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离职管理制度(试行)模版
离职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 目的 加强规范管理,规避用工风险,维护正常的人才流动秩序。
确保员工离职时工作、资产的正常移交,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确保学院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范围 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离职类型 员工离职类型包括终止试用、解聘(辞退)、自动离职(辞职)、劳动合同终止等。
第四条 终止试用 是指学院对新员工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部门至少在试用期结束前 5 天提供不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据或证明到学院人事处,学院人事处通知员工。
第五条 解聘((辞退))(一)解聘(辞退)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前,由学院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二)解聘审批权限:
1、解聘院级领导,由董事会或授权方提议。
2、解聘科级或讲师及以上员工,由分管院领导提议并与分管人事院领导共同商议,报院办公会审批(或核准)。若为部门负责人还应在办公会通过后,报集团核准备案。
3、解聘科级或讲师及以下员工,由用人部门提议,报人事处审批后,由分管院领导及分管人事院领导共同核准。
(三)有如下条件之一者,学院可予以辞退: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院规章制度的。
4、严重渎职失职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学院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5、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判刑的。
6、法律、法规或学院其他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四)解聘员工,用人部门向人事处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明,由人事处开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依据解聘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送达被解聘员工本人。严禁用人部门擅自做出解聘通知(决定),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解聘员工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提前通知被解聘员工。
(六)对员工严重违反纪律或犯有重大过错造成恶劣影响,根据《员工奖惩制度》或其他规章制度认定其达到解聘规定条件的,学院可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若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还将追究其责任。
(七)被解聘员工在接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好工作、资产的移交,并办理离职手续。
(八)凡因违纪而被开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学院一律不予再次录用。
第六条 员工辞职(一)员工辞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前,由员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二)员工辞职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提前至少一个月书面通知学院,以便学院做好相关教学、行政方面工作安排。拟离职教职工应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离职,否则视为旷工。
(三)员工辞职审批权限,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解聘审批权限”执行。
(四)对掌握学院核心机密的员工,如有必要,可在报分管领导批准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当其提出辞职申请后,应立即采取脱密措施,迅速要求其交出掌握的学院机密、专有资料,对其离职后竞业禁止期内的管理按协议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资双方中有一方无意续签合同,使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
(二)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学院或员工无意续签合同的,须提前 30 天填写《自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传达给对方。
第八条 离职管理(一)员工离职,人事处应安排人员与其进行面谈,并填写《离职员工面谈记录表》。
(二)获准离职的员工,必须在人事处与原工作部门的协助(监督、指导)下,按《工作交接清单》所列内容,到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三)移交工作清单 1、工作任务(包含已完成但未汇报的工作、已安排但还未完成的工作,以及其它注意事项); 2、学院的文件资料(包含纸质文档、电子文档); 3、个人持有的学院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 4、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 5、学院分配使用的车辆、住房; 6、其它属于学院的财物。
(四)移交工作需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共同完成,且接交人、监交人不得为同一员工。其中接交人由离职员工原工作部门负责人指定,监交人原则上由原工作部门负责人直接担任。
(五)人事处可根据员工的要求,为其出具客观、真实的工作证明(含工作履历、绩效水平、工作时间等内容)。
(六)《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附件 1)、《员工辞职申请表》(附件 2)、《自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 3)、《离职面谈记录表》(附件 4)、《工作交接清单》(附件 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签收证明》(附件 6)、《离职证明》(附件 7)等资料,应纳入员工人事档案,至少留存两年。
第九条 财务结算(一)离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学院规定员工必须办理完工作移交及财务结算手续的日期。
(二)员工离职当月的基本社会保险由学院代扣代缴。非特殊情况,从次月起停止为其购买社会保险。
(三)离职员工结算款项:
1、应付未付的工资、奖金; 2、解除合同的赔(补)偿金; 3、学院应付给员工的其它款项。
(四)离职员工须缴纳的款项:
1、员工应付而未付的借款、罚金; 2、员工因工作失误等,给学院造成的经济损失; 3、固定资产、办公用品(易耗品除外)损坏、遗失的赔偿; 4、应缴纳的水、电、气、房租等费用; 5、其它须缴纳的款项。
(五)离职员工须缴纳的费用,可在员工结算款项中代扣。
第十条 解释修订权 本管理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修订及执行,原有类似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另行制定单项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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