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落道事故分级处理规定
运输落道事故分级处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落道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分为:
Ⅰ:发生落道时,人员发生伤亡或造成井巷支护破损、顶板冒落的事故; Ⅱ:发生落道时,使车辆、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 Ⅲ:发生落道时,使车辆、设备受到损坏的事故; Ⅳ:发生落道时,车辆、设备未受到损坏的事故。
Ⅰ、Ⅱ、Ⅲ级由矿调度进行指挥处理,Ⅳ级由运输科指挥抢险处理。
第二条 机车、车辆发生落道事故后,必须立即停止运行,以防止事故扩大,待机车、车辆停稳后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1、机车事故:跟车人员立即在机车前后 50 米处设立警戒,防止发生追尾、撞车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司机立即向运输科、生产调度汇报。
2、其它运输:司机立即采取防跑车措施,并立即汇报事故情况。
3、汇报人员要说清楚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内容、汇报人姓名。
4、违反以上规定考核责任人 200-500 元。
第三条 处理机车、车辆落道事故时,必须做到: 1、Ⅳ类事故要求跟班队干在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 30 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Ⅲ级以上事故:要求事故队组队长(书记)、业务科室人员在接到信息后按调度室规定时间到位。
2、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先确定上道方案、防范措施,备齐上道所需工具、材料后方可作业。
3、对事故段执行管制通行。人员需通过时,必须在指挥人员许可下通过,同时停止上道作业,待人员通过后方可继续作业。
4、违反以上规定考核责任人 200-500 元。
第四条 架空人车发生脱绳事故处理前必须与机头司机联系并设专人进行监护信号。如同时发生两处脱绳事故的不得同时进行处理作业,必须逐个处理,违者处罚责任人 500 元。
第五条 斜巷运输落道时,应采取方法:
1、将下方安全装置关闭。
2、将车辆实施可靠的支护后方可进行上道作业。
3、违反以上两条规定考核责任人 500-1000 元。
第六条 处理重型、大型货物落道,要制定专项措施,否则考核责任人 500 元。
第七条 上道过程中使用的倒链、千斤顶等设备的吨位必须大于实际货物吨位,违者考核500-1000 元。
第八条 追查事故相关规定:
1、追查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经过要详细、原因清楚、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2、队组不得瞒报,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3、事故无论大小,现场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向生产调度、安全调度、科室值班人员汇报。
4、队组要建立事故台帐,对本单位及科室下发的事故通报进行存档学习。
5、运输科对下属队组的学习进行不定期检查,保证职工学习到位。
6、违反以上规定考核责任人 200-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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