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资产委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委托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委托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资产委托管理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权责明晰化、资产集约化、管理规范化、使用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委托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吉林省中电东北管理有限公司所委托资产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委托管理,是指吉林省中电东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将资产委托给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院)进行看管,并根据资产保全和运转情况支付其服务费用。
第二章资产委托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吉林省中电东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是资产委托管理行为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规定,审议批准或授权东北院对于其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东北院作为委托资产的直接管理主体,负责按照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以及委托管理协议要求,组织开展委托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保受托期间委托资产的完整、安全;
(二)拟订和实施委托资产年度管理计划;
(三)依照本办法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将关系委托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四)负责委托资产的巡查、清点、招商、出租、日常维护保养(小修)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委托资产的转让、报废和报损等处置事项,以及委托资产的大中修、更新、改(扩)建以及装修等后续支出事项;
(六)负责建立健全委托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工作体系和管理台账,及时、全面和准确的反映委托期内资产管理情况;
(七)根据委托方和委托管理协议要求,及时足额上缴资产委托经营收入、收益或租金;
(八)负责建立委托资产经营管理专账专户,依法依规开展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委托及移交
第七条拟委托资产移交时,应编制资产明细清单,逐项说明拟委托资产的数量、价值、坐落、规划用途、利用现状等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应权证、账簿、工程技术文件、建造或维修协议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拟移交资产正在经营或以往有经营的,委托资产占有单位同时提供相关经营收支、债权债务、合同协议和会计账簿等相关经营管理资料。
第九条东北院会同委托方,对照资产明细清单逐一核对拟移交资产实物及相关台账和资料,清理拟移交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瑕疵、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填写委托资产移交单。
第十条对委托资产存在的产权瑕疵等遗留问题,原则由委托资产原占有单位负责解决,受托单位积极配合和提供支持。
第四章委托资产监管
第十一条委托资产监管实行分级授权、计划管控、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对下列涉及委托经营管理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管理:
(一)委托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调整;
(二)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三)委托资产的大(中)修、更新、改(扩)建、装修以及权证办理等后续支出;
(四)委托资产的征拆、转让、报废和报损等处置;
(五)以集团公司名义开发商品房的出售;
(六)委托资产对外出租超过10年(住宅类直管公房出租给有公房承租资格的自然人除外);
(七)已出租委托资产的转租;
(八)授权经营资产和委托代管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外的委托管理成本支出事项;
(九)其他有关委托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委托资产其他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与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规定,由受托单位自行研究决策。
第十四条受托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审批确定的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组织开展委托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其中:
(一)涉及委托资产处置、投资等影响所有者权益的重大事项,受托单位董事会研究决策后,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按照资产处置和投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二)资产对外出租期限超过10年、转租已出租委托资产,受托单位研究形成意见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初审,报分管领导审批(集团公司审批确定委托资产受托单位时已同意的除外)。集团公司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回复受托单位。
(五)授权经营资产和委托代管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外的委托管理成本支出事项,受托单位研究形成意见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初审,分管领导审核,报党委会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决策。
(六)委托资产发生突发事件或受突发事件影响,急需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时,由受托单位按相关资产应急管理预案组织实施,同时将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和费用支出情况及时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实施细则和应急管理等规定,由资产管理或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公司主要领导紧急批示处置,事后提请集团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按程序予以追认。涉及受托单位垫付资金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初审,分管领导审查,报总经理审核和董事长审批后将相关费用返还受托单位。
第十五条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和资产委托范围发生重大变动等原因导致年度经营(管理)计划难以完成,受托单位可向集团公司申请调整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具体经营(管理)计划调整程序,按照本章第二十条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制定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受托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委托资产年度经营(管理)计划执行情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时提交委托资产运营管理情况分析报告以及财务、统计报表信息;
(二)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资产委托运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事项,确保委托资产安全。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建立自有经营性资产和城建项目附属资产委托经营(管理)专用帐套,同时设立资产委托经营(管理)收支专户,对委托资产经营管理收入(收益)和支出实行分类管理和独立核算。
第十八条根据委托资产类型、内容和委托经营管理方式的不同,集团公司采取收支两条线或是收益缴交等方式,对委托经营管理资产收入和支出进行管理。具体收入支出管理方式和资金管理要求,按照委托资产管理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受托单位年度实际经营收入和委托管理成本,同比计划目标偏差超过10%的,受托单位应在年度绩效考核时书面说明偏差产生原因,报集团公司审议。
第五章委托资产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受托单位享有委托资产的自主管理权,负责委托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托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委托资产管理协议约定,落实人员、设施设备和资金,建立健全内部委托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
第二十二条 受托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委托资产管理专账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并接受委托方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与委托资产管理协议约定,受托单位以对外出租等方式运营管理委托经营资产,并签署相关合同和协议。相应收入和支出管理,按照本办法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受托单位对外出租委托资产时,相关资产经营价格实行市场比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受托单位应定期、不定期盘点和检查巡视委托资产,落实和维护资产所有者权益,保证委托资产安全。
委托期间,委托资产出现严重损毁,影响受托单位经营管理的,受托单位应及时向委托方书面报告损毁情况。
第二十六条委托资产恢复或修复费用原则由委托方负责,但认定是受托单位管理责任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委托期间,委托资产因不具备委托管理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委托经营管理期间,因委托资产发生对外投资、转让、划转、置换、捐赠、清算等涉及第三方且影响委托资产正常经营管理的事项时,委托方应及时通知受托单位,就继续委托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协商,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委托经营管理期满且双方无续签意向情况下,受托单位应将委托资产(含期初移交资产和委托期内新增应归属集团公司的资产)及相关文件资料清点造册,移交给委托方。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前,资产已委托相关企业管理的,继续由原受托单位经营或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资产的大修、中修及日常维修保养(小修),主要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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