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公关处理规定模版
危机公关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集团形象,妥善处理各类危机,避免因处理不当给集团造成声誉影响及经济损失,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危机包括:客户投诉、负面报道、重大事故、法律诉讼及其他危害集团形象或利益的事件。
第三条 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单位危机公关处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一般危机公关处理(一)一般危机公关处理范围包括:客户投诉、媒体调查、合同纠纷、行政处罚及其他可能会对集团形象造成损害的事件。
(二)员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忽视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危机。对于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事件,应在充分听取相关情况后,酌情处理,并要给予对方明确的回复期限和解决方式。对于超越本人职权的事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在非必要情况下,一般危机处理应由当事单位(部门)或相关责任人予以办结。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由所在单位办公室派员协调解决,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五条 重大危机公关处理(一)重大危机公关处理范围包括:重大事故、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法律诉讼、县、市级及以上监管执法部门处罚和其他可能会对集团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
(二)凡遇有重大危机事件,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分别上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上一级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并按管理层级逐级上报集团办公室,同时必须主动做好相关应急工作,防止事态扩大。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代表集团做出任何承诺或说明。
(三)特别重大危机公关统一由集团协调解决,各相关单位(部门)全力配合。
第六条 涉及新闻媒体、合同、诉讼等危机公关,应参照集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事件处理完毕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进行后续跟踪,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 因上报不及时或处置不当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部门和个人,集团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集团各境外单位,须根据集团《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及境外所在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相应的危机公关处理制度,报集团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结合《重大突发事件处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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