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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作者:平彦苏 | 发布时间:2021-03-05 12:35:18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数据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公司供应商、客户和商品品种相关数据的保密管理,确保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保管的上述数据的不被窃取、泄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存放公司供应商、客户和商品品种等各类数据资料、备份温湿度监测系统、仓储管理系统(WMS)和计算机管理系统(ERP)数据的移动硬盘,每天中午 12:00 和晚上 18:00 下班前,统一保存于文件保险柜内,不得随意摆放在办公桌面或者办公室其他任何位置。

三.质量管理部门移动硬盘、U 盘统一由综合管理员负责保管,因移动硬盘、U 盘在保管过程中出现损毁、遗失的,由综合管理员承担保管责任。若因移动硬盘、U 盘在领用期间出现损毁、丢失的,由领用人承担保管责任。

四.质量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需要使用上述移动硬盘的,由综合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登记领用记录,获准同意后方可使用,领用人使用完毕之后,必须及时归还综合管理员保管。

五、质量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即为周六、周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需要领用移动硬盘的,综合管理员不得发放。但是;在此期间可以领用 U 盘作暂时存储,由领用人承担 U 盘的保管责任,正式上班之后,必须立即将 U 盘暂存的数据,剪切保存至移动硬盘。

六.非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借用质量管理部门移动硬盘的,必须经过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并且经综合管理员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外借。获准借用移动硬盘的非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在综合管理员的监督下使用。移动硬盘使用完毕后,由综合管理员当场收回存放于保险柜内,并在登记记录表上备注使用情况和使用时间。

七.除将外来文件复制、剪切保存于移动硬盘外,未经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的,任何人不得复制、剪切移动硬盘内的任何文件,也不得修改、移动移动硬盘内任何文件内容。

八.因移动硬盘内储存的文件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的最长保存期限需要清理的,经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由综合管理员负责清理。

九.因移动硬盘存储容量已满,或者移动硬盘损毁的,需要购买新移动硬盘的,由综合管理员提交申请,经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交人事行政部门购买。

十.质量管理部门的移动硬盘只能用于存储公司供应商、客户和商品品种数据,以及计算机管理系统备份业务数据。未经质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存放与本条款规定无关的内容。

十一.质量管理部门的移动硬盘只能在公司内部电脑上使用,未经质量管理部门许可,不

得在外带以及在公司外部电脑上使用。

十二.因移动硬盘损毁,而必须外送修复的,经质量管理部门许可,并且经综合管理员办理登记手续后,在综合管理员陪同下,交人事行政部相关员工送外维修。移动硬盘送外维修期间,由综合管理员和人事行政部相关员工承担保管责任。

三、移动硬盘送外维修期间,启动公司 U 盘作临时存储,不得随意将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和首营客户相关数据保存在电脑桌面硬盘或者个人 U 盘上。

十四、质量管理部门员工在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ERP)、温湿度监测系统和仓库管理系统(WMS)等软件过程中,不得采用截屏的方式,保存后台数据截图,禁止将后台数据截图以任何形式对外传播。

十五.除质管员每日导出备份计算机管理系统(ERP)、温湿度监测系统和仓库管理系统(WMS)等软件的相关数据外,未经质量管理部门许可,质量管理部门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从计算机管理系统(ERP)、温湿度监测系统和仓库管理系统(WMS)等软件中导出任何数据,禁止将导出的数据以任何形式对外传播。

十六.不得在个人 U 盘上备份公司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和首营客户,以及计算机管理系统(ERP)、温湿度监测系统和仓库管理系统(WMS)等软件运行过程产生的各类数据。

十七.罚则(1)综合管理员违反本规定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给予通报批评,按照质管部绩效考核标准对应的考核项目扣减当月绩效评分。

(2)质量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三、四、五、七、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的,给予通报批评,当月绩效工资扣 100 元。如因综合管理员未严格执行本规定,造成质量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综合管理员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质管部绩效考核标准对应的考核项目扣减当月绩效评分。

(3)非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由质量管理部门通报该员工所在部门处理,并抄送公司人事行政部。如因综合管理员未严格执行本规定,造成非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综合管理员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质管部绩效考核标准对应的考核项目扣减当月绩效评分。

(4)一个月内违反本规定二次,且一年之内违反本规定累计达五次者,上报公司做辞退处理。

(5)针对严格执行本规定,为避免公司和部门相关数据信息泄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照质管部绩效考核标准对应的考核项目增加当月绩效考核分数。

十八.本规定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数据分析管理规定

公司保密管理规定

薪酬保密管理规定

信息传递管理规定

公司信息宣传管理规定

本文标题: 数据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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