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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会议制度

作者:tasty | 发布时间:2021-01-22 18:57:0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常务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常务会议程序,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AA 市北林区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北政发〔2017〕4 号),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二)区政府党组成员列席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邀请人大、政协副职或安排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

二、主要任务(一)传达上级的重要决定,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二)研究审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三)研究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四)讨论通过需要向区政协通报协商的重大事项;(五)研究制定区政府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六)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七)听取各乡镇、各部门有关全局性工作的汇报、请示,以及需要区政府解决的重要问题;(八)每季度听取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扶贫等重点工作情况汇报;(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题提交(一)议题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按照程序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

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列入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1.各部门、单位直接向区长提出的问题; 2.区长、常务副区长或专题会议能够解决的问题; 3.分管副区长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 4.未经分管副区长审核、无明确意见的问题; 5.属于本系统、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正常工作情况; 6.会前未经协商、调研、论证和无明确解决问题方案的问题; 7.需向上级机关请示,未向上级机关汇报沟通,且没有明确意见的问题; 8.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问题。

(二)议题一般分为通报类和审议类 1.通报类议题 通报类议题应是带有全局性,需要及时研究掌握、跟踪推进落实的重要工作情况。

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领导重要讲话的传达通报,应同时研究提出贯彻意见。对需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的议题,各相关部门在上会前要把上级会议精神和相关政策研究透,把会议精神与我区实际工作结合后,会上直接汇报上级会议的新政策、新要求和硬任务及贯彻落实意见。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区实施方案或意见等议题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要重点汇报与有关文件的差别是什么、依据有哪些,并提出具体工作建议。

对其他重要工作的通报,应力求情况全面准确,能真实反映并深入分析突出矛盾和倾向性问题。

2.审议类议题 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应按照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会前做好深入细致的准备工作,审议的议题内容,应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操作可行,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根据所请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应做好相应的调查研究、决策咨询、公众意见征询、会商协商、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应进行风险评估却未

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议题,不得提交常务会议审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议题相对单一、主管部门比较明确的,由主管部门和分管副区长负责先行研究,并确定具体意见。

对涉及其他部门或乡镇(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议题,呈报单位要先与相关部门、乡镇(办事处)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填写《拟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审签表》,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定并明确意见后,报区长确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呈报单位提请分管副区长召集相关部门、乡镇(办事处)再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按上述程序报区长确定。

对议题涉及到几位副区长工作时,由分管常务的副区长牵头负责或由区长指定一位副区长牵头负责。

特别重要的议题可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之前,提请区长听取专题汇报。

属于规范性文件等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议题,需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法制组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除突发事件等紧急事项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如亟需提交审议,要注明分歧意见,并经区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常务会议审议。

四、会议审议(一)议题内容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所提议题均不予安排会议审议;如议题属紧急事项亟需会议审议,经区长同意后可由分管常务工作的负责人汇报。汇报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汇报时间掌握在限定时间以内,涉及部门内部建设、编制和经费等内容不在会上研究。

对重要的议题,分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一般暂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是区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都要针对会议议题发言提出意见以及对汇报内容进行表态,其他列席人员如有意见可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自由发言。表态和发言要做到主题明确、言简意赅。

(三)审议类议题经研究讨论后,由会议召集人作总结,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五、会议落实(一)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对各部门和单位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督促检查和跟踪反馈。要建立重大事项督查台账,实行滚动式管理,每周报一次进展情况,真正落实到位后方可销号。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将政府常务会议落实情况纳入年终实绩考核,对于经两次督办仍未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将在全区通报,并扣减实绩考核分数。

(二)凡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事项或内容,各乡镇、各部门、各街道要坚决贯彻执行,迅速落实,不得推诿扯皮、拖延时间,更不得更改。如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对审议事项进一步修改的,由牵头部门根据讨论意见完善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需报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经区长同意,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委、区人大常委会相关程序要求报送。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主要内容,除保密事项外,应按照《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AA 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绥政发〔2006〕64号),通过区政府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会务工作(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需对上报议题进行审定并在议题书面汇报材料上签字,由区政府办公室常务秘书室负责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征集和汇总,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区长和区长。

(二)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确定的常务会议议题,区政府办公室即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区政府主管领导要对部门形成的会议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合格后带领相关部门向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汇报,主要领导同意,并确定召开时间后,区政府办公室即通知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数量印制会议材料,并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送至区政府办公室常务秘书室。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准确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与会议所作决定一致。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常务秘书室负责起草,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并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印发。会议材料、记录、录音、纪要等相关材料,会后要及时整理归档。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开会前根据区政府领导意见,可利用一定时间进行区政府专业知识专题学习,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就本行业、本领域国家相关政策、重点工作、专业知识等进行学习辅导。

七、会议纪律(一)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严格执行区政府报告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要向区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要向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提出请假申请,经常务副区长同意后,方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二)参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会场秩序。进入会议室后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不得在会议室内接听电话、随意拍照。严禁中途无故离场,如确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的,须向区长请假。

(三)要注意会议保密。未经批准,参会人员不得录音、录像、照相和编译印制会议记录。对于区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特别是涉及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员处理等问题以及分歧意见,不得随意传达散布。会议未定事项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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