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岗日常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日常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管理办法
一、薪酬待遇
薪酬待遇分为基础薪酬和考核奖励两部分。
1.基础薪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军龄补贴执行。
2.考核奖励以当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
二、考勤管理
1.考勤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至本月最后一天。考勤最小周期为一天,由用工单位(社区、相关科室)严格执行日常考勤办法(以下统称用工单位);
2.考勤标准为工作日;
3.公益岗人员严格执行每日四次上、下班打卡制度,工作时间为法定工作日8:30-12:00、13:30-17:00,各用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7小时。
4.早退、迟到在15分钟以内算早退、迟到;超过15分钟按请事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按照实际加班时间安排在工作日补休。
(1)连续加班超过2小时低于4小时的,可予以补休半天,超过4小时的,予以补休一天;
(2)补休不得跨月、累计使用。
以下情形不予以补休:
(1)临时召集的开会及组织活动不予以补休;
(2)轮班、调班等,不予以补休;
(3)外出参加各类培训学习考察的,不予以补休;
(4)正常工作时间内能完成的岗位职责任务未完成而加班的,不予以补休。
三、考勤督导
1.各街道办事处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成绩公开及结果运用,并对考核进行监督、审核。
2.各退役军人服务站、人力资源公司负责不定时抽查公益岗人员日常在岗情况,对擅自离岗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考核流程
1.考核结果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复议,考核领导小组对复议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2.考核的时间为每月一考核,人力资源公司在公示期结束后将当月考核结果及考勤记录表报街道办事处及事务局,人力资源公司根据考核结果于次月15日前分别发放本月基础薪酬及绩效奖励。
五、考核成绩汇总公布及运用
人力资源公司每月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和考勤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期3天,并于3日内完成质疑、复核及确认。
第二章考核细则
一、请休假方式
因故不能到岗,须至少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凡遇突发事件,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通过适当形式及时报告用工单位,并在复岗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应的请销假手续,未补办的视为旷工。旷工一次扣发当月全部考核奖励,并根据旷工天数扣除基础薪酬(扣除薪酬=旷工天数*(基础薪酬不含军龄补贴/21.75天))。
1.事假:公益岗人员应至少提前一天填写《退役军人公益岗人员请假申请单》(附件1)并交用工单位、退役军人服务站、街道办事处审批。事假1天以内,由用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事假5天以内(含5天),由用工单位签批意见,报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签批意见,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事假超过5天,由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进行审批,并报人力资源公司备案,批准后方可休假。
2.病假:公益岗人员请病假应向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供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病休证明、病例、用药记录、医嘱(无法提供就诊记录的视为病假无效),并填写《退役军人公益岗人员请假申请单》,由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向医院核实后方能请假,并报人力资源公司备案,病假期满应及时销假。
3.带薪年休假:公益岗人员应至少提前一天填写《退役军人公益岗人员请假申请单》(附件1)并交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由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请休假种类
专项公益岗位退役士兵享受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具体休假时间按照国务院每年发布的节假日安排。事假、病假、婚假、产假等其他假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需根据用工单位安排参与值班、执勤、培训等工作。
1.事假: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应优先使用加班调休和带薪年休假,除婚丧嫁娶等重要事项外,其他情况事假不得超过5天。事假当月累计未超过5天(含5天)的,按请假天数扣除绩效奖励(扣除薪酬=请假天数*(绩效奖励/21.75天)),不扣发基础薪酬;事假当月累计超过5天的,按请假天数扣除绩效奖励(扣除薪酬=请假天数*(绩效奖励/21.75天)),并按事假超出天数扣除基础薪酬(扣除薪酬=超出天数*(基础薪酬不含军龄补贴/21.75天))。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2.带薪年休假:工龄(含军龄)满一年的,每年享受5天休假;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享受10天休假;满20年的,每年享受15天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得跨年度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上年度请病假累计1个月及以上的。
②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上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上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④上年度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用工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根据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3.病假:病假15天(含15天)以内,基础薪酬照发,按请假天数扣除绩效奖励(扣除薪酬=请假天数*(绩效奖励/21.75天));病假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含30天),基础薪酬(不含军龄补贴)按90%发放,并按请假天数扣除绩效奖励(扣除薪酬=请假天数*(绩效奖励/21.75天));病假超过30天,停发当月绩效奖励,基础薪酬(不含军龄补贴)按80%发放。长期病假超过两年的,自动终止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并取消待遇。
4.病退:确因病无法从事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相关工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病退手续。
三、旷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①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②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上班者;
③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的按旷工1天处理;
④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者。
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原因导致不能如期上岗工作且无法通过正常通讯方式请假的,相关事由消失后,当事人员应当及时向用工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明材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不视为旷工或迟到。
四、其他
下列情况每出现一次,扣发当月绩效奖励;情节严重者视为严重违反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规章制度,将依法依规终止其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并取消待遇:
(1)当月无故旷工一次及以上的;
(2)无正当事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空岗的;
(3)拒不服从单位指挥、监督、正常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经劝导无效的。
(4)在工作时间饮酒的;
(5)因违反工作纪律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的;
(6)人为故意损坏办公设施造成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
(7)参与非访、闹访、缠访的;
(8)无故缺席用工单位组织的培训、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的;
(9)私自利用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种生产、经营、金融活动和私自开展第二职业,损害单位声誉的。
(10)进行聚众闹事、酗酒、赌博、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11)请假人员未按程序审批或伪造病事假证明逃避单位工作的或借病事假私自从事其他工作的。
(12)其他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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