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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作者:向日葵38523 | 发布时间:2022-05-24 10:20:04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2022年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严肃教育教学工作纪律,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关于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及分类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育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教学管理及后勤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从而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教学各环节的顺利实施,造成学校工作损失、师生身体心理受到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事件。本办法将教学事故按其性质及其影响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二、一般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课堂教学及其延伸活动类一般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或请人代课的;

(2)教师擅离课堂或上课(含监考)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的;

(3)教师没有提前备课而上课的;

(4)教师无故不参加集体备课、听评课或教研活动的;

(5)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或教学思想方法、教学手段明显不符合教学实际,引发不良影响的;

(6)未经教导处同意,教师私自拖延(或加快)教学进度或删减教学内容1/4以内的(以正常教学进度表为准);

(7)教师上课或监考时使用通讯工具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的;或上课期间接待来访者的;或上课期间吸烟、嚼口香糖等有损教师形象不当行为的。

(8)在科学实验课、音体美技能训练课、综合实践课等课堂上,教师不按实验类课堂基本要求组织开展实验操作和技能训练,致使学生实验、技能达不到相应教学要求的;

(9)阻挠教学督导员、巡课人员或学校安排的其他管理人员听课的;

(10)违反国家、自治区及市教育局关于“双减”工作系列文件规定要求的行为的;或者违反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要求的行为的;

(11)教态不得当、着装不得体、酒后上课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12)不严格管理学生考勤,致使个别学生脱管、漏管的;

(13)在课堂上用语言或行动贬损、侮辱学生或家长,尚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影响学校教育良好形象的;

(14)课堂教学其他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的。

2.教学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

(1)试卷命题出现差错,有三处以上知识性错误,或试卷容量及难易度掌握不当,致使考试严重失常,造成不良后果的。

(2)考务人员因试卷保管分装、考场安排、成绩统计、报送考务信息等方面因工作失责,影响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的。

(3)监考老师因工作失责,造成考场纪律混乱,成绩失真,经倒查情况属实的,或者在监考过程中玩手机、干扰学生答题、不认真填写考试信息、不按要求收发和装订试卷,致使考试结束收回试卷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的。

(4)教师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等工作中失责,出现批改试卷或计分工作不认真,多处出现差错;或者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影响考务工作进度的。

(5)填报各种工作报表、信息统计表时,因工作作风漂浮,内容不实,填写不认真,多次出现明显错误,或者漏报、瞒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学籍档案的。

(7)教材、教辅、教学杂志征订、保管、发放等管理工作失责,造成财物损失或影响正常教学的。

(8)因工作不认真,出现乱填、错发、漏发学生毕业证书、毕业生档案材料、学生健康体质数据,或涉及师生其他档案材料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泄密等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教学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三、严重教学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课堂教学、实践活动类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或思想内容不健康言论的;

(2)教师无故旷课一节及以上的;

(3)未经教导处同意,教师私自拖延(或加快)教学进度或删减教学内容达1/4以上的;

(4)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或误课(含监考)的;

(5)无特殊原因,实验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实验课无法进行的;

(6)教案、实验设计、综合实践活动设计等课程内容的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l/2,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工作不认真或不符合实际,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2的;

(7)教师在课堂教学、指导实验、体育活动、德育活动、托管服务时因工作失管失责,或组织不当,或擅离职守,致使学生出现重大伤害、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8)违反“双减”政策规定要求,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理的;

(9)教师上课期间不严格管理学生考勤,致使学生因脱管而发生伤亡、走失等重大事故的;

(10)在课堂上用语言或行动贬损、侮辱学生,致使学生轻生、自残、离家出走或其他严重伤害的;

(11)其他违反课堂教学、教育管理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2.教学管理类严重教学事故

(1)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命制,导致该考试无法正常进行,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2)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分发、监考过程中因工作失责失管,出现泄密或变相泄露的;

(3)教师监考迟到30分钟以上;或监考时擅离岗位,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出现作弊严重、出现雷同卷、考试资料损毁等情况的;或不填写上交考场记录的;

(4)弄虚作假,伪造学生成绩的。未经考核而给定学生成绩、出具虚假成绩及其它证明材料;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评定成绩;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计分差错达10人次以上的;或毫无根据地随意更改成绩,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原始资料的;

(5)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学籍档案,被上级教育部门批评、约谈或通报处理的。

(6)学生档案材料管理方面,不按要求填写学生素质报告册、学生体质健康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心理健康登记表、毕业证等档案材料达20人次以上的。

(7)教师教学教研管理方面,不能如期完成《新医子校教师教学教研任务清单》任务50%的(8)其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

四、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及处理办法

1.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首先由教学事故发现人、教研组长或教导处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

(2)党支部、教务处、教研室、教研组成立联合调查组,核实基本事实和基本情况,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具体要求形成教导处层面教学事故处理意见报学校,并在《教学事故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3)校级处理。根据教导处关于教学事故处理初步意见,经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形成校级处理意见。

2.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由教导处在本部门内给予公开批评,纳入当月绩效考核,扣发责任人当月相应绩效津贴,责任人当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优。

(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按照《教育法》《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本人写出深刻检查;凡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按照《教师法》第48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整岗位、暂停教学工作、降低职务等级、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符合《教师法》规定应当取消教师资格的,立即取消其教师资格;当年考核等级不得高于合格,影响期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和岗位晋级; 扣罚责任人在处分影响期内的全部绩效津贴(含年终绩效奖);需追究违法所得或需追究附带民事责任的,同时予以相应的附带追究。

(3)对于一个月内发生两起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4)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处分影响期内扣发事故责任人全部绩效津贴,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定和岗位晋级,当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5)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应政策规定处理。

五、附则

1.各部门如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上报教务处,任何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

2.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拖延时间或走过场或不实事求是处理。否则,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视情况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3.外聘教师如发生教学事故,参照以上条款,视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减发或扣发课酬,直至解聘。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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