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a
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逐级向有关部门及院领导请示报告。
1、遇有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集体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科力量抢救患者时。
2、遇有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3、紧急手术而患者的工作单位及家属不在时。
4、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或严重并发症时。
5、丢失或损坏贵重器械、药品和剧毒药品时。
6、发现成批药品失效或变质时。
7、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及存在争议或不能确诊的患者时。
8、重大经济开支。
9、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10、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11、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接受来院业务进修人员时。
12、发生患者逃跑、伤人、自杀及有自杀迹象的患者时。
13、丢失重要机密文件时。
14、职工发生打架斗殴或与社会上发生冲突时。
15、发现失窃、火灾、爆炸或搬迁消防器材。
16、各级医务人员外出参观学习、开会、因病住院、休假一天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