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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岗位职责

作者:llllzzzz2009200 | 发布时间:2021-02-18 00:09:1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主要有跨区转移、跨市转移和跨省转移三种。如果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在同一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费,则不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只要将《养老保险关系续保单》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交给新单位续保即可。职工可以本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到原单位所在社保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市转移的,应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新单位的合同制工人花名册,人才介绍信等招工材料;烟台市外、山东省内转移的,应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转入地劳动、人事部门的调动联系涵或行政介绍信等材料;跨省转移的,除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转入地劳动、人事部门的调动联系涵或行政介绍信等材料外,还应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开户行名称以及开户行帐号。

社保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缴费?

主要包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社保缴费比例,以3000元为例:

1.养老保险:单位缴20%,也就是600元;个人缴8%,240元

2.失业保险:单位缴1.5%,也就是45元;个人缴0.5%,15

3.工伤保险:单位缴1.0%,也就是30元;个人不缴

4.生育保险:单位缴0.8%,也就是24元;个人不缴

5.医疗保险:单位缴10%,也就是300元;个人缴2%+3元,即60+3元

如果你是个灵活就业者,社保全额由个人负担的话,那你只需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50周岁)就可以享受每个固定的退休金待遇。

医疗保险,从你缴纳之日起,如果因病住院治疗,个人只负担医疗费的40%,60%由医保部门负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除了住院享受保险待遇外,平时每个月医保部门都会往你的医疗卡里打钱,可以到药店买药,也可以上医院看门诊。

也就是说社保的作用是解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问题。

第2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

一、集团公司内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需提供以下资料来集团公司社保中心养老科办理: ①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调令原件一份。

②《义煤集团公司职工内部流动养老关系转移单》一式三份。③养老保险卡片,养老保险手册(2000年之后参加工作的不用提供手册)。

④职工历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注:按规定需补缴养老金的,按28%的比例补缴后,需携带养老金财务补缴单原件。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局外

1、转至系统内:提供调令原件,解除劳动合同书,中断表,内部转移单,养老保险卡片,养老保险手册,历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中断库;报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中断养老关系后,由接收单位恢复养老关系。

2、转至系统外:提供调令原件,解除劳动合同书,中断表,内部转移单,养老保险卡片,养老保险手册,历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中断库―――报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中断养老关系―――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记上帐后提供调令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报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并邮寄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入地

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缴费凭证后出具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联系函并邮寄至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收到转入地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联系函后报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打印参保信息表并邮寄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信息表后办理转入。

注:按规定需补缴养老金的,按28%的比例补缴后,需携带养老金财务补缴单。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局内

1、系统内转入:提供调令原件,中断养老保险关系证明,劳动合同书,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报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恢复养老保险关系。

2、系统外转入:提供调令原件,参保缴费凭证,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报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打印《养老保险接续联系函》―――转出单位收到养老保险接续联系函后转移参保职工“个人资金”,并打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收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个人资金”后,用人单位填写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报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养老手续。

第3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关系转入程序

一、办理流程

(一)基本养老保险一般账户转入:

1、申请人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等申请资料。

2、业务岗位审核后予以受理,并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确认基金到账后,办理接续手续。

(二)临时缴费账户转入:申请人向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二、所需资料

(一)基本养老保险一般账户转入所需资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转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

3、转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另外,如属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的,还应提供户籍证明;如属经区(县)以上组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动证明。

(二)临时缴费账户转入所需资料,请向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咨询。

三、重要提示

(一)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般账户转入的流动就业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3、经区(县)以上组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

4、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般账户转入手续,而只能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二)在离开原参保地就业之前,参保人员应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三)申请临时缴费账户转入的,申请人在向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时,可咨询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在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后是否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送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通知书》。

关系转出程序

一、办理流程

(一)基本养老保险一般账户转出:在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申请人应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持《参保缴费凭证》和《信息表》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二)临时缴费账户转出:

1、申请人向转出地社保机构(业务岗位)提交《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申请书》等申请资料。

2、业务岗位审核后予以受理,并向转入地社保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3、在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办理接续手续。

二、所需资料

(一)申请办理《参保缴费凭证》和《信息表》所需资料:

1、参保人员身份证;

2、参保人员所在单位介绍信。

(二)基本养老保险一般账户转出所需资料,请向转入地社保机构咨询。

(三)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出所需资料:

1、《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申请书》;

2、转出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重要提示

(一)在离开本区就业之前,参保人员应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缴费凭证》和《信息表》。

(二)转出人员存在个人欠费的,应先补缴后再提出转移申请,否则欠费时间将暂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4篇: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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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随着异地就业、异地养老的情况越来越多,在职者们更多的是关心自己在异地就业或者养老时,之前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该怎么办,有关自己从前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在养老保险普及的今天,大多数人其实并不清楚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转移接续,这就需要我们去具体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2009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全文如下: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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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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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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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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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以上两个文件是不是初步解答了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呢?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相关的法律条文或许已经不再适用于当前的情况。在了解相关法律政策的同时更应该多多关注时事新闻,做到与时俱进同步更新自己的养老保险知识。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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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xxx市社会保险所:

兹有同志原系你处参保人员,现在我单位就业,并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请贵所接函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调入社会保险机构全称:

调入社会保险机构账号:

调入社会保险机构开户行:

转入单位:(盖章)

转入地社保机构:

(盖章)年 月 日

养老保险转移科室岗位职责

党员关系转移介绍信

党组织关系转移委托书

团关系转移介绍信

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

本文标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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