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研报告(共13篇)
第1篇: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研报告
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社会,从2007年起,我市正式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工程,通过近几年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加大财政投入,扩大参保范围、提高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0年10月底,本年新增参保缴费16.47万人,累计参保缴费达29.88万人,完成泰州市交任务的111%,基本实现参保全覆盖。享受养老待遇5.17万人(其中60岁以上3.83万人),有10.81万60岁以上老年居民从2010年5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100%。
本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67亿元,其中个人缴纳保险费1.82亿元,省级预拨财政补助4519万元,地方财政补助3956万元,基金支出0.92亿元,当期结余1.75亿元。基金滚存结余6.95亿元。
二、主要做法
(一)紧密结合实际,构建好“一活二高三接四补助”的政策体系
今年年初,按照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基础和经济发展状况,出台了《**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新的办法在制度设计可概括为“一活二高三接四补助”。
“一活”,缴费标准灵活。我市缴费标准除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和600元六个档次外,还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设定了600以上档次,最高每人每年可缴纳6000元,即参保人可根据家庭当年的经济收入,在100-6000元之间自主选择缴费金额,多缴多得。
“二高”,养老待遇提高。从今年5月起,我市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已从每人每月30元或41.06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
“三接”,新老制度间实现无缝对接。为保证各类参保人群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我市明确规定了老农保人员、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向现行制度转移过渡的具体办法,基本实现了人员、基金的平稳过渡。
“四补助”,补助所有参保人员。一是补助个人帐户。市财政对所有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二是补助困难群体。市财政对低保家庭中的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三是对基础养老金的补助。每人每月60元的基础养老金全部由财政投入,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二)坚持“六到位”,搭建起市、镇、村三级联动的服务平台
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各级服务平台都承担着重要的工作职能。我市通过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和制度“六到位”,努力搭建市、镇、村三级联动的服务平台,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目标的提前实现。
机构到位。我市乡镇、街道人社保障公共服务工作机构早已建立,并挂牌正常运转。在村级平台机构建设上,从2007年开始,采取“先试点后展开、先启动后完善、先易村后难村”的原则,逐步推进。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339个行政村(居)“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已全部挂牌运行。
人员到位。全市16个乡镇人社服务所共有工作人员77名。村级平台设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5000人以上规模的行政村(居)各增配1名专职协管员;5000人以下的行政村(居)明确一名村干部负责劳动保障工作。
经费到位。乡镇人社服务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市财政每人每年定额拨款12000元,其余由乡镇财政承担。街道保障站工作人员和乡镇人社服务所劳动保障协理员等企业性质人员工资收入为每人每月1000元,均在市财政拨付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场所到位。16个乡镇人社服务所、6个街道保障工作站都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在村级平台场所、设施建设方面,全市339个行政村的电话、电脑、网络全部安装、联通到位,确保基层平台的办公条件,为全面推进村级平台建设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制度和工作到位。根据工作要求,各乡镇人社服务所、街道保障工作站都建立健全了工作职责、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文明服务等规章制度,并张贴上墙,做到制度有公示,行为有监督。
目前,市、镇、村服务平台全部使用泰州市统一开发的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管理,统一管理模式、统一保障代码、统一操作规程,杜绝手工操作。同时,为方便农民缴纳保费,我们还与信用联社合作,搭建缴费快速通道,参保人只需持缴费证就可到最近的信用网点缴纳保费,保费实时进入农保基金专户,缴费信息实时记入农保信息系统数据库。操作过程中,各级信息管理网络相互协助、相互配合,登记录入、审核确认、缴费到帐、待遇发放等工作整体划一,实现了“人在网上保,钱从银行走”的参保、缴费、领取全程信息化管理模式。
(三)围绕“四轮驱动”,基本实现“全覆盖”的目标任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面对千家万户,涉及方方面面,纷繁复杂,推进工作难度大。我市上下大力弘扬“厚德开泰,奋发图兴”的新时期**精神,突出重点,四轮驱动,仅用70天的时间就全面完成了省、市下达的“全覆盖”任务。
一是依靠行政推动。在5月初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16个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推进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也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人社局作为这项工作的主管部门,由4名局负责人牵头,成立4个工作小组,实行划片包干,对乡镇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考核促动。5月18日,我市召开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动员大会,市长高亚梓作动员报告,部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推进工作,提出“大干100天,实现全覆盖”的总体工作目标。会上,市政府与乡镇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各乡镇“一把手”对推进工作负总责。我市还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目标任务列入了市委市政府对各乡镇、园区“6+1”实事工程考核内容。乡镇也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奖惩办法,将目标任务分解到村组,落实到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包保体系。
三是加强宣传发动。电视台、有线台、广播台及**网积极主动配合,联合设计宣传方案,做到电视上有新闻、广播里有声音、报纸上有文章、网络上有消息。全面、立体解读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扩面推进的工作典型。同时,成立政策宣讲团,4个工作小组按照责任区划分,联合镇村干部,按“村不漏组、组不漏户”的要求,深入农户家中,发放《政策问答》20万份,与老百姓面对面讲政策,说好处,摆道理,算细帐,引导群众积极参保。我市还在革命老区黄桥镇的双桥村举行了领取证的集中发放仪式,市长亲自走进农村为参保人员发放待遇领取证,宣传农保政策,倾听群众呼声,大大激发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四是通过服务拉动。为圆满完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任务,今年我市在提高服务效能上做文章,以服务促参保,以服务求实效,以服务出成绩。面对几何倍增长的工作量,市人社局举全局之力充实经办力量,从街道抽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管员和临时聘用部分应届大学毕业生20余人,腾出大会议室,配齐办公设备,分行政区域进行业务包干,开通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绿色通道,保证各类人员及时足额享受养老待遇。
三、主要问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社会保障工程,虽然我市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在巩固和推进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个人缴费标准偏低。经统计,今年我市选择按最低标准(100元/年)缴费的人员占同期缴费人员的90%左右,对基金而言,影响了基金的保值增值及抗风险能力;对参保人员而言,选择按最低标准缴费,难以维持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发挥不了养老保险应有的保障作用。
2、集体补助难觅踪影。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但通过近一年的宣传发动,基金中除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外,未能见到集体补助的身影。主要是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状况和经济水平的限制,养老保险基金中集体补助部分很难落实。
3、基础建设需进一步加强。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全市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基础建设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为:一是经办机构人员不足。市社保处是城乡民民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承担着保费筹集、养老金支付、个人帐户管理、基金管理等项工作,但其专职人员只有5名,远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二是村级专(兼)职协管员待遇偏低,且大多兼职,年龄偏大,业务水平差,积极性不高。
4、相关社会保障制度需有效衔接。比如说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如何实现与这些制度的有效衔接,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
四、几点建议
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农村老有所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标的重要举措。在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通过完善政策,引导农民多缴保费。积极向上争取政策,适当提高最低缴费标准,同时将财政参保补贴与个人缴费金额持钩,调动农民按较高标准缴费的积极性。
二要全力筹措资金,确保财政补贴到位。既要主动向上最大限度地争取资金支持,保证政府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又要积极引导农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适当的支持和资助,真正建立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三要强化基础建设,确保经办服务到位。整合基层服务资源,加快建立健全“乡镇有机构、村级有专人、覆盖无死角”的经办服务网络。在经办人员上,建议招录一批工作人员充实市、镇、村城乡民民养老保险队伍。
四要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安全运行到位。人社、财政、金融、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快制订和完善城乡民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预算、划拨、发放等环节进行全程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严格运行程序,确保基金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五要建立部门联动,确保制度间有效衔接。人社、财政、国土、民政、残联、计生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快完善各项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在制度衔接时,应注意两点问题:方便和公平。方便,即衔接过程不应太复杂,应方便操作。公平,即衔接过程不应出现转换保障的不公平现象,应尽可能的满足大部分人的要求。
第2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调研报告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调研报告
XXX部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统筹城乡发展、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的惠民工程。我市在“新农保”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于2011年7月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截止2012年10月,全市居民应保人数为136万人(其中“新农保”应保人数为132.6万人,“城居保”应保人数为3.4万人),已参保129.3万人(其中“新农保”127.3万人,“城居保”2万人),参保率达95%,为32万60周岁以上参保对象发放养老金,发放率达100%。经过努力我市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已从“养儿防老”时代进入到制度养老时代。但跟一些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高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市政协组成课题组深入有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精心组织,形成合力。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它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来抓,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直23个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相应成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态势。
(二)主动作为,增强保障。
各县(市、区)主动作为,基本实现了机构、人员、经费、设施四个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省各级农保经办机构编制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委编办[2010]16号)精神,普遍增加县、乡农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长汀、武平、漳平、永定等县市特事特办,缩短招聘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全市县级“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新增编制45人,新增乡镇“新农保”经办人员133人。同时,确保农保经办工作经费和必要条件,为“新农保”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人、财、物保障。
(三)加强培训,优化服务。
为了提高新增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市农保中心及时组织业务统计和信息系统软件应用、档案管理培训。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一方面选派业务骨干参加省、市举办的业务培训,另一方面对县、乡、村三级经办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培训了一批懂政策会办事的工作人员,真正做到“送政策上门,送服务到家”。
(四)注重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市、区)都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宣传新农保政策。利用户外大型广告牌、宣传栏、横幅标语进行宣传;印制宣传材料、宣传年画、发送短信息;在节假日期间开展咨询活动,摆摊设点、编排文艺节目;通过电视滚动播放相关政策;发挥村干部、党员示范作用,带头参保,利用党员远程教育平台进行政策宣传;各地举办基础养老金发放仪式,让居民感受到实惠;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组织了在线访谈、答记者问及记者追踪等。同时,针对农民疑问多的“家庭联动机制”政策专门在闽西日报、龙岩电视等媒体专栏进行宣传和解释答疑,有效地扩大了影响,为参保缴费奠定了基础。
(五)建立机制,扎实推进。
1.完善政策体系框架,建立激励机制。各县(市、区)在执行中央、省补助政策的基础上,普遍制定了激励机制。武平对特困群体,在新农保政策规定为其代缴不低于50%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基础上,再补贴50%,实现政府全额补贴。上杭、长汀对特困群体再补贴10%,减轻特困群体缴费压力。上杭、永定对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和计生对象中的手术并发症人员,县政府为其代缴100元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2.做好合作金融机构的选择,建立服务机制。根据省政府及省人社厅有关政策规定,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选择“新农保”合作金融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岩新农[2010]
3、5号),各县(市、区)认真贯彻,达到了公平竞争,便民服务的良好效果。据统计,全市 1813个村(居),安装便利服务机具1731台,开通使用率达90%以上。
3.提高居民保险待遇。为提高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今年5月市政府办印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指导意见》(龙政办〔2012〕118号),除厦门外,我市在全省设区市率先全面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待遇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70元,并建立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和丧葬金补助制度。各县(市、区)认真贯彻,除武平、连城正在拟定提高保障标准外,其他县(市、区)都已提高到70元,并建立了相应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和丧葬金补助制度。
(六)强化责任,注重督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把城乡居民保险工作列入年度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绩效管理考核的内容,与各乡(镇)签订责任状。上杭、新罗、长汀、永定还建立了成员单位与乡镇联系挂钩制度,协助乡镇做好工作。此外,各县还制定了不同奖惩措施对这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连城把新农保缴费参保率与年终财政分成挂钩;武平、永定对宣传效果差、措施不得力、工作进展慢参保率不达标的乡(镇)、村责任人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永定、漳平对排位后几位的乡镇,县(市)领导进行约谈,限期整改;长汀将各乡(镇)每天的参保缴费进度编发短信进行通报;新罗将各乡镇的进度制作成红、黄、绿色图标每周进行通报。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人数多、人员分布广,工作极具长期性、复杂性。我市在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养老金待遇偏低。
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以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为标准,除了福利国家其社会保障水平相对比较高外,大多数国家是以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决定的。2011年,我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8234元,参保对象年人均领取养老金840元(每月70元),仅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
(二)宣传不够到位,参保和续保工作有待加强。 许多居民对政策只是一知半解,有的还产生了一些误解误读的情况。比如,实行“家庭联动机制”被许多子女认为自己交的钱是为了让父母领到养老金;年轻时不缴费,等到60岁时直接领取养老金;缴费标准每年只能缴100元等等。同时,对缴费不足15年的补缴政策以及养老金领取的当年仍需缴费的政策也一知半解,直接影响覆盖面和续保率,目前城乡居民还有5%未参保,特别是41%的城镇居民未落实,2011年已参保的居民中,有28%出现断保。
(三)服务工作相对滞后。
随着养老保险的服务对象从城镇向基层和农村延伸,数量众多、分布广泛、流动频繁,且民众对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日趋多层次、人性化,要求相关制度衔接顺畅、相关服务方便快捷等,而我市的管理平台建设与形势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跨区域、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障亟待衔接,基层服务网点还需加快建设,工作人员还需进一步充实,目前一个工作人员要承担3万人的保险任务。
(四)集体补助难度较大。
国发[2009]32号、闽政[2009]26号明确规定,基金筹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要求“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从我市情况看,农村集体经济十分薄弱,村财投入拮据,“空壳村”数量多,比例大,2011年除上杭县集体补助到位205.2万外,其他县(市、区)的集体补助难以落实。
三、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基层机构建设。
新政策能否落实好,关键在于基层对政策的落实情况,为此,必须加强基层落实能力建设。一是统筹县、乡、村保障工作力量,整合各类资源,明确责任目标,按工作量尽量配齐县、乡(镇)、村(社区)的经办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对基层工作人员多进行培训,提高基层经办人员的工作能力;三是增加基层机构经费投入,建议对基本保障经费作制度性安排落实,确保工作正常运行所需。四是解决社区、行政村协理员报酬低(每人每月仅100元补贴)等问题,以保证业务有人经办、有钱经办、有条件经办。
(二)加强宣传引导。
一是要提高宣传的针对性,特别要针对城乡居民情况复杂,入户宣传调查难的特点,在宣传方式、宣传内容、宣传时机、宣传对象上应有所侧重,宣传材料要简明扼要、便于理解,宣传方式要喜闻乐见、通俗易懂,重点要宣传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优惠政策,把政府补贴、补助的账算清楚,让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二是要加大宣传经费投入,保证宣传工作正常开展,对经济较困难的乡镇,各县(市、区)要给予专项宣传经费保障。
(三)建立联动机制。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涉及部门多,联系面广,建立一个长效的联动机制非常重要。建议由人社部门牵头,相关的各部门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做好职能范围的工作,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衔接、联系,定期召开各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会,及时研究处理有关的问题和具体工作,使养老保险工作能高效率、高质量推进。
(四)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一是加快推进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移民搬迁后期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在制度衔接方面,应确保衔接的方便、快捷和注意衔接的公平性,衔接中应避免出现转换保障不公平现象,尽可能地遵重参保人的意愿、满足参保人的要求。二是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信息系统的有效整合,即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纳入社会保障整体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网络系统化管理,使经办更方便快捷、准确率更高,从而有效避免重复参保、重复开户、重复领取待遇等问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确保相关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五)严格坚持自愿参保缴费原则,避免出现强制参保缴费现象。
城乡居民参保的根本原则是自愿参保,但在下达任务时,往往习惯于提出一些指标要求,在执行中为了完成指标有可能造成“强制参保、缴费”现象发生,这不仅违背了施行新政策的初衷,还会给政策的推进实施带来负面影响。不应过于看重“参保率”,一些地方的参保率低可能存在多方面原因,比如外出务工人员多且联系不上、中青年人员相对较多(该类人员参保积极性相对低)等。“参保率”只是一个参考指标,重要的是看群众对新政策的理解程度如何,群众对政策的实施是否积极拥护,有没有意见,参保人员有没有后悔,有没有得到实惠。
(六)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
一是建立和巩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我市现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除上杭外仍处于二元状态,不利于制度的覆盖、保险关系转移、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不相适应。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加快解决好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缴费档次、补助标准、统一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努力提高城乡一体化水平。二是坚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保民生、促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来抓。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对参保人员尤其是特殊群体的补贴标准,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每年按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或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让保障对象更好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市里对各县(市、区)的工作情况和财政补贴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并将考评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城乡居民监督。三是为满足部分具有较高缴费能力群众的需求,建议在原有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加更高缴费档次(如每年可缴2000元或1500元),以适应不同人群的需要,在整体上提高保障水平。
(七)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保基金的监督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社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XXX部门年 月 日
第3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研报告社保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研报告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统筹城乡发展,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的惠民工程。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重心下移的方针,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力保证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稳步实施,使广大群众真正得到了实惠。通过对我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座谈及实地走访调研。调研情况如下:
一、我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镇在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经过各村(社区)干部的共同努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参保人数13244人,应参保人数参保率达98%,待遇享受人数 6236人。
二、我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是领导重视,职责明确。成立了以镇长为领导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是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到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qq、印发宣传资料、挂横幅和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镇干部、村干部进村入户解说政策。不定期举办业务培训会,对业务知识
第4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调研报告(草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调研报告
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自2011年8月16日正式启动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领导,强化宣传,落实责任,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更好地促进和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现对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情况进行调研。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今年以来,我县根据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坚持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政治任务来抓,齐心协力,多措并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全县15个人社所均按照Ⅰ类平台建设标准完成了升级改造,575个行政村全部设立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已为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2610.5万元,发放率100%;全县已参保缴费328497人,累计征缴保费6786.81万元,参保缴费率达96.85%。8月16日,临沂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启动仪式在我县举行。9月19日,省督导组对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给予了充分肯定。我县重点抓了五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抓平台建设,确保工作办实、办好。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成立了高规格的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也都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在全县形成了县政府主导、人社部门主抓、相关部门配合、乡镇(街道)主办、村居(社区)广泛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县政府设立扶持资金100万元,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乡镇(街道)对人社所进行提升改造。各乡镇(街道)足额 1
配齐了工作人员;村级人社服务站聘任了协理员。县财政拿出40万元资金,专门用于乡镇人社所工作人员和村级协理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升了基层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为乡镇人社所配备了车辆和必要办公设备,统一安装了信息系统,实现了县、乡服务网络的畅通,为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抓宣传发动,确保政策进户、入心。通过多种形式,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理解政策。组织干部职工帮群众算好对比帐,消除参保疑虑,调动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在县政府网站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窗口,让广大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自主查询、了解政策法规。在电视台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以先进带后进,以身边人带动身边人,全力营造“以点带面、人人参与、全民参保”的良好局面。
第三、抓机制创新,确保服务快捷、便利。明确了乡镇(街道)人社所和村居人社服务站的工作职责,人社所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窗口服务,将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工作流程等统一制牌上墙,做到标识明显,台账齐全,确保了办事程序透明,工作服务到位。根据县里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分布和经办能力,确定了四家金融机构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发放服务的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各村居安装了金融发放终端(pos机),确保广大居民不出村就能领取养老金。
第四、抓任务落实,确保业务迅速、高效。按照“早谋划、早动手、早推进”的工作思路,精心组织城乡居民养老保发放和征缴工作。一是开展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查摸底工作,为养老金的发放提供了准确的一手数据。二是制定了《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试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开展提供政策依据。三是下发文件,明确工作实施步骤。实行班子成员包村、村干部包户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征缴工作高效推进。四是将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在各村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抓调度考核,确保推进扎实、有效。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各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全县绩效考核体系。明确乡镇(街道)、部门职责,对照工作目标对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全年综合考核。坚持定期调度和现场督导相结合,规范、引导、督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日调度、周通报、月督查,年底考核制度,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看,反映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在推进的过程中一些问题和困难,逐渐成为影响和制约这一重大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的突出问题。
问题一: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为资金筹集机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参保居民缴费。在扣除生产、日常生活、就医就学、建房婚嫁等支出后,居民才能缴纳保费。2010年我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4908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665元,收入不高的状况客观上制约着城乡居民参保。今年共征缴保费6786.81万元,其中,个人缴费5684.11万元,财政补贴1080.3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87%的参保人选择了100元的档次,选择1000元档次及以上的9427人,仅占缴费人数的2.7%。二是集体补助。今年共征缴集体补助132.9
5万元,仅占征缴保费的1.96%,是财政补贴的八分之一,可以看出,集体补助金额偏少,而且集体补助多集中在几个乡镇,这反映出一些乡镇、村居经济相对薄弱,集体收入偏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支出困难,无力兑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
问题二:相关制度衔接不完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老农保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一道,共同构成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的主体框架。这三项制度之间如何衔接转换,特别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如何衔接转换,还需深入研究、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探索提出具体办法。此外,还有一些涉及养老的制度和政策,例如城乡居民低保、农村“五保”、社会优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也要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推进过程中做好衔接工作,以提高社会养老资源利用效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问题三:宣传发动还不到位
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认识不足、宣传不够,仍然当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乡镇、村居干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宣传工作力度不够,造成一些村参保人全选一个缴费档次,而且是最低的缴费档次。部分城乡居民对政策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担心政策变化和参保资金的安全性。年轻适龄参保人觉得养老问题遥远,积极性不高,影响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个别隔阂户、老上访户,因尚未意识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好处,有意阻碍乡镇和村居集体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问题四:政策措施尚不完善
今年是第一年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没
有现成模式,我县已经出台的政策设计还不完善,给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困难。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之间的衔接转移不到位,“老农保”和“新农保”不统一;农村无力缴费的非重症残疾和低保人员的困难群体,因直系亲属未全部参保而执行捆绑措施无法享受基础养老金的老年人;外出务工人员续交保费比较困难,等等。
问题五:平台建设比较薄弱
我县乡镇人社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和村居人社服务者站成立不久,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为:一是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操作不熟练等问题存在。二是村级协理员待遇偏低,且大多兼职,年龄偏大,业务水平偏低,积极性不高。三是各项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承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金融经办机构服务不到位等,这些都制约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对策与建议
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在深入分析上述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发展是解决我国现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关键,大力发展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是推进包括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在内的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根本。当前,一要继续出台落实支持“三农”的政策措施,增加各级财政对“三农”的资金投入。二要用现代工业理念经营农业,增加乡镇财政收入,搞活村集体经济。三要确立强烈的富民意识,把劳务输出作为转移农民、富裕农民的产业来抓。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正常开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源头和动力。
(二)完善制度政策衔接。一是与老农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衔接。按照《关于做好新农保与原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632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合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老农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基金,折算缴费年数,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制定新老农保的制度衔接以及针对经办管理的新农保经办规程、新农保档案管理等相关文件,保证老年农民的既得利益,确保新农保政策顺利实施。二是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积极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沟通交流,探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的新路子。
(三)深化宣传发动工作。一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排除疑虑,切实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关注保障民生的一项重点工程来抓。要深入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各项配套措施,坚定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决心和信心。要加强教育和引导,增强乡镇、村居干部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二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为宣传,努力扩大参保面,提高参保率。要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纳入每年的工作计划,乡镇、村居要以受益参保人现身说法、文艺演出等城乡居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让多缴多得的观念深入人心,解除思想顾虑。通过评选“孝亲敬老之星”、“好儿媳”等活动,倡导家庭伦理美德,引导城乡居民参保。三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创新工作方式,组织和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保。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村居干部率先参保、党员及其家属率先参保、村民组长和村协理员率先参保”。要研究做好隔阂户、老上访户工作,引导他们加入到参保人行列,解决养老后顾之忧。
(四)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一要尽快研究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转移办法。打通各个接口,畅通有关政策之间的衔接。二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制度建设。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联网计算机管理制度,强化系统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管理和运用的稳定、顺畅、安全运行。三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顺工作程序。
(五)切实加强基础建设。一要健全各级经办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执行力,特别是要加强村居协理员队伍建设;在业务学习上,县、乡镇每年要举办培训班,同时开展先进集体(乡镇、村居)和优秀协理员表彰活动。社保经办机构要组织调试升级相关系统软件,规范管理好台帐档案,高效、高质量地整体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二要建立各级目标管理考核和督查制度。要将县、乡镇、村居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同时监督补贴资金到位情况。三要建立快捷准确的信息反馈机制。续保缴费期间未缴纳个人保费的参保人名单应及时反馈,便于协理员掌握情况及时催缴。四要提升金融经办机构服务水平。代办银行网点要改善服务态度,并在集中缴费期间开辟专门窗口,方便群众缴费。提升为新增领保人开户效率,简化制作卡折程序,确保新增领保人能及时领取养老金。四要建立基金保值增值及管理办法。通过合法渠道,促进基金保值增值。定期审计,强化监管,并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基金运行的安全性。
第5篇:某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研报告
XX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研报告
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自2010年10月1日正式启动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领导,强化宣传,落实责任,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更好地促进和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现对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情况进行调研。
一、基本情况
XX县位于江西省东南端,居赣、闽、粤三省交界处。南北长78公里,东西宽61公里,总面积2311.38平方公里,全县辖15个乡镇,共有6个居委会,173个行政村,总人口31.71万人,其中农村人口26.5万,占总人口数的83.6%。至6月24日止,我县16-59周岁续保人数为86747人,新增参保人数2386人,收缴保费943.45万元,对6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条件的29242人发放了基础养老金,发放资金834.4865万元。合计参保人数为115989人,完成全年民生指标任务152323人的76.15%。
二、政策落实
抓宣传发动,确保政策进户、入心。通过多种形式,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理解政策。组织干部职工帮群众算好对比帐,消除参保疑虑,调动群众参保的积极性。以“三送”工作为载体,“三送”工作队员在进行“三送”工作的同时,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政策宣传,使广大居民足不出户,就能了解政策法规。在电视台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以先进带后进,以身边人带动身边人,全力营造“以点带面、人人参与、全民参保”的良好局面。
抓任务落实,确保业务迅速、高效。按照“早谋划、早动手、早推进”的工作思路,精心组织城乡居民养老保发放和征缴工作。一是开展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查摸底工作,为养老金的发放提供了准确的一手数据。二是制定了《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试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开展提供政策依据。三是下发文件,明确工作实施步骤。实行班子成员包村、村干部包户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征缴工作高效推进。四是将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在各村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抓调度考核,确保推进扎实、有效。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各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全县绩效考核体系。明确乡(镇)、部门职责,对照工作目标对乡(镇)及相关部门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全年综合考核。坚持定期调度和现场督导相结合,规范、引导、督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日调度、周通报、月督查,年底考核制度,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财政保障
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55元,政府对参保缴费居民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4元、县财政补贴6元)。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档次多补贴5元,最高不超过75元。2010年
新农保 国家补贴XX万 2011年
新农保 国家补贴XX万 省补贴XX万 县补贴XX万 城居保 国家补贴XX万 2012年
新农保 国家补贴XX万 城居保 国家补贴XX万
四、经办能力建设
抓平台建设,确保工作办实、办好。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成立了高规格的领导小组,各乡(镇)也都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在全县形成了县政府主导、人保部门主抓、相关部门配合、乡(镇)主办、村(居)委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为切实提高经办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办公和服务设施,我局于3月初给15个乡(镇)统一配臵了电脑、打印复印一体机、存折打印机、档案柜等设备,进一步改善了乡(镇)劳保所的办公条件,提高了他们的办事效率;5月中上旬,认真落实全省“金保工程”视频会议精神,为各乡(镇)发放省里配备的瘦客户端电脑、打印机、路由器等设备,统一安装了信息系统,实现了省、市县、乡服务网络的畅通,为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抓机制创新,确保服务快捷、便利。明确了乡镇劳保所和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劳保所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窗口服务,将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工作流程等统一制牌上墙,做到标识明显,台账齐全,确保了办事程序透明,工作服务到位。根据县里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分布和经办能力,确定了两家金融机构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发放服务的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各村(居)委会安装了金融发放终端(pos机),并要求各乡(镇)每个村配备新农保代办员,方便村民足不出村领取养老金和参保缴费。
五、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尽管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看,反映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在推进的过程中一些问题和困难,逐渐成为影响和制约这一重大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的突出问题。
问题一:相关制度衔接不完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老农保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一道,共同构成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的主体框架。这三项制度之间如何衔接转换,特别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如何衔接转换,还需深入研究、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探索提出具体办法。此外,还有一些涉及养老的制度和政策,例如城乡居民低保、农村“五保”、社会优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也要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推进过程中做好衔接工作,以提高社会养老资源利用效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权益。问题二:宣传发动还不到位
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认识不足、宣传不够,仍然当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乡镇、村居干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宣传工作力度不够,造成一些村参保人全选一个缴费档次,而且是最低的缴费档次。部分城乡居民对政策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担心政策变化和参保资金的安全性。年轻适龄参保人觉得养老问题遥远,积极性不高,影响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个别隔阂户、老上访户,因尚未意识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好处,有意阻碍乡镇和村居集体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问题三:平台建设比较薄弱
我县乡(镇)劳动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和村(居)委会服务站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为:一是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经验不足、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操作不熟练等问题存在。二是村级协理员待遇偏低,且大多兼职,年龄偏大,业务水平偏低,积极性不高。三是各项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承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金融经办机构服务不到位等,这些都制约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问题四:县级农保经办机构人员不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惠及广大群众,由于参保人数多、信息量大,致使工作压力增大,工作人员每天都超负荷工作。目前县农保局在空编五名的情况下,聘用了临时人员和大学见习生共七人,但临时人员难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6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调研报告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调研报告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调研报告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统筹城乡发展、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的惠民工程。县人社局高度重视,制定下发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重心下移的方针,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力保证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稳步实施,使广大群众真正得到了实惠。
一、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xxxx年7月,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级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近三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经过各级经办人员的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xxxx3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参保129054人,已参保128810人,参保率达99.8﹪。参保缴费人数98489人,保费收缴1244余万元,待遇享受人数30321人,全年累计发放养老金2305.07万元,做到养老金按月足额发放,发放率达100﹪,基金结存4815万元,全面完成了市、县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了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
二、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是领导重视,职责明确。自从我县试点工作启动后,成立了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个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形成上下对应、协调一致的领导机构,为城乡养老保险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同时,强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细化分工,各个岗位严格按照岗位分工,环环相扣,确保工作有序运行。
二是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到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印发宣传资料(每户一张)、挂横幅和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解释城乡养老保险政策,乡干部、村干部、城乡居保工作人员进村逐户解说政策,增强群众对政策的了解和认知,有效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同时,不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对本县所有经办工作人员和乡村干部进行集中培训,对业务模糊的地方由县农保所工作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和政策解答,有效提高了业务水平。
三是创新观念,大力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参保缴费。在外出务工人员缴纳保险费不方便的情况下,将村干部的银行卡号通过手机信息发给外出务工者,督促其将养老保险费汇入其卡账号,代其缴纳保险费,待外出人员回家时,再将收费凭证交给其本人。
四是确保导入系统的参保人员的保费与实际一致。根据各个行政村到邮局的缴费收据,计算出每个行政村的缴费金额,在把参保信息导入系统时候,注意信息上的总额是否与本行政村的缴费金额一致,做到不漏一人的信息,也决不多一人的信息。
五是责任落实到位,信息数据采集及校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质量要求高,该所明确专人负责,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同时严格落实考核制度,把信息数据采集工作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严格奖惩。
三、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工作人员不足,办事效率不高。随着扩面工作的开展,新增参保的城乡居民会越来越多,面对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待遇计算、档案管理、养老金资格认证等业务的办理,如此庞大的工作量,仅靠目前城乡居保工作人员及村级代办员去完成,已远远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求,这必将成为严重影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
(二)办公设施不齐全,基层网络不健全,成为扩面的不利因素。目前,对参保人员信息录入所需的自动化办公电脑及各类表、单、帐、卡、册等的存放和以后参保人员的管理缺乏详细的考虑,显得相对滞后。加之系统设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系统功能设置与实际操作应用不配套,有些功能设计本身存在缺陷,这一切已成为迅速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不利因素。
(三)是政策不完善,操作性不强。一是规定统一基础养老金缺乏激励机制,不符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不利于调动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二是是特困户、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保缴费有困难;三是在外打工的城乡居民买了保险的现还不能转回;由此应考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四)对城乡养老保险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乡镇部门觉得平时工作千头万绪,没有能及时统筹协调城乡保险工作,部分乡镇没有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当作重点工作来抓。
(五)与其它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有待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何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是一个迫在眉睫需解决的问题,比如某人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因户籍、职业发生变动,又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则需要两个制度能很好进行衔接,但是按目前制度规定,其原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只能暂时封存,其原缴费还不能转移到新参保缴费的个人账户上,如此该类人员心有疑虑。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保障立体化、多样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比如说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如何实现与这些政策制度的有效衔接,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配套政策需迅速跟进。
三、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办事效率。随着扩面工作的全面开展,参保人数越来越多,推进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应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按照“工作场地、制度、人员、机构、经费”六个到位要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工作重心要下移,将社会保险工作平台延伸到乡镇,健全县、乡(镇)、社区城乡居民社保服务网络。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农保经办工作人员,乡镇应在劳动保障中心确定专职人员,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二)应加大经费投入,扩大办公场所,配备电脑、档案柜等必须的办公设备。完善城乡居民社保信息管理系统,增强其实用性和操作性,使其降低业务运行成本和风险,实现县乡联网,业务网上运作,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实现城乡居民社保业务管理的规范化、网络化、系统化。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保队伍的业务培训,特别是要加强政策知识、微机操作应用、财务和基金管理等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社保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起一支业务精、素质高,能适应城乡居民社保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为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三)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一是加快推进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移民搬迁后期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在制度衔接方面,应确保衔接的方便、快捷和注意衔接的公平性,衔接中应避免出现转换保障不公平现象,尽可能地遵重参保人的意愿、满足参保人的要求。二是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信息系统的有效整合,即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纳入社会保障整体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网络系统化管理,使经办更方便快捷、准确率更高,从而有效避免重复参保、重复开户、重复领取待遇等问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确保相关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四)加强基层机构建设。新政策能否落实好,关键在于基层对政策的落实情况,为此,必须加强基层落实能力建设。一是统筹县、乡、村保障工作力量,整合各类资源,明确责任目标,按工作量尽量配齐县、乡(镇)、村(社区)的经办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对基层工作人员多进行培训,提高基层经办人员的工作能力;三是增加基层机构经费投入,建议对基本保障经费作制度性安排落实,确保工作正常运行所需。四是解决社区、行政村协理员报酬低等问题,以保证业务有人经办、有钱经办、有条件经办。
第7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旌阳镇全面开展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近期,旌阳镇各个村居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9月23日镇召开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调度会后,各村居进行了全方位的宣传发动,主动上门入户进行政策宣讲,确保在10月25日前完成全镇4万多人的入户调查、数据录入和信息比对工作。
“以后我们也能像城里人一样领取养老金了,老了也有保障了。”在板桥村一位前来缴费的老人喜气洋洋的说道:“国家政策就是好啊!”
为做好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旌阳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第一负责人的领导小组,并从镇抽调73名干部至各个村居协助开展工作。所有干部国庆长假不休息,抓住外出务工人员返乡高峰进行政策宣讲。同时发放了15000份宣传材料,把新农保的政策原则、目标任务、个人缴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待遇享受等政策规定发放到各村、各户。镇村工作人员以村居为单位填写入户调查表,为参保人员复印证明材料、登记身份、建立个人档案,确保10月25前完成信息登记,11月1日前完成全镇所有60周岁及以上老人基本养老金的发放。目前,全镇的入户登记工作已完成百分之九十五。
第8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关于实施《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办〔2010〕112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以下称《办法》),现对《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户籍关系在本市的下列人员,可按《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 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本市满三年的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镇居民,可按《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应当参加或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办法》覆盖的范围。
二、参保手续的办理
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该机构指定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所(站)提交本人参保申请及身份证和户口簿,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代扣养老保险费协议。具体参保缴费手续和流程,可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养老保险缴费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应在申请参保当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月或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4至12月。
(三)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参保后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上的,不得一次性补缴。
(四)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需要跨年度变更缴费档次的,应向参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所(站)提出申请。
(五)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人员,本人可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也可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一次性趸缴标准为: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趸缴的缴费基数记录在趸缴当年,趸缴年限同已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耕地保护补贴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按《办法》规定参保时,可利用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本人补足。本人已足额缴费的,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据或养老金领取凭证,每年度向本人耕地保护补贴开户农商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支取本人当年耕地保护补贴。
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有余额的,余额部分可用于缴纳本人下一年度养老保险费,也可用于资助家庭内其他成员参保缴费。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申请支取本人当年耕地保护补贴的具体审核程序,按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五、政府补贴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参保缴费累计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在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养老金基础上,政府按月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补
贴标准为省政府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后,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居民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补缴时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四)年满60周岁以后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农村居民,本人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的,继续缴费期间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本人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的,趸缴部分不享受《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个人账户管理
(一)按《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人参保缴费所选择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四川省每年公布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七、养老保险待遇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人员,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办法》附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是指: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比值。其中平均比值的计算方式见附件。
(三)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养老金,同时再按省政府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发给养老金补贴。
(四)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且不愿继续缴费或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已按市政府令第135号和152号规定,参加我市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其养老金标准不变,今后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参加养老金调整。
(六)曾服过兵役的人员,军龄每满一年,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本人基础养老金 1%(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七)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人员,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本人基础养老金 5%(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八)基础养老金、增发养老金从统筹资金中列支,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列支。
(九)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时,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为其计算养老金,并从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发给。
(十)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等其他养老待遇的,本人自愿申请保留其中一份,重复领取的养老金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退还本人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十一)领取养老金人员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核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十二)领取养老金人员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十三)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其养老金待遇按国家及省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接
(一)参保人员按《办法》规定参保后,在本市区(市)县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向转入地经办机构转移该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资料;转入地经办机构应根据转出地经办机构转移的参保信息资料,为该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申请将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记录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申请将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按附件2办法换算,换算后的缴费月数和缴费基数分别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年度缴费月数和缴费基数。
(四)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按以下标准支付相关待遇:
(一)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耕地保护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按死亡当月本人领取养老金标准(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丧葬补贴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将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耕地保护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国家、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参保人员出国或到港、澳、台湾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部分(含耕地保护补贴,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农村居民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对已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未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本《通知》第八条规定,将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将其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十、其他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平均比值的计算方式
(A1×B1+A2×B2+A3×B3+„An×Bn)÷(B1+B2+B3+„Bn)
A=月缴费档次;B=缴费月数。
附件2:
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的换算方式
(一)相同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相同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相同年度城镇个体参保人员最低缴费金额×城乡居民相同年度实际缴费年限。
(二)相同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相同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相同年度城镇个体参保人员最低缴费金额×城乡居民相同年度缴费基数。
注:按上述办法换算后缴费年限一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12个月。
第9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14-01-17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100元档次,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三部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需要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二)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60元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依法继承。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这一点,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四、办理程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符合要求的城乡参保居民,可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五、转移接续: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六、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有关政策的衔接:
(一)与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101号)明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不能抵顶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的政府补贴。
(二)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衔接。现阶段,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与优抚制度衔接。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已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七、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的衔接
2012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利用同一制度平台,建立同一个人账户。
(一)新征土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在新征土地过程中,被征地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通过参保得到相应保障。实行调地安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被列为保险对象。
(二)保险金筹集
1、政府补贴。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社保专户,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政府补贴在征地被批准后3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落实到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
2、个人和集体缴费。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每次征地时,个人和集体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以弥补因为失去土地对基本生活的影响,体现个人和集体的养老保险责任。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缴费,多缴多得。
(三)个人账户管理。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被征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批复文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数的计算。
(四)待遇支付。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五)做好制度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原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缴费、补贴等基本政策可以继续实施,但要逐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操作系统中,有个人账户的,要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信息和资金合并,按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标准计息和支付。对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发布前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已存入社保专户但还没有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各地参照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险方案并将资金全部落实到个人账户。各地对原来发放的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生活补贴应予以保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政策
为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广大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我省从2009年起试点新农保制度,并于2011年底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参保居民可享受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等。
(一)补贴范围。一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可适当提前领取年龄)可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补贴标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申请程序。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居)委会审核后上报乡镇事务所。经乡镇事务所审核、县级社保机构复核,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缴费补贴实行即缴即补,不需要单独申请。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需要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申请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全部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如何计算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新农保的缴费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新农保实施时,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年满60周岁为界限,60周岁以上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请问一次性交费的个人账户金额有利息吗,是多少?
您好!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计息,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谢谢您的参与!
第10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一:政府主办,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相结合。
二:凡满十六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户籍人口,都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一档100*15年=1950(个人帐户)/139=14.1(每月帐户所得)+55(基数)=69.1元 第五档500*15年=8250(个人帐户)/139=60(每月帐户所得)+55(基数)=115元
第五档比第一档15年多缴费6000元,15年后比第一档每个月多收养老金46元,需130.43个月(10.83年)才能收回六千元成本。
第11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讲话
***同志
在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2011年9月5日)
同志们:
这次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是县委、县政府确定召开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全县上下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迅速行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扎实推进,把这项利民、惠民的实事组织好、实施好、落实好。刚才,**同志宣读了《**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县人社局等单位作了表态发言,目标明确,措施有力,针对性很强,希望大家认真学习。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老有所养”的目标和“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央和省、市、县不断加大民生投入,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2009年8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今年国家又决定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温家宝总理要求同步推进两项工作,提出年内覆盖面达到60%,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基本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市政府决
(二)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选择。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当前,受工业化、城市化的影响,大批农村青壮年向城镇转移,导致农村人口出现迁移性的结构失衡。且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深入实施,越来越多的城乡家庭呈现上养四位老人、下养一个孩子,即所谓的“四二一”结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倒三角形”结构。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功能严重弱化,年轻人的赡养压力加大,城乡居民养老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因此,建立统筹兼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我县而言,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就是解决了广大城乡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就是更好地落实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三)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高度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并一直致力于健全和完善覆盖全民、惠泽百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先后启动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城镇低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多项“惠民工程”,通过制度的推行和完善,有效地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公平,促进了经济发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当前,全县仍有12.6万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处于养老保障的“中空地带”。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60周岁以上的老人在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的情况下,本人不用缴费,每月就可领到55元基础养老金,大大缓解其基本生活开支压力。其他不到60周岁的居民
-3个人受益看,有三笔账可算:第一笔就是60周岁以上老人的基础养老金账。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缴费,在其符合参保条件子女全部参保的情况下,作为“直接受益人”,可以按月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按目前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标准,每年可拿到660元。不要小看这660块钱,在农村有很大一部分子女一年根本给不了父母每人每年660块钱,从一定程度上说,靠“子女养老”不如靠“制度养老”。对于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还将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第二笔就是财政补贴账。对居民参保缴费各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的补贴,缴费即补,不缴不补,全部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这30元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所以请广大群众放心参保,政府的承诺一定兑现。第三笔就是个人缴费与领取养老金的对比账。按每年200元缴费标准计算,连续15年缴费总额3000元,60周岁后每年就可领取近千元养老金,按人均寿命75岁计算,连续领取15年,可领到养老金约1.5万元,寿命越长领的越多,缴的越多领的越多。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包括各级还将不断调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个人缴费与养老回报方面,是任何商业保险都无法比拟的。二要“简”。我们的宣传资料、标语、口号,在文字上都要简单明了、通俗易懂,让老百姓一看就懂、一听就明,尽量少用专业术语和生僻词汇。三要“活”。要以灵活多样、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发放宣传资料,并向社会公开咨询电话;新闻、广电、通信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宣传标语、开辟专栏、现身说法等形式,把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
-5虑,抓住机遇,抓紧参保登记缴费,多缴多得。二要摸清参保居民底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覆盖范围和对象上,实行“广覆盖”、“全覆盖”,凡是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保。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做好居民户籍、家庭情况及个人信息的登记工作,力争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三要做好个人保费征缴。要通过重点突破、由易到难的工作方法,以60周岁以上人口的居民家庭和40周岁以上人口为突破口,充分发挥村(居)干部、党员的作用,带动其他人员积极参保。各乡镇经办机构要把好审核汇总关,确保养老保险征缴工作户清、人清、账清;各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逐人逐户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把存折发到参保人手中,确保8月30日前进行首次待遇发放。四要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级财政投入都很大。初步统计,我县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有????万人,共需各级财政补贴???万元,其中上级负担????万元,我县承担???万元。我们宁可压缩其他方面的开支,也要挤出钱来,把这件惠及全县群众的好事办好、办实,这是县、乡、村三级干部特别是县委、县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具体体现,要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放心参保、踊跃参保。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配套资金筹措、拨付办法,及时落实配套补贴资金,同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使上级补助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工作顺利运行。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在政府补贴、个人缴费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和动员有实力的企业和村
-7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老人在经济上有了一定保障,作为子女,在经济负担减轻的情况下,理应更好地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希望广大中青年能够一如既往的善待、关怀自己的父母老人,把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继续发扬光大。三要抓好待遇落实,确保参保居民真正得到实惠。我县统一要求于8月30日前进行首次待遇发放,财政部门要高度负责,积极筹措资金,及时将6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有的基础养老金和参保群众每年30元的财政补贴拨付到位,确保群众养老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真正将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让百姓尝到甜头、得到实惠、踊跃参保。
四是要牢牢抓住基金管理这个重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参保群众安度晚年的“养命钱”,是养老保险的“生命线”,必须把基金安全摆在首要位置,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一要提高防范意识。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基金纪律是“高压线”的意识,自觉执行各项基金法规政策,将基金监管始终贯穿“收、支、管”的全过程,持续不断地开展基金安全警示教育,常抓不懈,警钟常鸣。二要健全监管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监督检查,按照“筹钱不管钱,管钱不用钱,用钱不见钱”的要求,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保险基金全额、公平、有效地用在参保群众身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
-9险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健康运行
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突击性任务,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做好打大仗、打硬仗的思想准备,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协同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圆满完成。
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里专门成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工作。会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也要抓紧成立相应机构和工作班子,抽调精干力量,选配好各村(居)人社协理员,组建高效的工作队伍,保证组织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同时要尽快落实专门的办公场所,添置必备的办公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尽快启动各项基础工作。各级各部门务必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所有工作任务只能提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拖延。各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作为本辖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亲自过问、靠前指挥,分管同志要具体负责、靠上工作,村“两委”要迅速行动、全面铺开,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二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单位,业务性很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既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心
-11迟缓,导致居民参保缴费延误,影响居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由此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志们,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意义重大、惠及当下、泽被长远,领导关心、群众期盼、社会关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怀着感情、带着责任,同心协力、全力以赴,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健康有序运行,为城乡居民谋利、为全县人民造福,为建设鲁南经济文化强县、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12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十二月起年满60岁以上城乡居民可按月领
取养老金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的一种普惠式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对象
具有我县户口(不分农业、非农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县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省、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三)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四)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
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国家补贴)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龄在45岁至59岁,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群众,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年龄在45岁以下,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13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改报告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改报告
2017年城居保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以及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下,我区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顺利,广大城乡居民得到了实惠,真正解决我们区居民“老有所养”的基本问题,逐步形成社会养老的新观念,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很多存在问题,对于存在问题,我们作如下整改。
(一)继续深化对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是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是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迫切需要,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将发挥巨大作用,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二)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
1、抓好突击月活动,促进工作常规化。根据农民工返乡和全区中心工作安排的情况,掀起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高潮,促进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常规化。
2、突出工作重点,要确保已参保缴费人员继续参保,要争取已领取待遇人员的子女、45岁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五保、低保对象、干部职工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属参保缴费。
3、强化优质服务,继续采取上门服务的办法,上门宣传发动、上门办理申请登记、上门收取保费、上门发放存折。
(三)加大力度,抓好政策宣传
要针对不同人员的实际,统一宣传口径,找准宣传突破点,用通俗的语言、图画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搞好全方位的宣传。要通过宣传,使群众知晓政策,消除误区,踊跃参保。做到宣传形式灵活多样、宣传内容通俗易懂、宣传典型示范带动。
(五)规范管理,提升服务
要统一经办规程,规范经办服务行为;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票据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审核上报、帐户管理、存折发放、会计统计、档案管理等经办环节必须严格按要求和规范操作。
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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