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范围及监管办法
监管范围及监管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和陕西省灾后重建抗震设防的有关规定,抗震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的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管理。
1、城乡规划区内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3层(含3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机构进行抗震设计备案审查;3层以下居住房屋应当采用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2、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会展中心、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消防站等公共服务建筑设施应在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基础上提高一度设防。
3、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4、建筑装饰附加物必须满足抗震要求。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会展中心、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消防站等公共服务建筑设施如采用玻璃采光顶,要有防玻璃坠落的安全保护措施。玻璃、石材、金属等建筑幕墙,要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
5、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由市抗震管理机构组织,省专家委员会审查。
6、抗震加固设计必须在抗震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办理抗震加固手续。
7、村镇公共建筑和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应当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并纳入工程建设程序。
8、加强抗震设防和技术指导,引导农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住房,力争做到村民建房有设计图纸,有抗震措施、有抗震设防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