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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作者:YYMY | 发布时间:2023-08-24 11:12:55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0.0, ....1生态环境标准的分类及含义

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发布该标准的省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要求。

0.0, ....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类型和执行顺序

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控制标准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等。

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适用对象分为行业型、综合型、通用型、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地方 > 国家

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 > 行业型 > 综合型 > 通用型

(一)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0.0, ....3导则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 .般性原则、通用规定、工作程序、工作内容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0.0, ....4环境保护目标及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定义。

环境保护目标

指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环境敏感区及需要特殊保护的对象。

污染源源强核算

指选用可行的方法确定建设项目单位时间内污染物的产生量或排放量。

0.0, ....5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的原则;

3.5.1环境影响因素 识别

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现状,分析可能影响的环境影响因素。应明确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生产运行、服务期满后等不同阶段的各种行为,与可能受影响的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影响性质、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

定性分析建设项目对各环境要素可能产生的污染影响与生态影响,包括有利与不利影响、长期与短期影响、可逆与不可逆影响、直接与间接影响、累积与非累积影响等。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可采用矩阵法、网络法、地理信息系统支持下的叠加图法等。

3.5.2评价因子筛选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环境影响的主要特征,结合区域环境功能要求、环境保护目标、评价标准、环境制约因素,筛选确定评价因子。

0.0, ....6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依据;& & & & &

按建设项目的特点、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环境功能区划等划分各环境要素、各专题评价工作等级。具体由环境要素或专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

0.0, ....7建设项目概况的内容要求;

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储运工程以及依托工程等。

以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应明确项目组成、建设地点、原辅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产品(包括主产品和副产品)方案、平面布置、建设周期、总投资及环境保护投资等。

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应明确项目组成、建设地点、占地规模、总平面及现场布置、施工方式、施工时序、建设周期和运行方式、总投资及环境保护投资等。

改扩建及异地搬迁建设项目还应包括现有工程的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及拟采取的整改方案等内容。

0.0, ....8污染与生态影响因素分析的内容;

4.2.1污染影响因素分析

从工艺的环境友好性、工艺过程的主要产污节点、末端治理措施的协同性等方面,选择可能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主要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绘制包含产污环节的生产工艺流程图:按照生产、装卸、储存、运输等环节分析包括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在内的污染物情况,存在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的,应明确其来源、转移途径和流向;给出噪声、振动、放射性、电磁辐射等污染的来源、特性、强度等;说明各种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等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状况。

明确项目消耗的原料、辅料、燃料、水资源等种类、构成和数量,给出主要原辅材料及其他物料的理化性质、毒理特征。

对建设阶段和生产运行期间,可能发生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引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对环境及人身造成影响和损害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的风险因素识别。

4.2.2生态 影响因素分析

结合建设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分析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包括施工方式、施工时序、运行方式、调度调节方式等)对生态环境的作用因素与影响源、影响方式、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重点为影响程度大、范围广、历时长、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作用因素,关注间接性影响、区域性影响、长期性影响、累积性影响等特有生态影响因素的分析。

0.0, ....9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 & & & &

4.3.1根据污染物产生环节、产生方式、治理措施,核算建设项目有组织与无组织、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给出污染因子及其产生和排放的方式、浓度、数量等。

4.3.2对改扩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有组织与无组织、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的统计,应分别按现有、在建、改扩建项目实施后等几种情形汇总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变化量,核算改扩建项目建成后最终的污染物排放量。

0.0, ....10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基本要求。

6.1.1环境影响 预测与评价的时段、内容及方法均应根据工程特点与环境特性、评价工作等级、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确定。

6.1.2预测和评价的因子应包括反映建设项目特点的常规污染因子、特征污染因子和生态因子,以及反映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的主要污染因子、特殊污染因子和生态因子。

6.1.3须考虑环境质 量背景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在建项目同类污染物环境影响的叠加。

6.1.4对于环境质量不符合环境功能要求或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应结合区域限期达标规划对环境质量变化进行预测。

0.0, ....11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的要求。& & & & &

7.1明确提出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生产运行阶段和服务期满后拟采取的具体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环境保护措施;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排污许可要求的可行性、生态保护和恢复效果的可达性。

7.2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采取国内外先进可行的环境保护措施,结合区域限期达标规划及实施情况,分析建设项目实施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贡献和影响。

7.3给出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具体内容、责任主体、实施时段、估算环境保护投入、明确资金来源。

7.4环境保护投入应包括为预防和减缓建设项目不利环境影响而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设施的建设费用、运行维护费用、直接为建设项目服务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费用、相关科研费用。

0.0, ....12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的要求。& & & & &

9.1 按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生产运行、服务期满后等不同阶段,针对不同工况、不同环境影响、不同环境风险特征,提出具体环境管理要求。

9.2 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明确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包括工程组成及原辅材料组分要求,环境保护措施及主要运行参数,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污染物排放的分时段要求,排污口信息,执行的环境标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监测,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

9.3提出建立日常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机构、环境管理台账相关要求。

9.4环境监测计划应包括污染源监测计划和环境质量监测计划,内容包括监测因子、监测网点布设、监测频次、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采样分析方法、自行监测计划内容。

a)污染源监测包括对污染源以及各类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

b)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征、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结合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制定环境质量定点监测或定期跟踪监测方案。

c)对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应提出生态监测方案。

d)对存在较大潜在人群健康风险的建设项目,应提出环境跟踪监测计划。

0.0, ....13评价结论应明确的内容。

对建设项目的建设概况、环境质量现状、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环境影响、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明确给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可行性结论。

对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环境影响不可接受或环境风险不可控、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技术不满足长期稳定达标及生态保护要求、区域环境问题突出且整治计划不落实或不能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建设项目,应提出环境影响不可行的结论。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

0.0, ....14地表水、水环境保护目标、水污染当量、控制单元、生态流量、安全余量定义。

地表水

存在于陆地表面的河流(江河、运河及渠道)、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入海河口和近岸海域。

水环境保护目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涉水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润游通道,天然渔场等渔业水体,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

水污染当量

根据污染物对地表水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地表水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控制单元

综合考虑水体、汇水范围、控制断面三要素而划定的水环境空间管控单元。

生态流量

满足河流、湖库生态保护要求、维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所需要的流量(水位)与过程。

安全余量

考虑污染负荷和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之间关系的不确定因素,为保障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安全而预留的负荷量。

0.0, ....15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任务;

在调查和分析评价范围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与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或水环境保护目标及水环境控制单元的影响范围与影响程度,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管理要求与监测计划,明确给出地表水环境影响是否可接受的结论。

0.0, ....16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 & & & &

4.2.1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主要包括水污染影响与水文要素影响。根据其主要影响,建设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划分为水污染影响型、水文要素影响型以及两者兼有的复合影响型。

4.2.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应按本标准规定的评价等级开展相应的评价工作。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分为三级。复合影响型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应按类别分别确定评价等级并开展评价工作。

4.2.3建设项目排放水污染物应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管理要求,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还应满足生态流量的相关要求。

0.0, ....17水污染影响型和水文要素影响型地表水评价因子筛选要求;

5.1.2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因子的筛选应符合以下要求:

a)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开展建设项目污染源与水污染因子识别,筛选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与影响预测评价的因子:

b)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的水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

c)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的第一类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

d)水温应作为评价因子:

e)面源污染所含的主要污染物应作为评价因子:

f)建设项目排放的,且为建设项目所在控制单元的水质超标因子或潜在污染因子(指近3年来水质浓度值呈上升趋势的水质因子),应作为评价因子。

5.1.3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因子,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地表水体水文要素影响的特征确定。河流、湖泊、水库主要评价水面面积、水量、水温、径流过程、水位、水深、流速、水面宽、冲淤变化等因子,湖泊和水库需要重点关注水域面积、蓄水量、水力停留时间等因子。感潮河段、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主要评价流量、流向、潮区界、潮流界、纳潮量、水位、流速、水面宽、水深、冲淤变化等因子。

0.0, ....18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确定的依据;& & & & &

5.2.1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按照影响类型、排放方式、排放量、影响情况、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现状、水环境保护目标等综合确定。

5.2.2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主要根据废水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划分评价等级。

5.2.2.1直接排放建设项 目评价等级分为- -级、二级和三级A,根据废水排放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确定。

5.2.2.2间接排放建设项目评价等级为三级B.

5.2.3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划分主要根据水温、径流、受影响地表水域等三类水文要素的影响程度进行判定。

0.0, ....19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和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判定依据;& & & & &

一级:直接排放第一类污染物;在一类海域建设;温排水引起受纳水体水温变化超过水环境质量标准,且评价范围内有水温敏感目标。

不低于二级:直接排放的污染物为超标因子;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引用水取水口、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跨流域调水、引水式电站;防波堤等于潮流或水流主流向切线垂直方向投影长度大于2km;造成入海河口(湾口)宽度束窄(束窄尺度达到原宽度的5%以上)。

0.0, ....20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和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要求

5.3.2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范围,根据评价等级、工程特点、影响方式及程度、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等确定。

5.3.2.1 - 级、二级及三级A,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根据主要污染物迁移转化状况,至少需覆盖建设项目污染影响所及水域。

b)受纳水体为河流时,应满足覆盖对照断面、控制断面、消减断面等关心断面的要求。

c)受纳水体为湖泊、水库时,- 级评价,评价范围宜不小于以入湖(库)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为5 km的扇形区域:二级评价,评价范围宜不小于以入湖(库)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为3 km的扇形区域;三级A评价,评价范围宜不小于以入湖(库)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为1 km的扇形区域。

e)影响范围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评价范围至少应扩大到水环境保护目标内受到影响的水城:

f)同一建设项目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废水排放口,或排入不同地表水体时,按各排放口及所排入地表水体分别确定评价范围:有叠加影响的,叠加影响水域应作为重点评价范围。

5.3.2.2三级 B,其评价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满足其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环境可行性分析的要求:

b)涉及地表水环境风险的,应覆盖环境风险影响范围所及的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

5.3.3水文要 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范围,根据评价等级、水文要素影响类别、影响及恢复程度确定,评价范围应符合以下要求:

a)水温要素影响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形成水温分层水域,以及下游未恢复到天然(或建设项目建设前)水温的水城:

b)径流要素影响评价范围为水体天然性状发生变化的水域,以及下游增减水影响水域:

c)地表水域影响评价范围为相对建设项目建设前日均或潮均流速及水深、或高低水位( 潮位)变化幅度超过+5%的水域:

d)建设项目影响范围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评价范围至少应扩大到水环境保护目标内受影响的水城:

e)存在多类水文要素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分别确定各水文要索影响评价范围,取各水文要素评价范围的外包线作为水文要素的评价范围。

0.0, ....21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时期的确定原则;& & & & &

河流:

一级:丰平枯,至少丰枯

二级:丰枯,至少枯

三级:枯

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

一级:春秋夏,至少春秋

二级:春秋,至少有一次

三级:至少有一次

0.0, ....22水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的原则和要求;

5.5.1依据环境 影响因素识别结果,调查评价范围内水环境保护目标,确定主要水环境保护目标。

5.5.2应在地图中标注各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地理位置、四至范围,并列表给出水环境保护目标内主要保护对象和保护要求,以及与建设项目占地区域的相对距离、坐标、高差,与排放口的相对距离、坐标等信息,同时说明与建设项目的水力联系。

0.0, ....23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确定。

5.6.1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应根据评价范围内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确定各评价因子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6.1.1根据《海水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及相应的地方标准,结合受纳水体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环境保护目标、生态流量等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确定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5.6.1.2根据现行 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确定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评价标准。对于间接排放建设项目,若建设项目与污水处理厂在满足排放标准允许范围内,签订了纳管协议和排放浓度限值,并报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可将此浓度限值作为污染物排放评价的依据。

5.6.2未划定 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或未明确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应执行的环境质量要求:在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包括的评价因子,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要求。

0.0, ....24调查范围;

6.2.2对于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除覆盖评价范围外,受纳水体为河流时,在不受回水影响的河段,排放口.上游调查范围宜不小于500m,受回水影响河段的上游调查范围原则上与下游调查的河段长度相等;受纳水体为湖库时,以排放口为圆心,调查半径在评价范围基础上外延20%~50%。

6.2.3对于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受影响水体为河流、湖库时,除覆盖评价范围外,一级、二级评价时,还应包括库区及支流回水影响区、坝下至下一一个梯级或河口、受水区、退水影响区。

6.2.4对于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中包括氮、磷、有毒污染物且受纳水体为湖泊、水库时,一级评价的调查范围应包括整个湖泊、水库,二级、三级A评价时,调查范围应包括排放口所在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或湖(库)湾区。

0.0, ....25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因子与调查时期;

6.3调查因子

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因子根据评价范围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建设项目水污染物排放特点与水环境影响预测评价要求等综合分析确定。调查因子应不少于评价因子。

6.4调查 时期

调查时期和评价时期-致。

0.0, ....26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内容与调查方法;

6.5.1地表 水环境现状调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及区域水污染源调查、受纳或受影响水体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区域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状况、水文情势与相关水文特征值调查,以及水环境保护目标、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相关的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等调查。涉及涉水工程的,还应调查涉水工程运行规则和调度情况。

6.5.2调查方法主要采用资料收集、现场监测、无人机或卫星遥感遥测等方法。

0.0, ....27不同评价等级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污染源调查要求;

a)一级评价,以收集利用排污许可证登记数据、环评及环保验收数据及既有实测数据为主,并辅以现场调查及现场监测:

b)二级评价,主要收集利用排污许可证登记数据、环评及环保验收数据及既有实测数据,必要时补充现场监测:

c)水污染影响型三级A评价,主要收集利用与建设项目排放口的空间位置和所排污染物的性质关系密切的污染源资料,可不进行现场调查及现场监测:

d)水污染影响型三级B评价,可不开展区域污染源调查,主要调查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的8处理能力处理工艺、设计进水水质、处理后的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情况,同时应调查依托污水处理设施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否涵盖建设项目排放的有毒有害的特征水污染物。

6.6.2.2-级、二级评价,建设项目直接导致受纳水体内源污染变化,或存在与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同类的且内源污染影响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应开展内源污染调查,必要时应开展底泥污染补充监测。

0.0, ....28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要求;

6.6.3.1应根据不同评价 等级对应的评价时期要求开展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6.6.3.2应优先采用国务 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的水环境状况信息。

6.6.3.3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 要求时,应按照不同等级对应的评价时期要求开展现状监测。

6.6.3.4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一级、二级评价时,应调查受纳水体近3年的水环境质量数据,分析其变化趋势。

0.0, ....29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补充监测的要求和内容;

6.7.1补充监测要求

6.7.1.1应对收集资料进行复核整理,分析资料的可靠性、-致性和代表性,针对资料的不足,制订必要的补充监测方案,确定补充监测的时期、内容、范围。

6.7.1.2需要开展 多个断面或点位补充监测的,应在大致相同的时段内开展同步监测。需要同时开展水质与水文补充监测的,应按照水质水量协调统一的要求 开展同步监测,测量的时间、频次和断面应保证满足水环境影响预测的要求。

6.7.1.3应选择符 合监测项目对应环境质量标准或参考标准所推荐的监测方法,并在监测报告中注明。水质采样与水质分析应遵循相关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6.7.2监测内容

6.7.2.1应 在常规监测断面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对照断面、控制断面以及环境保护目标所在水域的监测断面开展水质补充监测。

6.7.2.2建 设项目需要确定生态流量时,应结合主要生态保护对象敏感用水时段进行调查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必要的生态流量与径流过程监测等。

6.7.2.3当调 查的水下地形数据不能满足水环境影响预测要求时,应开展水下地形补充测绘。

0.0, ....30地表水环境现状评价内容与要求。& & & & &

a)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状况。

b)水环境控制单元水质达标状况。

c)水环境保护目标质量状况。

d)对照断面、控制断面等代表性断面的水质状况。

e)底泥污染评价。

f)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程度及其水文情势评价。根据建设项目水文要素影响特点,评价所在流域(区域)水资源与开发利用程度、生态流量满足程度、水域岸线空间占用状况等。

g)回顾评价。

h)水资源与开发利用总体状况、生态流量管理要求与现状满足程度、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空间的水流状况与河湖演变状况。

i)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评价。

0.0, ....31预测的总体要求;& & & & &

7.1.2--级、二级、水污染影响型三级A与水文要素影响型三级评价应定量预测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水污染影响型三级B评价可不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

7.1.3影响 预测应考虑评价范围内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中,与建设项目排放同类污染物、对相同水文要素产生的叠加影响。

7.1.4建设项目 分期规划实施的,应估算规划水平年进入评价范围的污染负荷,预测分析规划水平年评价范围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

0.0, ....32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因子、预测范围和预测时期;

7.2预测因子 与预测范围

7.2.1预测因 子应根据评价因子确定,重点选择与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关系密切的因子。

7.2.2预测范围应覆盖评价范围,并根据受影响地表水体水文要素与水质特点合理拓展。

7.3预测时期

水环境影响预测的时期应满足不同评价等级的评价时期要求(见表3)。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水体自净能力最不利以及水质状况相对较差的不利时期、水环境现状补充监测时期应作为重点预测时期: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以水质状况相对较差或对评价范围内水生生物影响最大的不利时期为重点预测时期。

0.0, ....33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情景和预测内容;

7.4预测情景

7.4.1根据建 设项目特点分别选择建设期、生产运行期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进行预测。

7.4.2生产运行期应预测正常排放、非正常排放两种工况对水环境的影响,如建设项目具有充足的调节容量,可只预测正常排放对水环境的影响。

7.4.3应对建 设项目污染控制和减缓措施方案进行水环境影响模拟预测。

7.4.4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 应考虑区(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情景下的模拟预测。

7.5预测内容

7.5.1预测分 析内容根据影响类型、预测因子、预测情景、预测范围地表水体类别、所选用的预测模型及评价要求确定。

7.5.2水污染影响型建 设项目,主要包括:

a)各关心断面(控制断面、取水口、污染源排放核算断面等)水质预测因子的浓度及变化:

b)到达水环境保护目标处的污染物浓度:

c)各污染物最大影响范围:

d)湖泊、水库及半封闭海湾等,还需关注富营养化状况与水华、赤潮等:

e)排放口混合区范围。

7.5.3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

a)河流、湖泊及水库的水文情势预测分析主要包括水城形态、径流条件、水力条件以及冲淤变化等内容,具体包括水面面积、水量、水温、径流过程、水位、水深、流速、水面宽、冲淤变化等,湖泊和水库需要重点关注湖库水域面积、蓄水量及水力停留时间等因子:

b)感潮河段、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水动力条件预测分析主要包括流量、流向、湖区界、潮流界、纳潮量、水位、流速、水面宽、水深、冲淤变化等因子。

0.0, ....34预测模型分类;

7.6.1地表 水环境影响预测模型包括数学模型、物理模型。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宜选用数学模型。评价等级为一级且有特殊要求时选用物理模型,物理模型应遵循水工模型实验技术规程等要求。

7.6.2数学模型包括:面源污染负荷估算模型、水动力模型、水质模型等,可根据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的需要选择。

0.0, ....35河流数学模型和湖库数学模型的适用条件;

0.0, ....36常用数学模型的模型概化要求;

7.7.1当选用 解析解方法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时,可对预测水域进行合理的概化。

7.7.2河流水域概化要求:

a)预测河段及代表性断面的宽深比大于等于20时,可视为矩形河段:

b)河段弯曲系数大于1.3时,可视为弯曲河段,其余可概化为平直河段;

c)对于河流水文特征值、水质急剧变化的河段,应分段概化,并分别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河网应分段概化,分别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

7.7.3湖库水域概化。 根据湖库的入流条件、水力停留时间、水质及水温分布等情况,分别概化为稳定分层型、混合型和不稳定分层型。

7.7.4受人工控制的河流, 根据涉水工程(如水利水电工程)的运行调度方案及蓄水、泄流情况,分别视其为水库或河流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

7.7.5入海河口、近岸海域概化要求:

a)可将潮区界作为感潮河段的边界:

b)采用解析解方法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时,可按潮周平均、高潮平均、低潮平均三种情况,概化为稳态进行预测:

c)预测近岸海域可溶性物质水质分布时,可只考虑潮汐作用,预测密度小于海水的不可溶物质时应考虑潮汐、波浪及风的作用:

d)注入近岸海域的小型河流可视为点源,可忽略其对近岸海域流场的影响。

0.0, ....37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的基础数据要求;

7.8.1基础数据原则上应与工程设计保持一致。获取的基础数据应能够支持模型参数率定、模型验证的基本需求。

7.8.1.1水文数据。水文数据应采用水文站点实测数据。感潮河段、入海河口及近岸海域建设项目应考虑盐度对污染物运移扩散的影响,一级评价时间精度不得低于1h。

7.8.1.2气象数据。气象数据应采用多年平均气象资料或典型年实测气象资料数据。气象数据指标应包括气温、相对湿度、日照时数、降雨量、云量、风向、风速等。

7.8.1.3水下地形数据。采用数值解模型时,原则上应采用最新的现有或补充测绘成果,水下地形数据精度原则上应与工程设计保持--致。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导致河道地形改变的,如疏浚及堤防建设以及水底泥沙淤积造成的库底、河底高程发生的变化,应考虑地形变化的影响。

7.8.1.4涉水工程资料。包括预测范围内的已建、在建及拟建涉水工程,取水量或工程调度情况、运行规则。

7.8.2一致性及可靠性分析。

7.8.3建设项目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如有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化土壤及土地利用数据、地形数据、环境水力学特征参数的,影响预测模拟时应优先使用标准化数据。

0.0, ....38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的初始条件要求;

7.9.1初始条件(水文、水质、水温等)设定应满足所选用数学模型的基本要求,需合理确定初始条件,控制预测结果不受初始条件的影响。

7.9.2当初始条 件对计算结果的影响在短时间内无法有效消除时,应延长模拟计算的初始时间,必要时应开展初始条件敏感性分析。

0.0, ....39设计水文条件确定;

7.10.1.1河流、湖库设计水文条件要求:

a)河流不利枯水条件宜采用90%保证率最枯月流量、近10年最枯月平均流量、受人工调控的河段,可采用最小下泄流量或河道内生态流量作为设计流量;河网地区和潮汐河段,宜采用90%保证率流速为零时的低水位相应水量作为不利枯水水量;湖库不利枯水条件应采用近10年最低月平均水位相应的蓄水量、90%保证率最枯月平均水位相应的蓄水量、水库也可采用死库容相应的蓄水量。

c)根据设计流量,采用水力学、水文学等方法,确定水位、流速、河宽、水深等其他水力学数据。

7.10.1.2入海河口、近岸海域设计水文条件要求:

a)感潮河段、入海河口的上游水文边界条件参照7.10.1.1 的要求确定,下游水位边界的确定,应选择对应时段潮周期作为基本水文条件进行计算,可取用保证率为10%、50%和90%潮差,或上游计算流量条件下相应的实测潮位过程:

b)近岸海域的潮位边界条件界定,应选择- -个潮周期作为基本水文条件,选用历史实测潮位过程或人工构造潮型作为设计水文条件。

0.0, ....40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污染负荷的确定要求;

7.10.2.1根据预测情景,确定各情景下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负荷量,应包括建设项目所有排放口(涉及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温排水排放口等)的污染物源强。

7.10.2.2应覆盖预测范围内的所有与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相关的污染源或污染源负荷占预测范围总污染负荷的比例超过95%。

7.10.2.3规划水平年污染源负荷预测要求:

a)点源及面源污染源负荷预测要求。应包括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水污染防治规划、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按照点源、面源分别确定预测范围内的污染源的排放量与入河量。

b)内源负荷预测要求。内源负荷估算可采用释放系数法,必要时可采用释放动力学模型方法。

0.0, ....41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点位设置要求;

7.12.1.1应将常规监测点、补充监测点、水环境保护目标、水质水量突变处及控制断面等作为预测重点。

7.12.1.2当需 要预测排放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范围时,应适当加密预测点位。

0.0, ....42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模型预测结果合理性分析。

7.12.2.1模型计算成果的内容、精度和深度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7.12.2.2采用数值 解模型进行影响预测时,应说明模型时间步长、空间步长设定的合理性,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对模拟结果开展质量或热量守恒分析。

7.12.2.3应对 模型计算的关键影响区域和重要影响时段的流场、流速分布、水质(水温)等模拟结果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图件。

7.12.2.4区域水环境影响较 大的建设项目,宜采用不同模型进行比对分析。

0.0, ....43不同评价等级建设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 & & & &

主要评价内容包括:

b)水环境影响评价/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可行性评价。

a)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

0.0, ....44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 & & &

b)功能区水质达标。说明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的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水质影响特征,分析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变化状况,在考虑叠加影响的情况下,评价建设项目建成以后各预测时期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状况。涉及富营养化问题的,还应评价水温、水文要素、营养盐等变化特征与趋势,分析判断富营养化演变趋势。

c)满足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水环境质量要求。评价水环境保护目标水域各预测时期的水质(包括水温)变化特征、影响程度与达标状况。

d)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水质达标。说明建设项目污染排放或水文要素变化对所在控制单元各预测时期的水质影响特征,在考虑叠加影响的情况下,分析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的水质变化状况,评价建设项目建成以后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在各预测时期的水质达标状况。

a)排放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应限制在达标控制(考核)断面以外水域,不得与已有排放口形成的混合区叠加,混合区外水域应满足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要求。

e)满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f)满足区(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

g)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同时应包括水文情势变化评价、主要水文特征值影响评价、生态流量符合性评价。

h)对于新设或调整入河(湖库、近岸海域)排放口的建设项目,应包括排放口设置的环境合理性评价。

i)满足“三线一单”管理要求。

0.0, ....45污染源排放量核算的一般要求;& & & & &

8.3.1.1污染源排放量是新 (改、扩)建项目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依据。

8.3.1.2对改建、扩建项目,除应核算新增源的污染物排放量外,还应核算项目建成后全厂的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源排放量为污染物的年排放量。

8.3.1.3建设项目在批复的区域或水环境控制单元达标方案的许可排放量分配方案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3.1.5规划环评污染源排放量核算与分配应遵循水陆统筹、河海兼顾、满足“三线-一单”约束要求的原则,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求、功能区管理要求、经济社会发展、行业排污绩效等因素,确保发展不超载,底线不突破。

0.0, ....46直接排放的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要求;

8.3.3直接排放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根据建设项目达标排放的地表水环境影响、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算,并从严要求。

8.3.3.1直接排放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要求:

a)污染源排放量的核算水体为有水环境功能要求的水体。

b)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属于现状水质不达标的,包括本项目在内的区域污染源排放量应调减至满足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

c)当受纳水体为河流时,不受回水影响的河段,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位于排放口下游,与排放口的距离应小于2 km;受回水影响的河段,应在排放口的上下游设置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与排放口的距离应小于1 km。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应根据区间水环境保护目标位置、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及控制单元断面等情况调整。当排放口污染物进入受纳水体在断面混合不均匀时,应以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污染物最大浓度作为评价依据。

d)当受纳水体为湖库时,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点位应布置在以排放口为中心、半径不超过50 m的扇形水域内,且扇形面积占湖库面积比例不超过5%,核算点位应不少于3个。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点应根据区间水环境保护目标位置、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及控制单元断面等情况调整。

e)遵循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要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需预留必要的安全余量。安全余量可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受纳水体环境敏感性等确定:受纳水体为GB 3838 Ⅲ类水域,以及涉及水环境保护目标的水域,安全余量按照不低于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点位)处环境质量标准的10%确定(安全余量≥环境质量标准X10%);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为GB3838IV、V类水域,安全余量按照不低于建设项目污染源排放量核算断面( 点位)环境质量标准的8%确定(安全余量≥环境质量标准X8%);地方如有更严格的环境管理要求,按地方要求执行。

8.3.3.2按照8.3.3.1 规定要求预测评价范围的水质状况,如预测的水质因子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及安全余量要求,污染源排放量即为水污染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价确定的排污量。如果不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及安全余量要求,则进一步根据水质目标核算污染源排放量。

0.0, ....47生态流量确定的一般要求;

8.4.1.1根据河流、湖库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流量及过程需求确定生态流量。河流应确定生态流量,湖库应确定生态水位。

8.4.1.3依据评价范围内各水环境保护目标的生态环境需水确定生态流量,生态环境需水的计算方法可参考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8.4.1.2根据河流和湖库的形态、水文特征及生物重要生境分布,选取代表性的控制断面综合分析评价河流和湖库的生态环境状况、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等。生态流量控制断面或点位选择应结合重要生境和重要环境保护对象等保护目标的分布、水文站网分布以及重要水利工程位置等统筹考虑。

0.0, ....48环境保护措施与监测计划的一般要求和内容。

9.1 一般要求

9.1.1针对建设项目实施可能造成地表水环境不利影响的阶段、范围和程度,提出预防、治理、控制、补偿等环保措施或替代方案等内容,并制订监测计划。

9.1.2水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论证应包括水环境保护措施的内容、规模及工艺、相应投资、实施计划、所采取措施的预期效果、达标可行性、经济技术可行性及可靠性分析等内容。

9.1.3对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应提出减缓水文情势影响,保障生态需水的环保措施。

9.2水环境保护措施

9.2.1明确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规模、处理工艺、主要构筑物或设备、处理效率;采取的污水处理方案要实现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并对排放口设置及排放方式进行环保论证。

9.2.2达标区建设项目选择废水处理措施或多方案比选时,应综合考虑成本和治理效果,选择可行技术方案。

9.2.3不达标区建设项目选择废水处理措施或多方案比选时,应优先考虑治理效果,结合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替代源的削减方案实施情况,确保废水污染物达到最低排放强度和排放浓度。

9.2.4对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提出优化运行调度方案或下泄流量及过程,并明确相应的泄放保障措施与监控方案。

9.2.5对于建设项目引起的水温变化可能对农业、渔业生产或鱼类繁殖与生长等产生不利影响,应提出水温影响减缓措施。

9.3监测计划

9.3.1按建设项目 建设期、生产运行期、服务期满后等不同阶段,针对不同工况、不同地表水环境影响的特点,提出水污染源的监测计划,包括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分析方法等。明确自行监测计划内容,提出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

9.3.2提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计划,包括监测断面或点位位置、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分析方法等。

9.3.5对下泄流量有泄放要求的建设项目,在闸坝下游应设置生态流量监测系统。

9.3.4建设项目排放口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特点、相关规定设置监测系统,排放口附近有重要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及特殊用水需求时,应对排放口下游控制断面进行定期监测。

9.3.3监测因子需与评价因子相协调。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或点位设置需与水环境现状监测、水环境影响预测的断面或点位相协调。

0.0, ....49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内容与要求。& & & & &

10.1.1根据水污染控制、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的结果,明确给出地表水环境影响是否可接受的结论。

10.1.2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同时满足水污染控制、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认为地表水环境影响可以接受,否则认为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可接受。

10.1.3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考虑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削减替代源的基础上,同时满足水污染控制、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认为地表水环境影响可以接受,否则认为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可接受。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

1海湾、河口、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海洋工程、海洋水文动力环境影响、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的定义。

海湾

被陆地环绕且面积不小于以口门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的海域。

注:本标准中的海湾不含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杭州湾和北部湾。

河口

具有常年径流入海河流的终端受潮汐和径流共同作用的水域。

近岸海域

距大陆海岸较近的海域。

注:已公布领海基点的海域指领海外部界限至大陆海岸之间的海域,渤海和北部湾一般指水深10m以浅海域。

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

海洋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较高.且遭受损害后较难恢复其功能的海域。

注: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海湾、河口海域,领海基点及其周边海域,海岛及其周围海域。重要的海洋生态系统和特殊生境(红树林.珊瑚礁等).重要的渔业水域、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等。

海洋工程

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日的.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注:海洋工程主要包括: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海洋矿产资源助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盐用,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程,其他海洋工程。

海洋水文动力环境影响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对波浪、潮汐、潮流和余流、纳潮和水交换能力、温盐结构等水文动力要素产生的影响。

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对海岸、滩涂、海床和底土等自然地理条件的改变及其产生的环境影响。

2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与范围

4.4.1评价内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依照建设项日的具体类型及其对海洋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按表1确定。

4.4.2评价范围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评价内容和评价等级,按照第6章~第10章的具体要求确定各单项评价内容的评价范围。建设项月的总评价范围应覆盖各单项评价范围。

海洋水文动力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1级、2级和3级评价等级建设项目的水文动力环境评价范围,应符合:

a)垂向(垂直于工程所在海域中心的潮流主流向)距离:-般分别不小于5km,3km和2km;

b)纵向(潮流主流向)距离:1级和2级评价项目不小于一个潮周期内水质点可能达到的最大水平距离的两倍,3级评价项目不小于一个潮周期内水质点可能达到的最大水平距离;

c)评价范围以平面图方式表示,并给出控制点坐标。

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调查与评价范围应包括工程可能的影响范旧,一般应不小于水文动力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同时应满足建设项目地貌与冲淤环境特征的要求。

调查与评价范围应以平而图方式表示.并明确控制点坐标。

海洋水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海洋水质环境现状的调查与评价范围.应能覆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所及区域.并能充分满足水质环境影响评价与预测的要求。

调查与评价范闱应以平面图方式表示.并明确控制点坐标。

海洋沉积物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依据建设项目的评价等级确定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范围时,应将建设项日可能影响海洋沉积物的区域包括在内.即调查与评价范围应能覆盖受影响区域,并能充分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和预测的需求;一般情况下应与海洋水质海洋生态和生物资源的现状调查与评价范围保持--致。

当建设项日所在区域有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自然保护区时,调查评价范围应适当扩大,将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自然保护区涵盖其中,以满足评价和预测环境敏感区和白然保护区所受影响的需要。

调查与评价范围应以平面图方式表示,并给出控制点坐标。

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海洋生态和生物资源的调查评价范围,主要依据被评价海域及周边海域的生态完整性确定;调查与评价范围应覆盖叮能受到影响的海域。

1级、2级和3级评价项目.以主要评价因子受影响方向的扩展距离确定调查和评价范围.扩展距离一般不能小于8 km~30 km.5 km~8 km和3 km~5 km。

海洋生物资源的调查评价范围应能够反映建设项目所在海域的资源特征并具有代表性.宜覆盖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评价范围,同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调查与评价范围应以平面图方式表示,并给出控制点坐标。

3※评价等级划分、判定和评价标准

评价等级划分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依据建设项日的工程特点、工程规模和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划分,按表2确定。

工程规模低于表2中规模下限(即各单项评价内容均低于3级评价等级)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

工程规模低于表2中规模下限,但位于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围海、填海、海湾改造、滩涂改造、盐田、海中筑坝(防波堤、导流堤等)、景观开发、人工鱼礁、排污管道(污水海洋处置)和石油化工等危险物质输送管道工程.应依据工程的特点和所在海域的环境特征,开展专项(题)评价。

评价等级判定

海洋水文动力、海洋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态(含生物资源)的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依据工程类型.工程规模、工程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和海洋生态类型.按表2分别判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取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中的最高等级。

同-建设项日由多个工程内容组成时.应按照各个T.程内容分別判定各单项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并取所有工程内容各单项环境耏响评价等级中的最高级别.作为建设项日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例如,某建设项目由填海、护岸(防波堤)、疏浚、海中取沙(土)吹填、栈桥等工程内容组成,应按照上述工程内容及其规模,分别判断其海洋水文动力、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海洋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态环境的单项环境能响评价等级,然后取所有评价等级中的最高评价等级,作为建设项8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评价标准

采用的评价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海洋功能区的环境功能(质量日标)要求,且不应损害相邻海域的环境功能(质量目标)。

采用国际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时,应明确所采用的标准名称、类别和采用的标准值。

采用的评价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a)当被评价海域中有不同环境质址标准或标准中的某项(某要素)质址指标不一致时,应以要求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为准;

b)当被评价海城中环境保护目标较多。且有不同环境质量要求时.应以要求最高的保护目标所需的环境质址标准为准:

c)当被评价海域中依据不同的区划或规划,有不同的环境质量要求时,应当采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所婴求的环境质量标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所在海域不具有封闭海域和半封闭海域特征时,采用的评价标准(环境质址标准)应满足评价范周外周边海域的环境质量标准和要求。

4海洋调查和监测资料要求

4.7.1海洋调查和监测资料的获取原则

海洋工程的环境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预测需使用海洋调查和监测资料。海洋调查和监测资料分为现状资料和历史资料。现状资料指:为满足建设项目环境现状和影响评价要求.通过现场调查、监测后获取的资料。历史资料指:在建设项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前已经公开发布或被授权使用的调查、监测资料。

用于海洋工程环境肜响评价的海洋调台和监测资料获收原则为:以收集历史资料为主,现场补充调查为辅。充分收集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及其周边海域有效的、满足时限性要求的历史资料;当历史资料不能满足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时,通过现场调查获取现状资料予以补充。

4.7.2海洋调查和 监测资料的使用要求

用于海洋工程环境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侦测的海洋调查和监测现状资料和历史资料,应具备公正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提供海洋调查和监测资料的机构或单位应具有出具社会公证数据的资质.应具有海洋调查、监测的资质、技术能力和设备能力。

4.7.3现状 资料和历史资料的公正性.可靠性.有效性

用于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所有现状资料,均应提供以计量认证形式出具的分析测试报告(即有CMA字样的分析测试报告)或实验室认可形式出具的分析测试报告(即有CNAS字样的分析测试报告)。

用于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历史资料.均应注明出处,详细列出被引用历史资料的提供机构或单位名称.提供引用文献的公正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的证明材料.提供引用文献的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时间和引用页数等信息;应给出引用历史资料的调查站位、调查内容、调查项目(要素和因子)、调查时间(季节)、调查频次、调查要素和因子的分析检测方法等基本内容。

4.7.4历史资料的时限性要求

用于海洋T程建设项H环境影响评价的历史资料.应满足下列时限性要求:

a) 海水水质、海洋生态(含生物资源)历史资料应为3年以内;

b)沿岸海域以内的海洋沉积物、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数值模拟用海洋水文动力历史资料应为5年以内;

c)沿岸海域以外的海洋沉积物、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数值模拟用海洋水文动力历史资料应为10年以内。

当获取历史资料所依据的环境背景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或所采用的分析方法、设备(手段)已被淘汰、替代的.其历史资料不得用于环境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预测。

用于环境趋势性变化、年际变化分析的历史资料不受时限性要求的限制。

5环境现状调查要求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现状调查范围应满足反映评价海域环境特征的要求.并应覆盖各单项评价范围。

海洋工程建设项月的环境现状调查站位布设、调查内容(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物等)、调查项目(要素和因子)、调查时间(否节)、调在频次,应满足环境现状评价的代表性、完整性要求;应满足判定建设项目所处海域环境特征和重点环境问题的要求;应满足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责任评判的公正性要求;应满足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管理的要求。

调查站位布设的--般原则是:全面覆盖(范围).均匀布设,重点代表。

海洋工程建设项日的环境现状调查应注重以下内容:

a)应 明确阐述环境现状的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项目(要素或因子).调查时段(季节)、调查站位布设、调查频次.调查站位应给出坐标,调查范围和调食站位应图示。

b)应阐明调查要素和因子的分析检测方法、执行的技术标准、分析检测仪器设备、分析检出限等,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环境现状资料要求。

用于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资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a)特大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须获得海洋水文动力、海水水质、海洋生态(含生物资源)的春、夏、秋、冬四季的现状资料.

b) 1 级评价等级的建设项目,须获得海洋水文动力、海水水质、海洋生态(含生物资源)两个季节以上的现状资料;

c) 2级评价等级的建设项目,领获得海洋水文动力、海水水质、海洋生态(含生物资源)一个季节以上的现状资料;

d)3级及其低于3级评价等级的建设项日,可收集有效的历史资料。

(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7工程分析

5.3.1基础资料和一般要求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应以规划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初步设计)、工程专题研究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为基础资料和分析依据。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应关注工程建设、运营和废弃过程中,在评价范围内海域和周围海域产生的污染,非污染(包括水文动力、地形地貌与冲淤、生态等)主要环境问题,包括:污染和非污染环节、污染和非污染要素和源强、评价因子的识别、分析评价内容和重点等。

5.3.2生产 工艺和过程分析

应开展详细的生产I.艺和过程分析并注重下列内容:

a) 详细分析生产T艺过程、产污环节(应附工艺流程图)和产生的污染、非污染(生态)环境影响环节;

b) 详细分析建设项H的资源、能源、原辅材料、产品等的运输、储运、预处理等环节的环境影响(包括污染与非污染环境影响)及途径等;

c)详细分析建设项目基础T.程建设过程中的产污环节和产生的污染、非污染(生态)环境问题;

5.3.3污染环节与环境影响分析

应详细分析工程的污染环节与环境影响,注重下列内容:

b) 详细分析和核算建设期、运营期、废弃期各种污染物的源强、产生量、处理工艺、处理量、排放量、排放去向和排放方式等;

5.3.6 环境影响要素和评价因子分析一览表

编制环境影响要素和评价因子分析一览表应注意以下问题。

评价时段包括:建设(施工)期、运营期、废弃期等。

环境能响要素的内容包括:海洋水文动力、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态、生物资源、自然保护区、环境空气、环境噪卢、周体废物、放射性、电磁辐射、热污染、景观、人文遗迹、社会环境等。

8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应注重以下内容:

c)阐明预测模武的预测准确度(可置信区间与实测数据的检验等).给出的预测准确度应满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需要,满足环境保护指标和工程设计等的要求:

d)应明确阐述建设项目各阶段中污染与非污染预测要素(因子)对环境的影响内容、范周与程度的结论:

c)应注重水文动力环境、波浪输沙、地形地貌冲淤、污染物迁移旷散、溢油等的傾測分析;注重特征影响因子长期累积效应的预测分析:

d)应阐明污染物在预测条件下的超标最大分布范围及面积,即超标因素全覆盖状态下的最大外包络线位置与分布;

g)明确阐述建设项目各阶段中污染与非污染预测要素(因子)可能造成的资源损失量的估算内容和结果:闸明环境损害(价值)的估算内容和结果。

5.6.1数值预测

当采用数值方法进行预测分析时,应注重下列内容:

a)预测采用的源强应科学、合理,一般宣采用最大源强;

b)预测采川的网格尺度(步长)应满足预测精度的要求;

c)预测主要参数的简化和估值方法等应准确、合理.并应给出依据;

d)预测模式采用的边 界条件、初始条件、计算城、计算参数等计算条件的选取应准确、合理,应与建设项目的特征相-致;

c)选取的预測范围、预测冈子(要素)、预测时段应适用;

f)应采用合理的检验方法.对预测结果的准确度进行检验;

g)预测结果的准确度应满足分析评价和管理要求。

5.6.2类比分析

当采用类比方法进行预测分析时,应注重下列内容:

a)客观、准确地分析工程与类比对象之间的工程特征相似性(包括建设项目的性质、建设规模、内容组成、产品结构、工艺路线、生产方法、原料燃料来源与成分、用水量和设备类型等);

b)客观、准确地分析工程与类比对象之间的污染与非污染特征相似性(包括污染物排放类型、浓度、强度与数量.排放方式与去向,以及污染与非污染方式与途径等);

c) 客观、推确地分析工程与类比对象之间的环境特征相似性(包括气象条件、水动力条件、地貌状况、生态特点、环境功能、区域污染情况等)。

依据上述分析,以安全原则为判别标准,闸述类比分析结果和验证结果。

9环境风险分析与评价

有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工程环境风险的分析、预渊与评价,并注重以下要求:

a)进行建设项月环境风险的危险源判定和物质危险性判定;

b)明确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等级和评价内容;

c)阐明建设项月在施工阶段、生产阶段等各阶段叮能产生的环境风险的主要因子(含污染与非污染因子)、影响范围及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损害和潜在环境影响、损害:

d)详细分析和核算发生 环境风险(事故)状况下主要因子的源强、排放量、排放方式和位置等内容。

e)应阐明建设项目环境风险的危害识别与风险分析(潜在危险性)的内容和方法;应阐明各阶段发生环境事故的风险概率(事故频率);

f)应明确发生各类环境风险时,各种污染物(溢油、化学危险品等)的泄漏规模与源强;应预测或分析污染物的迁移扩散路径y范围;

g)应明确预测污染物的迁移扩散路径与范围采用的方法,阐明预测采用的边界条件.初始条件、计算域、计算参数等计算条件.明确有关参数的佔值方法等;

h)应阐明污染物迁移扩散的路径、扫海面积与时空分布特征,明确对周边环境敏感点和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与作用;

i)给出的污染物迁移扩散的路径、时空分布特征等应满足分析评价环境风险预案和制定环境风险应急对策措施的要求;

j)闹明环境风险的分析与评价结论。

10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5.10.1总体要求

海洋工程建设项日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应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技术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应满足环境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控制要求.应满足环境质量跟踪监测和环境监督管理、相关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10.2.1建设阶 段的对策措施

a)应明确和给出有效的预防、控制T程产生的悬浮物、污废水、固体废弃物等的对策措施;

b)应明确和提出施T污废水、施工垃圾.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物的有效处置措施;

c)应依据工程所在海域的环境特征.提出最佳的排污方式、地点和时段的对策措施;应编制建设项目的施工工艺与主要设施设备控制一览表,阐明监管要求。

5.10.2.2运营阶段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a)应针对运营阶段各个产污环节、各类污染物特征,明确和给出有效的污染物处置对策措施;

b)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和海域,应明确和给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总量控制建议值、污染物总量削减对策措施;

c)应依据T.程所在海城的环境特征,提出最佳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位置和排放时段的对策措施;

d)在满足海域环境质量保护日标要求的前提下,应闹明合理的排污混合区位置和范围。明确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对策措施;

e)应依据环境风险的预测结果.明确和提出有针对性的、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防控对策措施;

应编制建设项目的运营期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览表.闹明环保控制节点和监管要求。

5.10.3海洋生态和生物资源保护对策措施

结合工程区域的海洋生态和生物资源特征.根据海洋生态和生物资源现状评价和预测结果,针对海洋生态和生物资源损害的可逆影响,不可逆影响、短期不利影响.长期不利影响、潜在不利影响和复合影响等特征,编制建设项日的生态保护对策揩施一览表;针对分析的生物资源损失量和特征.阑明具体修复方案或补偿方案。

5.10.4环境风险 防范对策措施

应结合环境风险分析预测结果,阑明针对建设项H环境风险拟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和应急方法,编制环境风险防控对策措施-览表,明确风险应急设施、设备配备的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

应阐明建设项目环境风险的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的原则、目标、方法和主要内容,包括应急设施和器材、配置地点、机动性、通讯联络、应急组织、应急反应程序等内容。应按照企业自救、属地管理、区域联防的原则,说明本工程风险应急体系与有关各级风险应急体系之间的关系,以及一旦发生环境风险时各级风险应急体系所起作用等内容;应分析拟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有效性。

5.10.6环境保护设施和对策措施及环保竣工验收一览表

这些一览表中应包括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项目,具体内容(含污染防治的技术指标.技术设备.主要设备的规格、型号、能力,排放量、排放浓度和浓度控制等),规模及数量,预期效果,实施地点及投人使用时间,责任主体及运行机制等必要的内容。

11海洋水文动力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划分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海域的环境特征、工程规模及工程特点.海洋水文动力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为1级、2级和3级。

12海洋水动力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结果要求。

a)依据建设项目的工程方案,分析评价各方案导致的评价海城水文环境要素的变化与特征,从环境影响和环境可接受性角度.分析和优选最佳工程方案;

b)综合分析评 价工程前后的流场变化、纳潮量变化、水交换能力、物理自净能力变化的环境可接受性;

c)根据建设项日引起的流场、潮位场、波浪场、纳潮量、水交换能力等变化情况,结合泥沙冲淤、污染物浓度场等预测结果.分析评价和阐明项目建设对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海洋水质、海洋生态等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范用、影响程度的定址或定性结论;

d)阐明对环境保护H标、环境敏感目标和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的定量或定性结论;

e)明确建设项日对海洋水文动力环境影响的评价结论;

f)明确建设项月的水文动力环境影响是否可接受的结论。

应根据海洋水文动力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有针对性地提出减缓水文动力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若评价结果表明建设项H对海洋水文动力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和环境不可接受时,应明确环境不可行的分析结论,并提出修改建设方案、总体布置方案或重新选址等建议。

13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评价结果要求

a)依据建设项目的I.程方案,分析评价各方案导致的评价海域及其周边海域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要素的变化与特征,从环境影响和环境[接受性角度,分析和优选最佳工程方案;

b)根据建设项日引起的海岸线,滩涂、海床等工程后的冲刷与淤积变化、蚀淤速率变化、蚀淤特征的时空变化、泥沙运移与变化等预测结果,结合海洋水文动力、污染物浓度场等预测结果,评价该工程对海域地形地貌和冲刷或淤积的影响;.

c)综合分析评价I.程前后的冲刷与淤积变化.蚀淤速率变化.蚀淤特征的时空变化.泥沙运移与变化的环境可接受性;

d)阐明建设项日对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蟛响的评价结论.阐明建设项日是否满足预期的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要求的结论,阐明地形地貌与冲淤的环境影响是否可行的结论。

应根据海洋地形地貌y冲淤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的保护对策措施。

若评价结果表明建设项目对海岸、滩涂、海床等的地形地貌和冲淤产生较大影响,影响海洋工程的功能且环境不能接受时,应阐明环境不可行的分析结论.并提出修改建设方案、总体布置方案或重新选址等建议。

14海洋水质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结果要求

a)依据建设项目的工程方案 ,分析评价各方案导致的评价海域及其周边海域水质环境要素的变化与特征、物理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的变化与特征,从水质环境影响和可接受性角度,分析和优选最佳工程方案;

b)根据建设项日引起的水质环境要素、物理自净能力、环境容量的变化与特征等预测结果,说明影响范围、位置和而积,同时说明主要影响因子和超标要索;结合海洋水文动力、地形地貌与冲淤、海洋生态和生物资源等预测结果.评价工程建设对水质环境的影响;

c)阑明评价海域水质环境影响特征的定量或定性结论;

d)明确建设项日是否能满足预期的水质环境质量要求的评价依据和评价结论。

若评价结果表明建设项目对所在评价海域的海水水质、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产生较大影响,不能满足评价范围内和周边海域的环境质址要求.或其影响将导致环境难以承受时,应提出修改建设方案、总体布置方案或重新选址等结论和建议。

15海洋沉积物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结果要求。

a)依据建设项目的工程方案,分析评价各方案导致的评价海域及其周边海域沉积物环境要素的变化与特征.污染物长期连续排放对沉积物质量的影响特征,从沉积物环境影响和可接受性角度,分析和优选最佳工程方案:

b)阐述建设项目导致的评价海域和周边海域沉积物环境要素的变化与特征;

c)应根据各评价因子的平面分布特征说明其影响范围.位置.面积和程度,同时说明主要影响因子和超标要索;结合海洋水文动力、地形地貌与冲淤、海洋生态和生物资源等预测结果,评价该工程对沉积物的环境影响;

d)阐明评价海域沉积物环境影响特征的定量或定性结论;

e)阐明建设项目是否能满足预期的沉积物环境质量要求的评价依据和评价结论。

若评价结果表明建设项目对所在评价海域和周边海域的沉积物环境质量产生较大影响,或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海洋功能要求时,应提出修改建设方案、总体布置方案或重新选址等建议。

16海洋生态和生物(渔业)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结果要求。

a)应根据海洋生态和生物资源现状评价和分析预测结果,结合海域的生态特征,按照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可承载能力,分析海洋工程选址和布置的合理性,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置方案开展多方案的比选和优化,保障海洋生态和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b)依据建设项目的工程方案,分析评价各方案导致的评价海域及其周边海域海洋生物、生态环境、生物物种多样性、生态群落等指示要素的变化与特征.分析评价生态功能、生态稳定性的变化与特征,分析评价生物资源的变化与特征;从生物生态、生物资源的影响程度和可接受性角度.分析和优选最佳工程方案;

c)阐明生物生境现状、珍稀濒危动植物现状、生态敏感区现状、海洋生物现状评价结果;

d)阐明建设项目导致的评价海域海洋生态和生物资源主要要素的变化与特征评价结果;

e)根据各评价因子的定量或定性结果说明主要影响因子的影响范围.位置和面积;

f)明确建设项目是否满足预期的海洋生态.生物生境质量要求的评价结论;

g)明确建设项目 导致的对海洋生态、生境的影响和干扰是否可以承受的评价结论;阐明评价海域的海洋生态是否存在不可承受的损害或潜在损害的明确结果;

h)明确建设项目所在海域生物资源的现状、特征、资源量变化趋势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评价结论;阐明生物资源损失的量化评价结果;阐明生物资源的抗干扰承受能力的分析结论;

i) 阐明建设项目导致的生态生境破坏、珍稀濒危动植物损害、海洋经济生物重要产卵场受损.生物多样性减少.外来生物入侵危害等重大海洋生态问题的评价结论;

j)从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角度,明确项目 建设是否会产生重大的海洋生态和生物资源损害,阐明评价海域的生态功能、生态稳定性和生物资源干扰承受能力等的变化是否可接受的评价结论。

若评价结果表明建设项目对所在评价海域及其周边海域的海洋生态和生物资源产生较大影响,环境不可承受或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应提出修改建设方案的规模、总体布置或重新选址等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21)

16.0, ....1噪声和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定义;

噪声

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频率在20 Hz~20 kHz的可听声范围内)。

声环境保护目标.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等确定的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及建筑物集中区。

16.0, ....2点声源、线声源、面声源的定义;

点声源

以球面波形式辐射声波的声源,辐射声波的声压幅值与声波传播距离成反比。任何形状的声源,只要声波波长远远大于声源几何尺寸,该声源可视为点声源。

线声源

以柱面波形式辐射声波的声源,辐射声波的声压幅值与声波传播距离的平方根成反比。

面声源

以平面波形式辐射声波的声源,辐射声波的声压幅值不随传播距离改变。

16.0, ....3背景噪声值、噪声贡献值、噪声预测值的定义

16.0, ....4列车通过时段内等效连续A 声级和机场航空器噪声事件中有效感觉噪声级的定义

16.0, ....5声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任务

评价建设项目实施引起的声环境质量的变化情况:提出合理可行的防治对策措施,降低噪声影响;从声环境影响角度评价建设项目实施的可行性;为建设项目优化选址、选线、合理布局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16.0, ....6声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划分及对固定声源和移动声源的评价要求

4.2. 1按声源种类划分, 可分为固定声源和移动声源的环境影响评价。

4.2.2建设项目同时包含固定声源和移动声源,应分别进行声环境影响评价:同一声环境保护目标既受到固定声源影响,又受到移动声源(机场航空器噪声除外)影响时,应叠加环境影响后进行评价。

16.0, ....7声源源强、声环境质量和厂界(场界、边界)噪声的评价量;

16.0, ....8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和评价水平年要求

4.5评价水平年

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噪声影响特点,可按施工期和运行期分别开展声环境影响评价。运行期声源为固定声源时,将固定声源投产运行年作为评价水平年:运行期声源为移动声源时,将工程预测的代表性水平年作为评价水平年。

16.0, ....9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判定原则;

5.1.1 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一 般分为三级,- -级为详细评价,二级为- 般性评价,三级为简要评价。

5.1.2评价范围内有0类声环境功能区域,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噪声级增量达5 dB(A)以上(不含5 dB(A),或受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加时,按一级评价。

5.1.3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规定的1类、2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噪声级增量达3dB (A)~5 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加较多时,按二级评价。

5.1.4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3096规定的3类、4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噪声级增量在3 dB(A)以下(不含3 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时,按三级评价。

5.1.5在确定评 价等级时,如果建设项目符合两个等级的划分原则,按较高等级评价。

5.1.6机场建设项目航空器噪声影响评价等级为一级。

16.0, ....10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

5.2.1 对于以固定声源为主的建设项目(如工厂、码头、站场等):

a)满足-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建设项目边界向外200m为评价范围

b)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声环境保护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c)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m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5.2.2 对于以移动声源为主的建设项目(如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地面交通):

a) 满足-级评价的要求,一股以线路中心线外两侧200 m以内为评价范围:

b)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声环境保护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c)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m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5.2.3机场项目噪声评价范围按如下方法确定:.

a)机场项目按照每条跑道承担飞行量进行评价范围划分:对于单跑道项目,以机场整体的吞吐量及起降架次判定机场噪声评价范围,对于多跑道机场,根据各条跑道分别承担的飞行量情况各自划定机场噪声评价范围并取合集:

1)单跑道机场,机场噪声评价范围应是以机场跑道两端、两侧外扩--定距离形成的矩形范围:

2)对于全部跑道均为平行构型的多跑道机场,机场噪声评价范围应是各条跑道外扩一定距离后的最远范围形成的矩形范围:

3)对于存在交叉构型的多跑道机场,机场噪声评价范围应为平行跑道(组)与交叉跑道的合集范围。

b) 对于增加跑道项目或变更跑道位置项目(例如现有跑道变为滑行道或新建-条跑道),在现状机场噪声影响评价和扩建机场噪声影响评价工作中,可分别划定机场噪声评价范围:

c)机场噪声评价范围应不小于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70 dB等声级线范围;

16.0, ....11声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确定依据。

应根据声源的类别和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确定声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没有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应采用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

16.0, ....12噪声源调查内容、工作深度基本要求;

6.1.1噪声源调查包括拟建项目的主要固定声源和移动声源。给出主要声源的数量、位置和强度,并在标准规范的图中标识固定声源的具体位置或移动声源的路线、跑道等位置。

6.1.2噪声 源调查内容和工作深度应符合环境影响预测模型对噪声源参数的要求。

6.1.3二、三级评价均应调查分析拟建项目的主要噪声源。

16.0, ....13噪声源源强获取方法。

6.2.1有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的应优先按照指南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无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但行业导则中对源强核算方法有规定的,优先按照行业导则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2.2 对于拟建项目噪声源源强,当缺少所需数据时,可通过声源类比测量或引用有效资料、研究成果来确定。采用声源类比测量时应给出类比条件。

6.2.3噪声 源需获取的参数、数据格式和精度应符合环境影响预测模型输入要求。

16.0, ....14不同评价工作等级建设项目声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要求;

7.1 一、二级评价

7.1.1 调查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名称、地理位置、行政区划、所在声环境功能区、不同声环境功能区内人口分布情况、与建设项目的空间位置关系、建筑情况等。

7.1.2 评价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需要现场监测,其余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可通过类比或现场监测结合模型计算给出。

7.1.3 调查评价范围内有明显影响的现状声源的名称、类型、数量、位置、源强等。评价范围内现状声源源强调查应采用现场监测法或收集资料法确定。分析现状声源的构成及其影响,对现状调查结果进行评价。

7.2 三级评价

7.2.1调查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名称、地理位置、行政区划、所在声环境功能区、不同声环境功能区内人口分布情况、与建设项目的空间位置关系、建筑情况等。

7.2.2 对评价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调查,可利用已有的监测资料,无监测资料时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进行现场监测,并分析现状声源的构成。

16.0, ....15现场监测法的监测布点原则和监测依据

7.3.1.1监测布 点原则,

a)布点应覆盖整个评价范围,包括厂界(场界、边界)和声环境保护目标。当声环境保护目标高于(含)三层建筑时,还应按照噪声垂直分布规律、建设项目与声环境保护目标高差等因素选取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的代表性楼层设置测点:

b)评价范围内没有明显的声源时如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建设施I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区域布设测点:

c) 评价范围内有明显声源,并对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质量有影响时,或建设项目为改、扩建工程,应根据声源种类采取不同的监测布点原则:

1)当声源为固定声源时,现状测点应重点布设在可能同时受到既有声源和建设项目声源影响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处,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处;为满足预测需要,也可在距离既有声源不同距离处布设衰减测点:

2)当声源为移动声源,且呈现线声源特点时,现状测点位置选取应兼顾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分布状况、工程特点及线声源噪声影响随距离衰减的特点,布设在具有代表性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处。为满足预测需要,可在垂直于线声源不同水平距离处布设衰减测点;

3)对于改、扩建机场工程,测点一般布设在主要声环境保护目标处,重点关注航迹下方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及跑道侧向较近处的声环境保护目标,测点数量可根据机场飞行量及周围声环境保护目标情况确定,现有单条跑道、两条跑道或三条跑道的机场可分别布设3~9、9~14或12~ 18个噪声测点,跑道增加或保护目标较多时可进一步增加测点。 对于评价范围内少于3个声环境保护目标的情况,原则上布点数量不少于3个,结合声保护目标位置布点的,应优先选取跑道两端航迹3 km以内范围的保护目标位置布点:无法结合保护目标位置布点的,可适当结合航迹下方的导航台站位置进行布点。

7.3. 1.2监测依据

声环境质 量现状监测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测量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测量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测量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执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16.0, ....16声环境影响预测范围、预测点和评价点的确定原则;

8.1 预测范围

声环境影响预测范围应与评价范围相同。

8.2 预测点和评价点确定原则

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和建设项目厂界(场界、边界)应作为预测点和评价点。

16.0, ....17声环境影响预测基础数据规范与要求;

8.3.1 声源数据

建设项目的声源资料主要包括:声源种类、数量、空间位置、声级、发声持续时间和对声环境保护目标的作用时间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标明噪声源数据的来源。工业企业等建设项目声源置于室内时,应给出建筑物门、窗、墙等围护结构的隔声量和室内平均吸声系数等参数。

8.3.2 环境数据

影响声波传播的各类参数应通过资料收集和现场调查取得,各类数据如下:

a)建设项 目所处区域的年平均风速和主导风向、年平均气温、年平均相对湿度、大气压强;

b)声源和预测点间的地形、高差;

c)声源和预测点间障碍物 (如建筑物、围墙等)的几何参数;

d) 声源和预测点间树林、灌木等的分布情况以及地面覆盖情况(如草地、水面、水泥地面、土质地面等)。

16.0, ....18声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内容及预测评价结果图表要求

8.5 预测和评价内容

8.5.1预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所有声环境保护目标处的噪声贡献值和预测值,评价其超标和达标情况。

8.5.2 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厂界(场界、边界)噪声贡献值,评价其超标和达标情况。

8.5.3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等建设项目,还需预测列车通过时段内声环境保护目标处的等效连续A声级(LhgI, ).单架航空器通过时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处的最大A声级(LAmx)。

8.5.4--级评价应绘制运行期代表性评价水平年噪声贡献值等声级线图,二级评价根据需要绘制等声级线图。

8.5.5对工程设计文 件给出的代表性评价水平年噪声级可能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应分别预测。.

8.6 预测评价结果图表要求

8.6.1列表给出建设项目厂界(场界、边界)噪声贡献值和各声环境保护目标处的背景噪声值、噪声贡献值、噪声预测值、超标和达标情况等。分析超标原因,明确引起超标的主要声源。机场项目还应给出评价范围内不同声级范围覆盖下的面积。

8.6.2判定为--级评价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应给出等声级线图;判定为--级评价的地面交通建设项目应结合现有或规划保护目标给出典型路段的噪声贡献值等声级线图;工业企业和地面交通建设项目预测评价结果图制图比例尺一般不应小于工程设计文件对其相关图件要求的比例尺;机场项目应给出飞机噪声等声级线图及超标声环境保护目标与等声级线关系局部放大图,飞机噪声等声级线图比例尺应和环境现状评价图一-致,局部放大图底图应采用近3年内空间分辨率一 般不低于1.5 m的卫星影像或航拍图,比例尺不应小于1:5000。

16.0, ....19典型建设项目噪声影响预测要求。

C.1工业噪声预测

按不同评价工作等级的基本要求,选择以下工作内容分别进行预测,给出相应的预测结果。

a)厂界(场界、边界)噪声预测

预测厂界(场界、边界)噪声,给出厂界(场界、边界)噪声的最大值及位置。

b)声环境保护目标噪声预测

——预测声环境保护目标处的贡献值、预测值以及预测值与现状噪声值的差值,声环境保护目标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变化,声环境保护目标所受噪声影响的程度,确定噪声影响的范围,并说明受影响人口分布情况。

——当声环境保护目 标高于(含)三层建筑时,还应预测有代表性的不同楼层噪声。

c)绘制等 声级线图

绘制等声级线图,说明噪声超标的范围和程度。

根据厂界(场界、边界)和声环境保护目标受影响的情况,明确影响厂界(场界、边界)和周围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的主要声源,分析厂界(场界、边界)和声环境保护目标的超标原因。.

C.2公路、城市道路交通、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预测

预测各预测点的贡献值、预测值、预测值与现状噪声值的差值,预测高层建筑有代表性的不同楼层所受的噪声影响。按贡献值绘制代表性路段的等声级线图,分析声环境保护目标所受噪声影响的程度,确定噪声影响的范围,并说明受影响人口分布情况。给出典型路段满足相应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的距离。

依据评价工作等级要求,给出相应的预测结果。

C.4 机场航空器噪声预测

给出计权 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LwECPN)包含70dB、75 dB的不少于5条等声级线图(各条等声级线间隔5 dB给出)。同时给出评价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的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LwECPN)。 给出高于所执行标准限值不同声级范围内的面积、户数、人口。.

16.0, ....20噪声防治措施的一般要求;

9.1.1 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合理规划噪声源与声环境保护目标布局;从噪声源、传播途径、声环境保护目标等方面采取措施;在技术经济可行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噪声源和传播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实施噪声主动控制。

9.1.2评价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时,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噪声防治措施应根据建设项目投产后厂界噪声影响最大噪声贡献值以及声环境保护目标超标情况制定。

9.1.3 交通运输类建设项目(如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项目等)的噪声防治措施应针对建设项目代表性评价水平年的噪声影响预测值进行制定。铁路建设项目噪声防治措施还应同时满足铁路边界噪声限值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和环境特点,在交通流量较大的情况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等项目,还需考虑单列车通过(Lneg., )、单架航空器通过(LAmax)时噪声对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进--步强化控制要求和防治措施。

9.1.4 当声环境质量现状超标时,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噪声问题应一 并解决:属于本工程和工程外其他因素综合引起的,应优先采取措施降低本工程自身噪声贡献值,并推动相关部门采取区域综合整治等措施逐步解决相关噪声问题。

9.1.5 当工程评价范围内涉及主要保护对象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生态敏感区时,应从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采取降噪措施等方面强化控制要求。

16.0, ....21噪声防治途径;

9.2.1规划防治对策(只指声源规划,不指保护目标规划)

主要指从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规划布局、总图布置(跑道方位布设)和设备布局等方面进行调整,提出降低噪声影响的建议。如根据“以人为本”、“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提出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声环境保护目标、优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调整规划用地布局等建议。

9.2.2噪声源控制措施

主要包括:

a) 选用低噪声设备、低噪声工艺:

b) 采取声学控制措施,如对声源采用吸声、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

c) 改进工艺、设施结构和操作方法等;

d) 将声源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室内;

e) 优先选用低噪声车辆、低噪声基础设施、低噪声路面等。

9.2.3噪声传播途径控制措施

主要包括:

a) 设置声屏障等措施。声屏障的具体型式根据声环境保护目标处超标程度、噪声源与声环境保护目标的距离、敏感建筑物高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

b)利用自然地形物(如利用位于声源和声环境保护目标之间的山丘、土坡、地塹、围墙等)降低噪声。

9.2.4声环境保护目标自身防护措施

主要包括:

a)声环境保护目 标自身增设吸声、隔声等措施:

b) 优化调整建筑物平面布局、建筑物功能布局;

c) 声环境保护目标功能置换或拆迁。

9.2.5管理措施

主要包括:提出噪声管理方案(如合理制定施工方案、优化调度方案、优化飞行程序等),制定噪声监测方案,提出工程设施、降噪设施的运行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必要时提出跟踪评价要求等。

16.0, ....22典型建设项目的噪声防治措施;

C. 1工业噪声防治措施

a)应从选址,总图布置,声源,声传播途径及声环境保护目标白身防护等方面分别给出噪声防治的具体方案。主要包括:选址的优化方案及其原因分析,总图布置调整的具体内容及其降噪效果(包括边界和声环境保护目标);给出各主要声源的降噪措施、效果和投资;

b)设置声屏障和对声环境保护目标进行噪声防护等的措施方案、降噪效果及投资,并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

c)根据噪声影响特点和环境特点。提出规划布局及功能调整建议;

d)提出噪声监测计划、管理措施等对策建议。

C.2公路、城市道路交通运输噪声防治措施

a)通过选线方案的声环境影响预测结果比较,分析声环境保护目标受影响的程度,影响规模,提出选线方案推荐建议;

b)根据工程与环境特征,给出局部线路调整、声环境保护目标搬迁、临路建筑物使用功能变更、改善道路结构和路面材料.设置声屏障和对敏感建筑物进行噪声防护等具体的措施方案及其降噪效果,并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

c)根据噪声影响特点和环境特点,提出城镇规划区路段线路与敏感建筑物之间的规划调整建议;

d)给出车辆行驶规定 (限速禁鸣等) 及噪声监测计划等对策建议。

C.3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防治措施

a)通过不同选线方 案声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分析声环境保护目标受影响的程度,提出优化的选线方案建议;

b)根据工程与环境特征,提出局部线路和站场优化调整建议,明确声环境保护目标搬迁或功能置换措施,从列车、线路(路基或桥梁)、轨道的优选,列车运行方式、运行速度、鸣笛方式的调整,设置声屏障和对敏感建筑物进行噪声防护等方面,给出具体的措施方案及其降噪效果,并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

c)根据噪声影响特 点和环境特点,提出城镇规划区段铁路(或城市轨道交通)与敏感建筑物之间的规划调整建议;

d)给出列车 行驶规定及噪声监测计划等对策建议。

C.4机场航空器噪声防治措施

a)通过不同机场位置、跑道方位、飞行程序方案的声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分析声环境保护目标受影响的程度,提出优化的机场位置、跑道方位、飞行程序方案建议;

b)根据工程与环境特征,给出机型优选,昼间、傍晚、夜间飞行架次比例的调整,对敏感建筑物进行噪声防护或使用功能变更、拆迁等具体的措施方案及其降噪效果,并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

c)根据噪声影响特 点和环境特点,提出机场噪声影响范围内的规划调整建议;

d)给出机场航空 器噪声监测计划等对策建议。

16.0, ....23噪声防治措施图表要求

9.4. 1给出噪声防治措施位置、类型(型式)和规模、关键声学技术指标(包括实施效果)、责任主体、实施保障,并估算噪声防治投资。

9.4.2 结合声环境保护目标与项目关系,给出噪声防治措施的布置平面图、设计图以及型式、位置、范围等。

16.0, ....24噪声监测计划相关要求。

10.1一级、二级项目评价应根据项目噪声影响特点和声环境保护目标特点,提出项目在生产运行阶段的厂界(场界、边界)噪声监测计划和代表性声环境保护目标监测计划。

10.2监测计划可根据噪声源特点、相关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制定,可以选择自动监测或者人工监测。

10.3监测计划中应明确监测点位置、监测因子、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测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经费估算及来源等。

16.0, ....25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13.1资料分析

收集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声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资料,分析规划方案的主要声源及可能受影响的声环境保护目标集中区域的分布等情况。

13.2现状调查、监测与评价

13.2. 1现状调查以收集资料为主,当资料不全时,可视情况进行必要的补充监测。

13.2. 2现状调 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a)声环境功能区 划调查。调查评价范围内不同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及声环境质量现状:

b)调查规划评价 范围内现有主要声源及主要声环境保护自标集中分布区:

c)说明规划及 其影响范围内不同区域的土地使用功能和声环境功能区划:

d) 利用现状调查资料,进行规划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声环境现状评价,重点分析评价范围内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机场、大型工矿企业等影响较大的声源对声环境保护目标集中分布区的综合噪声影响情况。

13.3声环境影响分析

通过规划资料及环境资料的分析,分析规划实施后评价范围内声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

13.4噪声控制优化调整建议

规划环评的噪声控制优化调整建议可在“以人为本”、“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导下,从选址、选线、线路敷设方式、规划用地布局及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时序等方面提出有效、可行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 19—2022)

16.0, ....26生态影响、重要物种、生态敏感区、生态保护目标的定义。% % % % %

生态影响

工程占用、施工活动干扰、环境条件改变、时间或空间累积作用等,直接或间接导致物种、种群、生物群落、生境、生态系统、自然景观、自然遗迹等发生的变化。生态影响包括直接、间接和累积的影响。

重要物种

在生态影响评价中需要重点关注、具有较高保护价值或保护要求的物种,包括国家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所列的物种,《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列为极危、濒危、易危的物种,国家和地方政府列入拯救保护的极小种群物种,特有种,古树名木等。

生态敏感区

包括法定生态保护区域、重要生境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其中,生态保护区域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重要生境包括:重要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泪游通道,迁徒鸟类的重要繁殖地、停歇地、越冬地,野生动物迁徙通道等。

生态保护目标

受影响的重要物种、生态敏感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物种、种群、生物群落、生态空间等。

16.0, ....27生态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

4.2.1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尽量避让各类生态敏感区,符合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生态保护红线等管理要求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4.2.2建设项目生态影响评价应结合行业特点、工程规模、对生态保护目标的影响方式,合理确定评价范围,按相应评价等级的技术要求开展现状调查、影响分析、预测工作。

4.2.3应按照避让、减缓、修复、补偿的次序提出生态保护对策措施,所采取的对策措施应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或修复生态系统功能。

16.0, ....28生态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生态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收集、分析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文件以及所在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生态敏感区、生态环境状况等相关数据资料,开展现场踏勘,通过工程分析、筛选评价因子进行生态影响识别,确定生态保护目标,有必要的补充提出比选方案。确定评价等级、评价范围。

第二阶段,在充分的资料收集、现状调查、专家咨询基础上,根据不同评价等级的技术要求开展生态现状评价和影响预测分析。涉及有比选方案的,应对不同方案开展同等深度的生态环境比选论证。

第三阶段,根据生态影响预测和评价结果,确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工程方案,提出预防或减缓不利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和生态监测计划,明确生态影响评价结论。

16.0, ....29工程分析的内容和要求;% % % % %

5.1.1采用工程设计文件的数据和资料以及类比工程的资料,明确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总平面及施工布置、施工方式、施工时序、建设周期、运行方式,各种工程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方式、持续时间,以及设计方案中的生态保护措施等。

5.1.2 结合建设项目特点和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分析项目在施工期、运行期以及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可能产生生态影响的工程行为及其影响方式,判断生态影响性质和影响程度。重点关注影响强度大、范围广、历时长或涉及重要物种、生态敏感区的工程行为。

5.1.3工程设计文件中 包括工程位置、工程规模、平面布局、工程施工、工程运行等不同比选方案的,应对不同方案进行工程分析。现有方案均占用生态敏感区,或明显可能对生态保护目标产生显著不利影响,还应补充提出基于减缓生态影响考虑的比选方案。

16.0, ....30生态影响评价因子筛选。

5.2.1 在工程分析基础上筛选评价因子。生态影响评价因子筛选表参见附录A.

5.2.2评价标准可参照国家、行业、地方或国外相关标准,无参照标准的可采用所在地区及相似区域生态背景值或本底值、生态阈值,引用具有时效性的相关权威文献数据等。

16.0, ....31生态影响评价等级的划分与判定原则;% % % % %

依据建设项目影响区域的生态敏感性和影响程度,评价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重要生境时;

二级:涉及自然公园时。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属于水文要素影响型且地表水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地下水水位或土壤影响范围内分布有天然林、公益林、湿地;工程 占地规模大于20 km²(包括永久和临时占用陆域和水域),改扩建项目的占地范围以新增占地( 包括陆域和水域)确定。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

上调评价等级:

建 设项目涉及经论证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在矿山开采可能导致矿区土地利用类型明显改变;拦河闸坝建设可能明显改变水文情势。

下调一级:

线性工程地下穿越或地表跨越生态敏感区,在生态敏感区范围内无任何占地时。

生态影响简单分析:位于原厂界范围内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位于已批准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且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不涉及生态敏感区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可不确定评价等级,直接进行生态影响简单分析。

16.0, ....32生态影响评价范围确定原则以及典型项目的生态影响评价范围。% % % % %

1.生态影响评价范围确定原则:

生态影响评价应能够充分体现生态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涵盖直接影响区域和间接影响区域。

评价范围应依据评价项目对生态因子的影响方式、影响程度、生态因子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依存关系确定。

以完整气候单元、水文单元、生态单元、地理单元界限为参照边界。

2. 典型项目的生态影响评价范围

1)线性 工程以线路中心线向两侧外延300 m为参考评价范围。穿越生态敏感区时,以线路穿越段向两端外延1 km、线路中心线向两侧外延1 km为参考评价范围;涉及迁徙、洄游物种的,其评价范围应涵盖工程影响的迁洄游游通道。

2)陆上机场项目以占地边界外延3~5 km为参考评价范围;涉及有净空处理的,应涵盖净空处理区域;航空器爬升或进近航线下方区域内有以鸟类为重点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和鸟类重要生境的,评价范围应涵盖受影响的自然保护地和重要生境范围。

3)矿山开采项目 评价范围应涵盖开采区及其影响范围、各类场地及运输系统占地、施工临时占地等。

4)水利水电项目评价范围应涵盖枢纽工程建筑物、水库淹没、移民安置等永久占地,施工临时占地,库区坝上坝下、地表地下、水文水质影响河段、受水区、退水影响区、输水沿线影响区等。

5)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应涵盖直接占用区域、污染物排放产生的间接生态影响区域。

6)涉及占用或穿(跨)越生态敏感区时,应考虑生态敏感区的结构、功能、主要保护对象合理确定评价范围。

16.0, ....33生态现状调查的内容和要求;

7.2生态现状调查内容

7.2.1陆生生态现状调查内 容主要包括:评价范围内的植物区系、植被类型、植物群落结构、演替规律,群落中的关键种、建群种、优势种;动物区系、物种组成、分布特征;生态系统的类型、面积及空间分布;重要物种的分布、生态学特征、种群现状;迁徙物种的主要迁徙路线、迁徙时间;重要生境的分布及现状。

7.2.2水生生态现状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评价范围内的水生生物、水生生境、渔业现状:重要物种的分布、生态学特征、种群现状、生境状况:鱼类等重要水生动物调查包括种类组成、种群结构、资源时空分布,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等重要生境的分布、环境条件,洄游路线、洄游时间等行为习性。

7.2.3 收集生态敏感区的相关规划资料、图件、数据,调查评价范围内生态敏感区主要保护对象、功能区划、保护要求等。

7.2. 4调查区域存在的主要生态问题,如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盐渍化、生物入侵、污染危害等。调查已经存在的对生态保护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干扰因素。

7.2.5 对于改扩建、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调查既有工程、前期已实施工程的实际生态影响以及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

7.3生态现状调查要求

7.3.1引用的生态现状资料其调查时间宜在5年以内,用于回顾性评价或变化趋势分析的资料可不受调查时间限制。

7.3.2当已有 调查资料不能满足评价要求时,应通过现场调查获取现状资料,现场调查遵循全面性、代表性、典型性原则。项目涉及生态敏感区时,应开展专题调查。

7.3.3工程永久 占用或施工临时占用区域应在收集资料基础上开展详细调查,查明占用区域是否分布有重要物种及重要生境。

7.3.4陆生生态- -级、二级评价应结合调查范围、调查对象、地形地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开展样线、样方调查的,应合理确定样线、样方的数量、长度或面积,涵盖评价范围内不同的植被类型及生境类型,山地区域还应结合海拔段、坡位、坡向进行布设。根据植物群落类型设置调查样地,一级 评价每种群落类型设置的样方数量不少于5个,二级评价不少于3个,调查时间宜选择植物生长旺盛季节: -级评价每种生境类型设置的野生动物调查样线数量不少于5条,二级评价不少于3条,除了收集历史资料外,- 级评价还应获得近1~2个完整年度不同季节的现状资料,二级评价尽量获得野生动物繁殖期、越冬期、迁徙期等关键活动期的现状资料。

7.3.5水生生态一级、二级评价的调查点位、断面等应涵盖评价范围内的干流、支流、河口、湖库等不同水域类型。- 级评价应至少开展丰水期、枯水期(河流、湖库》或春季、秋季(入海河口、海域)两期(季)调查,二级评价至少获得一期(季)调查资料,涉及显著改变水文情势的项目应增加调查强度。鱼类调查时间应包括主要繁殖期,水生生境调查内容应包括水域形态结构、水文情势、水体理化性状、底质等。

7.3.6三级评价现状调查以收集有效资料为主,可开展必要的遥感调查或现场校核。

7.3.7生态现状调查中还应充 分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

16.0, ....34不同评价工作等级生态现状评价内容及要求。% % % % %

7.4.2三级现状评价可采用定性描述或面积、比例等定量指标,重点对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植被现状、野生动植物现状等进行分析,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植被类型图、生态保护目标分布图等图件。

7.4.1--级、二级评价应根据现状调查结果选择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开展评价:

1)涉及生态敏感区的,分析其生态现状、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明确并图示生态敏感区及其主要保护对象、功能分区与工程的位置关系;

2)根据生态系统调查结果,编制生态系统类型分布图,统计评价范围内的生态系统类型及面积;结合区域生态问题调查结果,分析评价范围内的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状况以及总体变化趋势;涉及陆地生态系统的,可采用生物量、生产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指标开展评价;涉及河流、湖泊、湿地生态系统的,可采用生物完整性指数等指标开展评价;

3)根据物种及生境调查结果,分析评价范围内的物种分布特点,重要物种的种群现状,生境的质量、连通性、破碎化程度等,编制重要物种、重要生境分布图,迁徙、洄游物种的迁徙、洄游路线图;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极危、濒危物种的,可通过模型模拟物种适宜生境分布,图示工程与物种生境分布的空间关系。可采用物种丰富度、香农-威纳多样性指数、Pielou 均匀度指数、Simpson 优势度指数等对评价范围内的物种多样性进行评价。

a)根据植被和植物群落 调查结果,编制植被类型图,统计评价范围内的植被类型及面积,可采用植被覆盖度等指标分析植被现状,图示植被覆盖度空间分布特点;

b)根据土地利用调查结 果,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统计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及面积:

7.4.3 对于改扩建、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对既有工程、前期已实施工程的实际生态影响、已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存在问题进行评价。

16.0, ....35不同评价工作等级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及要求;% % % % %

8.2.1 - -级、二级评价应根据现状评价内容选择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开展预测评价:

1)涉及生态敏感区的,结合主要保护对象开展预测评价;涉及以自然景观、自然遗迹为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态敏感区时,分析工程施工对景观、遗迹完整性的影响,结合工程布局及设计,分析与景观、遗迹的协调性。

2)采用图形叠置法分析工程占用的生态系统类型、面积、比例;结合生物量、生产力、生态系统功能等变化情况预测分析建设项目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3)结合工程的影响方式预测分析重要物种的分布、种群数量、生境状况等变化情况;分析施工活动和运行产生的噪声、灯光等对重要物种的影响;涉及迁徙、洄游物种的,分析工程施工和运行对迁徙、洄游行为的阻隔影响;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极危、濒危物种的,可采用生境评价方法预测分析物种适宜生境的分布及面积变化、生境破碎化程度等,图示建设项目实施后的物种适宜生境分布情况;

4)结合水文情势、水动力和冲淤、水质(包括水温)等影响预测结果, 预测分析水生生境质量、连通性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等重要生境的变化情况,图示建设项目实施后的重要水生生境分布情况;结合生境变化预测分析鱼类等重要水生生物的种类组成、种群结构、资源时空分布等变化情况;

5)结合物种、生境、生态系统变化情况,分析建设项目对所在区域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分析建设项目通过时间或空间的累积作用方式产生的生态影响:生境丧失、生境退化、生境破碎化、生态系统退化、生物多样性下降等;

a)采用图形叠置法分析工程占用的植被类型、面积、比例;通过引起地表沉陷、改变地表径流、改变地下水水位、改变土壤理化性质等方式对植被产生影响的,采用生态机理分析法、类比分析法分析植物群落的物种组成、群落结构等变化情况:

e)结合引入外来物种的主要途径、物种生物学特性、区域生态环境特点,分析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导致外来物种造成生态危害的风险;

8.2.2三级预测评价可采用图形叠置法、生态机理分析法、类比分析法等预测分析工程对土地利用、植被、野生动植物等的影响。(预测方法和一二级一样)

16.0, ....36不同行业建设项目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的重点。% % % % %

8.2.3不同行业应结合项目 规模、影响方式、影响对象等确定评价重点:

a)【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线性工程,农业、林业、渔业等建设项目】预测与评价重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变化、重要物种的分布及重要生境变化、重要物种的活动变化、生物多样性变化、植物群落及植被覆盖度变化;

e)涉海工程海洋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重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变化、重要物种的分布及重要生境变化、重要物种的活动变化、生物多样性变化、海洋生物资源变化、生物入侵风险。

b)水利水电项目预测与评价重点:河流、湖泊等水体天然状态改变引起的水生生境变化、鱼类等重要水生生物的分布及种类组成变化、种群结构变化,水库淹没、工程占地引起的植物群落变化、重要物种的活动变化、重要物种的分布及重要生境变化,调水引起的生物入侵风险,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变化、生物多样性变化;

16.0, ....37生态保护对策措施的总体要求;% % % % %

9.1.1 应针对生态影响的对象、范围、时段、程度,提出避让、减缓、修复、补偿、管理、监测、科研等对策措施,分析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运行稳定性、生态保护和修复效果的可达性,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实施、运行稳定、长期有效的措施,明确措施的内容、设施的规模及工艺、实施位置和时间、责任主体、实施保障、实施效果等,编制生态保护措施平面布置图、生态保护措施设计图,并估算生态保护投资。

9.1.2优先采取避让方案。 源头防止生态破坏,包括通过选址选线调整或局部方案优化避让生态敏感区,施工作业避让重要物种的繁殖期、越冬期、迁徙洄游期等关键活动期和特别保护期,取消或调整产生显著不利影响的工程内容和施工方式等,优先采用生态友好的工程建设技术、工艺、材料等。

9.1.3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思路,提出生态保护对策措施。必要时开展专题研究和设计,确保生态保护措施有效。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采取自然的恢复措施或绿色修复工艺,避免生态保护措施自身的不利影响。不应采取违背自然规律的措施,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

16.0, ....38生态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

9.3.1 结合项目规模、生态影响特点、所在区域的生态敏感性,针对性地提出全生命周期、长期跟踪或常规的生态监测计划,提出必要的科技支撑方案。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采掘类项目、新建100 km以上的高速公路及铁路项目、大型海上机场项目等应开展全生命周期生态监测:新建50~ 100 km的高速公路及铁路项目、新建码头项目、高等级航道项目、围填海项目、占用或穿(跨)越生态敏感区的其他项目应开展长期跟踪生态监测(施工期并延续至正式投运后5~10年),其他项目可根据情况开展常规生态监测。

9.3.2 生态监测计划应明确监测因子、方法、频次、点位等。开展全生命周期和长期跟踪生态监测的项目,其监测点位以代表性为原则,在生态敏感区可适当增加调查密度、频次。

9.3.3 施工期重点监测施工活动干扰下生态保护目标的受影响状况,如植物群落变化、重要物种的活动、分布变化、生境质量变化等,运行期重点监测对生态保护目标的实际影响、生态保护对策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生态修复效果等。有条件或有必要的,可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

9.3.4明确施工期和运行期环境管理原则与技术要求。可提出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环境影响后评价等环境管理和技术要求。

16.0, ....39生态影响评价结论的内容。

对生态现状、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生态保护对策措施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从生态影响角度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可行。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

16.0, ....40导则的适用范围。% % % % %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程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生产、使用、储存的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故(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的环境风险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态风险评价及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

16.0, ....41环境风险、环境风险潜势、风险源、危险物质、危险单元、最大可信事故、大气毒性终点浓度的定义。

环境风险

突发性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可能性。

环境风险潜势

对建设项目潜在环境危害程度的概化分析表达,是基于建设项目涉及的物质和工艺系统危险性及其所在地环境敏感程度的综合表征。

风险源

存在物质或能量意外释放,并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源。

危险物质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危险单元

由一个或多个风险源构成的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单元,事故状况下应可实现与其他功能单元的分割。

最大可信事故

是基于经验统计分析,在一定可能性区间内发生的事故中,造成环境危害最严重的事故。

大气毒性终点浓度

人员短期暴露可能会导致出现健康影响或死亡的大气污染物浓度,用于判断周边环境风险影响程度。

16.0, ....42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原则;% % % % %

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建设项目涉及的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和所在地的环境敏感性确定环境风险潜势,按照表1确定评价工作等级。风险潜势为IV及以上,进行一级评价;风险潜势为Ⅲ,进行二级评价;风险潜势为II,进行三级评价;风险潜势为I,可开展简单分析。

16.0, ....43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内容;

4.4.1环境风险评价基本内容包括风险调查、环境风险潜势初判、风险识别、风险事故情形分析、风险预测与评价、环境风险管理等。

4.4.2基于风险调查, 分析建设项目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和环境敏感性,进行风险潜势的判断,确定风险评价等级。

4.4.3应明确危险物质在生产系统中的主要分布,筛选具有代表性的风险事故情形,合理设定事故源项。

4.4.4各环境要素按确定的评价工作等级分别开展预测评价,分析说明环境风险危害范围与程度,提出环境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

4.4.4.1大气环境风险预测。一级评价需选取最不利气象条件和事故发生地的最常见气象条件,给出风险事故情形下危险物质释放可能造成的大气环境影响范围与程度。对于存在极高大气环境风险的项目,应进-步开展关心点概率分析。二级评价需选取最不利气象条件,选择适用的数值方法进行分析预测,给出风险事故情形下危险物质释放可能造成的大气环境影响范围与程度。三级评价应定性分析说明大气环境影响后果。

4.4.4.2地表水环境风险预测。一级、二级评价应选择适用的数值方法预测地表水环境风险,给出风险事故情形下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与程度;三级评价应定性分析说明地表水环境影响后果。

4.4.4.3地下水环境风险预测。一级评价应优先选择适用的数值方法预测地下水环境风险,给出风险事故情形下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与程度。

4.4.5提出环境风险管理对策,明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16.0, ....44环境风险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 % % % %

大气环境风险评价范围:

一级、二级评价距建设项目边界一般不低于5 km;三级评价距建设项目边界一般不低于3 km。

油气、化学品输送管线项目一级、二级评价距管道中心线两侧一般均不低于200 m;三级评价距管道中心线两侧一般均不低于100 m。

当大气毒性终点浓度预测到达距离超出评价范围时,应根据预测到达距离进一步调整评价范围;项目周边所在区域,评价范围外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环境敏感目标,评价范围需延伸至所关心的目标。

4.5.4环境风险评价范围应根据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事故后果预测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的范围等综合确定。

16.0, ....45建设项目风险源调查的内容;

调查建设项目危险物质数量和分布情况、生产工艺特点,收集危险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基础资料。

16.0, ....46环境敏感目标调查的要求。% % % % %

根据危险物质可能的影响途径,明确环境敏感目标,给出环境敏感目标区位分布图,列表明确调查对象、属性、相对方位、距离等信息。

16.0, ....47环境风险潜势等级划分和确定原则;% % % % %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潜势划分为I、II、Ⅲ、IV/IV+级。

根据建设项目涉及的物质和工艺系统的危险性及其所在地的环境敏感程度,结合事故情形下环境影响途径,对建设项目潜在环境危害程度进行概化分析,确定环境风险潜势。

16.0, ....48危险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P)和环境敏感程度(E)的分级确定原则。

P的分级确定

分析建设项目生产、使用、储存过程中涉及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参见附录B确定危险物质的临界量。定量分析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的比值(Q)和所属行业及生产工艺特点(M),按附录C对危险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P)等级进行判断。

E的分级确定

分析危险物质在事故情形下的环境影响途径,如大气、地表水、地下水等,按照附录D对建设项目各要素环境敏感程度(E)等级进行判断。

16.0, ....49风险识别的内容;

7.1.1物质危险性识别,包括主要原辅材料、燃料、中间产品、副产品、最终产品、污染物、火灾和爆炸伴生/次生物等。

7.1.2生产系统危险性识别,包括主要生产装置、储运设施、公用工程、辅助生产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

7.1.3危险物质向环境转移的途径识别,包括分析危险物质特性及可能的环境风险类型,识别危险物质影响环境的途径,分析可能影响的环境敏感目标。

16.0, ....50风险事故情形设定原则;

8.1.2.1同一种危险物质可能有多种环境风险类型。风险事故情形应包括危险物质泄漏,以及火灾、爆炸等引发的伴生/次生污染物排放情形。对不同环境要索产生影响的风险事故情形,应分别进行设定。

8.1.2.2对于火灾、爆炸事故,需将事故中未完全燃烧的危险物质在高温下迅速挥发释放至大气,以及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伴生/次生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作为风险事故情形设定的内容。

8.1.2.3设定的风险事故情形发生可能性应处于合理的区间,并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一般而言,发生频率小于10-6/年的事件是极小概率事件。

8.1.2.4风险事故情形设定的不确定性与筛选。由于事故触发因素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事故情形的设定并不能包含全部可能的环境风险,但通过具有代表性的事故情形分析可为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事故情形的设定应在环境风险识别的基础上筛选,设定的事故情形应具有危险物质、环境危害、影响途径等方面的代表性。

16.0, ....51事故源强的确定方法。% % % % %

事故源强设定可采用计算法和经验估算法。计算法适用于以腐蚀或应力作用等引起的泄漏型为主的事故;经验估算法适用于以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伴生/次生的污染物释放。

1)泄漏时间:设置紧急隔离系统的单元,泄漏时间可设定为10 min;未设置紧急隔离系统的单元,泄漏时间可设定为30min.

2)失控时间:装卸事故失控时间--般可按5~30min计,泄漏量按装卸物质流速、管径、失控时间计算。

3)蒸发时间:一般情况下,可按15~30 min计;泄漏物质形成的液池面积以不超过泄漏单元的围堰内面积计。

4)泄漏量:油气长输管线泄漏事故,按管道截面100%断裂估算泄漏量,应考虑截断阀启动前、后的泄漏量。截断阀启动前,泄漏量按实际工况确定;截断阀启动后,泄漏量以管道泄压至与环境压力平衡所需要时间计。

5)水体污染事故源强应结合污染物释放量、消防用水量、雨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6)源强参数确定:根据风险事故情形确定事故源参数(如泄漏点高度、温度、压力、泄漏液体蒸发面积等)、释放/泄漏速率、释放/泄漏时间、释放/泄漏量、泄漏液体蒸发量等,给出源强汇总。

16.0, ....52环境风险预测的内容;% % % % %

一、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

9.1.1.1预测模型选择

a)预测计算时,应区分重质气体与轻质气体排放选择合适的大气风险预测模型。其中重质气体和轻质气体的判断依据可采用理查德森数进行判定。

b)模型选择应结合模型的适用范围、参数要求等说明模型选择的依据。

c)选用推荐模型以外的其他技术成熟的大气风险预测模型时,需说明模型选择理由及适用性。

9.1.1.2预测范围与计算点

a)预测范围即预测物质浓度达到评价标准时的最大影响范围。预测范围一般不超过10km。

b)计算点分特殊计算点和一般计算点。特殊计算点指大气环境敏感目标等关心点,一般计算点指下风向不同距离点。一般计算点的设置应具有一定分辨率,距离风险源500 m范围内可设置10~50m间距,大于500m范围内可设置50~100m间距。

9.1.1.3事故源参数

根据大气风险预测模型的需要,调查泄漏设备类型、尺寸、操作参数(压力、温度等),泄漏物质理化特性(摩尔质量、沸点、临界温度、临界压力、比热容比、气体定压比热容、液体定压比热容、液体密度、汽化热等)。

9.1.1.4气象参数

a)一级评价,需选取最不利气象条件及事故发生地的最常见气象条件分别进行后果预测。其中最不利气象条件取F类稳定度,1.5m/s风速, 温度25℃,相对湿度50%;最常见气象条件由当地近3年内的至少连续1年气象观测资料统计分析得出,包括出现频率最高的稳定度、该稳定度下的平均风速、日最高平均气温、年平均湿度。

b)二级评价,需选取最不利气象条件进行后果预测。最不利气象条件取F类稳定度,1.5 m/s风速,温度25℃,相对湿度50%。

9.1.1.5大气毒性终点浓度值选取

大气毒性终点浓度即预测评价标准。大气毒性终点浓度值分为1、2级。其中1级为当大气中危险物质浓度低于该限值时,绝大多数人员暴露1h不会对生命造成威胁,当超过该限值时,有可能对人群造成生命威胁;2级为当大气中危险物质浓度低于该限值时,暴露1h一般不会对人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或出现的症状-般不会损伤该个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能力。

二、有毒有害物质在地表水、地下水环境中的运移扩散

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环境包括事故直接导致和事故处理处置过程间接导致的情况,--般为瞬时排放源和有限时段内排放的源。

根据风险识别结果,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的方式,水体类别及特征,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溶解性,选择适用的预测模型。

对于油品类泄漏事故,溢油漂移扩散过程按溢油粒子模型进行溢油轨迹预测。

三、大气及地表水风险预测结果表述

大气:

1)给出下风向不同距离处有毒有害物质的最大浓度,以及预测浓度达到不同毒性终点浓度的最大影响范围。

2)给出各关心点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随时间变化情况,以及关心点的预测浓度超过评价标准时对应的时刻和持续时间。

3)对于存在极高大气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关心点概率分析,即有毒有害气体剂量负荷对个体的大气伤害概率、关心点处气象条件的频率、事故发生概率的乘积,以反映关心点处人员在无防护措施条件下受到伤害的可能性。

地表水:

1)给出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地表水体最远超标距离及时间。

2)给出有毒有害物质经排放通道到达下游环境敏感目标处的到达时间、超标时间、超标持续时间及最大浓度,对于在水体中漂移类物质,应给出漂移轨迹。

地下水

1)给出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地下水体到达下游厂区边界和环境敏感目标处的到达时间、超标时间、超标持续时间及最大浓度。

规律:

大气:浓度、范围

地表水:范围、时间

关心点:浓度、时间

16.0, ....53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

结合各要素风险预测,分析说明建设项目环境风险的危害范围与程度。大气环境风险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由大气毒性终点浓度确定,明确影响范围内的人口分布情况:地表水、地下水对照功能区质量标准浓度进行分析,明确对下游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情况。环境风险可采用后果分析、概率分析等方法开展定性或定量评价,以避免急性损害为重点,确定环境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

16.0, ....54环境风险管理目标;

环境风险管理目标是采用最低合理可行原则管控环境风险。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与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对环境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监控、响应。

16.0, ....5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 % % %

10.2.1大气环境风险防范应明确环境风险的防范、减缓措施,提出环境风险监控要求,并结合环境风险预测分析结果、区域交通道路和安置场所位置等,提出事故状态下人员的疏散通道及安置等应急建议。

10.2.2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范应明确“单元一厂区一园区/区域”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要求,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以满足事故状态下收集泄漏物料、污染消防水、污染雨水的需要,明确并图示防止事故废水进入外环境的控制、封堵系统。应急储存设施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可能进入应急储存设施的雨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急储存设施内的事故废水,应及时进行有效处置,做到回用或达标排放。结合环境风险预测分析结果,提出实施监控和启动相应的园区/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要求。

10.2.3地下水环境风险防范应重点采取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渗措施,加强地下水环境的监控、预警,提出事故应急减缓措施。

10.2.4针对主要风险源,提出设立风险监控及应急监测系统,实现事故预警和快速应急监测、跟踪;提出应急物资、人员等的管理要求。

10.2.5 对于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分析依托企业现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

10.2.6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纳入环保投资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10.2.7考虑事故触发具有不确定性,厂内环境风险防控系统应纳入园区/区域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明确风险防控设施、管理的衔接要求。极端事故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应结合所在园区/区域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统筹考虑,按分级响应要求及时启动园区/区域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实现厂内与园区/区域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及管理有效联动,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16.0, ....56评价结论与建议的内容。% % % % %

简要说明主要危险物质、危险单元及其分布,明确项目危险因素,提出优化平面布局、调整危险物质存在量、危险性控制的建议。

简要说明项目所在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及其特点,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明确突发性事故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区域和涉及的环境敏感目标,提出保护措施及要求。

结合区域环境条件和园区/区域环境风险防控要求,明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控体系,重点说明防止危险物质进入环境及进入环境后的控制、消减、监测等措施,提出优化调整风险防范措施建议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原则要求。

11.4环境风险评价结论与建议

明确给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是否可防控的结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可能影响的范围与程度,提出缓解环境风险的建议措施。

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须提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要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产业园区(HJ 131—2021)% % % % %

16.0, ....57导则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任务、重点内容、工作程序、主要方法、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及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其他类型园区可参照执行。

16.0, ....58产业园区的定义。

产业园区指经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具有统一管理机构及产业集群特征的特定规划区域。主要目的是引导产业集中布局、集聚发展,优化配置各种生产要素,并配套建设公共基础设施。

16.0, ....59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

4.1.1时间维度上,应包括产业园区整个规划期,并将规划近期作为评价的重点时段。

4.1.2空间尺度上,基于产业园区规划范围,结合规划实施对各生态环境要素可能影响的产业园区外周边地区及环境敏感区,统筹确定评价空间范围。

16.0, ....60评价的总体原则;

突出源头预防作用,优化完善规划方案,强化污染防治,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a)全程互动

评价在规划编制早期介入并全程互动,确定公众参与及会商对象,吸纳各方意见,优化规划。

b)统筹协调

协调好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统筹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共治、资源集约节约及循环化利用、能源智慧高效利用、环境风险防控等重大事项,引导产业园区生态化、低碳化、绿色化发展。

c)协同联动

衔接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细化产业园区环境准入,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简化,实现区域、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系统衔接和协同管理。

d)突出重点

充分利用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数据资料及成果,对规划实施的主要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并重点关注制约区域生态环境改善的主要环境影响因子和重大环境风险因子。

16.0, ....61评价的基本任务;

4.3.1开展产业园区发展情况与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生态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规划实施主要生态、环境、资源制约因素分析。

4.3.2识别规划实施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和风险因子,分析规划实施生态环境压力、污染物减排潜力、节能降碳潜力,预测与评价规划实施环境影响和潜在风险,分析资源与环境承载状态。

4.3.3论证规划产业定位、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布局、建设时序、环境基础设施等的环境合理性,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说明优化调整的依据和潜在效果或效益。

4.3.4提出既有环境问题及不良环境影响的减缓对策、措施,明确跟踪监测与评价要求、规划所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制定或完善产业园区环境准入及产业园区环境管理要求,形成评价结论与建议。

16.0, ....62规划概述的内容;

5.1.1规划总体安排.

说明产业园区规划目标和定位、规划范围和时限、发展规模、发展时序、用地布局、功能分区、能源和资源利用结构等。

5.1.2产业发展

说明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定位、产业结构,重点介绍规划主导产业及其规模、布局、建设时序等,规划所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选址、项目组成、产能等。

5.1.3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介绍产业园区规划建设或依托的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水回用、集中供热余热利用、集中供气、供水、供能(含清洁低碳能源供应)等设施,以及道路交通、管廊、管网等配套和辅助条件。

5.1.4生态环境保护

重点介绍产业园区环境保护总体目标、主要指标、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案、环境管理及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应急保障方案或措施等。

16.0, ....63规划协调性分析的内容和要求。

5.2.1与上位和同层 位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分析产业园区规划与上位和同层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的符合性和协调性,明确在空间布局、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节能降碳、风险防控要求等方面的不协调或潜在冲突。

5.2.2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

重点关注规划与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符合性,对不符合“三线一单”要求的,提出明确的规划调整建议。

16.0, ....64现状调查的内容;

6.1产业园区开发 与保护现状调查

6.1.1产业园区开发 现状

调查产业园区三产规模和结构、工业规模和结构、主要产业及其产能规模、人口规模及其分布等。

6.1.2环境基础设施 现状

调查产业园区已建或依托环境基础设施概况。

6.1.3环境管理现状

调查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产业园区主要污染物及碳减排情况;产业园区环境监管、监测能力现状。

6.2 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

6.2.1调查分析产业园区、主要产业、重点企业资源能源使用需求、利用效率、综合利用现状及变化;产业园区能源结构调整、能源利用总量、能耗强度控制情况;产业园区资源能源集约、节约利用、资源能源利用上线,同类型产业园区、相关政策要求的差距,进一步提高的潜力。

6.2.2以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碳排放行业为主导产业的产业园区,应调查碳排放控制水平与行业碳达峰要求的差距和降碳潜力。

6.3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调查评价范围内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及环境敏感区的分布、范围及其管控要求、土地利用现状变化、产业居住生态用地的冲突;主要污染源类型和分布、污染物排放特征和水平、排污去向或委托处置等情况;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底泥等质量状况,调查因子包括常规、特征污染因子,分析评价范围环境质量变化的时空特征及影响因素,说明环境质量超标的位置、时段、因子、成因。

6.4环境风险与管理现状调查

调查产业园区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危险化学品、重点环境风险源清单;环境风险防控联动状况。

16.0, ....65现状问题和制约因素分析要求。

分析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现状问题及成因,提出需重点关注的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制约因素,明确新一轮规划实施需优先解决的涉及资源能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问题。

16.0, ....66环境目标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从生态保护、环境质量、风险防控、碳减排及资源利用、污染集中治理等方面建立环境目标和评价指标体系。

16.0, ....67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基本要求;

明确不同评价时段区域生态环境及环境质量变化趋势、资源及环境承载状态,分析说明规划实施后产业园区能否满足已确定的环境目标要求。

对于环境质量不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或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应分析产业园区污染物减排潜力:削减措施、削减来源、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及减排量,结合区域限期达标规划等对区域环境质量变化进行预测分析。

16.0, ....68规划实施生态环境压力分析的内容;

8.2.1结合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及污染控制水平、碳排放特征、产业园区污染集中处理、资源能源集约利用水平,设置不同情景方案,评估需求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碳排放水平。

8.2.2重点关注有潜在显著环境影响或风险的特征污染物、新污染物、持久性污染物、汞等公约管控的物质排放特征。

16.0, ....69特殊类型产业园区规划方案综合论证的重点内容;

a)化工及石化园区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无机和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等特殊污染物排放的产业园区,重点从风险管控约束,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方面。

c)以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碳排放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重点从资源能源利用管控约束,与碳达峰和碳减排要求的符合性,资源与环境承载状态等方面。

论证:(园区选址、产业定位、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产业规模、园区内部功能分区和用地布局、污水及危险废物等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建设)的环境合理性。

16.0, ....70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的内容要求;

9.2.1规划实施后无法达到环境目标、满足区域碳达峰要求、与国土空间规划功能分区等冲突,应提出总体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的优化调整建议。

9.2.2规划布局与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及产业园区空间布局管控要求不符、对生态保护红线及环境敏感区等产生重大不良生态环境影响、产业布局及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产生的环境风险不可接受,应对产业园区布局、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9.2.3规划产业发展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环境风险、人群健康影响、资源生态环境无法承载、超标产业园区考虑区域污染防治和产业园区污染物削减后仍无法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不符合产业园区管控要求,应对产业规模、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等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9.2.4基础设施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无法满足规划实施需求,难以有效实现产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的,应提出选址、规模、建设时序及处理工艺、排污口设置、提标改造、中水回用及配套管网建设等优化调整建议,或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建议。

9.2.5明确优化调整后的规划布局、规模、结构、建设时序等,并给出优化调整的图、表。将优化调整后的规划方案作为推荐方案。

16.0, ....71产业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对策要求;

从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重大风险源在线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防控、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响应、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完善企业、园区、区域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的对策,以及产业园区与区域风险防控体系的衔接机制。

16.0, ....72产业园区规划环保措施要求。

10.3.1提出园区落实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及污染防控方案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10.3.2针对产业园区既有环境问题和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主要环境影响,提出减缓对策措施。

10.3.3生态环境较敏感或生态功能显著退化的产业园区,应提出生态功能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对策和措施,包括生态修复、生态廊道构建、生态敏感区保护、绿化隔离带或防护林等缓冲带建设等。

16.0, ....73规划所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对符合产业园区环境准入的建设项目,提出简化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的建议:

a)条件:不涉及特定保护区域、环境敏感区,满足准入要求

简化:选址环境可行性和政策符合性分析,【生态环境调查】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b)条件:区域环境质量满足考核要求且持续改善、不新增污染物排放

简化: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质量现状和污染源调查】引用【符合时效的规划环评结论】

c)条件:依托产业园区供热、清洁低碳能源供应、VOCs等废气集中处理、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公用设施

正常工况下的【环境影响】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16.0, ....74产业园区环境准入要求。

12.2.1环境管控分区

12.2.1.1产业园区与区域优先保护单元重叠地块、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流水系、湿地、潮间带、山体、绿地、评价确定需保护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划为保护区域。

12.2.1.2保护区域外结合产业园区功能分区,划为不同的重点管控区域。

12.2.2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12.2.2.2保护区域环境准入应包括以下要求:列出保护区域禁止或限制布局的规划用地类型、规划行业类型等,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现有开发建设活动提出整改或退出要求。

12.2.2.3重点管控区域环境准入应包括以下要求:

a)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b)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c)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d)资源开发利用管控要求。

16.0, ....75评价结论。

14.1生态环境现状与存在问题

明确产业园区污染治理、风险防控、环境管理、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状况与环境管理目标和相关政策要求的差距。给出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现状和历史演变趋势。指出产业园区发展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防控、资源能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存在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

14.2影响特征与预测结论

明确规划实施产生的显著生态环境影响、环境风险因素和受体特征、对区域生态环境的整体影响和累积效应。

14.3资源环境压力与承载状态评估结论

明确规划实施带来的新增消耗量和排放负荷。指出不同评价时段产业园区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削减来源、减排潜力,以及现状量、减排量、新增量,明确规划实施的资源环境承载状态。

14.4实施制约因素与优化调整建议

明确产业园区规划与上位和同层位存在的不协调,给出相应解决对策。

明确规划实施的主要资源、环境、生态制约因素,指出与产业园区环境目标和要求不相符的规划内容,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说明规划环评与规划编制互动过程,编制机关采纳规划环评建议优化规划方案的主要内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流域综合规划》(HJ 1218—2021)

16.0, ....76导则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原则、工作程序、重点内容、主要方法、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流域管理机构、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流域综合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6.0, ....77流域、流域综合规划、流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生境和生态流量的定义。

流域

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分水线所包围的汇水或集水区域。

流域综合规划

统筹研究一个流域范围内与水相关的各项开发、治理、保护与管理任务的水利规划。

流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流域生态系统形成和所维持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条件与效用,通常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防风固沙、洪水调蓄、产品提供等。

重要生境

重要生物物种或群落赖以生存和繁衍的法定保护或具有特殊意义的生态空间,通常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地,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

生态流量

为了维系河流、湖泊等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需要保留在河湖内满足生态用水需求的流量(水量、水位)及其过程。

16.0, ....78评价的原则;

4.2.1 全程参与、充分互动

评价应及早介入规划编制工作,并与规划前期研究和方案编制、论证、审定等关键环节和过程充分互动,吸纳各方意见,优化规划方案。

4.2.2 严守红线、强化管控

评价应充分衔接已发布实施的“三线一单” 成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结合评价结果进一步提出流域环境保护要求及细化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的建议,指导流域专业规划或专项规划、支流下层位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现流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系统衔接和协同管理。

4.2.3 统筹衔接、突出重点

评价应科学统筹水陆、江湖、河海,以及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系统考虑流域开发、治理、利用、保护和管理任务与流域内各生态环境要素的关系,重点关注规划实施对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累积性影响。

4.2.4 协调-致、科学系统

评价内容和深度应与规划协调--致,与规划涉及流域和区域的环境管理要求相适应,并依据不同层级规划的决策需求,提出相应的宏观决策建议以及具体的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加强流域整体性保护。

16.0, ....79评价范围及评价时段;

4.3.1评价范围应覆盖规划空间范围及可能受到规划实施影响的区域,统筹兼顾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河(湖)滨带、地表和地下集水区、调入区和调出区、江河湖海交汇区。

4.3.2评价时段与流域综合规划的规划时段一致,必要时可根据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累积性生态环境影响适当扩展,并根据规划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特征确定评价的重点时段。

16.0, ....80规划协调性分析

分析规划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上层位规划、同层位规划、功能区划、“三线一单”等的符合性和协调性,明确在空间布局、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风险防范要求等方面的冲突和矛盾。阐述综合规划与各专业规划或专项规划之间在目标、任务、规模等方面的冲突和矛盾。

16.0, ....81现状调查与评价的基本要求;

6.1.1调查流域自然和社会环境概况,重点对干支流重要河段、主要控制断面开展调查,重点评价流域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生态环境等现状及变化趋势。对已开发河段或流域的环境影响进行回顾性评价。

6.1.2现状调查应充分收集和利用已有成果,并说明资料来源和有效性。

16.0, ....82现状评价与回顾性分析的基本内容;

6.2.1水文水 资源现状调查与评价

调查流域水资源总量、时空分布、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现状及变化趋势,主要控制断面的水文特征和生态流量保障程度等,明确流域开发利用导致的水文情势变化及相应的流域生态环境问题。

6.2.2水环境 现状调查与评价

调查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和重要湖库富营养化状况,明确流域主要水环境问题及成因。涉及水温改变的河流应调查水温沿程变化,与地下水水力联系密切且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还应调查水文地质条件、地表与地下水补径排关系、地下水水位水质、环境地质问题等。

6.2.3 生态现状调查与评价

明确流域范围内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敏感区、重要生境的分布、范围、保护要求及其与治理开发利用河段的位置关系,调查流域内水生、陆生生物,重点调查珍稀、濒危、特有野生动植物、水生生物和保护鱼类的资源分布、生态习性、重要生境、保护现状等。评价流域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状况、生物多样性现状及空间分布,分析流域生态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成因,明确流域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6.2.4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

梳理流域开发、利用、保护历程或上一轮规划的实施情况,调查上- -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及效果,分析流域生态环境演变趋势和现状生态环境问题与流域开发、治理、保护的关系。

16.0, ....83制约因素分析内容。

根据现状调查与评价结果,对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管控目标,明确提出规划实施的资源、生态、环境制约因素。

16.0, ....84环境影响识别的内容;

识别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防洪、治涝、灌溉、城乡供水、水力发电、航运等专业规划或专项规划实施对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生态环境等的影响途径、方式、性质、范围、程度,重点判识可能造成的累积性、整体性等重大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风险,明确受规划实施影响显著的资源、生态、环境要素。

16.0, ....85生态环境保护定位的内容

以维护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充分衔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管控目标,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定位。

16.0, ....86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

16.0, ....87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基本要求;

8.1.1根据规划期内新建的控制性工程以及已建、在建工程的不同调度运行工况、阶段,从规划规模、布局、建设时序等方面,开展多种情景预测评价。

8.1.2影响预测与评价应立足于利用已有成果,并说明资料来源和有效性。根据流域规划影响特征及生态环境保护定位确定评价重点内容。

16.0, ....88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内容。

8.2.1水文水 资源影响预测与评价

分析规划所包含的各专业规划或专项规划、重大工程实施对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量及时空分配、主要控制断面水文情势的累积、整体影响。分析规划确定的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的保障程度。

8.2.2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评价规划实施对流域水环境的累积、整体影响,明确主要控制断面水环境质量的变化能否满足环境目标要求,分析主要水环境问题的变化趋势。与地下水水力联系密切且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应分析补径排关系及水位变化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

8.2.3生态影响预测 与评价

预测流域水文水资源变化对陆生和水生生态系统的累积、整体影响,评价规划实施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影响,重点分析对珍稀瀕危特有野生动植物及水生生物、重要经济价值鱼类的重要生境、河(湖) 滨带及江河湖海交汇区的影响,评价规划实施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敏感区、重要生境的保护和管控要求,明确主要生态问题的变化趋势。

8.2.4生态风险评价

分析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主要生态风险,明确生态风险特征、潜在生态损失,以及主要受体或敏感目标的风险可接受性,关注气候变化背景下流域面临的潜在风险及规划提出的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对策措施的环境可行性。

16.0, ....89环境合理性论证;

9.1.1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定位、环境目标、“三线-一单”目标要求,论证规划定位和规划环境目标的环境合理性。

9.1.2论证规划任务和布局,重大工程选址,规划划定的优先保护、重点保护、治理修复的水陆域,禁止、限制开发的河段或岸线的环境合理性。

9.1.3根据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和资源环境承载状态评估结果,论证规划开发利用规模和重大工程规模的环境合理性。

9.1.4根据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累积后果,论证规划时序安排和建设方式的环境合理性。

9.1.5规划方案的环境效益从维护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社会经济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开展论证。

16.0, ....90规划优化调整建议的内容。

9.2.1说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编制的互动过程和内容,特别是向规划编制机关反馈的意见建议及其采纳情况,明确已被采纳的建议,给出规划需进一步优化调整的建议及其论证依据。

9.2.2规划方案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定位、上层位规划、“三线-一单”目标要求等存在明显冲突,或者即便在采取可行的预防和减缓措施情况下仍难以满足生态环境目标及要求,应提出对规划方案作重大调整的结论和建议。(从大的定位角度不符,定位不能调整则作重大调整)

9.2.3规划布局方案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敏感区、重要生境的保护要求不符,或对生态保护红线、环境敏感区、重要生境、流域重要生态功能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或规划任务及布局、重大工程等产生的生态风险不可接受,应针对规划任务、布局、重大工程选址等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对重要生境影响→布局、选址等位置关系角度调整)

9.2.4规划开发方案可能造成显著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生态风险、人群健康影响,或规划方案中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实施后仍无法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污染防治要求,应针对规划开发利用规模、重大工程规模等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污染影响→规模)

9.2.5针对经评价得出的关键要素、突出问题、主要影响、重大风险等,从促进流域环境质量改善、加强生态功能保障、推动绿色低碳发展角度,进一步梳理并以图、表形式提出规划方案的优化调整建议。将优化调整后的规划方案作为环境比选的推荐方案。

16.0, ....91流域生态环境管控;

明确需优先保护、重点保护、治理修复的水陆域及禁止、限制开发的河段或岸线,提出流域环境保护要求及细化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的建议。对流域内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其他支流,还应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要求。

16.0, ....92措施要求。

10.2.1从生态风险防范、流域环境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水资源管理等方面提出预防措施。

10.2.2从生态调度和监控机制、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物种及其生境保护、重要水源地保护、自然保护地与重要湿地保护、自然河段保留、流域水污染防治、沙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治理等方面提出减缓措施。

10.2.3从替代生境构建与保护、流域水系连通修复、岸线和河(湖)滨带修复、重点库区消落区和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修复、退化林草和受损湿地修复、重要栖息地修复等方面提出修复补救措施,必要时提出流域生态补偿措施。对流域现存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后续管理要求。

16.0, ....93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对流域专业规划或专项规划、支流下层位规划或规划所包含的重大工程提出指导性意见,明确环境影响评价需重点分析、可适当简化的内容。

16.0, ....94评价结论中应明确给出的内容。

a)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定位和环境目标。

b)流域环境质量、资源利用现状和变化趋势,流域存在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规划实施的资源、生态、环境制约因素。

c)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的主要影响及潜在的生态风险,资源环境对规划实施的承载能力及其变化趋势,规划实施环境目标可达性分析结论。o

d)规划协调性分析结论,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和社会环境效益。

e)规划定位、任务、布局、规模、建设方式、时序安排、重大工程等规划优化调整建议。

f)流域环境管控要求,预防、减缓和修复补偿等对策措施。

g)对专业规划或专项规划、支流下层位规划及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h)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计划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i)公众意见、会商意见的回复和采纳情况。

16.0, ....95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的内容和图件要求。

B.1工 作基础底图要求

基础图件精度与规划尺度和精度相匹配,比例尺至少与流域综合规划的比例尺保持一致;评价图件可以结合成果表达的精度要求,在更大的比例尺的底图上描绘,但坐标系和行政区划需要与底图保持一致。

B.2 图件要求

实际工作中根据规划环境影响特点和流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从表B.I中选择相应图件提交。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16.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1)环境空气功能区的分类;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17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

18标准分期实施的要求;

本标准自 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基本项目(表1)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其他项目(表2)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方式。

19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6.1 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所有有效数据均应参加统计和评价,不得选择性地舍弃不利数据以及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6.2 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时,监测仪器应全年365天连续运行。在监测仪器校准、停电、设备故障、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获得连续监测数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

6.3对于监测过程中缺失和删除的数据均应说明原因,并保留详细的原始数据记录,以备数据审核。

6.4任何情况下,有效的污染物浓度数据均应符合表4中的最低要求,否则应视为无效数据。

19.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20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城,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1水域功能和标准的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城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徊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城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 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城。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城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城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城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城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 -含义。.

22标准项目划分与水质评价的原则;

4标准值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5水质评价

5.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城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丰、平、桔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城,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22.1,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23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地下水质量调查、监测,评价与管理。

24地下水质量分类和指标分类;

4.1地下水质量分类

依据我国地下水质量状况和人休健康风险,参照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等用水质量要求,依据各组分含量高低(pH除外),分为五类。

I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低,适用于各种用途;

II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低,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中等,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IV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较高,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质量要求以及一定水平的人体健康风险为依据,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V类:地下水化学组分含量高,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4.2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

地下水质量指标分为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

25地下水质量评价要求。

6.1地下水质量评价应以地下水质虽检测资料为基础。

6.2地下 水质量单指标评价,按指标值所在的限值范围确定地下水质量类别,指标限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

示例:挥发性酚类I、II类限值均为0.001mg/L,若质量分析结果为0.001mg/L时,应定为I类,不定为II类

6.3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按单指标评价结果最差的类别确定,并指出最差类别的指标。

示例:某地下水样氯化物含量400mg/L,四氯乙烯含量350ug/L,这两个指标属V类;其余指标均低于V类。则该地下水质量综合类别定为V类,V类指标为氯离子和四氯乙烯。

25.1,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26海水水质的分类;

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27混合区的规定。

污水集中排放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功能区的水质和鱼类回游通道。

27.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8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9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 -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30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及相关规定;

5.2表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5.4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 (A)。

31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7.1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0、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7.2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a)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b)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c)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d)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 位于交通干线两侧- -定距离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1.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

32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 振级标准值。

32.1,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33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定义、污染物项目及使用;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指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土壤生态环境的风险低,- -般情况下可以忽略;超过该值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原则上应当采取安全利用措施。

4.1 基本项目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基本项目为必测项目,包括镉、汞、砷、铅、铬、铜、镍、锌。(8个)

4.2 其他项目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其他项目为选测项目,包括六六六、滴滴涕、苯并[a]芘。

34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的定义、污染物项目及使用。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

指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高,原则上应当采取严格管控措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项目包括镉、汞、砷、铅、铬。

6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的使用

6.1当土壤中污染物含 量等于或者低于表1和表2规定的风险筛选值时,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高于表1和表2规定的风险筛选值时,可能存在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应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协同监测。

6.2当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的含量高于表1规定的风险筛选值、等于或者低于表3规定的风险管制值时,可能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土壤污染风险,原则上应当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指施。

6.3当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的含量高于表3规定的风险管制值时,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高,且难以通过安全利用措施降低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原则上应当采取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退耕还林等严格管控措施。

34.1,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35建设用地的分类;

4.1建设用地中, 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可划分为以下两类。

4.1.1第一类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

4.1.2第二类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除外)等。

3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定义、污染物项目确定及使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脸筛选值

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

5.2筛选污染物项 目的确定

5.2.1表1中所列项目为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必测项目。

37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的定义及使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

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5.3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的使用

5.3.1.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第一类用地的, 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适用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不明确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5.3.2建设用地 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没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般情况下可以忽略。

5.33通过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筛选值,应当开展详细调查。

5.3.4通过详细调查确定 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风险管制值,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水平,判断是否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5.3.5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管制值,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5.3.6建设用地若需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应当低于风险管制值。

37.1,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

38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磁环境中控制公众曝露的电场、磁场、电磁场( IHz-300GHz)的场量限值、评价方法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豁免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电磁环境中控制公众曝露的评价和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控制以治疗或诊断为目的所致病人或陪护人员曝露的评价与管理:不适用于控制无线通信终端、家用电器等对使用者曝露的评价与管理:也不能作为对产生电场、磁场、电磁场设施(设备)的产品质量要求。.

39控制限值的要求;

为控制电场、磁场、电磁场所致公众曝露,环境中电场、磁场、电磁场场量参数的方均根值应满足表1要求。

注3: 100kHz 以下频率,需同时限制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100kHz 以上類率,在远场区,可以只限制电场强度或磁场强度,或等效平面波功率密度,在近场区,需同时限制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

注4:架空输电线路线下的耕地、园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道路等场所,其頻率50Hz的电场强度控制限值为10kV/m,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功率密度的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1中所列限值的1000倍,或场强的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1中所列限值的32倍。

40不同频段评价公式的应用;

4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41标准的适用范围

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国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汽车大气行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 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42标准的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通过排气稿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简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简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43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逮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类区的污染源执行--级标准(-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44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

7.1排气简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本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简,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事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同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简,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简,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简取等效值。

7.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当某排气简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7.4新污染源的排气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简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本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5新污染源的 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工业生产尾气确 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45监测的采样时间与频次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

8_2.1排气简中废气的采样

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8-2.2无组织排放 监控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8.23特殊情况下的采 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简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45.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46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执行 (船舶污 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會油污水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执行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磷肥工业执《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烧碱、聚氧乙烯工业执行 (烧碱、聚氧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4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分级;

4.1.5 I、Ⅱ类水域、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一类海城,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1.1排人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人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级标准。

4.1.2排入Ⅳ、V类水域和排入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人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8污染物按性质及控制方式进行的分类;

4.2.1.1第一类污染物: 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9第一类污染物的种类;

不属于第一类污染物:锰、锌、铜

50监测的采样频率要求。

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h不少于2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0.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5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52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有关规定;

4.1.2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4.1.3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4.1.4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5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53测点位置、测量时段、测量结果修正的有关规定;

5.3测点位置.

5.3.1 测点布设

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5.3.2测点位置一 般规定

-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 m、高度1.2 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 m的位置。

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5.3.3.1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高于围墙0.5 m以上的位置。

5.3.3.2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应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另设测点。

5.3.3.3室内噪声测量时, 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 -反射面至少0.5 m以上、距地面1.2 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5.3.3.4 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 m以上、距地面1.2 m、距外窗1 m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

5.4测量时段

5.4.1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5.4.2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 min 的等效声级。

5.4.3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5.7测量结果修 正

5.7.1噪声测 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 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7.2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10dR(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进行修正。

53.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54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其他类型的施工噪声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

55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有关规定;

4.2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 (A)。

4.3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 (A)作为评价依据。

56测点位置、测量时段、测量结果修正的有关规定;

5.3测点位置

5.3.1测点布设

测点应设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影响较大、距离较近的位置。

5.3.2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测点设在建筑施工场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位置。

5.3.3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5.3.3.1当场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设在场界外1 m,高于围墙0.5 m以上的位置,且位于施工噪声影响的声照射区域。

5.3.3.2当场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场界有声屏障、噪声敏感建筑物高于场界围墙等情况,测点可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的设置。

5.3.3.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设在室内中央、距室内任一-反射面0.5 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以上,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5.4测量时段

施工期间,测量连续20 min的等效声级,夜间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5.7测量结 果修正

5.7.1背景噪声值比噪声测量值低10dB (A)以上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7.2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 (A) ~10dB (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修约后,按表2进行修正。

56.1,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57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58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有关规定;

4.1.2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处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测量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其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程度的情况下,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处进行。

4.1.3当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59测点位置、测量时段、测量结果修正的有关规定;

5.3测点位置 .

5.3.1测点布设 .

根据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5.3.2测点位置一 般规定

-般情况下,测点选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外1 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

5.3.3测点 位置其他规定

5.3.3.1当边 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边界外1 m.高于围墙0.5 m以上的位置。

5.3.3.2当边 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 如声源位于高空、边界设有声屏障等),应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 m处另设测点。

5.3.3.3室内噪 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 m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5.3.3.4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的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 m以上、距地面1.2m、距外窗1 m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5.4测量时段

5.4.1 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5.4.2 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 min的等效声级。

5.4.3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5.7测量结果修正

5.7.1噪声 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 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7.2噪声测量 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 10 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进行修正。

59.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60恶臭厂界标准值的分级;

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1.1 排入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1.2 排入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61标准实施的有关规定;

1.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依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5.3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5.2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 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61.1,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62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敞开液面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要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

国家 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

63挥发性有机物、总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密闭、密闭空间、VOCs 物料、泄漏检测值的定义;% %% % % % % % %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总挥发性有机物

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非甲烷总烃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简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密闭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密闭空间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简、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VOCs物料

本标准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本标准中的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

泄漏检测值

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点的VOCs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

64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VOCs 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工艺过程VOCs 无组织排放、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 泄漏、敞开液面VOCs 无组织排放的控制要求;

5 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1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5.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5.1.3 VOCs 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

6 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6.1.1 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

6.1.2 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工艺过程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7.3.1企业应建立台账, 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7.3.2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7.3.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 泄漏控制要求

8.6.1 在工艺和安全许可的条件下,泄压设备泄放的气体应接入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8.6.2 开口阀或开口管线应满足下列要求:

a)配备合适尺寸的盲法兰、盖子、塞子或二次阀:

b)采用二次阀,应在关闭二次阀之前关闭管线上游的阀门。

8.6.3 气态VOCs物料和挥发性有机液体取样连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

a)采用在线取样分析系统;

b)采用密闭回路式取样连接系统;

c)取样连接系统接入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d)采用密闭容器盛装,并记录样品回收量。

9敞开液 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9.1.1 废水集输系统

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b)采用沟渠输送,若敞开液面上方100 mm处VOCs检测浓度≥200 umol/mol,应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9.1.2 废水储存、处理设施

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umol/mol,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浮动顶盖:

b)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4.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65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机热载体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66锅炉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有关规定;

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6.1,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

67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准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 ( 以下简称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

液态废物的鉴别,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鉴别。

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分类。

对于有专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不适用于本标准。

68不作为液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满足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可排入环境水体或者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的废水、污水。

68.1,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69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人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70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要求;

4.1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城市规划。

4.2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

4.3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的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4.4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可以);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所有地质不好的地区)

4.5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1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

6.8 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

(1) 除符合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

(2)未经处理的餐饮废物;

(3)未经处理的粪便;

(4)禽畜 养殖废物;

(5)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

(6)除本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之外的任何液态废物和废水。

6.1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 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办公废物;

(2)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

(3)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的固态残余物;

(4)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6.2 医疗废物中的感染性废物经处理后可以进人生活垃圾填埋场。

进行破碎毁形和化学消毒处理、微波消毒处理、高温蒸汽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

6.3焚烧飞灰、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可以进人生活垃圾填埋场。

(1) 含水率小于30% ;

(2) 二英含量低于3 μ: kg;

(3)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质量浓度低于表1规定的限值。

6.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后,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质量浓度低于表1规定的限值,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6.6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处理后含水率小于60%,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6.5 经处理后满足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

6.7 处理后分别满足要求的废物应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部门检测、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72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9.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9.1.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渗滤液( 含调节池废水)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9.1.2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限值。

9.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9.2 甲烷排放控制要求

9.2.1填埋工作面上2 m以下高度范围内甲烷的体积分数应不大于0.1 %。

9.2.2生活垃圾 填埋场应采取甲烷减排措施;当通过导气管道直接排放填埋气体时,导气管排放口的甲烷的体积分数不大于5 %。

9.4生活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渗滤液经收集后,可采用密闭运输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排人城市排水管道进人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或者自行处理等方式。排入设置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管网的,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质量浓度达到表2规定的质量浓度限值。排人环境水体或排人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管网的,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并达到表2规定的质量浓度限值。

72.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

73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74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

4.1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4.2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这一距离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4.3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各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75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入炉废物要求;

6.1 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

——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

——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的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为城市生活服务的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 -般工业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过程中筛分工序产生的筛上物,以及其他生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态残余组分:

——进行破碎毁形和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

6.2在不影响生活垃圾焚烧炉污染物排放达标和焚烧炉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般工业固体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6.3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焚烧炉中进行焚烧处置:

危险废物,本标准6.1条规定的除外;

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

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76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排放控制要求。

8.5在规定的时间内,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不作为评价是否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的依据,但在这些时间内颗粒物浓度的1小时均值不得大于150mg/m3。

8.6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与焚烧炉渣应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应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如进入水泥窑处置,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8.7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

1)应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

2)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满足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3)通过污水管网或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

(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

(3)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应设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专用调节池,将其均匀注入生化处理单元;

(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效果。

76.1, ...危险废物贮存(GB 18597—2001)

77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管理者。

78危险废物贮存

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 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地表水域150 m以外。

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6.1.5 应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78.1, ...危险废物填埋(GB 18598—2019)

79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条件,填埋场的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的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封场及封场后环境管理过程的污染控制。现有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入场要求、运行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封场及封场后环境管理要求、监测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及突发事故产生危险废物的临时处置。

80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

危险废物填埋场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10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

危险废物填埋场防渗结构底部应与地下水有记录以来的最高水位保持3 m以上的距离。

81危险废物填埋厂入场要求;

1.禁止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

a)医疗废物:

b)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

c)液态废物。

2.柔性危险废物填埋场:

a)制备的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不超过允许填埋控制限值的废物;

b)测得浸出液pH值在7.0-12.0之间的废物:

c)含水率低于60%的废物:

d)水溶性盐总量小于10%的废物;

e)有机质含量小于5%的废物;

f)不再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

3.刚性危险废物填埋场:

不具有反应性、易燃性或经预处理不再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砷含量大于5%的废物。

82填埋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1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1.1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调节池废水)等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方可排放,禁止渗滤液回灌。

8.1.3自2020年9月1日起,现有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8.2填埋场有组织气体和无组织气体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规定。监测因子由企业根据填埋废物特性从上述两个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中提出,并征得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

8.3危险废物填埋场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地下水监测因子和地下水监测层位由企业根据填埋废物特性和填埋场所处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提出,必须具有代表性且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并征得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常规测定项目包括:浑浊度、pH值、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

82.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

83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及焚烧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建成后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危险废物熔融、热解、气化等高温热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若无专项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锅炉和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84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要求;

4.1危险废物焚烧设施选址应确保设施处于长期相对稳定的环境。鼓励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入驻循环经济园区等市政设施的集中区域,在此区域内各设施功能布局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调整。

4.2焚烧设施选址不应位于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3焚烧设施厂址应与敏感目标之间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厂址条件、焚烧处置技术工艺、污染物排放特征及其扩散因素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要求。

85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排放控制要求;

6.2现有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自2022年1月1日起应执行本标准表3规定的限值要求。

6.5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余物及其他固体废物,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进行属性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和利用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危险废物有关规定。

6.6焚烧设施产生的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6.7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85.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86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I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现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的污染控制及环境管理。

针对特定--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发布的专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其贮存、填埋过程执行专用环境保护标准。

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不适用本标准,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8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及贮存场、填埋场的类型;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特征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获得的浸出液中有--种或-种以上的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I类场

可接受本标准6.1条规定的各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并符合本标准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要求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及填埋场。

II类场

可接受本标准6.2条、6.3条规定的各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并符合本标准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要求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及填埋场。

8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选址要求;

4.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4.2贮存场、填埋场的位置与周围居民区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4.3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贮存场、填埋场应避开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以及湿地等区域。

4.5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

4.6上述选址规定不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充填和回填。

8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入场要求。

6.1进入I类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第II类-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后属于第1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

b)有机质含量小于2% (煤矸石除外);

c)水溶性盐总量小于2%。

6.2进入II类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有机质含量小于5% (煤矸石除外);

b)水溶性盐总量小于5%。

6.4不相容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不同的分区进行贮存和填埋作业。

6.5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得进入-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及填埋场。

印章管理办法

备用金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办法

幼儿园管理办法

本文标题: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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