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珠固乡干部职工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乡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干部职工信用约束和激励制度,树立机关干部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提高社会公信度,根据干部职工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干部职工信用,指干部职工在履行公职和个人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依法履职、诚实守信、公德自律状况。
第三条 乡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是干部职工信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干部职工信用管理的推进、指导;本局干部职工信用管理工作在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条 以干部职工个人人事档案为基础,建立干部职工个人诚信信用档案。
第五条 干部职工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履职情况、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
第六条 干部职工信用信息来源为:
(一)有关部门、单位的正式文件;
(二)有关部门、单位的书面认定书、通知书等;
(三)其他书面依据来源。
第七条 干部职工信用信息采集途径为:
(一)干部职工所在办公室提供;
(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提供;
(三)干部职工自行申报;
(四)其他正当途径。
信用信息使用准则为:当年度信用信息当年度使用,有影响期规定的,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八条 干部职工信用信息采用以“10分”为基准的计分形式,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相应扣分。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以下分值计分:
(一)个人履职情况
1、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政务承诺,查实后一次扣1分;
2、工作作风问题被投诉,查实后一次扣1分;
3、弄虚作假或支持弄虚作假,查实后一次扣1分;
4、旷工一天扣1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
(二)有关事项报告
1、有关事项报告经查存在不属实,一次扣1分;
2、有关事项报告存在故意欺瞒行为,在存在不属实扣分基础上,再扣3分;
(三)廉政记录
受警告处分扣2分,受记过处分扣3分,受记大过处分扣4分,受降级处分扣5分,受撤职处分扣6分,受开除处分扣10分。受党内警告处分扣2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扣3分,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扣6分,受留党查看处分扣7分,受开除党籍处分扣8分。信用等级评定时,处分在影响期内的按原处分分值扣分,因同一事由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扣分分值高的记分。
(四)年度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扣2分、不称职扣4分、党员民主评议不合格扣2分。
(五)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
1、参与赌博、色情、迷信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本单位的,一次扣1分,情节严重的,扣2-5分;
2、因打架、酗酒闹事、酒后驾驶等不良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本单位的,一次扣1分,情节严重的,扣2-5分;
3、因经济活动存在“老赖”行为,被法院强制执行或告知本单位的,一次扣1分,情节严重的,扣2-5分;
(六)其它失信行为,根据造成影响的程度,比照计分。
第十条 干部职工信用实行等级制,设A、B、C三个等级。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A级:总分在10-9分的,表示信用良好;
B级:总分在6~8分的,表示信用较差;
C级:总分在6分以下的,表示信用差。
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暂不评定等级。受刑事处罚的,直接评为C级。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信用等级在乡党委的领导下和乡纪委的监督下评定,每年评定一次,于次年初进行,评定结果记入干部职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评定的干部职工信用等级,需反馈给干部职工本人。干部职工对采集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要按照相关依据予以核实,发现采集的信息确有错误的,予以纠正;查证后确实无误的,告知干部职工本人,并以纠正后的结果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纳入干部职工绩效考核内容,并列为干部职工奖励、转任、选拔任用等考察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信用等级被评C级的,受如下约束:
(一)列入信用重点监控对象;
(二)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当年信用等级为C级的,不得晋升职务;
干部职工信用等级被评为B级的,受如下约束:
(一)限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各干部职工本人可以查询干部职工信用档案,查询时须提供相关证件和文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固乡机关干部职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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