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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帐户岗位职责

作者:tingting | 发布时间:2021-02-13 06:09:3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内容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内容,缴纳比例和退休后发放的计算标准1:

1.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内容包括:

(1)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部分;

(3)按社保利率计算的利息。很明显,新政策将把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部分的去除。

2.缴费比例:该部分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1)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

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2)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原先的老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帐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

老空帐问题。

3.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

老金按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通过上面的公式,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多少将直接影响退休后月养老金的多少。拿一个明年准备参加工作的普通大学生为例,假设每月的工资和奖金是3000

元,按照旧法除个人缴纳240元(8%的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直接计入个人帐户

中,在单位缴纳660元的社保中的90元(3%的缴费基数)也会划算到其个人

帐户,而另外的570元将做为社会统筹部分。但如果按照新的缴费比例,个人

缴纳的费用不变,而单位为其缴纳的660元将全部作为社会统筹部分,该职工

每月的个人帐户中将比原先减少90元的社保养老金,一年将减少1080元,如

果假设社保金年利率按1.5%计算的话,从其22岁开始工作,60岁退休(工作

年限38年)。这笔减少的养老金将会累计到54777.48元, 按照养老金发放标准,其退休后个人的养老金每月将会减少456.472(54777.48/120)元。

第2篇:养老失业保险中心岗位职责

一、社会保险登记、稽核监督、统计

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是维护社会保险严肃性、强制性,确保缴费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手段。通过社会保险登记,确立养老、失业保险关系和养老、失业保险的权利义务。社保机构建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基础数据档案,审核通过的,为其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体参保人员核发《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证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内容。

二、稽核监督

稽核监督是社保机构依法对养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稽核,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失业保险情况的稽核,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稽核,养老、失业保险费征收稽核,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欠费单位缴费能力的稽核,代扣代缴等义务及对社保机构内部的待遇审核、支付、基金管理、资格认证等情况进行审计、稽核、填制稽核情况表和内部监督。以体现社会保险强制性,提高基金征缴率,规范养老金、失业金项目及标准,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的管理水平。

三、统计

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工作。

二、缴费申报及征缴

一、缴费申报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申报缴费制度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携带规定的缴费申报材料到社保机构申报应参保缴费的人数和应缴纳的保险费数额,经社保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保险费的一种国家强制性的缴费程序。它明确了社保机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二、征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国务院259号令)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应参保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核准的申报缴费金额,强制性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法定行为。

根据参保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情况,社保机构征缴岗位要掌握缴费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人、单位负责人等有关情况,并与缴费单位建立业务联系,及时了解缴费单位的经营状况和缴费能力。

社保机构征缴岗位按核定后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规定费率,由计算机系统计算出缴费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机构征缴岗位、财务岗位应每月根据《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及时对账,征缴岗位及时核查登记《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台账》和《山西省缴费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清册》。

三、个人账户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的,用于记录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的个人账户。此账户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即每一个参保职工只能按本人社会保障号码建立一个个人账户,本人不论流动到那里就业,个人账户随之转移,终身不变,到退休时,按照账户中记录的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主要包括:建账、记账、转移、中断和恢复、计息、支付、继承、对账等。个人账户管理要严格按照原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晋劳社养[2001]261号)等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待遇审核及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

一、待遇审核及发放

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时,社保机构应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退职)的人员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负责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二、社会化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逐步与原企业相分离,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调查登记服务。

2、咨询查询服务。

3、资格认证服务。

4、待遇落实服务。

5、党员管理服务。

6、生活娱乐服务。

7、档案保管服务。

8、法律援助服务。

五、办公室

1.承办中心领导日常政务活动事宜。

2.负责起草总体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决议和其它综合性文字材料,做好以中心名义发放的文稿的修改审核工作,并呈中心领导签发。

3.负责文书、档案和行政事务工作。

4.承办主任办公会议和以中心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并整理会议纪要,负责编写中心记录。

5.做好督查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科室及县(市)区对中心决议、目标任务和规章制度的执行完成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6.负责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维修、管理和各种文字材料、表册的印刷等管理工作。

7.负责中心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8.负责协调科室之间关系,处理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9.负责中心后勤、福利和组织员工开展文化娱乐活动。10.负责办理不属于其他科室的一切工作。

六、基金财务管理

养老、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是对养老、失业保险基金进行筹集和有效使用的一项管理工作,是围绕社保险基金运动而展开的,对社保险基金进行规划和控制的一项管理活动。其工作职责是:正确处理与社保机构内部和外部各方面的财务关系; 编制、执行和考核基金预算;依法筹集和支付基金;连续系统进行基金核算;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组织财务监督检查等。

第3篇: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根据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和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个人帐户的建立

第一条 个人帐户是指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一定规则,记录每一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储备的专门帐户。

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退休后,计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帐户用于记录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

第二条 个人帐户的建立原则上是由职工劳动关系的所在单位或其他从业人员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并给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有关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l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在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以前,可暂用身份证号码代替,身份证号码因故更改时,原社会保障号码不作变动。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时,尚未取得身份证的,社会保险机构可临时编码,待取得身份证后,即用身份证号码取代临时编码。

第四条 职工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起建立,1996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1995年12月底前成立的单位,1996年1月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需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从1996年1月起为其单位职工补建个人帐户。

从省外或中央系统统筹企业调入的职工,调出地1998年l月以后尚未建立个人帐户或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低于河北省个人帐户记帐比例的,需从1998年1月起按河北省个人帐户记帐比例补齐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其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1998年1月算起。调出地1997年底前建立个人帐户并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其建立个人帐户时间及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承认,并连续计算。

从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单位调入的,社会保险机构从调入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第五条 个人帐户应包括以下内容:(表式略)

一、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编号、工作单位变更情况、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情况、视同缴费年限、首次缴费时间、缴费年限、建户人、建户时间等。

二、个人帐户记载情况: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等。第六条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基本情况,经社会保险机构确认记入个人帐户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章 缴费基数的确定

第七条 企业以当月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个人的缴费基数以当月个人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

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也可在年初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并考虑一定的增长率,确定一个固定的平均数额作为新年度内各月缴费基数,待年终按实际发生额再进行结算。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社会保险机构依据企业同期报送统计机构的统计报表口径确定缴费基数。

第八条 下列人员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1)停薪留职职工;(2)私营企业主;

(3)建筑、筑路施工企业工程的承包者、商业企业租赁者;(4)劳务输出人员;

(5)档案挂靠劳动力市场等单位的人员;

(6)经社会保险机构确认跨年度补缴养老保险费的;(7)个体劳动者;

(8)其它难以准确核定工资收入者。

第九条 下列人员以起薪当月全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1)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等);(2)复员、转业军人;(3)失业再就业的职工。

第十条 下列人员以本人特殊期间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1)医疗期内长期病休职工(6个月以上);(2)请长假职工;(3)休育儿假职工;

(4)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并保留工资关系的;(5)单位派出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以本人特殊期间特殊费用作为缴费工资基数:(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2)退养人员;

(3)由托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4)企业内部下岗发生活费的职工。

第十二条 采用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企业,职工当月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可记入补充性养老保险,但不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职工当月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

采用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企业,在年初确定缴费基数时,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职工全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

第九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缴费基数也必须符合本条规定。

第三章 个人帐户的记载

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机构从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个人缴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

邯郸市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个人帐户中按社会平均工资5%划入部分继续保留在职工个人帐户中。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将用人单位申报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数据,建立用人单位缴费台帐。

第十五条 企业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机构依据养老保险费到帐时间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机构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指定分配法记帐:即缴费按单位和个人指定的时间进行补缴。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机构对个人帐户储存额采用日积法的(以下简称日积法),企业当年欠缴的。不足月部分不记入个人帐户储存额。

社会保险机构对个人帐户储存额采用月积法的(以下简称月积法),企业当年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企业实缴金额占应缴金额的比例记入个人帐户。

计算办法为: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企业实际缴费金额÷企业应缴费金额〕。

第十八条 跨年度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补缴当月直接将补缴月数、金额及利息记入职工个人帐户,不再追记原欠缴年度个人帐户。

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现行费率补缴,特别规定者除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利息。按补缴时活期存款利率补缴。

跨年度按现行费率标准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预记个人帐户,但预缴时间不能超过本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九条 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帐户停止记入。

第二十条 在缴费年度结束后,企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报送《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表》(表式略)。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企业实际缴费情况进行核定,核定无误后输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信息库。

第四章 个人帐户的计息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年初根据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帐时间、金额,对每一个缴费人员上一年度个人帐户储存额计算一次利息。

一月份预缴全年养老保险费的,按人民银行居民当年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利率。

按月(季)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人民银行居民当年末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50%计算。

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利率×50% 第二十二条 年度内未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缴纳部分按当年末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帐利率 1.当采用日积法时:

计帐利率=企业缴费累计日积数×银行活期存款日利率÷当年企业缴费总额

企业缴费累计日积数即企业每次缴费金额与该次缴费金额当年计息日数的乘积相加之和。用公式表示为:

企业缴费累计日积数=(本次缴费金额×本笔金额当年计息日数)

其中n为当年企业缴费的总次数,l≤n≤360,i=1…n的各次数 2.当采用月积法时:

计帐利率=企业缴费累计月积数×银行活期存款月利率÷当年企业缴费总额

企业缴费累计月积数即企业每月缴费金额与该月缴费金额当年计息月数的乘积相加之和。用公式表示为:

企业缴费累记月积数=

(当月缴费金额×本笔金额当年计息月数)其中n为当年企业缴费的总次数,l≤n≤12,i=1…n的各月数 计算月数=12-缴费当月月份+l 第二十三条 跨年度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补缴跨年度利息的,补缴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与补缴所在年年度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计息。

跨年度预缴养老保险费的,跨年度部分按当年人民银行居民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对每一个缴费人员上一年以前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以及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中未领取完的累计储存额,按记帐当年末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与上一年全省职工社平工资增长率之和的平均数计息,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一年期利率以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计算。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社会保险机构应保存其个人帐户并按规定继续计息,再就业恢复缴费后,个人帐户继续使用,合并计算。离退休人员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仍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第二十六条 个人帐户记息利率每年由省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公布。

第五章 个人帐户的转移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调出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职工个人帐户信息资料,填写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略)(以下简称《转移单》)和出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略)(以下简称《对帐单》),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手续,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职工个人帐户信息资料,填写《转移单》和出具《对帐单》,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手续,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金。

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1998年1月以后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之和)。

2.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第二十九条 从尚未实行个人帐户制度的外省、市、自治区及中央系统统筹范围调入的企业职工,要转移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前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1998年1月以后,要按本人日工资收入11%转移养老金,并按当时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转移利息。调入地从1998年起按转移金额建立个人帐户。

第三十条 在我省范围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向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流动时,暂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暂予保留,待调入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再进行转移。在企业、机关、事业、乡镇企业单位之间调动的,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之和)。对于没有建立个人帐户的,职工调出时也要从1996年1月起按同等规模(工资收入的11%)转移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并按当时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转移利息。

第三十一条 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调出地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

第三十二条 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据转出地提供的《转移单》、《对帐单》等资料,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后,对已经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基金转移或未做转移的,不再调整。第三十四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领取工伤伤残抚恤金的,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本息之和)转入工伤保险基金。尚未实行工伤保险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暂予保留。

第六章 个人帐户的支付与继承

第三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帐户可以支付:(1)职工退休、退职;(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3)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境)定居。

除上述情形外,个人帐户不能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和调节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列支或没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离退休人员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机构出具《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单》(略)(以下简称《一次性支付单》),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将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经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退出工作、生产岗位后,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按现行费率及办理退休时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社平工资的按社平工资)补缴至15年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不记个人帐户。

第三十九条 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境)外定居,社会保险机构出具《一次性支付单》,一次性支付职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本息之和),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十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社会保险机构出具《一次性支付单》,一次性支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有余额的,社会保险机构出具《一次性支付单》,一次性支付其个人帐户储存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继承额=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第四十一条 一直从事私营企业、个体劳动经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或其他非工薪劳动者死亡或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尚未领取完,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一次性支付单》,一次性支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之和)。

原为单位职工,后从事私营企业个体劳动经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或其他非工薪劳动者死亡或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尚未领取完:

1.在单位职工期间,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储存额部分(本息之和)。2.从事私营企业、个体劳动后,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之和)。

第四十二条 个人帐户继承额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法定继承人或生前指定受益人。

第七章 个人帐户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个人帐户的建立、记载、计息以及对帐单的打印等管理工作由社会保险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派出机构负责。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管理。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对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个人帐户管理实行专管员制度。个人帐户建立后,要注明建户人以及建户时间。

社会保险机构业务人员对个人帐户的修改要做修改记录,并签名。

第四十五条 个人帐户实行全省计算机统一管理,计算机个人帐户管理系统由省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研制、开发、推广、运用。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及时记载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准确计算利息,社会保险机构财务部门要及时反馈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帐时间。有关个人帐户财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转移单》由省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印制。

第四十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半年内,应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一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打印上年度《对帐单》,《对帐单》统一按此办法附件l、表五样式,不得随意更改。

《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暂作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页。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截留《对帐单》。

第四十九条 退休人员到达一定年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当月社会保险机构须出具《对帐单》通知其本人。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对帐单》有异议时,可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核实。查询期为一年。

第五十一条 当出现本办法第三十

八、三十

九、四

十、四十

一、四十九条规定情况之一时,社会保险机构封存其个人帐户档案,业务人员对个人帐户的封存要做封存记录,并签名。 第五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定期要对下一级社会保险机构个人帐户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社会保险机构每年要对《对账单》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第五十四条 当出现本办法第二十

七、二十八条时,需转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当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可一次性支付本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当出现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所规定情形时,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第五十五条 驻冀中央十一部门系统统筹企业原实行的个人帐户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并轨方案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4篇: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济劳社字[2005]114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济政字[2005]37号文件关于自2005年7月1日起,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规定,参照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一)个人帐户是用于记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的重要凭证。是职工个人在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养老金纳入社会统筹的必备条件。

(二)个人帐户应以职工身份证(18位)号码为标识,由负责征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全体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并负责个人帐户的管理工作。

(三)个人帐户指标应包括: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电脑序号、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首次缴费日期、缴费年限总计、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以及历年缴费工资基数、月数、单位划转储存额及利息、个人缴费储存额及利息、单位补缴额、个人补缴额等项基本信息。

(四)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比例为其建立个人帐户。个人按2%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9%)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除个人按2%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外,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

2005年6月30日之前,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人已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之和,自2005年7月1日起,全部划入本人个人帐户,并与建立个人帐户后计入的个人帐户金合并计息。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一)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以下简称统筹单位),应按照个人帐户指标基本信息的要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职工的相关信息。

(二)统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欠费处理。统筹单位欠费之月的个人帐户暂不记入,待欠费单位补齐欠缴金额后再补记个人帐户。

统筹单位补缴欠费时,补缴金额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按欠费月份的先后依次记帐。

(三)个人帐户按缴费年度(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结算。统筹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后,经办机构除按规定记入参保职工个人帐户本金外,还应对个人帐户计息。当年缴费形成的个人帐户本金,按同期人民银行居民一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历年累计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2005年6月30日之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5.217%一次性计息,利息计算至2005年6月30日,此后按上款规定计息。

(四)经办机构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后的60日内,应根据个人帐户记录,向参保职工发送《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五)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职工退休后,停止记录本人个人帐户,并封帐管理。待国家、省有了明确规定后再作处理。

(六)职工出国定居的,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一次性退给职工本人。职工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由法定继承人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继承。无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统筹基金。

(七)统筹单位中的固定职工、聘用制干部的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其中,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4年11月期间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2月以后为实际缴费年限。统筹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应自招聘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其本人的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

(一)职工在山东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

(二)自2005年7月1日起,职工跨省流动时,个人帐户按如下规定处理:

凡由本市调出本省的,经办机构依据调入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并结合调入地职工个人缴费时间及个人帐户建帐时间,相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其中,转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得早于1994年12月。

凡由外省调入本市的,经办机构依据调出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并结合调出地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及个人帐户储存额等资料,自调入

之日起建立个人帐户。已转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调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职工调出时,经办机构应根据职工个人帐户档案记录,向其出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经办机构对年中调出的职工,其个人帐户当年的记帐额,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

四、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济南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2005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

第5篇: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1:

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社部发[2001]13号、劳办发[1997]116号、鄂政发[1997]73号合鄂劳险[1996]4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经办机构必须按照职工身份证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

二、职工个人帐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贮存额情况大呢感。

三、职工个人帐户从1995年1月1日其开始建立。1995年1月1日其按本人月缴费工资11%的数额划入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上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1995年1月1日前,单位合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均不记入个人帐户,单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四、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率计算利息,年结算一次。记帐利率参考银行同其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由省劳动保障厅每年予以公布。

五、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雷击储存额计算方法:即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雷击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限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其计算公式:至本年底止个人上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六、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其按规定补齐欠缴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七、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职工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保存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省劳动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发。

八、个人帐户的转移。职工调动时,职工须持《养老保险手册》到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转移手续。转移办法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二)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时,除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外,相应转移职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包括上年个人

帐户本息之和当年个人帐户划入本金。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

费。

(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未开展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

单位,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职工办理中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封存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后,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和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手续。

(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个人帐户的建帐及转移按照《关于职

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1]13号)文件执行。

(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调动工作时,单位和职工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齐,否则不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

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九、个人帐户的继承。

(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继承额为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继承额为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职工个人帐户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后,予以封存。

十、经办机构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库,将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基本情况、缴费情况以及职工个人帐户增减变动情况纳入数据库管理。

十一、本办法生效以前已建立个人帐户的予以保留,本办法生效后按本办法执行。 十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现行计发办法执行,今后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从下文之日其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第6篇:做实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做实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

革的必然要求

做实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2007-02-06 12:27:1

4基金模式:一个世界性难题

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是影响最为深远的一项制度,它涉及的人员最多、最为普遍,而且养老金的支付数额巨大,支付期最长,待遇的保障性最为稳定。因此,历来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养老保险的首要问题是筹资模式问题,即资金来源的方式、方法问题。随着世界各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养老保险自身的收支均衡运作已成为全球关注的一大问题。寻求成功的筹资模式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虽然世界各国养老保

险的建立有早有晚,但制度运行中遇到的不堪重负问题却是相近或相同的。如何解决无限的养老保险支付需求与有限的基金供给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包括一些福利国家面临的一大问题。被称为社会保险之父的德国,从摇篮到坟墓具有福利之窗的瑞典和英国,被誉为一揽子社会保障安全网的美国,以及所有以现收现付为主体模式的国家,如意大利、奥地利、墨西哥、比利时、阿根廷、丹麦、秘鲁、挪威、日本、澳大利亚等,都在寻求改变由于社会进步和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以及现收现付体制下产生的最严重的支付危机。从上世纪年代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不少国家都付出巨大的努力潜心研究,采取各种措施,如延长退休年龄、削减养老保险待遇、增加新的税种、鼓励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企盼能够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创立新的制度,寻求新的出路。

当今世界除新加坡、智利等少数几

个国家实行完全积累模式外,大部分国家采取以代际赡养为特征的筹资模式。究其原因,一是制度建立之初,必须为已退休和即将退休者支付养老金,靠积累,“远水解不了近渴”;二是早期养老保险覆盖面较窄,人数较少,待遇水平较低,总的支付额很小,不会影响到政府财政的平衡。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上世纪年代初期至今,其筹资模式已经经历了两个阶段,目前已进入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社会统筹阶段,即“以支定收”现收现付阶段(时间约为年);第二阶段——“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即部分积累阶段(时间约为年)。目前正在经历第三阶段,即现行的以“统帐结合”为特色的个人帐户养老基金积累阶段。这是筹资模式在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上比较成熟的阶段(时间从年起)。

回顾我国近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筹资模式的渐进过程,可以肯定地说,改革的每一阶段所取得的成效都是来之不易的,是上上下下从事、支持及关心养老保险事业的人们为之努力奋斗的结果。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在完全没有基金积累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企业自主支付养老金难以为继的背景下起步的。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即社会统筹),转换企业和政府职能,均衡畸轻畸重的企业负担,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等措施,确保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正是这种以代际赡养为特征的社会统筹,发挥了社会保障安全网和减震器的重要作用,稳定了社会,从而保证了改革开放和国家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及每一个阶段作出的选择,都是由当时的国情决定的。以现收现付为特征的筹资模式在改革进程中,尤其在改革初期是必然的选择。

(三)“以支定收”即现收现付基金模式,以及“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即现收现付基础上的部分积累模式,其资金运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实现代际转移和社会成员横向调剂,促进并实现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但其弊端是: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没有约定,在谁养活谁的问题上,思维观念发生磨擦与碰撞,挫伤了人们的缴费积极性,也不利于缴费机制的形成;仅仅依靠现收现付基金模式将难以支撑长期收支平衡,从而影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预期目标的实现。

“统帐结合”模式:理想的选择与创新

养老保险基金模式是否理想、是否成功,至少应当用以下标准或原则来衡量:

(一)确保退休者的基本生活,合理的待遇差别,实现社会的相对公平。

(二)社会保障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并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与筹资机制。

(三)能够积累足够的资金,解除

因老年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和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所产生的资金压力和影响。

(四)基金模式的改革与选择,要求通过其自身的运作能够达到长期的收支平衡,并形成与国家经济协调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笔者认为,“统帐结合”模式兼顾上述四项标准或原则。正像人们所说的那样,“统帐结合”是我国养老保险改革最为理想的选择和创新。

“统帐结合”可以说是我国开创的一种新的筹资途径和办法,是一种举世瞩目的创新,为养老保险长期收支平衡和良性循环找到了一个突破口。改革的实践表明,以“社会统筹”为主、“个人帐户”为辅的统帐结合方式,易于被人们所理解和被人们所接受。

“统帐结合”是一种混合型的基金模式。所谓“混合”,系指现收现付和完全积累二者兼有,并各取所长,各避其短,完全积累虽然实现了政府责任的最

小化,但要通过资本市场的保值增值和劳动者自我积累来实现,其金融风险大,不具有互济性和再分配功能,缺少社会公平。以代际赡养为基础的现收现付,强调社会互济,再分配功能较强,但由于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长远看,以支定收很难长期支撑、实现长期收支平衡。统帐结合的这种混合型基金模式,具有两重性:其一它是计发养老金待遇的一种计算方法;其二”统”和“帐”两种基金的结合,特别是个人帐户又具有资金积累的本质特征。笔者认为,“统帐结合”的个人帐户积累,不同于代际赡养模式下的部分积累。代际赡养模式下的部分积累是同代人的基金结存,其资金的形态是流动的,积累可多可少,具有代际赡养的特征。而“统帐结合”个人帐户的积累,是劳动者自己养自己的预筹积累,其资金的形态是固定的,积累的帐户养老基金用于个人养老,只有劳动者退休的时候才能享用。

“统帐结合”是以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新人所设计的一种基金模式。新人自参加工作之时起,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缴纳个人帐户养老保险费(这是一种特殊的责任约定),待将来自己到达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时,就可通过“统”(即社会统筹基金)和“帐”(即个人帐户)积累的养老基金两部分领取自己的养老金。因此,对新人做实个人帐户是顺理成章的事,是“统帐结合”的本意。但是,个人帐户为什么没有做实并成为“空帐”呢?笔者认为,除了现实的统筹基金有缺口之外,非常关键的一个原因,就是“统、帐”没有分离,更谈不上分别管理,个人帐户基金按原有的基金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的现收现付渠道流走了。对于中人,即“统帐结合”模式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由于原先并未实行个人帐户制度,因而谈不上个人帐户的积累。他们享受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主要是通过“统帐结合”虚拟的“视同缴费年限”来实现,因而形成了隐形的历史欠帐和“空帐”。这种历史欠帐和“空帐”如果要

做实的话,需要巨额的资金来支撑,不要说在我国,现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难以做到。

笔者认为,对于中人依然需要用“统”的办法,即转移支付的办法,来逐步消除历史形成的旧帐和影响,别无其他选择。对于老人,即“统帐结合”模式实施前已退休者,老人与“统帐结合”的”统”发生关系,与个人帐户无任何联系。老人的养老金是政府和社会的一项承诺,必须通过“统”来保证支付。

我国的“统帐结合”模式是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并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建立起来的。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统帐结合”,改完全依赖代际赡养的基金模式为以代际赡养为主、个人帐户为辅的基金模式。这种模式具有独特的优势与内涵:一是个人帐户的基金积累能够防范于未然,避免由于我国出生率的下降和老年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以及老年队伍不断的膨胀所带来的资金压力和影响;二是可以较好地避免完全积累被贬值所产生的问题和风险;三是可以确保基金长期收支平衡和养老保险步入良性循环,构建新的框架、机制和平台。

.“统帐结合”的实施,可以从根本上扭转人们完全依赖国家养老的观念,增强人们自我保障的意识。“统帐结合”的个人帐户,在制度上特别约定了劳动者尤其是新人的个人责任和义务。新人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必须为将来自己的养老作准备,从而建立了享受待遇与缴费相联系的机制。正象人们所说的那样,“关心个人帐户就是关心你自己”。因此,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个人帐户的概念已深入人心,得到了广大劳动者及社会的广泛好评与认可。

.“统帐结合”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最为理想的基金模式。“统、帐”二者结合并互为补充。“统”主要通过二次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社会互济,使已付出劳动贡献的人们能够享受到社会发

展成果,感受到社会的进步与前景的光明。“帐”则更多的体现效率,激励在职劳动者,特别是新人,自己要为自己的养老缴费,关注个人帐户。“统帐结合”模式这种特殊的功能,既有利于改变现收现付的弊端,又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

做实个人帐户:“统帐结合”成败的关键

“统帐结合”的基金模式,能否在确保的前提下做实个人帐户,是当前关系“统帐结合”成败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我国目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在这个特殊的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全面协调地向前推进,不可能拿出巨额资金用于补偿“统帐结合”的缺口,或用于做实个人帐户,特别是计划经济几十年造成的中老年职工养老金的欠帐问题。如果能够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来化解,或许是一条最适合中国现实国情的选择。但对于新人,做实个人帐户,并

逐步扩大规模,应成为“统帐结合”的一个既定方向与目标。

关于“统帐结合”实施后的“空帐”,目前有以下四种说法:

.养老保险制度中设立个人帐户,是为了职工未来养老进行预先积累,但目前承担着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统筹基金有很大的缺口,因此,个人帐户基金在很大程度上被挪用为养老金,出现了所谓的“空帐”问题。

.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是合并管理运营的,导致社会统筹挤占个人帐户基金,致使个人帐户形同虚设。

.年“统帐结合”这一模式开始运行,按照这个模式,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放在一个“兜里”收支,实行现收现付或部分积累,没有结余或结余很少,因而形成个人帐户的“空帐”。

.历史所形成的“空帐”。对“统帐结合”实施前已退休的老人和“统帐结合”实施后的中人(包括“中人”视同缴费

年限),几十年所形成的养老金的欠帐和巨大的“空帐”。

对于个人帐户的“空帐”,笔者认为,“空帐”是相对于“统帐结合”而言的,离开“统帐结合”谈空帐,便失去了真实的涵义。“统帐结合”是以新人为对象而设计的一种基金模式。因此,做实新人的个人帐户是“统帐结合”模式起步的基点。新人的个人帐户没有做实,或者说未能做实,其根本原因有二:一是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没有分离,而“统、帐”分离是做实个人帐户的基本前提;二是因为“统帐结合”与现收现付模式没有转换。“统帐结合”模式实施后,在基金模式上没有跳出原有的基金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的思维方式,“统帐结合”仍按现收现付或“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运作,“统帐结合”等于穿新鞋走老路,因而形成个人帐户的“空帐”。

从上可见,逐步做实个人帐户,维系着能否实现“统帐结合”的既定目标。为逐步做实个人帐户,笔者认为,必须:

.做实新人的个人帐户。新人的个人帐户实帐化,实行“统、帐”分离,使“统”和“帐”各行其道,分别核算,分别管理,互不侵占,个人帐户基金独立运营。

.妥善处理“中人”的个人帐户。“中人”是一个庞大的在职群体,特别是接近退休年龄的“中人”,他们的大部分时间是在旧体制下渡过的,且没有足够的帐户基金个人积累。对他们来讲,虚拟的“视同缴费年限”所形成的历史“欠帐”,社会是认同的,但也是无法弥补的。为此,仍然采取代际转移的办法,来处理“中人”的个人帐户,则是一个上策,这样做既合情又合理。再者,已经接近退休了,再做实几年个人帐户,对于“中人”预筹积累来讲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了。因此,对于“中人”应区别情况(不同的年龄段)来对待。

逐步做实个人帐户的具体想法是:

在“统帐结合”模式下,“新人”和一部分距离退休年龄较长(年及其以上)的“中人”,个人帐户一步到位;“老人”

和一部分距离退休年龄较短(年以下)的“中人”,仍按现收现付的办法运行。这样的好处,可以缩短实现“统帐结合”目标的时间。

随着新人新办法、中人与老人老办法的运行,可以促使新人个人帐户实帐化的规模逐步扩大,中人规模逐步减少,促使“统帐结合”和现收现付两种基金模式逐步转换,实现平稳过渡。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实情况,做实个人情况应当说是一个长期的奋斗目标,绝非一步就可以做得到的,也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做好、做成功的。有句名言叫“一锹挖不出一口井来”,做实个人帐户也是同样的道理。但只要我们瞄准这样一个做实个人帐户的大目标,顺势而为,并在逐步做实的过程中,采取一些政策性措施,例如,明确规定个人帐户基金专款专用,不得借用与挪用;定期公布个人帐户的回报率;逐步适当延长女工人的正常退休年龄;必要时发行特种债券或社会保障彩票;个人帐户

基金的管理操作要到位;国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资金的支撑等。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工程,也是我国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一件大事。逐步做实个人帐户是因为我们的事业与它紧密相联;逐步做实个人帐户是因为我们的信念与它息息相关;逐步做实个人帐户是因为我们的职责被它所溶化和感染。“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只要我们抓住机遇,克服困难,与时俱进,相信展现在世人面前的必将是灿烂的明天。

第7篇: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险[1998]329号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一)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个人帐户是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二)个人帐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电脑序号、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建立个人帐户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经审核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月平均工资、月平均缴费基数、个人帐户本金、利息等(表式见附表一《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表》,以下简称《职工个人帐户记载表》)。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在公布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

(四)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电脑序号。电脑序号暂由单位代码和职工个人序号两部分组成,单位代码使用《单位代码证书》上规定的企业法人代码,职工个人序号在一个单位内按顺序编排,新增加的职工依次排序,减少的职工个人序号不得由其他职工占用。

(五)199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其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为1994年10月1日;199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建立个人帐户。

由外省市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本市企业的职工,自调入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新安置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部队专业干部,自到企业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六)自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的部分。1997年底前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与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职工缴费基数和比例、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和储存额按《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七)企业应据实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名册》(附表二,以下简称《缴费名册》),按规定时间报送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条件的还须报送数据盘。

(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建立缴费等基础台帐,并依据《缴费名册》和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情况记载个人帐户。

企业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按月记载。预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从缴费之月起记载,同时开始计息。

企业和职工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欠缴月份个人帐户暂不记载。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费,其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帐户。

自1999年1月1日起,新发生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在补缴所欠费用的同时,要按相应年度规定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补缴利息。补齐欠缴金额及利息后补记入个人帐户。

(九)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失业而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十)在每一年度结束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对个人帐户进行结算。结算内容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历年缴费累计储存额等。

(十一)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采用“月积数法”计算。截止到本年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公式为:

截止到本年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截止到上年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年利率)+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其中: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月利率

本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N为本年各记帐月份,且1≤N≤12)

(十二)个人帐户结算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向每个职工提供《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附表三,以下简称《对帐单》)。1997年底以前各年度《对帐单》(附表四)一次性提供。

(十三)企业或职工对《对帐单》记载情况有异议的,由企业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核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接受个人帐户查询等服务工作。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

(十四)职工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不转移基金。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由企业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附表五,以下简称《转移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签章并开具《职工个人帐户记载表》。

(十五)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出的,在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还应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由企业填写《转移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签章并开具《天津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附表六,以下简称《转移情况表》)和《职工个人帐户记载表》,企业在《转移情况表》上签章后将其转给调入地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回执后,再办理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划转手续。

应转移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1997年12月底以前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及其至调动当年应计算的利息;1998年1月1日以后至职工调动上年末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其调动当年应计算的利息;职工调动当年记入个人帐户的本金。

(十六)职工流动到非统筹单位或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只为其开具《职工个人帐户记载表》。

(十七)职工由外省市调入我市的,其调入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职工调转当年记入个人帐户的本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予以计息。

四、个人帐户的支付

(十八)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支付。

(十九)遇有下列情况时,由企业填报《一次性个人帐户支付审核表》(附表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办理个人帐户一次性支取手续,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退休后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出国定居的,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到达退休年龄,并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办法办理退休的,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外省市来津的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凡离开本市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个人帐户的继承

(二十)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职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十一)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死亡时,继承额为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计算公式为:

继承额=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比例。

六、其它

(二十二)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8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岗位职责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岗 位 职 责

根据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及有关规定,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制定零陵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各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分工年初由局务会研究决定。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对未按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流程办理业务的,将按照单位管理制度严肃处理,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责任事件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及市、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局长、负责人: 主持全盘工作。

副局长(分管办公室):

协助局长工作,具体分管办公室,兼办公室、稽核审计岗位。负责省、市QQ群文件下载、传达、存档和内部考核、稽核及本岗位工作。

副局长(分管业务):

协助局长工作,具体分管业务工作,兼征缴岗位。负责业务工作的安排、操作流程的指导、审核和落实业务报表的上报及本岗位工作。

副局长(分管财务):

协助局长工作,具体分管计划生育、财务工作,兼基金财务会计及经费报账员岗位。负责单位经费及社保基金收支的审

核、监督及财务报表上报及本岗位工作。

办公室岗位职责

1、协助局长做好全局的综合协调及上传下达工作;

2、负责起草各种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并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

3、制订规章制度,搞好出勤考核;

4、做好统计工作,提交统计报表和分析材料;

5、搞好政策的宣传和解答,方便群众的问讯和查询,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

6、管理好单位公章,需加盖公章的资料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加盖;加强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按政府有关规定做好大件物资采购工作;

7、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和归集有关档案资料;

8、搞好车辆保管维修,及时派车、出车;

9、接待好上级或外地来宾及乡镇劳动保障站工作人员;

10、组织有关会议,作好资料准备和会议记录;

11、安排好各种值日工作(节假日值班、环境卫生、来客接待、安全保卫等);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参保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负责全区的参保人员的登记、行政区划表的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扩面、人口信息采集、信息录入和行政区划管理等工作;

3、负责审核乡镇上报的新增参保人员资料,做好与公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据的比对工作, 杜绝重复参保现象的发生。对审核合格的数据应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乡镇,督促乡镇及时处理好错误信息;

4、负责有关参保业务的数据统计和业务分析工作,及时上报业务数据;

5、负责参保资料的整理、归档及参保台账的管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金征缴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负责全区缴费管理、补贴测算等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政策宣传工作;

3、每年按要求以乡镇为单位导出系统待缴费人员名单,制作编辑成“缴费登记表”,下发至各乡镇,督促各乡镇及时收缴保费;

4、负责乡镇上报《批量缴费表》的处理,打印《批量缴费申报单》,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乡镇,督促乡镇及时做好缴

费错误信息处理和缴费单划款工作。

5、每天与银行进行“代收对账”,打印“对账单”,交财务进行相关处理,督促财务查询各乡镇到款情况,及时做好到款登记等有关工作;

6、配合民政、残联部门做好“重残”、“五保”人员等缴费困难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对认定合格的人员及时进行系统处理,并与财务协调做好到款登记等工作;

7、每年根据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情况,与财务共同做好缴费政府补贴资金和缴费困难人员政府代缴资金的测算、预算工作,确保政府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8、配合银行和乡镇做好60岁以下缴费人员社保卡的制卡、发卡等管理工作,督促银行及时将开卡人员的明细电子档发送至我局,督促各乡镇及时将社保卡发放至缴费人员手中,并及时上报好“社保卡领取人员签名表”。

9、做好有关基金征缴纸质和电子档案的保管工作,并督促乡镇及行政村按要求建立好电子及纸质缴费台账档案。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个人账户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负责全区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管理、个人信息修改、参保中止、参保中止改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负责审核乡镇劳保站上报的信息修改资料,并将审核合格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3、负责个人信息查询、咨询工作;

4、负责个人账户调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转出)、死亡(失踪)人员信息终结复审及账户继承处理工作;

5、负责信息修改资料的整理、归档及个人账户信息修改的台账管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待遇核发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主要负责全区60岁以上人员的待遇审核,发放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每月15日前做好60周岁到龄人员领取资格核对及养老金待遇测算工作;

3、负责每月20日前在信息系统中打印《××年×月月度支付比对表》和《××年×月支付计划表》,按程序报批后移送财务部门,确保养老金及时拨付到帐;

4、每月30日前督促乡镇、办事处上报好死亡人员申报表,终止死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核定死亡人员个人账户返还余额,并将资料移送个人账户处理岗位复核。

5、做好冒领、骗取养老金人员的稽核退款工作,对骗取、冒领养老金的人员,及时通知其所在乡镇进行稽核退款,稽核

回的退款金额应及时转入支出户,并按要求做好稽核退款后续业务处理操作;

6、做好60岁以上领取待遇人员社保卡的管理工作,督促各乡镇上报“社保卡领取人员签名表”,并以乡镇为单位整理归档。

7、指导并协助乡镇做好60岁以上领取待待遇人员生存资格认证、待遇稽查工作;

8、及时做好乡镇交来的“信息错误”、“死亡失踪”、“参加企业社保”等人员的社保卡回收及相关业务处理工作,并按要求做好台账登记;

9、做好本岗位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及台账的管理工作,督促乡镇建立好待遇领取人员和死亡(失踪)人员台账;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金会计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认真执行国家、省里的财务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3、按规定编制和执行基金预算,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定期进行基金财务分析,为基金管理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

4、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基金

收支管理情况及时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5、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决算工作。按规定及时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6、加强与业务岗位、财政部门及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时存入财政专户;确保当月应发养老金在20日前拨入银行支出户,做好发放失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未发出的基金相关处理工作。

7、做好单位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8、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磁盘和有关文件制度等会计资料,定期分类装订立卷,妥善保管。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金出纳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负责全区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对缴费人员进行到款登记、单据汇总、财务封账等工作,严格执行省经办业务工作流程。

2、认真执行国家、省里的财务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办理基金的银行结算业务,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用,每月20日前将应发的养老金的支付凭证

及时送给代理银行,确保养老金在25日前发放到位。做好发放失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未发出的基金相关处理工作。

4、按规定及时登记好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并做好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的对账工作,做到日清月结,账账、账款相符;做好业务单据汇总、系统到款登记及财务、业务接口系统的工作。

5、保管好现金、支票、票据和原始凭证,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盗窃事故的发生。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稽核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方针,熟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和财务工作,努力提高个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严格执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监督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强化基金监管;

3、及时承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稽核工作。

4、负责提出稽核中查出问题的整改处理意见。

5、督查稽核出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6、负责对基层单位和人员反映的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并及时处理。

7、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稽核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系统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财务系统功能,努力提高个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严格执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起草本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划,抓好信息系统建设。

3.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4.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5.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财务系统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培训。

统计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个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严格执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定期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的填制、复核、汇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有效,按上级规定时限报送。

3.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统计数据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各种临时性统计工作,按上级要求,按时准备完成。 5.学习掌握各项统计报表的统计指标和报表逻辑关系,并

做好对下级业务统计人员的培训。

档案管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个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2.严格遵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3.负责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借阅、移交和销毁等工作,确保档案保管安全完整。

4.按照档案室环境要求,做好防火、防盗、防霉、防潮等工作。

5.搞好保密工作,不发生泄密事件。

银行岗位职责帐户审批

养老保险岗位职责

企业养老保险岗位职责

机关养老保险岗位职责

养老保险会计岗位职责

本文标题: 养老保险帐户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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