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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出诊停诊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作者:zrs1001 | 发布时间:2021-03-07 06:36:5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门诊出诊停诊管理补充规定(试行)(院医发〔2012〕1 号)一、重申门诊考勤管理规定:

依照我院《专家、专科门诊管理规定修订稿》(2007 年 11 月 7 日版)规定:门诊到岗时间上午迟于 8 时 30 分,下午迟于 2 时 40 分,第一次书面告知本人及所在科室,第二次扣发当月一个月奖金,第三次扣发两个月奖金,以此类推。每半年为一个时间段。以现场巡查时出诊医生是否在诊间作为考评依据。

二、各类停诊指引:

1、可预见性停诊:因参加会议、学术交流、休教学假等原因致无法按原定时间出诊的专家、专科及普通门诊,必须在开诊前一周填写《门诊停诊申请表》,经专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下称专科负责人)签名后交由门诊办公室审批办理相关停诊手续。一周内的停诊需由专科负责人、主管医疗副院长审批签名。如参加会议、学术交流,需将有专科负责人签名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的复印件与《门诊停诊申请表》一并交门诊办公室。各专科对专家、专科医师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停诊申请应严格审批。

2、临时停诊:开诊前一天内因情况紧急不能提前办理书面停诊手续的,须向专科负责人报告,由专科负责人向门诊办公室提出停诊申请,由门诊办公室办理停诊;原则上专科负责人应指派本专业同级或上级医师代诊。停诊医生应在停诊后十个工作日内按“一周内停诊”补办书面停诊手续。

3、中途停诊:原则上所有门诊开诊后不得中途停诊。有特殊情况确需中途停诊的,当事人必须向专科负责人报告,由专科负责人指派本专业同级或上级医师代诊,并向门诊办公室说明情况,保证完成已挂出的号正常接诊,由门诊办公室办理停诊。停诊医生应在停诊后十个工作日内按“一周内停诊”补办书面停诊手续。

4、专科正、副主任均外出时,专科主任须指定停诊审批人,并签署《专科主任外出期间停诊审批授权书》交门诊办备案。

5、专科主任的停诊须由主管医疗副院长批准。主管医疗副院长外出期间,由值班院领导审批。

6、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门诊办公室不再受理除专科主任及被授权者外的电话停

诊申请。挂号处仅接受门诊办公室的停诊通知。对挂号处未经门诊办公室许可,直接为医生办理停诊手续者,按章处罚。

7、补诊制度:停诊医师如在 22 个工作日内补出诊,则本次停诊不计入个人停诊率。补诊单元开放号源数应不少于 15 个。

8、门诊办公室应每周向主管医疗副院长书面报告各专科上一周停诊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各专科及个人出诊率。

三、出诊率的有关规定 1、出诊率的计算方法(按季度和年度统计):

个人出诊率=% 100 计划出诊单元数个人实际出诊单元数(含补诊)专科出诊率=% 100 专科计划出诊单元总数专科实际出诊单元总数(代诊、补诊不重复计算)2、出诊率的基本要求:中级职称及以上的非手术科室临床医师每周出诊至少二个单元,手术科室临床医师每周出诊至少一个单元。副高职称及以上医师个人出诊率≥90%、专科医师的个人出诊率≥80%。

3、由同级或上级医师代诊的停诊,不计入科室停诊。但仍计入个人停诊。

4、以下情况可不计个人及科室停诊:

(1)在 AA 大学授课的教师,凭医学教务处课程表;(2)因抢险救灾、完成上级指派的应对社会突发公共医疗事件等紧急公务而造成停诊者,经医院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同意;(3)参加卫生部、卫生厅、AA 大学或各级政府的行政、公务会议停诊者,经主管医疗副院长签名。

5、出诊率列入当年个人年度考核指标内容及专科目标责任管理内容。

四、关于出诊、停诊的奖惩办法(一)奖励办法:

个人出诊率达 100%的个人,年度考核加 10 分;对全年科室出诊率≥95%且全院排名前三名的专科,年终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医院决定)。

(二)扣罚办法:

1、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个人全年出诊率低于 90%的,取消个人当年评选先进及年度考核优秀资格;副高以下职称人员:个人全年出诊率低于 80%的,取消个人当年评先进及年度考核优秀资格。

2、专科全年出诊率低于 85%的,取消专科主任当年评先进及年度考核优秀资格,所在科室取消当年评先进资格。

3、未按停诊指引程序报批而擅自停诊者,按照本规定第一点门诊出诊迟到的处罚方法处理。因擅自停诊造成无医生接诊者,按旷工追加处罚。

4、对临时停诊未按规定在十个工作日内补办停诊手续者,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扣罚当事人奖金 500 元。每年扣罚超过 3 次者,当年医疗工作考核不合格,并扣罚全年的年终奖。

五、本补充规定与我院《专家、专科门诊管理规定修订稿》(2007 年 11 月 7 日版)有冲突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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