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规章制度
第1篇:规章制度高校诚信教育规章制度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高校诚信教育规章制度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教学与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形成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考风是学风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考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风、学风建设,关系到能否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加强考试管理,抓好考风考纪建设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严格考试纪律,确保考试质量,加强考风建设,促进学风根本好转,根据《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大学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特作以下规定。
一、完善考试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1.学校负责学生工作和负责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是考风考纪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考风考纪工作。
2.教学学院(部、中心)(简称学院,下同)是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建设的主体,学院书记、院长是考风考纪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是考风考纪建设的直接责任人。
3.教务处负责协调全校考试的组织工作。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监察处、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等负责对学院考试组织的过程监控、目标考核和评估。
8.学校要建立更加完善的考场巡查制度,教务处及学生工作部、监察处、教学督导委员会等应经常性组织巡考,监督、检查学院负责的考试的组织管理和考
1---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风考纪情况,及时发现、通报、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并将巡视结果在教务处网站予以公布。
9.学校将考试管理工作作为对学院合格考核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学校及学院对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和整改。情节严重的,按《大学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处理。
考试期间,学院上报到教务处的学院巡考领导未到场巡考的,一经查实,按工作失职对待,所负责的考试发生考试管理事故或学生大面积违纪、作弊的,追究巡考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2篇:社区诚信建设规章制度
社区诚信建设规章制度
【篇1:xx社区开展诚信创建活动工作计划】
xx社区开展诚信创建活动工作计划 1、结合创建学习型、节约型社区活动,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诚信社区服务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服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2、开展诚信社区创建活动。围绕“诚信服务、诚信管理” 开展诚信社区创建活动。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重大事项 广泛征求干部和居民意见;真心诚意解决居民反映的实际困 难;面向社会、面向居民承诺的事项坚决做到;扎实推广公 示制、首问负责制等工作制度。建立考核、激励和引导机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诚信行政、诚信服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为了提高群众对社区干部的满意度,对于居民关注的 难点热点问题,社区将以楼院恳谈的形式,与社区居民公开 共同讨论解决办法及改善措施。
4、以讲信廉政为重点,进一步推进诚信社区建设。继续 以廉政文化社区建设活动为载体,以完善标准制度为重点,推进社区诚信服务建设的不断深化,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 动,加大宣传力度,做到人人皆知。
5、加强宣传。多渠道、多形式地广泛宣传诚信意识,使 党员干部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使诚信成为 自觉的行动;广泛开展“诚信管理、文明服务”宣传教育活 动,引导党员干部切实认识到诚信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系,树立良好和职业道德。在工作人员中开展《公民道德实施纲
要》的学习宣传,广泛深入地开展“讲道德、树形象”活动。通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社区创建活动,使社会诚信建设融入 到广大群众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去,自觉做到诚信做人、诚 信做事,在社会做个诚信的公民,在社区做个诚信的建设者,在家庭做个诚信的成员,从而在全社会形成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良好风尚。
6、以党建联络站会议的形式,发挥民主集中制,商量决 定涉及辖区单位和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努力解决辖区单位 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发挥单位的共驻共建作用,解决一些环 境卫生、维护稳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继续做 好民生工作,提高社区诚信程度。
xx社区 2014.1
【篇2:社区规章制度】
社区规章制度
第一部分:自治章程
第一节 社区居委会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发挥社区整体功能,凝聚社区力量,推动社区建设,创建社区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整洁,生活方便舒适,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区全体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社区成员包括:社区居民(含流动人员)及驻区单位。
第三条 本章程所指的社区,是依据一定范围内的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民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自治区域。其组织机构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章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工作的决策和监督机构,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和社区单位民主推行产生。
第六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工作职责:
1、选举和罢免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听取并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实施民主监督; 3、制定和修订《社区自治章程》;
4、变更或者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5、讨论决定涉及社区全体成员利益的重要事宜;
6、负责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7、反馈居民意见和建议; 8、评议物业管理处工作。
第七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第八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居民及单位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表决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可以行使选举权,也可以对需表决的议题行使表决权;
2、罢免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通过集体酝酿和表决的方式,对不称职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委会成员行使罢免权;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或意见;审议(修改)和通过社区自治章程;
4、监督权。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5、调研权。经代表大会的授权和委托,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研,调研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研提供条件,并自觉予以配合;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有关社区建设的议题,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 善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有以下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要积极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2、联系社区居民的义务。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居民,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利;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他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要按时参加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出席有关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和教育社区居民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6、参加代表活动的义务。应根据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作计划,积极参加代表调研、质询、为居民办实事,做好事等活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完成大会交给代表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或居民户)、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是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代表社区成员管理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社会保障服务、治安调解、文教卫生、计生与妇女等4个工作委员会。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美化、净化社区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筹备召集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执行《社区自治章程》; 3、组织引导社区居民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科学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营造具有本社区特色的文化氛围,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社区的凝聚力;
4、动员和组织社区成员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做好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社区服务业;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法 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等),开展以劳动就业为重点的社会事务性服务;为社区特殊群体提供社区福利性服务,为他们排忧解难; 5、协助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做好“两劳”释放人员以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的帮教和常住、暂住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本社区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
6、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7、协助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最低生活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
8、管理社区居委会的财产,根据自愿原则筹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
9、代表居民对居民政府职能部门在本社区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协助其开展工作,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源出机关反映社区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0、对社区内物业管理进行监督,组织业主对物业公司工作进行评议和检查。
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以下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年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他涉及整个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如社区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时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居民的考核评议,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委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第四章 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
第十八条 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授权、履行对社区经常性的重大事务决策和对社区居委会工作实施监督的代行机构。该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可聘请社会地位和群众威望较高,并有条件为社区做出重要贡献的知名人士担任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的名誉主任。
第十九条 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职责:
1、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2、讨论决定社区阶段性建设目标和经常性的涉及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3、联系社区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协商社区成员普遍关心的问题; 4、监督社区居委会工作及社区事务公开工作;
5、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向社区居委会反馈社区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6、处理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授权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工作制度:
1、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开展的各项活动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和联络; 2、委员要坚持共驻共建的原则,主动参与并大力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发挥各自的优势为社区建设做贡献;
3、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委员会议,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汇报,为社区文明建设和发展规划向社区居委会建言献策; 4、每季度开展一次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监督,民主评议;
5、协调社区各单位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6、认真履行委员的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召开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节社区居民公约
社区居民公约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关心集体,爱惜公物,邻里和睦,尊老爱幼,守望相助;珍惜资源,防火防盗,自我防范,群防群治,确保平安;
远离毒品,不信邪教,移风易俗,婚丧从俭,崇尚科学;
计划生育,拒赌拒黄,文体活动,五好家庭,和谐楼院; 楼内达标,门前三包,文明装修,不乱搭建,保护环境;
文明自治,互相监督,提高素质,自信自强,创先争优。
第二部分:管理制度
第一节 工作承诺制度
一、公布为居民服务的项目及质量标准;
二、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和要求,要耐心接待并实行承诺,明确时限和解决程度并及时答复;
三、建立专项登记簿,记清居民要求解决的问题,责任人和解决的时限、程度及答复时间;
四、设立意见箱,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节 公示制度
一、根据管理、服务、教育、监督的职能,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各成员的分工等,向社区居民公布;
二、向居民公开办事时间、办事电话、办事程序,不离岗,服好务;
三、凡属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理应知道的事项,均应及时公布;
四、佩戴标签上岗,坚持文明服务,优质服务。
第三节 学习制度
一、积极参加街道党委、办事处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
二、确定每周三下午为学习时间,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要结合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实际以及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好学习计划,组织好班子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三、坚持以思想作风建设为主题,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同志参加的学习交流会,交流学习体会;
五、作好学习记录,记清学习内容及发言讨论情况。
第四节 弹性工作制度
一、坚持定时办公与弹性工作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延长办公时间,方便居民;
二、正常工作时间为: 8:30—17:00;工作期间不得离岗、离位;
三、保证双休日、节假日有人值班;
四、科学安排,有事则到,乐于奉献,方便居民 。第五节 印鉴、文档管理制度 一、登记制度。建立印鉴登记册,凡是使用均需登记,由用印人填写、注明用印事由、申请人、批准人(社区书记)、用印日期尤其是开具遗产、房产等具备法律效力或易引起法律纠纷的证明等文书;
二、专人管理制度。印鉴必须由固定的一个人按照管理制度管理、登记、使用;
三、严禁在空白信笺、介绍信、合同上用印; 四、印鉴原则上不予外带,防止印鉴丢失;
五、凡省、市、区、街党政领导人讲话,应先交社区专职干事登记,按规定处置后方可使用;使用时应登记手续,使用后及时归还;文件丢失,视影响程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档案必须按档案局的要求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时须经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批准并登记。凡应归档的材料,包括文件、规划、重要事件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典型材料、荣誉证书、领导讲话、总结等,有关人员应及时上交,由管理人员存档;
七、电脑电子文件资料备份。人员调走,对其所管各类文件资料进行清查。
第六节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经常对所有社区的固定资产(包括房产)进行核对,并进行分类编号。
二、核对后,发现社区登记物品丢失或人员故意损坏的,无论大小价格均由社区所有人员,按照时价平摊偿还,社区一把手偿还一般人员的二倍钱数。
三、社区换届后,新上任社区工作者和街道对社区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列出清单,加盖社区公章,经所有社区工作者签名后,交街道一份,自留一份;社区工作者离任时,由街道主持对社区固定资产清查,发现有丢失、损坏情况按第二条执行。
四、社区工作者在任期间,社区资产转移其他社区的,由转移方和接受方共同出一份移交证明,写明物品名称、数量、材料、状况等,双方盖章,一把手和经手人签字,社区和街道留存。资产损坏不能使用,经街道同意或丢弃或出售,社区出具清单,街道盖章确认,街道和社区双方留存。
五、社区应会同街道每年盘点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后应填写“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份呈报街道核实后一份送街道指导科,一 份送行政办公室;社区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叙明原因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六、社区在职人员以社区名义接受各类赠与,赠与物品归属社区所有,并报街道备案,如有丢失或故意损坏情况按第二条执行;赠与个人物品,不准在社区存放。
七、社区固定资产出借、出租,必须经过街道报批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七节 考勤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干部应自觉遵守日常劳动纪律,实行五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保证双休日、节假日有人值班。
二、民政局政权科定期对全区社区干部进行考勤抽查,如发现有缺岗、漏岗现象,三次以上按除名计算。
三、社区委员会主任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三天内,须经办事处指导科批准,事后向有关领导销假。
四、社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干事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一天者,由社区委员会主任批准;两天以上者须经办事处指导科批准;事后向有关领导销假。
五、社区委员会成员请病假三天以上者应主动提交诊断书,事假三天以上者须向办事处指导科请假,并报领导批准;所有人员病、事假期间不享受政府发放的生活补贴。
六、上班晚到十分钟以内算迟到,十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按旷工半天论处;未经领导允许提前十五分钟下班算早退,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按旷工半天论处。
七、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要请假,未经允许私自外出一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论处,超过二小时按旷工一天论处。
八、婚、丧、产假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企业工人标准执行。
第八节 社区工作者行为准则
一、仪表仪态
1、着装整洁,仪态端庄;
2、不得留怪异发型,染怪异颜色头发; 3、不得化浓妆,蓄胡须、留长指甲;
【篇3:社区规章制度】
社区规章制度
第一部分:自治章程
第一节 社区居委会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发挥社区整体功能,凝聚社区力量,推动社区建设,创建社区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整洁,生活方便舒适,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区全体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社区成员包括:社区居民(含流动人员)及驻区单位。
第三条 本章程所指的社区,是依据一定范围内的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民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自治区域。其组织机构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章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工作的决策和监督机构,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和社区单位民主推行产生。
第六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工作职责:
1、选举和罢免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听取并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实施民主监督; 3、制定和修订《社区自治章程》;
4、变更或者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5、讨论决定涉及社区全体成员利益的重要事宜;
6、负责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7、反馈居民意见和建议; 8、评议物业管理处工作。
第七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在任
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居民及单位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表决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可以行使选举权,也可以对需表决的议题行使表决权;
2、罢免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通过集体酝酿和表决的方式,对不称职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委会成员行使罢免权;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或意见;审议(修改)和通过社区自治章程;
4、监督权。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5、调研权。经代表大会的授权和委托,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研,调研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研提供条件,并自觉予以配合;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
名提出有关社区建设的议题,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表有以下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要积极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2、联系社区居民的义务。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居民,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利;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他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要按时参加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出席有关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和教育社区居民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6、参加代表活动的义务。应根据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作计划,积极参加代表调研、质询、为 居民办实事,做好事等活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完成大会交给代表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或居民户)、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决议经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凡经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决定、决议在本社区具有权威性和效力性,任何社区组织和成员不得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并贯彻执行;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是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代表社区成员管理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社
第3篇:4诚信建设规章制度
郑东新区圃田乡中心小学 诚信制度化建设规章制度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学校形象,促进学校稳步、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切实做好诚信学校建设工作,使学校诚信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收集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保证党务公开工作及时到位、真实有效,提高党务公开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市委《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其它党政法规文件要求公开的党务,不涉及党内秘密和工作机密的,都要全面公开。
第三条 要主动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为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创造条件,以设立监督咨询电话、意见箱等形式,受理党员和群众对党务政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党务公开监督员要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积极发挥作用,及时反映意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要及时收集整理监督员、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 14 意见建议,加以认真研究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监督员、提出意见建议的党员或群众。二、党务公开考核评价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可以和当年的党建工作考核、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或其他综合性考核结合起来。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认真落实教育局《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学校《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方案》,保证规定的内容全面、及时、真实公开。
(三)加强党务公开载体建设,不断丰富党务公开形式。
(四)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不断推动党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
(五)积极创新,在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配套制度等方面取得开创性、突破性成效。
(六)加强党务公开宣传工作。
(七)建立党务公开长效管理机制。
(八)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评价情况。
第四条 考核方法和程序
15(一)被考核党支部开展自查和总结。
(二)听取被考核党支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情况汇报。
(三)查看公开载体及公开的内容。
(四)查阅党务公开工作有关台帐资料。
(五)组织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满意度进行测评。
(六)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定。
(七)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党支部反馈。
第五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向校党委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考核结果纳入党建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作为 “创优争先”活动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对党务公开工作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党支部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党支部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本考核制度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校务公开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关于长效机制建设的要求,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完善约束机制,促进各项工作开展,现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对校务公开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16(一)指导思想
建立和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以《工会法》、《劳动法》、《教育法》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法律规定为依据,以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重点,积极推进校内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和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及其它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依法治校与民主管理水平,推进学校改革和建设事业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实行校务公开,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和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工作;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灵活方便、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等原则。要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难点,廉政建设的焦点,群众关心的热点,作为校务公开的重点。切实保证公开的时效性和实效性,努力实现校务公开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公开事项
1.学校重大决策。包括发展规划、目标和任务、办学模式、内部管理制度、教育教学、收入分配改革等各种方案制定和实施。2.基本建设情况。包括重大新建项目、改造项目、修缮项目和设备的论证、投资、招标等。
3.招生就业情况。包括招生数量、来源、专业、措施、推荐就业方案等。
4.学校资产情况。包括资产总额、债权、债务。
5.人事劳资情况。包括工资的调整方案、干部聘用、职称评 17 聘、劳动用工、评选先进和奖惩。
6.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年度财政收支、大项物品购置、招待费支出。
7.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包括廉洁措施、领导干部个人住房乘车、收入、公务话费等。
8.校办产业情况。包括校舍租赁、校办产业收入等。9.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四)公开程序
按照校务公开的有关原则,在充公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工作制度实施公开。
1.提出公开事项。根据学校工作情况和教职工的要求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公开事项,并责成有关部门准备公开事项的书面意见。
2.审查公开内容。领导小组对承办部门书面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查,以保证公开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3.明确公开方式。校务公开的具体形式、时间和范围由领导小组从实际出发研究确定。
4.坚持复议制度。对教职工有争议和反映强烈的公开事项,不搞硬性的通过,采取一定范围的复议程序协商解决。
5.反馈公开信息。对公开的事项,要及时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馈给有关处、系和领导,作为制订整改措施、改进和调整工作的依据。
18 6.建立公开档案。第一次校务公开活动结束后,由办公室负责将公开事项、时间、承办部门和人员、教职工提出的意见、对意见和问题的答复及处理情况,整理建档,长期保存。
(五)公开形式
校务公开工作,坚持因事制宜,灵活多样,适当、可行、便捷、有效的原则。主要采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中层干部会,设立公开栏、意见箱等形式。(六)组织领导
校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工会组织协调有关处室具体承办,教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其组织机构:
1.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校务公开的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和总结。 组 长:张哲胜
副组长:金先芝 朱传仪 张志猛 成 员:郑俊堂 赵可乐 陈志岭 朱丽梅 赵 倩 张 浩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信息反馈、资料建档、总结、评议等日常事务。
办公室主任:郑俊堂
实行校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坚持群众路线,落实民主办学方针的重要途 19 径。整个公开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协调一致,密切配合,规范有序的进行。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行,进一步增强学校的凝聚力,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
四、郑东新区圃田乡中心小学师德考评制度
为提高我校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平,开展诚信建设,对每位教职工进行客观评价,依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郑州市教育局《关于严肃查处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我校教职工道德考评制度。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坚持安全优先,育人为本,在教职工中大力倡导模范遵守“爱国守法、敬业奉献、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的职业道德规范,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教育现代化要求,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群众满意的教师队伍。二、考核范围
全校在职教职员工。三、考核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四、考核内容
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郑州市教育局《关于严 20 肃查处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通知》精神和学校实际,对教师在师德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考核。(一)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2.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严于律己,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举止文明,穿着大方。(二)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1.教师要了解班级的每名学生,关心学生全面发展和能力培养,因材施教,积极转变差生。行政人员要关心尊重学生,为每位学生提供周到的服务。
2.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3.学校安全人人有责,全体教职工不得回避保护教育学生的责任。
(三)教书育人,爱岗敬业
1.教师要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和班主任工作,认真落实每个教学环节。行政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认真落实每个工作环节,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
2.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无故旷课。行政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不无故旷工。
(四)严谨治学,积极创新
1.教师要转变教育观念,更新教育知识,积极参加课程改革,21 争做创新型教师。
2.教师要善于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参加教改实验。
3.行政人员要善于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积极创新工作。
(五)团结合作,师生关系融洽 1.团结同志,谦虚谨慎,服从领导。2.关心热爱学生,师生关系融洽。(六)廉洁从教,乐于奉献
1.坚持高尚情操,不向学生或家长索要钱物。2.不在校外兼课,不乱办班。
3.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不刁难学生。(七)尊重家长,善于与家长沟通。
1.主动与家长联系、与家长沟通,共同管理好学生。2.尊重学生家长,虚心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五、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一般按75%比例执行;如果学校在上学期市教育局对学校家长满意度测评中满意率达95%以上,优秀等次上浮5%;如果学校上学年度在市教育局对学校考核中获得优秀,优秀等次上浮5%。考核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每学期进行一次。
22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1)语言不文明,讽刺、挖苦、辱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指使或教唆学生体罚学生的;(3)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用错误言行区分学生,严重挫伤学生自尊心的;
(4)育人导师制中,由于方法不当导致所负责学生发生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恶性事件的;
(5)对学生实施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私自办班或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的;
(6)向学生推荐培训机构,与培训机构合伙谋取私利,或为培训组织者招生提供便利的;
(7)无教学方案上课,或备课不认真、不完成教学任务的;(8)无故不上课,或对学生作业有布置而无批改,严重不负责任耽误学生学业的;
(9)给学生布置惩罚性作业,或将学生罚站、赶出教室思过的;(10)擅自停课、随意放假,或将有过错学生撵回家,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11)公开排列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次的;(12)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无故迟到早退的;(13)工作日午间饮酒,课堂内吸烟、使用通讯工具的;(14)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视频、打扑克、玩游戏、炒股及其 23 它与教学无关的网上浏览的;
(15)以各种形式或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的;(16)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家长为教师办私事的;
(17)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或有其他谋利行为的;
(18)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报刊、教辅资料或其它商品的;(19)在给学生调位、安排学生干部、评先推优等过程中借机向学生或家长谋取私利的;
(20)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强行要求学生统一,增加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的;
(21)非因教育子女需要,要求家长到校,或以电话、飞信等方式为难学生家长的;
(22)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师生关系等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或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的;
(23)传播、灌输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思想,参与社会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组织或活动的;(24)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25)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家长、同事及学校名誉言论的;(2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用不负责任的方式消极拒绝工作安排的;
(27)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寻衅滋事的;
24(28)蓄意挑拨、煽动或组织教职工无理上访或越级上访的;(29)对处于困境的学生不积极施救,致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的;(30)玩忽职守,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师德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1)同事之间闹不团结,有打架行为者;
(2)事假累计7天及以上者;病假累计30天及以上者;(3)对学校工作消极应付者;
(4)课堂组织不力,导致秩序混乱者;(5)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变更任课教师者;(6)衣着不得体,穿背心、拖鞋上班者;(7)因工作不到位,被学生或学生家长投诉者;
六、考核方法步骤
1.学校成立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师德考核工作。组 长:张哲胜
副组长:金先芝 朱传仪 张志猛 成 员:郑俊堂 赵可乐 陈志岭 朱丽梅 赵 倩 张 浩 2.教师考核评议
(1)学生评议(100分)。以班级为单位,采取问卷调查方式进行,评议成绩去掉5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按20%的比例计入师德考核总成绩。
(2)家长评议(100分)。以班级为单位,利用家长进行评议,25 评议成绩去掉2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按10%的比例计入师德考核总成绩。
(3)教师互评(100分)。各考核单元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组织教师互评,评议成绩取平均值,按25%的比例计入师德考核总成绩。
(4)考勤(100分)。按5%的比例计入师德考核总成绩。每学期事假累计超过4天的该项按50%计分;事假累计7天以上者,病假累计30天及以上者,该项得0分,师德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有矿工或旷课行为者,师德直接定为不合格。
(5)督察(100)。依据督察室提供的分数,按10%的比例计入师德考核总成绩。
(6)小组评议(100分)。各教学部考核工作小组按照评价标准和教师与学生家长沟通的次数及效果对教师进行评议,按30%的比例计入师德考核总成绩。3.行政人员考核评议
(1)考核小组评议(100分)。行政人员考核工作小组按照评价标准对参与考评人员做出客观评价,按30%的比例计入师德考核总成绩。
(2)同事互评(100分)。组织行政人员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结合平日综合表现进行互评,按25%的比例计入师德考核总成绩。(3)服务对象评议(100分)。按30%的比例从各教学系随机抽取教师学生组成服务对象评议组,对行政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做 26 出评价,按30%的比例计入师德考核总成绩。
(4)考勤(100分)。按5%的比例计入师德考核总成绩。每学期事假累计超过4天的该项按50%计分;事假累计7天以上者,病假累计30天及以上者,该项得0分,师德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有矿工或旷课行为者,师德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5)督察(100)。依据督察室提供的分数,按10%的比例计入师德考核总成绩。
4.公示备案。考核优秀者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若有异议可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教育局教育科备案。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1.教师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表彰奖励等的前置条件。师德考核等次优秀的,年度考核才可评为优秀等次;师德考核优秀者,才有资格参与先进个人、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教学能手等的评选。
2.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晋升职称、岗位等级。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或者撤消教师资格、解聘。
郑州市郑东新区圃田乡中心小学 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