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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先进事迹(共4篇)

作者:liujia1314 | 发布时间:2020-08-08 07:05:49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xxx,男,xxx年出生,xxx年加入中国共产党,xxx年任xxx村副主任兼会计至今,数年来,他在工作上兢兢业业,秉着吃苦耐劳的精神,奋斗在基层第一线,他的工作态度与敬业精神得到全镇干群的一致好评,连续多年被镇评为“优秀共产党员”,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我镇试点以来,他从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吃苦耐劳的精神令人感动。

一、带领群众认真学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在镇党委、镇政府的亲切指导关怀下,全面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为进一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这又是一项“惠民”工程,并深刻体会了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参保范围,基金筹集,账户管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等多项内容的实质意义。

二、带头积极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xxx年x月,我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启动,在全村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村干群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迅速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xxx同志与村两委干部会议,再包组包户,大家走村入户、宣传政策,遇到讲不通的群众,对政策理解有误差的群众,他都耐心的一遍遍讲解,等到他们都领会了政策,才放心收队。连续多日的下组走户,早出晚归,两委成员都觉得劳累过度,但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收缴任务,xxx同志激励小组成员完成政府交给的任务。

三、努力完成上级指标

在收缴农保金的最后几天,xxx同志白天带着大家下队征收,晚上继续加班核对账目,录入信息,期间票本账目总是核对有偏差,xxx就将所有的票本拿过来一张一张的核算,几个小时候,终于所有的账目都清楚了,信息录入也保证精准,在规定的期限,我们圆满完成了上级党委政府交与的任务。xxx同志的热情与吃苦耐劳的精神感染了我们,促进了我们,最终使我们的工作顺利的完成,他的敬业值得我们每个人去学习。

截至2012年6月底,全村共有xxx名农村居民缴费,参保率达97%;xx名60岁以上老年农村居民领取养老补贴,发放率达100%,提前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目标任务,初步实现了农村居民的“老有所养”。

欲问秋果何所累,自有春风雨潇潇。xxx同志就是这样,心系新农村建设痴情不改,情牵新农村建设无怨无悔,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第2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事迹材料

XXX,做为人保局分管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在农保办从民政划过来后,就一直致力于我县试点县的申报工作,他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的工作作风,带领同志们开创了我县城乡居保制度实施的新篇章。

为了尽早申报试点县,他带领农保办工作人员深入各乡镇、村委会,到农户家,到田间地头,冒着高温酷暑,进行调查,与群众面对面的沟通,准确的将我县城乡居民的各项数据整理出来,形成报告。并反复跑市里省里,找领导汇报。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农保办原本在人事局只是一个股,只有一间办公室三张办公桌,试点工作启动就意味着“家里要开门迎客”,这个门怎么开?硬件上:他找领导,写报告,摆事实,磨嘴皮。县里最终批准农保局12个编制,所有到位工作人员全部是本科以上学历,平均年龄26岁,县政府确定工作经费15万元列入每年财政预算,在人保局大楼中调整8间做办公室,安排近200平方米经办服务大厅。软件上:创新管理制度,他自己带头钻研政策,起草文件,从实施方案到经办流程,每个环节都有他辛勤的汗水,为制度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工作开展以来,他下乡进村,督查指导;走村入户、宣讲政策。样样亲历亲为,碰到业务上不懂得他手把手教,遇到讲不通的群众,对政策理解有偏差的群众,他耐心的一遍遍讲解,喉咙干了,嗓子哑了也毫无察觉,等到晚上收队的时候都说不出话了。正是他的热情与吃苦耐劳的精神感染了我们,促进了我们,他的敬业精神值得我们每个人去学习。

第3篇:汤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汤政〔2012〕关于印发汤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

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2年3月2日

【编辑录入:陆帅】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汤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日

汤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

第七条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县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县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八条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县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

县财政为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缴费的享受民政优抚政策的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45至59周岁)和农村计划生育(绝育)双女户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0 元。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第九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养老金待遇

第十二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县财政为领取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享受民政优抚政策的烈士遗属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对领取待遇的享受计生奖励扶持政策的独生子女和农村计生(绝育)双女户父母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六章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四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县经办机构核定待遇领取资格,于次月起每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七章待遇调整

第十五条县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县经办机构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持证上岗。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在试点阶段,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

第九章基金监督

第十八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委员会(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省统一安排,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实行县级垂直管理,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员,按规定标准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必要信息化设备和其它设施。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章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五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县、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二十八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民政社会保障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汤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2月日印发

第4篇: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2013年10月16日,由杨明富局长主持,各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及居保局主要干部参与,在威远县人社局召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问答会议。

会议主要解读了内府发【2013】22号文件,学习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一是由之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统称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增设四个档次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对应的政府补贴为100元、150元、200元、250元,增设的档次可为以后与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对接奠定一定的基础。三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的发放,在此文件实施后,对于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每增一年可增加2元基础养老金。对于直享人员(1950年10月1日前的人员)无需绑定子女可直接享受待遇领取。

此次会议意义重大,积极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全面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解决城乡居民养老后顾之忧。(龙小兰)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汇报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汇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讲话稿

本文标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先进事迹(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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