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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作者:笑对人生24535 | 发布时间:2023-08-25 14:11:2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樊城区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樊城区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的举办、审批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注册及尚未注册的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未注册幼儿园指已在招生运营,但没有办理办学许可的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非法筹设幼儿园指未经审批机关同意正在进行非法筹设幼儿园行为,但尚未招生运营的幼儿园。

第三条 民办幼儿园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樊城区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统筹规划、鼓励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保障办园自主权。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障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协调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辖区已注册民办幼儿园由教育部门负责统筹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未注册幼儿园由所在镇办负责统筹管理,区级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镇办进行管理。 

第六条 区教育部门是民办幼儿园的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负责指导规范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进行民办幼儿园年检、等级评估,师资培训、办园行为督查等工作。 

对于非法办园非法筹设的行为,由各镇办组织教育、公安、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进行整治和依法取缔。

辖区各镇政府承担当地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指导,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完善安全防护体系,经常性开展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非法办园行为,按前款规定处理。

各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联合相关安全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幼儿园进行安全排查,对未注册幼儿园和非法筹设幼儿园的行为进行监控,及时统计上报非法幼儿园基本信息。与幼儿园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审批,变更名称、法人、性质的审批及民办幼儿园办学终止的批准。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幼儿教育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优惠政策及落实奖补资金。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严格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强民办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做好民办幼儿园卫生保健及常见病防治知识宣传和指导师幼健康体检等工作。负责统筹0—6岁幼儿人数上报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民办幼儿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负责民办幼儿园《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发证,定期检查幼儿园食品安全。

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民办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和检查,督促、指导幼儿园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扰乱幼儿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案件,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整改;负责校车管理,查验驾驶员资质;负责消防安全整治,指导和监督幼儿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对幼儿园建筑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和消防设施进行审批、年检和验收;负责指导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进行整改;负责对幼儿园及周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负责对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的民办幼儿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樊城区审改办关于调整规范区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有关规定,依法对民办幼儿园财务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等民主管理机制进行年度检查及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依法做好城区主次干道民办幼儿园周边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等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工作,同时协助街道办事处对背街小巷民办幼儿园周边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工作。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园各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检查与监督,依法规范办园行为。

(二)负责建立健全园内各类规章制度并予以落实,收集、整理各类档案资料。

(三)科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园保教计划,完成保教任务;定期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计划、总结及相关统计表。

(四)负责本园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尊重、爱护幼儿,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生活、文明、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加强幼儿的安全教育、品德教育,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五)对本园幼儿和教职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积极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不断改善办园条件,确保教职工、幼儿有一个安全良好的保教活动环境。

第八条 建立民办幼儿园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教育、发改、财政、卫生、 房管、住建、民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管、公安、妇联、审批、办事处、社区等部门参与的民办幼儿园管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协调、解决民办幼儿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区域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应具备基本的办园条件,办学许可审批前必须具备相关的安全证件。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的审批由区审批局负责。区审批局要及时制定并公开幼儿园注册审批手续。将民办幼儿园的行政审批过程及结果及时公示报送至同级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及时获取审批信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一证一点(址)管理。民办幼儿园只能使用经区审批局核准的一个名称,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停办、转让和其他变更事项必须向审批局提交书面报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转让的新的举办者应到审批局重新办理登记、注册审批和变更手续。变更申请应提前1个月向区审批局提出书面申请;停办申请应提前3个月向区教育局、审批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和原在园幼儿安置预案。

第四章 招生与保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每年春秋两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以随时补招。 

幼儿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入园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有传染病的幼儿暂时不得入园。不得拒绝可随班就读的残疾幼儿入园,入园后对残疾幼儿要特殊照顾。幼儿园招生时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区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方可进行媒体刊登、播放、张贴、宣传。招生简章、广告一经核准,内容不得增删、涂改。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十四条 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各方面协调发展。 

民办幼儿园应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正确引导幼儿在生活中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不得实行“小学化”的办园模式和教育方式。

民办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常情况下幼儿每天的户外活动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的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

民办幼儿园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必须是经省级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核。严禁使用小学教材和不规范用书。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年检考核制度。区教育部门每年对注册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告。对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后,民办幼儿园方可开展新学期的招生工作。对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区教育部门将联合区审批部门吊销其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明确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职责。法定代表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负责幼儿园各项工作,对幼儿和教职工的安全负全责,主动接受地方政府及各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及监督,依法规范办园行为。

第十七条 加强民办幼儿园内部管理,实行园长负责制。民办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递交总结和报告,要建立教职工及幼儿相关信息台账,并于每年9月向教育部门报送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要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园舍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经常检查园舍、各种玩具和其他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园舍和玩具有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严防食物中毒、意外伤害和传染病流行。加强幼儿和幼儿教师安全教育,建立幼儿接送制度,提高安全防护和自救能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园方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区教育部门报告。加强校车管理,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车辆不得接送幼儿。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名称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或其他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民办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舍和设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有噪音或影响幼儿园采光、通风的建筑与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当发现上述情况或园舍、设备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者或园长要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向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区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制定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侵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五)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七)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八)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九)伪造、编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十)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常规工作,群众反映强烈、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十二)因管理者玩忽职守、管理松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因年检不合格,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区教育部门要责令其停办,审批局接到停办通知书后要及时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实施收费的行为和随意增设收费项目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举办者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则  附  

第二十六条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樊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请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 

幼儿园管理办法

民办幼儿园申请书

民办幼儿园工作汇报

民办幼儿园自查报告

民办幼儿园先进事迹

本文标题: 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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