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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编外人员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索菲亚 | 发布时间:2021-01-11 14:16:1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一、编外人员标准

1、街道录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分为业务类、文秘类和其他类人员。业务类人员为从事街道业务科室日常工作相关人员,文秘类人员为从事机关日常事务工作的同时负责年度总结、汇报等文件的起草人员,其他类人员为门卫、文化管理员等定向用工人员。

2、各部门(单位)录用编外人员,必须书面向党工委提出书面申请,将用人数量、要求、招考方式等报街道党建办,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后,由人力资源公司或用人部门按照用工要求进行招录,原则上“逢进必考”。

3、新招录人员年龄要求男不得超过45周岁,女不得超过35周岁,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具体要求按各部门(单位)用人要求为准。个别特殊岗位的人员录用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后,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4、职工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技术工种可适当放宽),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必须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部分岗位需退休返聘的,需经街道党工委同意。

二、工资待遇

1、实习期工作待遇。

实习期工资按照分为试用期和见习期,试用期一般为两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进入见习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实习期一般为四个月,实习期满合格的转为职员,不合格的延期三个月,延期期满后仍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实习期工资按照本地区最低工作发放。

2、正式录用工资待遇。编外人员待遇标准按照街道党工委讨论确定的编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政策执行。其中其他类类工资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业务类和文秘类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为本地区最低基本工资标准,绩效工资分为三级,初级职员绩效工资为200元,中级职员为500元,高级职员为800元。

三、考核晋级

1、人员考核。由各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工作目标和岗位特点制订考核办法,报街道党工委审定。考核工作在当年年末由各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街道党建办备案。

2、人员晋级。编外人员达到相应条件,经考核合格,党工委研究决定后可晋级。初级职员,在实习期满后能够熟练掌握负责的日常工作,经考核合格后晋级为初级职员;

中级职员,初级职员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在能够熟练掌握负责的日常工作的基础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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