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制度探析和司法实践
典当制度的探析和司法实践 典当这一个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历史悠久。改革开放后,典当业开始复苏,至近年来,呈方兴未艾之势。然而,在民事法律体系几近完备的今天,典当制度仍没有争得一席之地,包括 2007 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这一重要物权也没有逃脱被束之高阁的命运。1994 年以来,典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中也见不到了踪迹。有关的法理研究也不多见。奈何,典当业的有序和无序现状,典当纠纷迅猛增量,司法实践的众望所期,为探究典当制度布下无限空间。
一、典当制度的历史与展望 在我国,典一词最早出现于两汉,见于传记,未成法律。《唐明律合编》转引“元律”:“诸典卖田宅,从有司给据立契。”[1]明清律例始有典制。到了民国四年,前北京政府司法部的《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典当一词出现。从古代到近代法制看,典和当并无区别,与“卖”和“质”亦常是同义,指债务人将动产或不动产(田宅)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从而担保债务人偿还典价的民间融资制度。1930 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对典权作了系统的规定,明确典权为用益物权,并把典、当、质加以区别,返还了典权的本来面目。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土地出典曾一度被取缔,但对民间房屋这一不动产典当关系,一直予以了保护。司法部于 1951 年所作的《关于典当处理问题的批复》,国家房产管理局于 1969 年发布的《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使新中成立初期的典当关系有了规范性文件可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典权的指导意见,最早见于1954 年 1 月 5 日法行字第 388 号函。作为司法解释层面出现,为 197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198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问题意见》),以及 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上列规范性文件、个案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规范的典当关系,均仅指房屋典当,不包括其他不动产,更排除了动产典当。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典当业又逐步发展起来。金融海啸带来的银行流动性不足,及既有融资渠道的单一,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发展融资难的困境,使典当业作为民间融资手段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这一行业的发展迎来新的春天也成必
然。据了解,全国的典当企业已遍布各地,分支机构也大量出现,规模已近万家,融资的金额巨大。典当关系也出现了重大的变化,当物不仅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也已位列其中,汽车、金银饰品等大量不动产都出现在当物清单中。为了规范蓬勃兴起的典当业,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6 年 4 月 3 日制定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2001 年 8 月 8 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了《典当行管理办法》,2005 年 2 月 9 日,商务部和公安部又联合发布了《典当管理办法》。上列三个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典当市场的秩序,指引了典当纠纷的处理思路,也为典当立法奠定了基础。但作为部门规章,还无法成为典当制度的法律依据,难以成为司法裁判典当纠纷的准据法。而且,三个办法对典当制度的定义,对典当行为的规范,与现行的《法律意见》、《若干问题意见》和《民通意见》还存在诸多冲突,反而使典当市场的发展和规范更加艰难,使人民法院裁判典当纠纷更加左右为难。这一尴尬局面,更迫切地要求加快典当立法和法理研究。
二、典当制度的法理探析(一)传统意义的典、当与典当 在我国,典和当的法制历史都很久远。但随着新中国成立后当铺的被取缔,当业消亡,当制失去了独立存在的社会空间,当的特有法律意义早已不复存在。典则不然,从西汉开始出现,解放后一直被承认。上海辞书出版社于 1984 年出版的《法学词典》(增订版)中有典权和典卖词条。最高人民法院于 1954 年作出的法行学第 388 号函、1956年的法研发第 10398 号复函和 1957 年的法研字第 15282 号批复,均为典及解决典权纠纷而发。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后发布的批复、函,包括《法律意见》、《若干问题意见》和《民通意见》中,典再没有单独出现过,被典当所取代。从这些有关典和典当的法律文件中,使我们对传统意义上的典和典当法律制度,有了权威的解读依据。
典,是指出典人收取典价后,将房屋转移给承典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典期届满后向承典人返还典价并将房屋收回,过期不赎视为绝卖的法律制度。典权,则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于典、当二字并连,典、当被典当取代,典当和典,典当权和典权自然也就同性、同义。由上,可对传统典、典当的法律特征定义如下:一是典当权为用益物权,即物权的一种。二是典当关系的标的为房屋,不包括其他不动产,也不包括动产。三是作为当物的房屋转移占有,出典人将房屋转移给承典人占有、控制。四是当物具有可流质性,即按照合同约定的典期届满或法律规定的典期超过后,因出典人未及时回赎的,房屋归承典人所有。也就是绝卖或现在所称的绝当。
(二)现代意义上的典当 所谓现代意义的典当,为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以后。标志是央行于 1996 年 3 月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使典当行有了行业主管部门,即央行;典当企业成为特许经营行业,即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关系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标志是当物扩展为“实物”;典当权属性由用益物权转变为担保物权。《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典当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典当制度的规则又有了新的变化,将典当企业规定为公司制企业法人,行业主管部门变为国家商贸管理机关,明确了当物不仅包括房产、还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允许出当的任一不动产。前两个规章已废止,目前执行的是《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传统意义上典当制度的内容和法律特征完全颠覆。一是将典当行纳入公司法治理的结构,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二是将典当行规定为特许经营企业,设立和解散均须经商务部批准。《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一审批和颁发,经营范围不得超越许可证上批准的业务。同时,还必须获得省级公安机关颁发的《特许行业许可证》。两证齐全,才能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是为典当作出全新的定义。结合典当业的现状,结合三个办法的规定精神,考察近年来典当制度的法理研究和司法实践,对今天的典当定义并分析其法律特征,有着重要的立法和实践意义。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财产权利、动产和房地产作为当物质押或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费用后取得当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当今典当关系的法串特征是:第一,典权主体的特殊性。即承典人只能是典当企业,企业名称和要有典当两字。其他任何企业均不得从事这一业务,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则完全被排除在外。第二,经营范围的特许性。即每个典当企业可以经营的业务,事先必须获得批准,由《典当经营许可证》来规定,超越规定范围经营的,即构成违法,经营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体现了担保物权的功能和属性。不论是权利质押、动产质押,还是不动产抵押,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当物的交换价值实现典权,传统民法上用益物权的属性荡然无存。第四,广泛的流质性。在现代各国立法上,流质契约均被禁止,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得签订流质契约,抵押权人也无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将抵押物收归已有或径行变卖。但是,典权人则可以在当物回赎期届满后,取得当物所有权充抵其债权,包括将当物收归已有,或者行使其他处分权实现其债权。
《法律意见》和《若干问题意见》,均规定典当的房屋过期不赎视为绝当,即灭绝之后果,房屋归典权人所有。《办法》第四十三条一款(二)项规定:“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 万元的,典当行可自行拍卖,或者折价处理,损益自负。”这意味当户过期不赎当,当物绝当,当户基于典当合同的回赎权消灭,所有权丧失。第五,出典人承担责任的有限性。出典人只在当物价值范围内承担典当债务,没有回赎当物和支付当物不足的差价义务。《办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当物绝当后,典权人可以自行处分当物实现债权,但损益自负的规定,也正是体现了典当制度的价值取向。这是典当合同的固有特征决定的,也是典当与担保物权的根本区别之一。
三、典当纠纷的司法实践 典当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给金融市场结构的调整带来新的挑战,伴随而来的典当纠纷的大量出现,以及典当立法的严重滞后,也给人民法院裁判民事纠纷带来新的课题。有关典当合同效力和流质性条款效力之争,当物回赎权行使和绝当后果之争,典当与担保物权冲突之争,典当金利息、综合费率高低及能否预扣之争,典当企业特许经营属性之争,等等,困扰司法裁判的难题日趋增多。笔者作为从事司法实务人员,就下列问题发表一些拙见。
(一)典当合同效力的研判 典当合同与其他普通商事合同一样,经当事人平等协商成立,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即合法有效,对签约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维护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然而,典当合同固有的法律特征,使有效或无效的判断增加了诸多变数。
1.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典当合同效力 合同法生效后,一般超越经营范围的民事合同,均为有效已成定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超越特许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典当业越界经营的效力判定,首先要解决的是典当业是否属于特许经营行业。按照办法规定,典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退市,均有特定国家机关依规定的程序审批,经营范围更是如此,由商务部颁布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规定。因此,典当企业属国家特许经营行业。由此,典当合同中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典当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的,典当合同无效。
2.当物为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典当合同效力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典当行不得收当的财物,即为禁止流通和限制流通之类,以这些财物为典当标的典当合同无效。但依照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典当行承典的标的物为善意占有的,应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3.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率超出办法规定标准及预扣利息的典当合同效力 办法对当金利率规定了较高的收取标准,另外允许加收综合费率,这是对典当企业资金来源途径单一,经营成本高充分考虑后的利益衡量结果,典当企业在订立典当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典当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超过办法规定上限的,典当行则因违反应当遵守的行业规则并进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因牟取暴利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超出上限标准的约定无效。当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同样道理,预扣利率的行为也应视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认定无效。
4.流质性条款的效力 办法对典当合同当物的流质性作了严格限制,只允许当物估价在 3 万元以下的,典权人有权自行处分,即当物的流质性限定在价值 3 万元以下。但是,这一规定违反了《法律意见》和《若干问题意见》有关房屋作为当物的流质性不受价值限制的规定。而且,此规定也背离了典当合同当物广泛流质性的核心特征,使典当失去了应有之意,绝当丧失了其应有价值,击破了出典人以当物价值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以当物价值在 3 万元以上,就否定相关流质条款的效力,更不能否定典当合同的效力,而应依据《法律意见》和《若干问题意见》精神,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典当合同有效。
(二)典当与担保物权冲突的解决 新中国成立后的典当,长期沿袭传统意义典当性质,即仅指出典人将房屋这一不动产转移典权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到期后支付典价赎回房屋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意见》、《若于问题意见》及《民通意见》,对此规定明确。而以 1996 年《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颁发为标志,2005 年《办法》出台为拐点,典当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性质则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当物除国家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外,任一实物均可作为当物;当物中的不动产仍转移占有,即由出典人转移给承典人占有,而不动产则不转移占有;典权人的收益不再是通过使用当物取得收益,且禁止使用当物,而是以收取利息、综合费率的形式实现;当物的可流质性被严格限制在 3 万元以下的物品,不动产的绝当
被禁止。理论上也有观点认为《办法》所指的典当,主要是指质押或者抵押贷款,拍卖纠纷的处理,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而不适用房屋典当的相关规定。此观点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1991)民他字第 15 号函复。函复针对的案例是自然人甲用 861平方米私房开办了游乐场,因资金短缺将该房出典给典当行,双方约定取得典价 5 万元,当期 6 个月,逾期未办理续当手续的,房屋归典当行所有。还约定合同成立后,甲每月向典当行支付利息 1750 元(月利率 3.5%),逾期加倍支付利息。双方还办理了公证。函复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以‘当票’的形式签订的协议,从其内容看,它不同于民间的一般房屋典当,不是以使用的收益为目的,实质上是以房屋作抵押向典当商行借款的合同,故定为抵押借款合同为宜。对典当商行先扣利息的做法,不应支持。具体处理时,可参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合情合理地解决。”有关法院依据函复精神判决:准予甲回赎房屋,支付典价和约定的利息。
《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复函的精神,不仅动摇了传统典当制度的权属性质,而且从根本上否定了典当制度的固有特征,将导致典当制度继续存在的法律价值的丧失,使典当制度与担保物权制度几无二至。然而,如此规制典当制度,既与典当权利义务关系的现状和典当交易关系的发展格格不入,又缺乏法理依据,而且与《法律意见》和《若干意见》等现行的司法解释直接冲突,也给司法裁判纠纷造成了难解的困局。笔者认为,在典当立法短期内无望,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列入日程的情况下,只能也必须从典当制度的本来面目、典当权利义务关系的现状和进步、利益平衡的裁判规则、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以及规范典当秩序、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交易安全的司法功能,来定性典当制度,确定裁判规则。
1.要严格区分典当与抵押担保的不同 典当与抵押担保在权利属性上虽难以划分,但典当独有的主体的特殊性、当物的流质性、出典人责任的有限性,抵押担保均不具有。因此,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只要合同的名称有典当两字,签约的一方为典当企业,则纠纷的性质应定为典当合同纠纷。在判定典当合同流质性条款时,则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司法解释和《办法》,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对于当物价值在 3 万元以下的,则应一律确认流质性条款的效力。对于当物价值在 3 万元以上的,只要签约时双方出于自愿,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应确定合同的效力。因为绝当是典当的应有之意,否定了绝当,等于判了典当制度的死刑,典当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且,《法律
意见》、《若干意见》和《民通意见》,对房屋作为当物的绝当早已作出明确规定,现今仍在执行。但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签订的典当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典当合同,则应依法确定无效,合同中有关流质条款自然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在流质条款是因重大误解而形成,或者相关条款显失公平,或者出典人被胁迫、被欺诈而为,则应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渠道救济。此外,出典人以当物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也不可动摇。在典当合同有效时,承典人要求出典人超出当物价值承担债务责任的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2.要注意典当向一般借贷的转化 典当要求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当物具有流质性,这是典当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有的典当关系成立时,符合典当关系的特征,但在续当时,将当票作为当物,或者将其他不具有财产内容的文件、凭证等作为当物,以及名为典当实为信用贷款合同,使典当合同名存实亡,则应揭开典当的面纱,按借款关系处理。在此情况下,因典当违反了特许经营范围和办法,则应对转化后的借款关系效力予以否定。当然,当户仍应给付当金全额,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综合费率不再保护,可按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标准判令当户赔偿典当行的损失。
(三)典权人债权实现选择权的成立与否 典当合同当物的可流质性与当物有限责任性密切相关。典权人对物的有限责任体现在出典人只在当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支付典价、利息和综合费率的责任。即使当物价值无法满足典权人的权利,出典人没有支付差价的义务,也没有回赎当物给付全部价款及其他债务的义务。回赎是出典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典当合同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典权人没有实现债权的选择权,当出典人不同意回赎当物时,只能在当物价值范围内受偿。但是,在典权人与出典人协商一致,达成出典人将典价、利息和综合费率转化为普通金钱债务,约定了偿还期限和方式,原来的当物仅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物,则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典权人即获得了选择权,既可以要求对方给付货币实现权利,也可以要求通过处理当物实现权利。当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典权人要求出典人补足差价清偿债务的,也应予以支持。
(四)出典人为第三人时如何裁判 出典人为第三人是指当物为典当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所有,当物的功能为担保典当债务。在当物为动产时,依物权法占有制度,推定为出典人所有,审理这类纠纷时,并不涉及第三人。在当物为不动产时,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中的角色则不能弃之不理。
首先,应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裁判结果涉及当物时,使裁判效力能达到第三人,防止裁判的效力及于案外人的问题发生。其次,应正确认定第三人与承典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性质。第三人愿意以自己的不动产作为当物,目的在于担保出典人的债务,第三人似乎处于担保人地位。但是,因担保物是作为当物性质出现,因此,该当物依典当合同约定具有流质性,出典人逾期未支付当金回赎当物的,绝当条件成就,承典人有权将当物收归已有,第三人对当物享有的所有权灭失。
(五)典当企业人格否定的适用 企业依法设立取得法人资格,最重要的条件是注册资本金达到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了各类工商企业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 3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 500 万元,法律规定设立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目的在于保证企业设立后的正常运行,保证企业的清偿能力,维护交易安全。这是法律强制性法律规定,必须遵守。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要求的,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并不具有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责任应由设立企业的法人或自然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 号批复对此作了明确界定。作为规范典当企业的《办法》第八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额为 300 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 500 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 1000 万元。”而且要求实缴货币资本。这一规定是典当行具有法人资格的最低注册资本条件。如果典当行在设立时未按上述规定实缴,则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4 号的批复,认定该典当行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下面红色部分是赠送的工作总结,不需要的朋友可以谢 编辑删除!谢谢 结 行政管理干部个人总结 20XX 年上半年,在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科室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按照公司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的工作方针,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在自身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项行政管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 20XX年上半年个人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质 一、抓好自身建设,全面提高素质 我作为一名负责公司行政管理的干部,肩负着公司赋予的重要工作职责,知道自己责任重大,努力按照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的要求对待自己,加强政治理论与业务知识学习,把它学深学透,领会在心里,运用到具体实际工作中,以此全面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和管理素质。在实际工作中,我做到公平公正、清正廉洁,爱岗敬业、履行职责,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全力实践“团结、务实、严谨、拼搏、奉献”的时代精神,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为职工群众做好表率作用,促进公司整体工作发展。
作 二、刻苦勤奋,全面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行政管理工作范围广,日常事物多,涉及车辆、食堂、安全、卫生等方方面面工作,工作看起来虽然细小,但都与公司的整体工作紧密相关,丝毫不能马虎。为此,我严格要求自己,精益求精、一丝不苟地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工作质量,让公司领导放心,让职工群众满意。
(一)加强车辆管理,保障公司用车需求 我分管公司 6 辆汽车,按照公司车辆管理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行车安全。一是抓好驾驶员管理,要求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交通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驾驶技术,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学习,增强法律观念,确保行车安全。二是抓好车辆管理,严格执行派车制度,规范使用车辆派车单,用车结束后,执行车辆归位制度,将车辆停放在规定范围内。同时要求驾驶员做好日常保养维护、清洗工作,每月对车辆安全和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查,保持车辆性能良好、卫生整洁;做好出车前和收车后的检查工作,排查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不让车辆带病行使。三是做好每月用油统计分析,包括过路费、保养费和车辆公里数工作,制定好下月用油计划,做好车辆保险年审工作,努力减少用车成本,为公司节省资金。四是抓好安全教育,每季度对驾驶员进行一次规章制度、安全行车教育,要求驾驶员在行驶车辆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做到安全驾驶,防止出现各类安全事故。
(二)强化安全卫生,防范安全卫生事故
我作为行政人事部安全员,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强化安全卫生,防范安全卫生事故。一是加强食堂卫生安全,要求食堂把好进货关,不进低劣货,从源头上防范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要求食堂搞好每天的清洁卫生工作,定期开展消毒杀菌和灭四害工作,确保食堂卫生整洁,确保职工身体健康。二是加强厂区保安,要求保安员加强厂区巡逻,做好人防、技防工作,提高警惕、细致防范,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确保厂区安全,确保公司财产安全。三是加强厂区保洁,要求保洁员做好每天日常卫生保洁工作,保持厂区卫生整洁面貌,提高公司形象;要求保洁员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加强花草树木的修剪和病虫害防治,旱天要做好浇水工作,防止花草树木枯死,冬天要做好保温工作,预防花草树木遭冻害;使厂区美观,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生产工作环境。
(三)做好其他工作,促进公司整体工作发展 我是兼职驾驶员,保障总部和上级领导接待工作,为做好该项工作,我严格要求自己,加强与公司的联系联络,注意自身的文明礼貌和礼仪修养,认真细致做好工作,确保让总部和上级领导满意。我认真做好保障领导房屋使用工作,为公司管理层享受每人在外租房待遇做好服务工作,按时缴纳水电费,认真检查水电设施,确保公司管理层在外租房能够住好不操心,能够专心致注地为公司做好工作。
展 三、培养良好作风,促进工作发展 做好行政管理工作,除了业务知识与技能外,更主要的是工作作风。我作为一名行政管理干部,严格要求自己,培养良好作风,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承担自己的责任,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负责到底,做好任何工作。对自己做到技能精、作风硬、讲诚信、肯奉献,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为公司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加强工作创新,创新是做好工作、取得工作成绩的基础;没有创新,意味思维僵化、工作守旧,不可能促进工作发展,取得工作成绩。为此,我按照公司的工作精神,结合自身岗位职责,做到积极创新,大胆解放思想,大胆变革求新,实现工作突破,促进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20XX 年上半年,我刻苦勤奋、认真努力工作,虽然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工作业务水平,完成了工作任务,取得一定成绩,但是与公司领导的要求相比,还是存在一些不足问题,需要继续努力和提高。进入 20XX 年下半年,我要继续加强学习,努力实践,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奋发努力,攻坚破难,把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确保获得公司领导和职工群众的满意,为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与贡献。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本年度,在领导的关心、指导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我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水平,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1、思想上,严于律己,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一直以来,我始终坚持学习邓--同志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在工作生活中注意摄取相关的政治经济政策,注重学习与工作有关的各经济法律法规,注重经济大
环境走向。“新闻调查”、“经济半小时”等栏目都是摄取该类知识不错的途径。通过上述学习,使我坚定了中国民主政治的信念,使自身的政治经济理论素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一年来,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本文来自小草范文网价值观,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通过认真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各种理论著作,进一步夯实了理论基础,提高了党性认识和思想道德素质。
2、业务上,认真学习业务知识,通过理论学习和日常工作积累使我对工作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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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上,勤奋努力,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作好本职工作。我的工作主要有两大块,一是党政办工作,一是综治办工作。
(一)党政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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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年在全行员工忙碌紧张的工作中又临近岁尾。年终是最繁忙的时候,同时也是我们心里最塌实的时候。因为回首这一年的工作,我们会计出纳部的每一名员工都有自已的收获,都没有碌碌无为、荒度时间。尽管职位分工不同,但大家都在尽最大努力为行里的发展做出贡献。时间如梭,转眼间又将跨过一个年度之坎,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现将今年的工作做如下简要回顾和总结:
今年我在财务部从事出纳工作,主要负责现金收付,票据印章管理,开具发票和银行间的结算业务,刚刚开始工作时我简单的认为出纳工作好像很简单,不过是点点钞票,填填支票,跑跑银行等事务性工作,但是当我真正投入工作,我才知道我对出纳工作的认识和了解是错误的,出纳工作不仅责任重大,而且有不少学问和技术问题,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掌握.在平时的工作中我能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向会计核对现金与帐目,发现现金金额不符,做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根据会计提供的凭证及时发放工资和其它应发放的经费,坚持财务手续,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单据,不符要求的一律不付款,严格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库存现金的完整及安全,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月末关帐后盘点现金流量及银行存款明细,并认真装订当月原始凭证,每月及时传递银行原始单据和各收付单据,配合会计做好各项帐务处理及各地市资金下拨款,严格控制专款专用和银行帐户的使用.以上是我今年工作以来的一些体会和认识,也是我在工作中将理论转化为实践的一个过程,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强学习和掌握财务各项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加强财务安全意识,维护个人安全和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失,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公司全体员工一起共同发展,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决心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回顾一年的工作,自己感到仍有不少不足之处:
1、只是满足自身任务的完成,工作开拓不够大胆等;2、业务素质提高不快,对新的业务知识学的还不够、不透;3、本职工作与其他同行相比还有差距,创新意识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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