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疫情报告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动物加工屠宰场所从业人员发现疫情,立即向驻厂动物检疫人员反映。
三、驻厂动物检疫人员发现疫情,驻厂检疫班组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