廊,应按其围护结构(栏杆、栏板计算至外沿)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9 封闭式雨篷不管材质类型,均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C.2 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1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当建筑室外地坪不一致时,按5.1.2相关条例确定室外地坪;

2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功能单一,且设置于主体建筑以外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人行及人防出入口。

3 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包含避难空间、结构转换及设备用房等功能的整层面积。

4 住宅设置空调搁板时,数量不得超过居室个数同时每个不得大于1.2平方米。户型建筑面积大于143平方米以上的仅可设置一处面积不大于3平方米的设备平台,且不得与居室空间相连通,当与阳台相邻时,设备平台不得沿阳台长边布置。

5 建筑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燃气调压房、垃圾房、防汛泵房等独立建设的市政配套用房。

6 主体结构外的出挑雨篷、有柱雨篷,不包含门斗面积。

7 开敞式的单层廊、亭等景观建筑。

8 高层住宅建筑如果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在入口层设置;

(2)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非经营性用途;

(3)架空空间应当以柱、剪力墙落地,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4)架空总面积不小于住宅建筑标准层建筑面积的20%;

(5)架空空间所在单元的楼层内不得布置住宅;

(6)架空空间层高不小于4.8米;

(7)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9 公共建筑如果设置公共架空空间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其架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在入口层设置;

(2)架空空间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且满足全天候对外开放;

(3)仅用于公共休闲活动、绿化等对公众开放的功能,并与室外环境整体设计,场地平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路径便捷可达;

(4)公共建筑架空空间层高不小于5.4米;

(5)架空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6)架空空间的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C.3 本规则C.1、C.2条款之外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附录D

建 筑 密 度 计 算 规 则

D.1 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计入:

1 符合C.2(7)、C.2(8)条款要求的公共架空空间以围护结构(柱)外围水平面积的50%计入建筑密度。

2 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入建筑密度。

3 首层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入建筑密度。(实际实施存在难度)

4 地上建筑的基底面积以及半地下建筑最底层计容空间的基底面积计入建筑密度,当其计入建筑密度的部分顶部有覆土做绿地,参照建筑屋顶绿化计算绿地率。

D.2 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不计入:

1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且与室外场地连通用于公共绿化或活动的屋面。

2开敞式的单层廊、亭等景观建筑。

3 无柱雨篷。

4 底部净高超过10米的架空空间。

5 建筑物下用于内外联系的消防、人行出入口的架空通道。

6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功能单一主体建筑以外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人行及人防出入口。

7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的通风井、窗井。


附录E

绿 地 率 计 算 规 则

E.1 住宅用地内的绿地面积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其他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按照宅旁绿地计算。

1 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内小于等于2.5米的道路计入绿地面积。

2 集中绿地与用地边界临接时,应算至用地边界线;当与宽度大于2.5米的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距路面边缘1.0米处;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米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3 宅旁绿地与用地边界临接时,应算至用地边界线;当与宽度大于2.5米的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0米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E.2 地面绿地(建筑顶板面高出相邻室外地面≤1.50米)

不被建、构筑物围合,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其覆土(种植土)最小厚度不小于0.8米,并按照表E.2规定折算绿地面积。

表E.2

最小覆土厚度N(米)

折算系数

N≥2.0

1.0

1.5≤N<2.0

0.9

1.0≤N<1.5

0.8

0.8≤N<1.0

0.5

E.3 建筑屋顶绿化(建筑顶板面高出相邻室外地面>1.50米)

屋顶绿化面积不小于建筑屋顶总面积的60%,硬质景观、景观水体按E.4条款执行,同时对公众开放,交通可达,覆土厚度不小于250厘米,其屋顶绿化面积按照表E.3规定折算绿地面积。

表E.3

屋面标高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差h(米)

折算系数

1.5<h≤12

0.5

12<h≤30

0.4

30<h≤50

0.3

E.4 硬质景观、景观水体

1 宽度大于8米面积大于400平方米的绿地内的硬质景观(如铺装以及亭、台、榭等园林建筑小品)面积不大于所在绿地总面积20%时,按所在绿地总面积计算绿地面积;当面积大于所在绿地总面积20%时,超出部分不计入绿地面积。

2 当铺装上种植带冠乔木,树干胸径大于等于12厘米的每株按2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3 宽度大于8米面积大于400平方米的绿地内的各类景观水体面积之和不大于所在绿地总面积20%时,按所在绿地总面积计算绿地面积;当面积之和大于所在绿地总面积20%时,超出部分不计入绿地面积。

4 当贴临带状停车泊位的绿地内种植树干胸径大于等于12厘米的带冠乔木且数量大于车位数时,可按2平方米/车位另行增加计算绿地面积。

E.5 净高超过10米的架空空间其底部绿地按E.2条款规定覆土(种植土)厚度相应折算绿地面积。


附录F

建 设 项 目 停 车 位 配 建 标 准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指标除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外,需同时满足表F配建标准的要求。确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还应当同时满足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

表F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泊位

非机动车泊位

住宅

商品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位按照“车位/户”计算

1.0

1.0

政策保障性住房

0.5

1.5

办公

拥有执法、服务窗口的单位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2.0

商务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2

1.5

生产研发(科研、物流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1.5

医院

三级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3.0

二级及以下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3.0

疗养院、养老院等其他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2.0

学校

幼儿园

教职工停车

车位/100学生

非机动车位按照“车位/100师生”计算

3.0

5.0

临时停车

车位/100学生

3.0

小学

教职工停车

车位/100学生

6.0

20.0

临时停车

车位/100教师

5.0

初中

教职工停车

车位/100学生

6.0

70.0

临时停车

车位/100学生

2.0

高中

教职工停车

车位/100学生

6.0

70.0

临时停车

车位/100学生

1.0

大中专院校、大学

车位/100学生

6.0

80.0

商业

普通商业(5万㎡及以下)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9

3.0

普通商业(5万㎡以上)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2

3.0

超市(0.3万㎡以上)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2

3.0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2.0

社区农贸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3.0

其他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

2.0

宾馆、酒店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0.6

文化

设施

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2.0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3.0

会议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2.0

影剧院

车位/100座

5.0

10.0

体育

场馆

一类(体育场≥15000座,体育馆≥4000座)

车位/100座

4.0

--

二类(体育场<15000座,体育馆<4000座)

车位/100座

3.0

--

普通(全民健身、规模较小的体育场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2.0

公园

城市公园、风景区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2

10.0

主题公园、游乐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20

20.0

工业、仓储

厂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1.0

创业、设计等参照生产研发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宿舍参照政策保障性住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交通

枢纽

火车站

车位/1000旅客(平均日)

10.0

依据交通影响评价结论为准

汽车站

车位/1000旅客(平均日)

4.0

机场

车位/1000旅客(平均日)

10.0

备注:

1、计算不足一个车位的按一个车位计算。

2、幼儿园、小学、中学校门前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道路红线以外)应设置3~5个校车落客车位同时预留适当规模的集散场地,供接送车辆短时停放。

3、自行车停放每个车位按1.5~1.8㎡计算,非机动车应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进行停车当量换算,电动自行车换算当量系数为1.2,摩托车换算当量系数为1.5。

4、装卸货车、出租车、大巴客车等其他车辆应根据建设项目需求自行配建。

5、建设项目按照配建标准每100个机动车泊位设置1个无障碍车位(不足100个机动车泊位应设置1个),无障碍停车泊位不得按照车型折算计入机动车配建指标。

6、城市重要对外交通枢纽配建指标仅做参考,此类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最终配建数量为准。

企业建筑公司承包商管理规定

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建筑城乡规划类表格

管理规定

工程规划岗位职责

学生管理规定

本文标题: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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