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思想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此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包括外聘教师,各类性质的聘任人员。
三、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1.散布违反党的各项方针与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或淫秽内容或非法从事宗教活动的;
2.对学生实施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4.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5.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入职、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6.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例如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通过介绍实习、安排工作收取学生或中介佣金的;
7.上课无教案、上课无故迟到中途退出早退、上课衣着不整、酒后上课、课中使用手机用于个人通讯、对课堂纪律漠不关心、课堂组织非常会乱、随意停课调课、未完成规定教学内容、重要考试出现命题重大错误的等;
四、处理机制及办法
1.处理机制
(1)由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组及人事处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失范行为。
(2)收到举报后,上报校领导,经商定批准后,进行调查、认定。
(3)确定失范行为后,辨别影响及情节严重性,由师德师风建设组告知当事人,并发布处理决定并规整相关材料。
2.处理办法
(1)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勒令自查。
(2)情节较重、影响较大,“一票否决”。视具体情况,取消其2年内评优,职务晋升、干部任选、工作居住证办理的资格,并给予降薪、降岗或开除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清除教师队伍。如发生严重失范行为,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并上报教委主管部门,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4)以上处理办法形成完成文件,进入教师个人档案。
五、本办法又师德师风建设组解释、修订。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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