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
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贝尔化工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2 目的 加强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健康卫生水平,增强抵御重大恶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3 管理要求 3.1 事故隐患管理范围:
a)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b)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c)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d)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e)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f)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g)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停用报废设备的拆除;——废弃化学危险品的处理。
h)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i)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3.2 事故隐患的划分及管理 事故隐患按危险及危害程度,分为四类:
a)一类:特别重大隐患,可能导致经济损失重大,人员伤亡惨重。
b)二类:重大隐患,可能导致经济损失较大,可能造成人员伤、残。
c)三类:事故隐患可能导致部分单元停工,人员伤害。
d)四类:一般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个别岗位设备停工。
3.3 对事故隐患必须做到:
建档、四定、两不推,即:
a)建立档案 b)四定:定整改方案、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资金来源。
c)两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公司。
3.4 事故隐患的管理 a)四类隐患由基层单位组织整改,安全科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整改情况。
b)三类隐患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整改,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整改情况。
c)二类及以上隐患项目由安全科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整改,并报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d)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纳入责任制考核,明确责任,兑现奖惩。
e)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技术科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自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之日起 15 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属于特大事故隐患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其中,治理
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还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治理期限和目标;(二)治理措施;(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3.5 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资金 用于隐患整改治理的资金主要有四项,应予以优先安排和保证。
a)技术措施改造费; b)安保基金补助费; c)大修更新改造费; d)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专项资金。
3.6 隐患项目的考核验收 a)已竣工并投入正常运行的隐患治理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生产、维护、施工、安装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b)项目验收时,施工、安装单位应同时将有关证件和技术管理资料移交生产、维护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
c)项目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补助项目财务决算一并报安全科。
d)对于验收合格的隐患项目,由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程,组织人员学习,并转入正常的维护管理。
3.7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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