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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讲话稿

作者:szfield61 | 发布时间:2022-01-11 12:06:1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旌阳镇全面开展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近期,旌阳镇各个村居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9月23日镇召开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调度会后,各村居进行了全方位的宣传发动,主动上门入户进行政策宣讲,确保在10月25日前完成全镇4万多人的入户调查、数据录入和信息比对工作。

“以后我们也能像城里人一样领取养老金了,老了也有保障了。”在板桥村一位前来缴费的老人喜气洋洋的说道:“国家政策就是好啊!”

为做好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旌阳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第一负责人的领导小组,并从镇抽调73名干部至各个村居协助开展工作。所有干部国庆长假不休息,抓住外出务工人员返乡高峰进行政策宣讲。同时发放了15000份宣传材料,把新农保的政策原则、目标任务、个人缴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待遇享受等政策规定发放到各村、各户。镇村工作人员以村居为单位填写入户调查表,为参保人员复印证明材料、登记身份、建立个人档案,确保10月25前完成信息登记,11月1日前完成全镇所有60周岁及以上老人基本养老金的发放。目前,全镇的入户登记工作已完成百分之九十五。

第2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关于实施《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办〔2010〕112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以下称《办法》),现对《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户籍关系在本市的下列人员,可按《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 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本市满三年的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镇居民,可按《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应当参加或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办法》覆盖的范围。

二、参保手续的办理

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该机构指定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所(站)提交本人参保申请及身份证和户口簿,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代扣养老保险费协议。具体参保缴费手续和流程,可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养老保险缴费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应在申请参保当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月或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4至12月。

(三)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参保后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上的,不得一次性补缴。

(四)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需要跨年度变更缴费档次的,应向参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所(站)提出申请。

(五)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人员,本人可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也可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一次性趸缴标准为: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趸缴的缴费基数记录在趸缴当年,趸缴年限同已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耕地保护补贴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按《办法》规定参保时,可利用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本人补足。本人已足额缴费的,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据或养老金领取凭证,每年度向本人耕地保护补贴开户农商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支取本人当年耕地保护补贴。

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有余额的,余额部分可用于缴纳本人下一年度养老保险费,也可用于资助家庭内其他成员参保缴费。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申请支取本人当年耕地保护补贴的具体审核程序,按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五、政府补贴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参保缴费累计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在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养老金基础上,政府按月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补

贴标准为省政府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后,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居民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补缴时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四)年满60周岁以后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农村居民,本人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的,继续缴费期间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本人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的,趸缴部分不享受《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个人账户管理

(一)按《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人参保缴费所选择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四川省每年公布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并登记一次利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七、养老保险待遇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人员,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办法》附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是指: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比值。其中平均比值的计算方式见附件。

(三)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及以上年限的,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养老金,同时再按省政府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发给养老金补贴。

(四)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且不愿继续缴费或趸缴至满15年(180个月)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已按市政府令第135号和152号规定,参加我市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其养老金标准不变,今后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参加养老金调整。

(六)曾服过兵役的人员,军龄每满一年,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本人基础养老金 1%(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七)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人员,按《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本人基础养老金 5%(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八)基础养老金、增发养老金从统筹资金中列支,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列支。

(九)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时,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为其计算养老金,并从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发给。

(十)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等其他养老待遇的,本人自愿申请保留其中一份,重复领取的养老金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退还本人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十一)领取养老金人员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核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十二)领取养老金人员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十三)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其养老金待遇按国家及省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接

(一)参保人员按《办法》规定参保后,在本市区(市)县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向转入地经办机构转移该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资料;转入地经办机构应根据转出地经办机构转移的参保信息资料,为该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申请将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记录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申请将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按附件2办法换算,换算后的缴费月数和缴费基数分别记录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年度缴费月数和缴费基数。

(四)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按以下标准支付相关待遇:

(一)个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耕地保护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按死亡当月本人领取养老金标准(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丧葬补贴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将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耕地保护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国家、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参保人员出国或到港、澳、台湾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部分(含耕地保护补贴,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农村居民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对已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养老金补贴)后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未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本《通知》第八条规定,将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将其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不含《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十、其他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平均比值的计算方式

(A1×B1+A2×B2+A3×B3+„An×Bn)÷(B1+B2+B3+„Bn)

A=月缴费档次;B=缴费月数。

附件2:

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的换算方式

(一)相同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相同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相同年度城镇个体参保人员最低缴费金额×城乡居民相同年度实际缴费年限。

(二)相同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相同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相同年度城镇个体参保人员最低缴费金额×城乡居民相同年度缴费基数。

注:按上述办法换算后缴费年限一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12个月。

第3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14-01-17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100元档次,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三部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需要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二)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60元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依法继承。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这一点,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四、办理程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符合要求的城乡参保居民,可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五、转移接续: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六、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有关政策的衔接:

(一)与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101号)明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不能抵顶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的政府补贴。

(二)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衔接。现阶段,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与优抚制度衔接。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已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七、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的衔接

2012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利用同一制度平台,建立同一个人账户。

(一)新征土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在新征土地过程中,被征地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通过参保得到相应保障。实行调地安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被列为保险对象。

(二)保险金筹集

1、政府补贴。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社保专户,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政府补贴在征地被批准后3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落实到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

2、个人和集体缴费。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每次征地时,个人和集体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以弥补因为失去土地对基本生活的影响,体现个人和集体的养老保险责任。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缴费,多缴多得。

(三)个人账户管理。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被征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批复文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数的计算。

(四)待遇支付。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五)做好制度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原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缴费、补贴等基本政策可以继续实施,但要逐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操作系统中,有个人账户的,要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信息和资金合并,按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标准计息和支付。对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发布前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已存入社保专户但还没有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各地参照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险方案并将资金全部落实到个人账户。各地对原来发放的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生活补贴应予以保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政策

为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广大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我省从2009年起试点新农保制度,并于2011年底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参保居民可享受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等。

(一)补贴范围。一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可适当提前领取年龄)可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补贴标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申请程序。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居)委会审核后上报乡镇事务所。经乡镇事务所审核、县级社保机构复核,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缴费补贴实行即缴即补,不需要单独申请。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需要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申请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全部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如何计算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新农保的缴费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新农保实施时,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年满60周岁为界限,60周岁以上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请问一次性交费的个人账户金额有利息吗,是多少?

您好!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计息,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谢谢您的参与!

第4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一:政府主办,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相结合。

二:凡满十六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户籍人口,都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一档100*15年=1950(个人帐户)/139=14.1(每月帐户所得)+55(基数)=69.1元 第五档500*15年=8250(个人帐户)/139=60(每月帐户所得)+55(基数)=115元

第五档比第一档15年多缴费6000元,15年后比第一档每个月多收养老金46元,需130.43个月(10.83年)才能收回六千元成本。

第5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十二月起年满60岁以上城乡居民可按月领

取养老金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的一种普惠式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对象

具有我县户口(不分农业、非农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县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省、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三)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四)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

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国家补贴)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龄在45岁至59岁,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群众,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年龄在45岁以下,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6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讲话

***同志

在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2011年9月5日)

同志们:

这次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是县委、县政府确定召开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全县上下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迅速行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扎实推进,把这项利民、惠民的实事组织好、实施好、落实好。刚才,**同志宣读了《**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县人社局等单位作了表态发言,目标明确,措施有力,针对性很强,希望大家认真学习。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老有所养”的目标和“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央和省、市、县不断加大民生投入,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2009年8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今年国家又决定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温家宝总理要求同步推进两项工作,提出年内覆盖面达到60%,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基本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市政府决

(二)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选择。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当前,受工业化、城市化的影响,大批农村青壮年向城镇转移,导致农村人口出现迁移性的结构失衡。且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深入实施,越来越多的城乡家庭呈现上养四位老人、下养一个孩子,即所谓的“四二一”结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倒三角形”结构。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功能严重弱化,年轻人的赡养压力加大,城乡居民养老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因此,建立统筹兼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我县而言,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就是解决了广大城乡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就是更好地落实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三)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高度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并一直致力于健全和完善覆盖全民、惠泽百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先后启动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城镇低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多项“惠民工程”,通过制度的推行和完善,有效地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公平,促进了经济发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当前,全县仍有12.6万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处于养老保障的“中空地带”。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60周岁以上的老人在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的情况下,本人不用缴费,每月就可领到55元基础养老金,大大缓解其基本生活开支压力。其他不到60周岁的居民

-3个人受益看,有三笔账可算:第一笔就是60周岁以上老人的基础养老金账。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缴费,在其符合参保条件子女全部参保的情况下,作为“直接受益人”,可以按月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按目前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标准,每年可拿到660元。不要小看这660块钱,在农村有很大一部分子女一年根本给不了父母每人每年660块钱,从一定程度上说,靠“子女养老”不如靠“制度养老”。对于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还将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第二笔就是财政补贴账。对居民参保缴费各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的补贴,缴费即补,不缴不补,全部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这30元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所以请广大群众放心参保,政府的承诺一定兑现。第三笔就是个人缴费与领取养老金的对比账。按每年200元缴费标准计算,连续15年缴费总额3000元,60周岁后每年就可领取近千元养老金,按人均寿命75岁计算,连续领取15年,可领到养老金约1.5万元,寿命越长领的越多,缴的越多领的越多。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包括各级还将不断调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个人缴费与养老回报方面,是任何商业保险都无法比拟的。二要“简”。我们的宣传资料、标语、口号,在文字上都要简单明了、通俗易懂,让老百姓一看就懂、一听就明,尽量少用专业术语和生僻词汇。三要“活”。要以灵活多样、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发放宣传资料,并向社会公开咨询电话;新闻、广电、通信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宣传标语、开辟专栏、现身说法等形式,把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

-5虑,抓住机遇,抓紧参保登记缴费,多缴多得。二要摸清参保居民底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覆盖范围和对象上,实行“广覆盖”、“全覆盖”,凡是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保。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做好居民户籍、家庭情况及个人信息的登记工作,力争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三要做好个人保费征缴。要通过重点突破、由易到难的工作方法,以60周岁以上人口的居民家庭和40周岁以上人口为突破口,充分发挥村(居)干部、党员的作用,带动其他人员积极参保。各乡镇经办机构要把好审核汇总关,确保养老保险征缴工作户清、人清、账清;各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逐人逐户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把存折发到参保人手中,确保8月30日前进行首次待遇发放。四要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级财政投入都很大。初步统计,我县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有????万人,共需各级财政补贴???万元,其中上级负担????万元,我县承担???万元。我们宁可压缩其他方面的开支,也要挤出钱来,把这件惠及全县群众的好事办好、办实,这是县、乡、村三级干部特别是县委、县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具体体现,要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放心参保、踊跃参保。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配套资金筹措、拨付办法,及时落实配套补贴资金,同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使上级补助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工作顺利运行。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在政府补贴、个人缴费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和动员有实力的企业和村

-7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老人在经济上有了一定保障,作为子女,在经济负担减轻的情况下,理应更好地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希望广大中青年能够一如既往的善待、关怀自己的父母老人,把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继续发扬光大。三要抓好待遇落实,确保参保居民真正得到实惠。我县统一要求于8月30日前进行首次待遇发放,财政部门要高度负责,积极筹措资金,及时将6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有的基础养老金和参保群众每年30元的财政补贴拨付到位,确保群众养老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真正将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让百姓尝到甜头、得到实惠、踊跃参保。

四是要牢牢抓住基金管理这个重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参保群众安度晚年的“养命钱”,是养老保险的“生命线”,必须把基金安全摆在首要位置,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一要提高防范意识。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基金纪律是“高压线”的意识,自觉执行各项基金法规政策,将基金监管始终贯穿“收、支、管”的全过程,持续不断地开展基金安全警示教育,常抓不懈,警钟常鸣。二要健全监管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监督检查,按照“筹钱不管钱,管钱不用钱,用钱不见钱”的要求,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保险基金全额、公平、有效地用在参保群众身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

-9险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健康运行

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突击性任务,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做好打大仗、打硬仗的思想准备,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协同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圆满完成。

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里专门成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工作。会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也要抓紧成立相应机构和工作班子,抽调精干力量,选配好各村(居)人社协理员,组建高效的工作队伍,保证组织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同时要尽快落实专门的办公场所,添置必备的办公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尽快启动各项基础工作。各级各部门务必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所有工作任务只能提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拖延。各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作为本辖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亲自过问、靠前指挥,分管同志要具体负责、靠上工作,村“两委”要迅速行动、全面铺开,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二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单位,业务性很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既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心

-11迟缓,导致居民参保缴费延误,影响居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由此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志们,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意义重大、惠及当下、泽被长远,领导关心、群众期盼、社会关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怀着感情、带着责任,同心协力、全力以赴,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健康有序运行,为城乡居民谋利、为全县人民造福,为建设鲁南经济文化强县、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改革讲话稿(共3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窗口岗位职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汇报

本文标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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