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处罚规定
发生事故的处罚规定 一、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农电职工生产重伤以上事故 1.给予事故责任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上述人员和有关人员各 5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2.给予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降职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200 元的经济处罚;3.局级领导的处罚,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二、发生农村触电伤亡责任事故 造成责任事故,使局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一万元以上的:
1.给予事故责任者开除留用的处分,留用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并罚其经济损失的 5%;2.给予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撤销职务的行政处分;3.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罚款 200 元;4.局党、政、工主要领导、分管局长罚款 100 元。
三、发生其他考核事故 火灾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锅炉事故,扣罚事故责任者 500 元,扣罚发生单位负责人 200 元;主管部门管理不到位,给予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100 元罚款,给予分管局长 100 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