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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作者:秋贤 | 发布时间:2023-04-12 14:00:2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培训工作以加强个人修养、增强市场竞争观念 、提升管理水平为重点,为建设学习型、创新型企业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教育培训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人员。采用双重管理的人员,教育培训由业务管理单位协助共同实施。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门履行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

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他部门负责制订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获批准的教育培训项目。

第二章 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教育培训应当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人员的特点,以理论、法规 、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综合运用集中调

训与自主进修、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职工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七条 教育培训按照组织形式不同,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一)内部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教育培训,一般采

取集中调训的方式,安排内部地点组织实施。

(二)外部培训。由其他培训机构组织的教育培训工作,一

般采取选派的方式,由培训主办方安排外部地点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严格控制外部培训数量,对非必须参加,且企业

内部能够完成的教育培训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外部培训。确有需要的,应科学选择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注重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第九条 教育培训按照内容不同,分为综合素质类培训

和业务管理类培训。

(一)综合素质类培训是为增强职业道德、企业形象、责任感等素质水平开展的综合类培训,一般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主要包括:理论、管理方法、沟通技巧、激励方法、社交礼仪等。

(二)业务管理类培训是为增强职工工作岗位所需技能,提

升管理水平开展的专业类培训,一般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公文管理培训、履职培训、业务培训,项目、财务管理培训、营销管理培训等。

第十条 培训组织部门应当根据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第三章 教育培训程序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定期开展教育培训需求调查

分析,分析筛选培训需求,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根据培训需求调查结果,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业务,研究起草下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培训对象、培训形式、起止时间、时间、费用预算等,报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门对其他部门起草的年度教育培训报告进行初审,对操作性强、符合办法规定及预算要求的教育培训项目进行汇总,报董事会研究决定后,正式形成《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培训预算,实行核定收支、

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内部培训原则上不收取费用,对确需收取费用的,培训组织部门应在计划中写明原因、收费标准、项目、数额。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年度计划核准的教育培训项目实施培训,不得临时新增或取消计划。

第十七条 由于突发问题或紧急事件,出现新增临时计划的,有关部门要提交专题立项报告,内容包括立项原因、项目名称、培训对象、培训形式、起止时间、时间、费用预算等,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教育培训项目实施前,要制定具体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向参训人员印发培训须知,内容一般包括:课程计划、学员分组、住宿分配、就餐安排、注意事项等,同时落实讲师、教材、教室等培训条件,做好教育培训期间的日常管理、保障服务等。

第十九条 参加培训期间,应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纪律:

(一)不准迟到、早退、缺席,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二)不准学习上课期间接打手机,将手机设为静音状态;

(三)不准接待以探望为名进行各种礼节性来访;

(四)不准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

(五)不准在培训期间以各种名义搞“小聚会”;

(六)不准请人代写或抄袭学习体会、报告和论文等;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二十条 实行教育培训评估制度。教育培训结束前,培训组织部门要安排参训人员对本次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进行评

估。每位参训人员填写《教育培训效果评价表》(附件 ),对教育培训中的教学内容、讲授方法、讲师水平、教学效果、组织水平等方面作出评价。培训组织部门汇总评价结果后,报主管经理审阅,以改进教育培训效果。

第二十一条 实行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教育培训结束后要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一般采取***的方式进行,题目由培训组织部门确定,内容要围绕企业发展、学习内容和自身岗位展开,一般不少于 * * * * 字。教育培训组织部门负责初审后,报部门分管经理审阅,考核优秀的进行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的,安排补训;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教育培训的,年度绩效考评进行扣分。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教育培训追踪反馈机制。教育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门要通过信息台账制度,对在工作中运用培训知识指导、促进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及时指出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第五章 讲师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组织部门应在教育培训结束 15 日内,将实施方案等材料整理后送人力资源部门存档。人力资源部门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讲师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讲师分为内部讲师和外部讲师。

(一)内部讲师为企业内部的师资资源,其中企业高层、

各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是内部讲师的主要承担者。内部讲师授课一般不领取额外报酬。

(二)外部讲师为企业以外的师资资源,报酬一般以协商约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对教学水平优秀,评估中获参训人员好评的

讲师,给予表彰奖励。对教学水平一般,评估中参训人员意见

较大的讲师,不再使用。

第六章 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逾期不改的,给予企业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

主要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绩效考核扣分处理。

(一)未履行教育培训职责的;

(二)挪用教育培训经费的;

(三)擅自举办培训班的;

(四)擅自收取培训费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支预算的;

(六)以教育培训名义组织或者进行其他未经批准的消费活

动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门对教育培训成果进行监督检查

,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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