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范文 > 岗位职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窗口岗位职责

作者:三峡机电 | 发布时间:2020-09-19 06:58:5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岗位职责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岗 位 职 责

根据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及有关规定,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制定零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各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分工年初由局务会研究决定。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对未按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流程办理业务的,将按照单位管理制度严肃处理,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责任事件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及市、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局长、负责人: 主持全盘工作。

副局长(分管办公室):

协助局长工作,具体分管办公室,兼办公室、稽核审计岗位。负责省、市QQ群文件下载、传达、存档和内部考核、稽核及本岗位工作。

副局长(分管业务):

协助局长工作,具体分管业务工作,兼征缴岗位。负责业务工作的安排、操作流程的指导、审核和落实业务报表的上报及本岗位工作。

副局长(分管财务):

协助局长工作,具体分管计划生育、财务工作,兼基金财务会计及经费报账员岗位。负责单位经费及社保基金收支的审

核、监督及财务报表上报及本岗位工作。

办公室岗位职责

1、协助局长做好全局的综合协调及上传下达工作;

2、负责起草各种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并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

3、制订规章制度,搞好出勤考核;

4、做好统计工作,提交统计报表和分析材料;

5、搞好政策的宣传和解答,方便群众的问讯和查询,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

6、管理好单位公章,需加盖公章的资料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加盖;加强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按政府有关规定做好大件物资采购工作;

7、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和归集有关档案资料;

8、搞好车辆保管维修,及时派车、出车;

9、接待好上级或外地来宾及乡镇劳动保障站工作人员;

10、组织有关会议,作好资料准备和会议记录;

11、安排好各种值日工作(节假日值班、环境卫生、来客接待、安全保卫等);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参保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负责全区的参保人员的登记、行政区划表的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扩面、人口信息采集、信息录入和行政区划管理等工作;

3、负责审核乡镇上报的新增参保人员资料,做好与公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据的比对工作, 杜绝重复参保现象的发生。对审核合格的数据应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乡镇,督促乡镇及时处理好错误信息;

4、负责有关参保业务的数据统计和业务分析工作,及时上报业务数据;

5、负责参保资料的整理、归档及参保台账的管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金征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负责全区缴费管理、补贴测算等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政策宣传工作;

3、每年按要求以乡镇为单位导出系统待缴费人员名单,制作编辑成“缴费登记表”,下发至各乡镇,督促各乡镇及时收缴保费;

4、负责乡镇上报《批量缴费表》的处理,打印《批量缴费申报单》,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乡镇,督促乡镇及时做好缴

费错误信息处理和缴费单划款工作。

5、每天与银行进行“代收对账”,打印“对账单”,交财务进行相关处理,督促财务查询各乡镇到款情况,及时做好到款登记等有关工作;

6、配合民政、残联部门做好“重残”、“五保”人员等缴费困难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对认定合格的人员及时进行系统处理,并与财务协调做好到款登记等工作;

7、每年根据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情况,与财务共同做好缴费政府补贴资金和缴费困难人员政府代缴资金的测算、预算工作,确保政府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8、配合银行和乡镇做好60岁以下缴费人员社保卡的制卡、发卡等管理工作,督促银行及时将开卡人员的明细电子档发送至我局,督促各乡镇及时将社保卡发放至缴费人员手中,并及时上报好“社保卡领取人员签名表”。

9、做好有关基金征缴纸质和电子档案的保管工作,并督促乡镇及行政村按要求建立好电子及纸质缴费台账档案。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个人账户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负责全区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管理、个人信息修改、参保中止、参保中止改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负责审核乡镇劳保站上报的信息修改资料,并将审核合格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3、负责个人信息查询、咨询工作;

4、负责个人账户调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转出)、死亡(失踪)人员信息终结复审及账户继承处理工作;

5、负责信息修改资料的整理、归档及个人账户信息修改的台账管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待遇核发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主要负责全区60岁以上人员的待遇审核,发放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每月15日前做好60周岁到龄人员领取资格核对及养老金待遇测算工作;

3、负责每月20日前在信息系统中打印《××年×月月度支付比对表》和《××年×月支付计划表》,按程序报批后移送财务部门,确保养老金及时拨付到帐;

4、每月30日前督促乡镇、办事处上报好死亡人员申报表,终止死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核定死亡人员个人账户返还余额,并将资料移送个人账户处理岗位复核。

5、做好冒领、骗取养老金人员的稽核退款工作,对骗取、冒领养老金的人员,及时通知其所在乡镇进行稽核退款,稽核

回的退款金额应及时转入支出户,并按要求做好稽核退款后续业务处理操作;

6、做好60岁以上领取待遇人员社保卡的管理工作,督促各乡镇上报“社保卡领取人员签名表”,并以乡镇为单位整理归档。

7、指导并协助乡镇做好60岁以上领取待待遇人员生存资格认证、待遇稽查工作;

8、及时做好乡镇交来的“信息错误”、“死亡失踪”、“参加企业社保”等人员的社保卡回收及相关业务处理工作,并按要求做好台账登记;

9、做好本岗位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及台账的管理工作,督促乡镇建立好待遇领取人员和死亡(失踪)人员台账;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金会计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认真执行国家、省里的财务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3、按规定编制和执行基金预算,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定期进行基金财务分析,为基金管理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

4、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基金

收支管理情况及时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5、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决算工作。按规定及时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6、加强与业务岗位、财政部门及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时存入财政专户;确保当月应发养老金在20日前拨入银行支出户,做好发放失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未发出的基金相关处理工作。

7、做好单位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8、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磁盘和有关文件制度等会计资料,定期分类装订立卷,妥善保管。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金出纳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负责全区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对缴费人员进行到款登记、单据汇总、财务封账等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认真执行国家、省里的财务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办理基金的银行结算业务,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用,每月20日前将应发的养老金的支付凭证

及时送给代理银行,确保养老金在25日前发放到位。做好发放失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未发出的基金相关处理工作。

4、按规定及时登记好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并做好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的对账工作,做到日清月结,账账、账款相符;做好业务单据汇总、系统到款登记及财务、业务接口系统的工作。

5、保管好现金、支票、票据和原始凭证,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盗窃事故的发生。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稽核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熟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和财务工作,努力提高个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严格执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监督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强化基金监管;

3、及时承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稽核工作。

4、负责提出稽核中查出问题的整改处理意见。

5、督查稽核出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6、负责对基层单位和人员反映的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并及时处理。

7、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稽核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系统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财务系统功能,努力提高个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严格执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起草本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划,抓好信息系统建设。

3.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4.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5.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财务系统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培训。

统计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个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严格执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定期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的填制、复核、汇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有效,按上级规定时限报送。

3.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统计数据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各种临时性统计工作,按上级要求,按时准备完成。 5.学习掌握各项统计报表的统计指标和报表逻辑关系,并

做好对下级业务统计人员的培训。

档案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个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2.严格遵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3.负责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借阅、移交和销毁等工作,确保档案保管安全完整。

4.按照档案室环境要求,做好防火、防盗、防霉、防潮等工作。

5.搞好保密工作,不发生泄密事件。

第2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岗位职责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岗 位 职 责

根据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及有关规定,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制定零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各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分工年初由局务会研究决定。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对未按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流程办理业务的,将按照单位管理制度严肃处理,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责任事件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及市、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局长、负责人:

主持全盘工作。

副局长(分管办公室):

协助局长工作,具体分管办公室,兼办公室、稽核审计岗位。负责省、市QQ群文件下载、传达、存档和内部考核、稽核及本岗位工作。

副局长(分管业务):

协助局长工作,具体分管业务工作,兼征缴岗位。负责业务工作的安排、操作流程的指导、审核和落实业务报表的上报及本岗位工作。

副局长(分管财务):

协助局长工作,具体分管计划生育、财务工作,兼基金财务会计及经费报账员岗位。负责单位经费及社保基金收支的审核、监督及财务报表上报及本岗位工作。

办公室岗位职责

1、协助局长做好全局的综合协调及上传下达工作; 2、负责起草各种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并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

3、制订规章制度,搞好出勤考核;

4、做好统计工作,提交统计报表和分析材料;

5、搞好政策的宣传和解答,方便群众的问讯和查询,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

6、管理好单位公章,需加盖公章的资料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加盖;加强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按政府有关规定做好大件物资采购工作;

7、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和归集有关档案资料; 8、搞好车辆保管维修,及时派车、出车;

9、接待好上级或外地来宾及乡镇劳动保障站工作人员; 10、组织有关会议,作好资料准备和会议记录; 11、安排好各种值日工作(节假日值班、环境卫生、来客接待、安全保卫等);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参保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负责全区的参保人员的登记、行政区划表的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扩面、人口信息采集、信息录入和行政区划管理等工作;

3、负责审核乡镇上报的新增参保人员资料,做好与公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据的比对工作, 杜绝重复参保现象的发生。对审核合格的数据应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乡镇,督促乡镇及时处理好错误信息;

4、负责有关参保业务的数据统计和业务分析工作,及时上报业务数据;

5、负责参保资料的整理、归档及参保台账的管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基金征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负责全区缴费管理、补贴测算等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政策宣传工作;

3、每年按要求以乡镇为单位导出系统待缴费人员名单,制作编辑成“缴费登记表”,下发至各乡镇,督促各乡镇及时收缴保费; 4、负责乡镇上报《批量缴费表》的处理,打印《批量缴费申报单》,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乡镇,督促乡镇及时做好缴费错误信息处理和缴费单划款工作。

5、每天与银行进行“代收对账”,打印“对账单”,交财务进行相关处理,督促财务查询各乡镇到款情况,及时做好到款登记等有关工作;

6、配合民政、残联部门做好“重残”、“五保”人员等缴费困难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对认定合格的人员及时进行系统处理,并与财务协调做好到款登记等工作;

7、每年根据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情况,与财务共同做好缴费政府补贴资金和缴费困难人员政府代缴资金的测算、预算工作,确保政府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8、配合银行和乡镇做好60岁以下缴费人员社保卡的制卡、发卡等管理工作,督促银行及时将开卡人员的明细电子档发送至我局,督促各乡镇及时将社保卡发放至缴费人员手中,并及时上报好“社保卡领取人员签名表”。

9、做好有关基金征缴纸质和电子档案的保管工作,并督促乡镇及行政村按要求建立好电子及纸质缴费台账档案。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个人账户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负责全区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管理、个人信息修改、参保中止、参保中止改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负责审核乡镇劳保站上报的信息修改资料,并将审核合格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3、负责个人信息查询、咨询工作;

4、负责个人账户调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转出)、死亡(失踪)人员信息终结复审及账户继承处理工作;

5、负责信息修改资料的整理、归档及个人账户信息修改的台账管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待遇核发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主要负责全区60岁以上人员的待遇审核,发放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每月15日前做好60周岁到龄人员领取资格核对及养老金待遇测算工作;

3、负责每月20日前在信息系统中打印《××年×月月度支付比对表》和《××年×月支付计划表》,按程序报批后移送财务部门,确保养老金及时拨付到帐;

4、每月30日前督促乡镇、办事处上报好死亡人员申报表,终止死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核定死亡人员个人账户返还余额,并将资料移送个人账户处理岗位复核。

5、做好冒领、骗取养老金人员的稽核退款工作,对骗取、冒领养老金的人员,及时通知其所在乡镇进行稽核退款,稽核回的退款金额应及时转入支出户,并按要求做好稽核退款后续业务处理操作;

6、做好60岁以上领取待遇人员社保卡的管理工作,督促各乡镇上报“社保卡领取人员签名表”,并以乡镇为单位整理归档。

7、指导并协助乡镇做好60岁以上领取待待遇人员生存资格认证、待遇稽查工作;

8、及时做好乡镇交来的“信息错误”、“死亡失踪”、“参加企业社保”等人员的社保卡回收及相关业务处理工作,并按要求做好台账登记;

9、做好本岗位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及台账的管理工作,督促乡镇建立好待遇领取人员和死亡(失踪)人员台账;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金会计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认真执行国家、省里的财务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3、按规定编制和执行基金预算,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定期进行基金财务分析,为基金管理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

4、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及时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5、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决算工作。按规定及时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6、加强与业务岗位、财政部门及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时存入财政专户;确保当月应发养老金在20日前拨入银行支出户,做好发放失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未发出的基金相关处理工作。

7、做好单位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8、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磁盘和有关文件制度等会计资料,定期分类装订立卷,妥善保管。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金出纳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负责全区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对缴费人员进行到款登记、单据汇总、财务封账等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认真执行国家、省里的财务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办理基金的银行结算业务,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用,每月20日前将应发的养老金的支付凭证及时送给代理银行,确保养老金在25日前发放到位。做好发放失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未发出的基金相关处理工作。

4、按规定及时登记好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并做好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的对账工作,做到日清月结,账账、账款相符;做好业务单据汇总、系统到款登记及财务、业务接口系统的工作。

5、保管好现金、支票、票据和原始凭证,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盗窃事故的发生。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稽核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熟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和财务工作,努力提高个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严格执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监督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强化基金监管;

3、及时承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稽核工作。 4、负责提出稽核中查出问题的整改处理意见。5、督查稽核出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6、负责对基层单位和人员反映的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并及时处理。

7、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稽核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信息系统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财务系统功能,努力提高个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严格执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起草本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划,抓好信息系统建设。

3.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4.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5.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财务系统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培训。

统计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个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严格执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定期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的填制、复核、汇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有效,按上级规定时限报送。

3.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统计数据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各种临时性统计工作,按上级要求,按时准备完成。 5.学习掌握各项统计报表的统计指标和报表逻辑关系,并做好对下级业务统计人员的培训。

档案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个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2.严格遵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3.负责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借阅、移交和销毁等工作,确保档案保管安全完整。

4.按照档案室环境要求,做好防火、防盗、防霉、防潮等工作。

第3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责123

武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结合工作开展宣传和调研活动。

二、组织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计划,负责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经办管理规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解释、基金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等进行审核,将参保城乡居民个人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四、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申报、审核,人员增减变化及信息变更工作。

五、负责到龄参保人员养老金标准核定、待遇享受人员养老金发放及档案管理。

六、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与服务, 并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七、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检查、指导各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

八、负责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收集经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九、及时与银行协调,账户做到日清月结,账账、账款相符。

十、负责受理群众的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

第4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旌阳镇全面开展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近期,旌阳镇各个村居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9月23日镇召开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调度会后,各村居进行了全方位的宣传发动,主动上门入户进行政策宣讲,确保在10月25日前完成全镇4万多人的入户调查、数据录入和信息比对工作。

“以后我们也能像城里人一样领取养老金了,老了也有保障了。”在板桥村一位前来缴费的老人喜气洋洋的说道:“国家政策就是好啊!”

为做好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旌阳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第一负责人的领导小组,并从镇抽调73名干部至各个村居协助开展工作。所有干部国庆长假不休息,抓住外出务工人员返乡高峰进行政策宣讲。同时发放了15000份宣传材料,把新农保的政策原则、目标任务、个人缴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待遇享受等政策规定发放到各村、各户。镇村工作人员以村居为单位填写入户调查表,为参保人员复印证明材料、登记身份、建立个人档案,确保10月25前完成信息登记,11月1日前完成全镇所有60周岁及以上老人基本养老金的发放。目前,全镇的入户登记工作已完成百分之九十五。

第5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关于实施《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办〔2010〕112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以下称《办法》),现对《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户籍关系在本市的下列人员,可按《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 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本市满三年的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镇居民,可按《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应当参加或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办法》覆盖的范围。

二、参保手续的办理

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该机构指定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所(站)提交本人参保申请及身份证和户口簿,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代扣养老保险费协议。具体参保缴费手续和流程,可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养老保险缴费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应在申请参保当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月或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4至12月。

(三)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参保后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上的,不得一次性补缴。

(四)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需要跨年度变更缴费档次的,应向参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所(站)提出申请。

(五)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人员,本人可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也可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一次性趸缴标准为: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趸缴的缴费基数记录在趸缴当年,趸缴年限同已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耕地保护补贴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按《办法》规定参保时,可利用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本人补足。本人已足额缴费的,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据或养老金领取凭证,每年度向本人耕地保护补贴开户农商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支取本人当年耕地保护补贴。

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有余额的,余额部分可用于缴纳本人下一年度养老保险费,也可用于资助家庭内其他成员参保缴费。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申请支取本人当年耕地保护补贴的具体审核程序,按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五、政府补贴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参保缴费累计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在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养老金基础上,政府按月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补

贴标准为省政府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后,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居民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补缴时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四)年满60周岁以后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农村居民,本人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的,继续缴费期间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本人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的,趸缴部分不享受《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个人账户管理

(一)按《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人参保缴费所选择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四川省每年公布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七、养老保险待遇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人员,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办法》附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是指: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比值。其中平均比值的计算方式见附件。

(三)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养老金,同时再按省政府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发给养老金补贴。

(四)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且不愿继续缴费或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已按市政府令第135号和152号规定,参加我市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其养老金标准不变,今后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参加养老金调整。

(六)曾服过兵役的人员,军龄每满一年,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本人基础养老金 1%(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七)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人员,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本人基础养老金 5%(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八)基础养老金、增发养老金从统筹资金中列支,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列支。

(九)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时,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为其计算养老金,并从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发给。

(十)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等其他养老待遇的,本人自愿申请保留其中一份,重复领取的养老金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退还本人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十一)领取养老金人员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核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十二)领取养老金人员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十三)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其养老金待遇按国家及省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接

(一)参保人员按《办法》规定参保后,在本市区(市)县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向转入地经办机构转移该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资料;转入地经办机构应根据转出地经办机构转移的参保信息资料,为该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申请将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记录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申请将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按附件2办法换算,换算后的缴费月数和缴费基数分别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年度缴费月数和缴费基数。

(四)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按以下标准支付相关待遇:

(一)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耕地保护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按死亡当月本人领取养老金标准(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丧葬补贴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将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耕地保护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国家、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参保人员出国或到港、澳、台湾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部分(含耕地保护补贴,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农村居民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对已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未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本《通知》第八条规定,将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将其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十、其他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平均比值的计算方式

(A1×B1+A2×B2+A3×B3+„An×Bn)÷(B1+B2+B3+„Bn)

A=月缴费档次;B=缴费月数。

附件2:

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的换算方式

(一)相同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相同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相同年度城镇个体参保人员最低缴费金额×城乡居民相同年度实际缴费年限。

(二)相同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相同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相同年度城镇个体参保人员最低缴费金额×城乡居民相同年度缴费基数。

注:按上述办法换算后缴费年限一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12个月。

第6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14-01-17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100元档次,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三部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需要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二)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60元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依法继承。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这一点,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四、办理程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符合要求的城乡参保居民,可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五、转移接续: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六、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有关政策的衔接:

(一)与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101号)明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不能抵顶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的政府补贴。

(二)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衔接。现阶段,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与优抚制度衔接。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已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七、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的衔接

2012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利用同一制度平台,建立同一个人账户。

(一)新征土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在新征土地过程中,被征地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通过参保得到相应保障。实行调地安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被列为保险对象。

(二)保险金筹集

1、政府补贴。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社保专户,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政府补贴在征地被批准后3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落实到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

2、个人和集体缴费。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每次征地时,个人和集体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以弥补因为失去土地对基本生活的影响,体现个人和集体的养老保险责任。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缴费,多缴多得。

(三)个人账户管理。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被征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批复文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数的计算。

(四)待遇支付。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五)做好制度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原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缴费、补贴等基本政策可以继续实施,但要逐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操作系统中,有个人账户的,要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信息和资金合并,按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标准计息和支付。对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发布前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已存入社保专户但还没有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各地参照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险方案并将资金全部落实到个人账户。各地对原来发放的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生活补贴应予以保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政策

为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广大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我省从2009年起试点新农保制度,并于2011年底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参保居民可享受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等。

(一)补贴范围。一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可适当提前领取年龄)可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补贴标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申请程序。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居)委会审核后上报乡镇事务所。经乡镇事务所审核、县级社保机构复核,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缴费补贴实行即缴即补,不需要单独申请。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需要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申请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全部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如何计算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新农保的缴费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新农保实施时,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年满60周岁为界限,60周岁以上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请问一次性交费的个人账户金额有利息吗,是多少?

您好!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计息,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谢谢您的参与!

第7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网络职责

网络职责

1、根据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要求配置各乡镇设备,确保

运行于专网的机器安全可靠,防范公网的攻击。

2、确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网络安全及设备的安全有效

运转,建立健全防病毒措施。

3、建立安全的专用网络,禁止私自连通公网。

4、严格遵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及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禁止数据库信息外泄。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8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责

一、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

二、负责辖区内16至59周岁居民的参保登记,信息审核、确认、录入,基金征缴、管理,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台账。

三、负责对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的待遇审核及养老金发放工作;负责所有参保人员信息的管理和查询。

四、负责对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进行复核、确认,负责对注销人员信息进行复核、确认,结算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

五、负责对参保人员转移接续手续的审核办理,做好参保人员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六、负责对辖区内烈士遗属、重度残疾等特殊群体参保人员的登记及财政补贴(代缴)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待遇享受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协管员要积极主动上报死亡、重保人员,确保养老金发放真实、准确。

八、完成上级人社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讲话稿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汇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汇报(共18篇)

本文标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窗口岗位职责
链接地址:https://www.dawendou.com/fanwen/gangweizhize/172622.html

版权声明:
1.大文斗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窗口岗位职责》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重点推荐栏目

关于大文斗范文网 | 在线投稿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帮助 | 投诉与建议 | 人才招聘 | 网站大事记
Copyright © 2004-2025 dawendo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大文斗范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