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铁道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强化责任主体意识,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完成,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改进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财教〔2011〕434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和《中共 xx 省委办公厅、xx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xx 办发〔2016〕4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基金委、各类学术团体公开发布项目(课题)通知,并由学校科技处统一组织申报(含投标)得以立项的,有一定资金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管理应严格执行科研经费主管部门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以铁道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是指对科研项目包括经费预算编制、经费入账、经费支出使用、经费决算、绩效评价、审计等全过程的管理。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有法人责任,分管财务和科研的学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学院(系、所)及学校其它部门和单位(统称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要指导预算编制,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情况纳入学院(系、所)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管理规定,在经费主管部门批复预算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坚持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按照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决算,及时办理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和科研经费结账手续。
第五条 科技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学院(系、所)等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的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科技处:是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过程管理,包括组织指导项目申报、经费预算、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评价和绩效考核;审核预算调整、科研协作费的拨付等重大支出;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科研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发布到账通知,科技处确认后办理进账手续。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科研人员学习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参与指导并审核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定期上网公布项目到款;审核预算调整、科研协作费的拨付;审查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结题审计;协同科技处进行绩效考核。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可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安排解决。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学校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负责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的过程监督,重点加强对大型和批量仪器设备、原材料和分析测试的购置论证、采购及使用效益评价,固定资产的验收、建账、调拨、报废和回收处理,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
(五)学院(系、所):学院(系、所)负责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承担监管责任。建立以学院(系、所)为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廉洁从业的长效机制,加强对
项目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预防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学院(系、所)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审核科研绩效的发放;负责对材料采购的验收;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相关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第三章 经费使用开支范围 第六条 财政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省级财政科研计划和其它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其经费的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它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和会务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铁道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组应当按照《铁道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大学国际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劳务、工资和社会保险补助。项目可聘用学校非在岗人员担任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财政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和其他计划的专家咨询费支付,可参照国家规定标准(见表 1)执行;省级财政科研计划项目专家咨询费支付,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125%。
(十一)其它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其它支出。
表 表 1 国家规定的专家咨询费标准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 1、2 天)300-400(人.天)(第 3 天以后)通讯咨询 60-100(人.次)其它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 1、2 天)200-300(人.天)(第 3 天以后)通讯咨询 40-80(人.次)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1.管理费。指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为项目提供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暖、燃料和学校科研管理日常业务补助支出等成本消耗。自然科学类项目提取比例为间接经费的 30%,社会科学类项目提取比例为间接经费的 20%。
2.绩效支出。指学校为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而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可用于发放给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也可用于补充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不足,发给研究生、博士后、退休返聘人员等无工资收入的项目组成员。自然科学类项目绩效支出额度为间接经费的 70%,社会科学类项目绩效支出额度为间接经费的 80%。
间接费用提取基数为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财政计划和 xx 省财政计划项目间接费用提取比例见表 2,其他纵向项目间接费用提取比例按照其经费主管部门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表 表 2 间接费用提取与分配 间接费用提取间接费用提取 来源 基数 提取比例 间接费用分配间接费用分配 用途 分配方案 财政计划财政计划 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 20% 管理费 间接经费的 30%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万元部分 15% 超过 1000 万元部分 13% xx省财政省财政计划计划 100 万元及以下部分 20% 绩效支出 间接经费的 70%; 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 15% 超过 300 万元部分 13%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学校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未明确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不再安排绩效支出,管理费提取比例为总经费的 5%;管理费核定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严格规范科研经费转拨行为。项目向外拨款,须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外协费用金额,并明确相应的任务。需转拨经费时,经费转拨业务必须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并依据经费转拨批件、任务书、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经费应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开支,科研人员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
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原始凭证上要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工作时间、领取签字等,结合项目周期和劳务人员或专家工作时间的统计数据据实列支。劳务和专家咨询费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可在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足额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概算,根据上级审核确定的项目概算编制支出预算。财务处协同科技处,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配套经费要求的,由项目申报人提供符合经费管理要求的资金来源说明,交由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出资证明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严禁提供虚假经费配套承诺。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按照各类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需按经费管理有关要求,详细说明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统一按国家、地方政策编列。其中:
(一)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照规定统筹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我省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并严格依照相应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三)专家咨询费应该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
(四)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十五条 预算调整。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对预算调整程序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比照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的办法执行,具体规定包括:
(一)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它支出预算调整,每年在规定时间,由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科技处与财务处审批,予以调整。每个项目预算调整不得超过 2 次。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只允许调减,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调剂用于项目其它方面支出,办理程序同上。
(四)项目总预算的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减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在履行学校申报程序后,须上报经费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经费报销 第十六条 发票、财政收据等报销单据,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内容分类粘贴,每类报销单据贴在一张票据粘贴单上。报销单据粘好后,应认真填写票据粘贴单所列内容,办理相关签字手续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报销时,凭证粘贴单上必须由负责人、验收人以及经手
人三方签字,其中负责人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验收人栏由二级单位负责人或者指定人签字,经手人栏由项目组除负责人以外人员签字。人才类项目无项目组成员的,经手人可由负责人所在团队成员签字。如项目主持人为经手人时,单位领导栏由项目授权人签字。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支出结算严格执行国家结算制度,在国家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以外,付款金额超过 2000 元的支出不得支付现金,只能办理银行转账。特殊情况,必须在经办人员写出书面原因报经费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财务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不允许违规使用收据或发票,收据或发票应内容齐全、规范。单笔支出 5000元以上的发票须附网上查询证明。
测试化验加工费,需提供测试化验报告和测试单位资质证明,单笔支出超过 50000 元的,还需要提供委托合同。
材料费,单笔支出超过 50000 元的,还需要提供购置合同和材料出售单位资质证明。
第六章 决算和验收 第十九条 加强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的管理,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科研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学校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2 年内不收缴,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结余经费,超过直接经费 30%的,全部由学校统筹安排;不超过 30%的,全部由项目组统筹安排;2 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上缴。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无法按时完成的,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科研项目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账面剩余经费视为结余经费收回学校或按规定上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学院(系、所)和科技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学院(系、所)单位办理。
第七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队伍和使用人员的培训制度,宣传贯彻国家、省以及其他有关科研经费制度。学校加强对项目执行人员经费使用的指导,安排和落实专项资金,对科研项目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等进行经费预算、使用、管理等方面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三条 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涉嫌违法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档案。项目到期后无法按时结题的,或被科技项目主管部门纳入“黑名单”人员,学校依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不再受理其各类纵向项目的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铁道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石铁大科〔2014〕13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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