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岗位职责(共11篇)
第1篇:请销假制度
机关干部职工外出报备及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营造风清气正、规范高效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部机关干部职工因事、因病等不能正常到岗,需履行请销假手续;离开市区出差、出访、学习等公务外出,需履行报备手续。
二、主要内容
1.请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填写《 请销假审批表》。内容包括:请假人、事由、起止时间等。
2.外出报备以书面形式进行,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处级干部和科室负责人必须写清外出期间代为主持工作的同志。
三、审批程序
1.常务副部长外出、请假,需提前向常委组织部长报告,按市委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规定执行。
2.部务会成员和其他处级干部外出、请假,需由常务副部长提出意见,报常委部长批准,并向办公室报备。
3.科长(主任)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主管部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经主管部领导同意后,报常务副部长批准。因公外出要向常务副部长和主管部领导报告,同时向党委办(人事科)报备。
4.其他干部及工勤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
1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主管部领导批准。因公外出要向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部领导报告,同时向党委办(人事科)报备。
四、有关要求
1.请假需提前1个工作日申请,从党委办(人事科)领取并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按程序逐级审批。
2.报备需提前报告,遇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报告时,一并通知办公室或党委办(人事科)。
3.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事项,未能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需事前电话征得领导同意,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4.外出和请假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返回机关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和办理销假手续。外出日程或行程如有变化,要及时向上级领导补充报告,由批准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5.请假期满,请假人在假期期满的次日内向批准人当面销假,并持《请销假审批表》(签批联)到党委办(人事科)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或期满不按时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
第2篇:请销假制度
探亲假规定 2014最新国家规定
探亲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的期限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探亲假的待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的探亲假可由地方规定,无规定的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产假 国家规定2014|产假多少天
2014年产假规定
2014年产假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14年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甘肃: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2014年版)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2、《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七、事假
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83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83天/8小时。
附注: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一)
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
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 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二)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 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计划生育假期
计划生育假期具体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
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 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人下年度休假时间,以此类推。
(九)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五、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组织人事科销假。
第3篇:请销假制度
文峰工商分局请销假制度
(讨论稿)
为了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工作秩序,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有事逐级请假。
2、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写出书面请假条,写明事由、天数、时间,经逐级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请(休)假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报人教股备案。凡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未及时到人教股备案的,视为旷工。
4、因病请假3天(含3天,下同)以上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提前上班或续假必须提前办理好销假或续假手续。
5、不上班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离岗培训。
6、各单位负责人请假需经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报分局人教股备案。其他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单位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由单位负责人、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报分局人教股备案;
外出开会、出差需经主管局长和局长同意,报分局人教股备案;上班时间有事短时间外出,应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以上请假都要在去向牌上表明。
二、考勤制度
1、实行每日上午、下午分别考勤,由值班局长带班,机关由各股室轮流担任考勤,工商所由所长带班,内勤负责落实。
2、实行不定期点名制,每周随机两日由值班局长监督,由负责担任考勤的股室点名,并把每天考勤情况做出公示。
3、各所内勤每月5日前将本所考勤表报分局人教股,人教股对每月考勤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存档,把全月考勤情况及时向分局党组汇报,接受群众监督,并做为年终评先条件之一。
4、严格上下班制度,未按时签到者,即视为迟到,迟到一次扣10元,迟到2个小时或早退2个小时均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50元,并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5、加强督导。分局适时对在岗在位及考勤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附件:
一、节假日规定及待遇
1、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节日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放假节日为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2、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探亲假
探亲假期:国务院国发[1981]36号、省政府豫政[1981]184号规定:凡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者父母的待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望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20天。另外,根据实际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职工在假期和路程内工资照发。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处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5、生育待遇
(1)、假期: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
假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生活待遇:照发工资(人薪发[1994]7号文件)。
(2)、《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6、病、事假待遇 (1)、病假
①、因病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作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作的95%。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②、病假期间,工作人员一次病休时间在6个月以内者,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的,除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病休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即病休前、病休的6个月和病愈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其余病休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工作人员断续几次病休,每次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均可计算为工龄;每次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③、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④、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停发工资及有关津贴和补贴。
(2)、事假
①、全年累计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②、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
资的70%发给。事业单位人员按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70%计发。
③、全年事假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第4篇:请销假制度
第六条
请销假制度。教职工除规定应享受的各种节假日外,如有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须离开工作岗位者,要及时填写请假审批表,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旷工。
教职工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按照濮县人社【2015】5号文件执行。
1、教职工的婚假、产假(包括期限、请销假程序、待遇等)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教职工因事请假应填写《教育系统在职人员请假审批表》;乡镇教职工请假三天之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请假四至七天的,由乡镇中心校校长批准。县直学校教师请假七天之内的,由学校校长批准。事假超过7天的应及时续假;原则上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两周。
3、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书,并填写《教育系统在职人员请假审批表》。请假连续在15个工作日以上的(含15个工作日),本人提供病历,由乡镇中心校、县直学校校长同意批准。教职工因病请假的应在身体痊愈后,向单位提供病历、出院证明,及时销假复岗工作。
4、教职工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应由单位到教育局人事股备案;自第2个月起,每月上旬向单位报送一次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书,直至销假复岗工作。
县教育局会同单位将不定期地对休长病假教职工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休假的教职工,按旷工处理,其骗取的已休病假时间全部计算为旷工时间。构成“吃空饷”的按旷工论处,并追缴休假期间的工资。
5、根据上级考核规定,每学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七条
加强编制管理,认真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杜绝“吃空饷”现象。
1、严格执行濮阳县教育局、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濮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意见》(濮县教【2013】72号)文件精神,非经教育局批准,一律不准私自借调教育系统人员;凡未经组织批准借用、借调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2、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日的教职工,予以辞退。
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病假累计1年以上),由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报经人社部门审批后可办理病退手续;因健康原因丧失教学能力,但还有工作能力的,调整到教辅或工勤岗位。
4、严禁顶岗、脱岗,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同意教职工找人顶岗、脱岗,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对责任人予以免职(撤职)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在编人员上岗情况,杜绝“吃空饷”现象的发生;对隐瞒真相、知而不报的单位,一经查实对所在单位的校长和中心校长予以严肃处理直到免职。
第九条
全县各中小学校要按上述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对因考勤不严,措施不力,或是对违纪者知情不管,姑息迁就,弄虚作假,甚至袒护包庇的,要对单位校长(中心校长)进行责任追究。
第5篇:请销假制度
事业单位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对园区工作人员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工作纪律,参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上班考勤
(一)园区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上班实行签到,每天上、下午各签到一次。上午8:00前签到,下午视下班时间签到。上午未签到的,视为迟到;下午未签到的,视为早退;上、下午均未签到的,视为旷工。
(三)加强签到监管。签到时,由分管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监督,严格实行本人签到,坚决杜绝代签。签到结束后,由监督签到的领导将签到册放入签到柜,签到柜的钥匙由分管领导保管。
第二条 严格值班考勤
(一)园区实行每天值班制,由园区领导分别带班,职工分组轮流值班,负责处理当天值班期间的事务。
(二)值班领导和职工应尽职尽责,到岗到位,按时值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遇紧急情况,要迅速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如擅离职守,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实行值班签到,签到时间为每天晚上9:00(节假日值班,上午9:00、晚上9:00各签到一次)。值班人员到带班领导处签到,签到结束后,由带班领导将值班签到卡放入签到柜。未签到视为缺席。
第三条 严格会议考勤。
(一)园区工作人员应按时参加政治学习会、工作会、员工会等各种会议,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二)园区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会议,应遵守会议纪律,做好会议记录。
(三)园区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实行点名,由办公室在会前和会议结束时,分别点名一次。会议结束后,会议点名卡由办公室负责人放入签到柜。
第四条 严格请销假
(一)请销假范围:享受探亲假和休假待遇的;因公外出的,包括开会、培训、学习考察、招商引资、处理紧急事务、争取项目等;因病、因事请假的;其他需要履行请销假手续的。
(二)请销假审批权限:园区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园区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的,经园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园区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人请事假,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三)园区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前1天报领导审批。请假时,应填写《园区工作人员请销假卡》一式两份,按审批权限报批后,一份交园区办公室备案,一份存各自部门备查。遇具有全局性的急、难、险、重任务或特殊情况,不能回园区签到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园区主要领导批准后,将《园区工作人员销假卡》交办公室登记备案;需到园区外出差的,可口头按审批权限请假,但请假手续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凭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的会议通知(文件或电话记录)交办公室登记备案。请假返岗后,应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四)园区工作人员公休假由分管领导统筹安排,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和探亲假、年休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严格请销假纪律。按程序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同意请假后要做好工作安排,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如因工作安排不当,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请假人要严格遵守请假时间,不得擅自超假。凡不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按旷工处理,由本人承担在外出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五条 严格出勤奖惩
(一)园区工作人员旷工的,每天扣50元;上班、开会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0元;值班缺席的,每次扣50元;开会缺席的,每次扣20元。代签到的,每次扣当事人100元。代签3次及以上,当事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职工违反考勤和请销假规定的,累计计算,在绩效工资中予以扣除。
(二)每月底,由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对本月员工出勤情况进行汇总,经园区主要领导审核后,交财务执行。同时,在园区工作会上进行通报,并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四)园区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逾期不归、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归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6篇: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全系统人员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行政管理规范化目标,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有关劳动人事管理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请销假办理程序
除急病外,其它事由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其办理程序是:本人填写《请假报告表》,报有关领导批准后送监察室登记。批准权限为:一天以内由科室、分局和中队负责人审批(科室、分局和中队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二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科室、分局和中队负责人两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应于假期结束前一天报告有关领导批准。
各种假期结束时应销假,其时间以当事人到监察室履行销假手续为准。
凡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或未经批准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迟到、早退和旷工定性,并按本局制定的考核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二、病假
1、工作人员身体不适、生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凭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和休假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按90%计发,工作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4)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三、探亲假
1、探亲假条件: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人员,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假期标准: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婚假7天。
2、假期待遇:
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员,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员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
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8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
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七、事假
工作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
1、不足一天的,可口头申请;一天(含一天)以上的,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生效。
2、一次事假不得超过7天的,年度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天。
八、其他
1、上班10分钟后到岗,视为迟到;
2、下班前15分钟离岗,视为早退。
3、工作日不请假不到岗者、擅自离岗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包括请假、续假而未获批准的),视为旷工。
4、工作人员应尽可能利用法定假日处理个人事务。对符合探亲假等法定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从严掌握标准,做好工作衔接,统筹安排人员休假。
5、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请销假制度
石大教体发〔2015〕10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武口区教体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区教体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教职工队伍建设实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教体系统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请假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学校领导外出审批
1.学校主要领导工作时间外出1天以内须告知校办公室;外出2天及以上须提前书面向区教体局办公室报告,经区教体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
2.节假日和法定休息日外出(区外)3天及以上要书面报区教体局主要领导批准。其他校级领导外出向校长请假。
3.校长外出2天及以上,须指定一名副校长临时主持学校工作,并随同请假手续报区教体局。
(二)病事假审批
1.学校主要领导请病事假,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区教体局主要领导和区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中学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小学报区教体局备案。其他校级领导请假按教职工请假程序审批。
2.教职工事假在5天以内或病假在15天以内,由校长审批;事假超过5天或病假超过15天的,报区教体局批准;病事假超过1个月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学校盖章后,报区教体局主要领导审批。
3.局机关科室主任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由科室主任批准;1—2天经科室主任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报局长批准。
4.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例会和大型会议活动,因公因私请假须报局长或书记审批。
5.学校、幼儿园组织教师集体外出学习等活动须报局长审批。
(三)婚假、产假、丧假等审批
1.教职工请婚假、产假、丧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审批。
2.享受寒暑假的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
3.年休假为工作人员每年带薪休息的假期。根据国家规定,教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不再另行享受年休假。
(四)请销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一式两份,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2.凡请病假的,除本人申请外,还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及休息证明,并要提供病历、检验单、发票、住院或出院手续。请婚假、产假的须提供婚姻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3.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向批准单位销假。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并报批。对于跨学期请假的,必须每学期办理一次请假手续,办理请假手续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三天。
二、规范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病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
上述人员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同时,当年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不能计算工龄及教龄。病假满一年、领取病假工资的教师,从第13个月起,暂停发教龄津贴。4.教职工曾获得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自治区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自治区级劳模,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5.教职工全年请病假累计30天的,当年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称。
6.男教师年满55周岁、女教师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病假不超过6个月的,在按规定减发工资时减半执行。
7.经医疗权威机构(市级三甲以上医院)确诊为癌症、精神病或其他重大疾病(正处在治疗期间)不能坚持工作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学校根据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酌情减发。
8.教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服务、营利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9.教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二)事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其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和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等规定处理。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3.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含10天)的,当年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称。
(三)婚假
1.教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并履行法定结婚手续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可按规定享受婚假。
2.教职工结婚应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确需工作期间结婚的,婚假假期为3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并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3.婚假包含双休日和法定假。在批准的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全额发放。
(四)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4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夫妇不在一地的除享受探亲假外,再给男方30天照顾假,按探亲假待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产假包含双休日和法定假。
3.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4.教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五)丧假
教职工的亲属(指本人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丧假假期一般为3天,如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全额发放。途中的路费,全部由本人自理。
(六)公假
1.公假是指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召开的各类会议、活动、培训,包括行政工作会议、教育教学研讨交流会、各类观摩会、运动会、各类比赛等。公假按正常出勤计算。
教职工经批准参加的函授、自学考试等按公假执行,工资待遇照发,但不报销旅差费。
2.教职工因公请假必须提供有关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文件材料,特殊情况电话通知的应该注明电话通知部门、时间和经办人姓名。
(1)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发文,时间在两周以内的,向校长书面请假:两周以上的公假必须由学校审批后报区教体局备案。
(2)教职工未经区教体局同意参加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活动,不能请公假。如:无正式文件通知的各类活动,由民间团体组织的各类研讨会、考察活动等。否则按旷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规范请假人员的管理及纪律
1.教职工一个学期多次请假的,或复工后不满2个月又请假的,其前后请假时间连续计算。
2.教职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3.教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病假的,按旷工处理,并全额退还已发的工资。
4.教职工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5.教职工请假期间从事有偿服务、营利活动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全额退还已发工资,取消批准的假期。
6.教职工如有旷工行为,除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外,还要酌情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1天,扣发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2天,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3天及以上,除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外,还要扣发当月基本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单方面予以解聘或辞退。7.各学校要认真做好教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严格执行教职工请假的相关规定,每月底前应将本月请假人员、请假类型、请假时间、减发工资情况予以公示,以接受教职工监督,并将公示内容报区教体局备案。如未按规定执行,一经查实,将追究学校校长责任。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以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以上规定如与上级的规定不符的,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以上规定要求适用于区教体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
2015年5月15日
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
2015年5月15日印发
第8篇:请销假制度
麻旺中学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工作纪律,严明校纪校规,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鼓励教职工把较多的时间用于教育教学工作。遵照酉阳县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及病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酉阳人发〔2005〕102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请假种类
1、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到校上课,凭医院证明到学校请假,特殊情况可由家属代请。
(2)请病假如果连续跨周六、周日也作请假天数计算
2、事假
(1)教职工因个人私事必须本人处理,可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事先请假。
(2)学校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劳动或会议、集会等,请假按实际会议时间计算,不请假按旷工计算。
(3)请事假如果连续跨周六、周日也作请假天数计算
3、产假、哺乳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大龄青年晚婚生育产假为110天。(2)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婚假
(1)婚假规定为7天。
(2)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丧假
凡教职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配偶的父母死亡,丧假3天。如在外地,另给予路程假。
6、工伤假
教职员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经学校核实,医院证明,按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对待。
(二)请假手续
1、请假3天以内,教职工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中层以上干部由校长批准。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由校长批准。七天以上一个月内病事假,持相关手续经校长审批后报县教委领导签字同意方可。请长病假(指连续请病假1个月或间断累计病假两个月)必须有教委主要领导签字及住院证明或住院对账单方可请假。
2、教职工因病、因事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找相关领导请假,特殊急病可事后补上,不请假者按旷工论处。
3、请假者涉及调课、代课须报教导处批准,由教导处统一安排,不得私自处理。
4、由办公室做好请假记录。
(三)销假制度
所有请假时间结束后,均需到请假处销假,并在教务处打报返校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奖惩制度(每天工作量按3节计算)
1、按渝人发[2001]29号文件规定,请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发。请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病假十天以上,从第十一天开始从绩效奖中每天扣除5元,扣完为止。
2、按酉阳人发[2005]102号文件规定,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每天扣除45元(每节15元)。
3、旷工(含请假后逾期不归者),从旷工之日起每天扣除60元(每节20元)。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学校将上报县教委,请求调离本校。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学校按程序报批并完善相关手续予以解聘。
4、无故缺勤、未请假随便离校按旷工1天论,旷课一节按旷工1/3天算,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按旷课一节算,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下,累计二次按旷课一节算。
5、婚假、丧假、工伤假、产假期间工资福利照发。
(五)、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规定不符者,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本制度自二零一零年春季学期起执行,解释权属校办公室。
麻旺中学 2010-3-1
第9篇: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医院人事工作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根据《劳动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医院请销假制度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全体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应告知人事部及科室其他同志,因公外出或因私(事、婚、丧、产)、因病不能到岗工作的,均需提前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岗。请假条批准手续报人事部登记。
二、职工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科主任请假,并告知人事部。
三、职工因事、病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经科主任及院领导签字批准同意后,才能离岗。
四、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县、市以上医院证明,病假分为一般病假和住院病假两种。一般病假的天数原则上不超过5天,超过按事假处理。住院病假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五、公休假:按国家规定,职工年公休假分别为: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工龄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职工的公休假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休假。公休假原则上安排一次性休完,若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最多可分两期休完。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的假期。
六、职工请假期满后,应立即回岗位工作,并按批准权限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无故旷工的,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对违反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的,将报请有关部门处置。
第10篇:请销假制度
员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为了增强职工的组织纪律观念,强化内部管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能,规范请销假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或兼职事情,有事外出必须征得主管领导的同意。
二、员工无故不上班,连续旷工两天或月累计超过三天者,矿工一天罚三天的工资,并将其予以除名。
三、请、销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1.员工请假,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条》,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2.一天以内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两天以上须经理批准;员工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经理签字批准,七天以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并逐级上报依次签字。3.因故不能在假毕后上班者,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原则上续假应到公司办理,家不在市内居住或行动不便的,续假时间在两天以内的,可以电话联系,征得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继续休假,每次假期,续假只限一次(病假除外)。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本人要求请假,但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请假者未将请假条于假前交到考勤人员处; 4.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脱岗超过2个小时的; 5.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五、凡在考勤制度上弄虚作假者,不按考勤制度办事者,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按比例扣除本月绩效奖金。
六、考勤人员打印出考勤记录后,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写请假条,一经查实,连同签字主管一同给予50元罚款处理。
七、各部门每月要对本部门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统计,对须扣发、停发工资的应于每月10日前报办公室审核办理。未及时上报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工作人员的责任。
八、考勤人员应如实作好考勤记录,考勤记录要完整保存备查,公司凭考勤记录核发工资。
九、考勤人员应将考勤记录一月一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和奖罚意见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由经理签字后公布执行。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所实行的请假办法同时废止;所有员工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附:各种假别及规定
一、公事休假
1.员工因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时,经所属部门上级审查并向所属办公室报告确认后,作为公事休假。
(1)员工行使选举权,参加人民代表会议、政协会议及劳动模范大会等公共活动时。(2)所在区域内发生天灾、传染病(本人的疾病除外),交通截断或被隔离时。(3)发生火灾、地震及其他不能预测的灾害,本人住房被破坏时。(4)公司及地方政府规定或临时宣布的其他事由。因公事休假时工资照常发给。
二、事假
1.员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21个工作日。 2.若员工亲属住院需本公司员工护理者,按事假处理。3.事假不发放事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三、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一天(含)以内的可由部门经理酌情处理。一天以上应到医院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2.员工病休假由员工持《诊断证明》,填写《员工请假单》,写明假别、原因、时间,由各级领导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交集团办公室或子公司办公室备案。
3.员工班前患急症,应委托他人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代请假,并于就诊之日起3天内持急诊病假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超过送交期限按事假处理。无病假条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4.病假期间,不发放其病假期间的岗位工资。 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关条款,公司规定如下:(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
(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18个月。(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医疗期为24个月。
(4)医疗期内病愈复工除有医院证明外,必须经公司工会鉴定后方可复工。6。伪造病假证明或因打架、斗殴及其他不法行为而致伤者,均不能按病假处理。7.对在企业长期病休,在外从事其他有工资性收入劳动的员工,企业停止其医疗期,并限期复工。对拒绝复工者,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8.医疗期工资发放参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四、工伤假
1.因工负伤的员工,应持有关部门证明、医院检查证明和公司安全部门出具的“工伤”休假证明。
2.对工伤员工,需定期进行伤情复查,经医院复查确认痊愈的,应及时回原岗位上班,亦可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3.工伤期间工资发放参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
五、产假和节育假
1.一般产假:休息3个月或90天。 2.晚育产假:休息6个月。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 4.护理假:配偶晚育休产假,给予护理假1个月。
5.人工流产,休息15-45天(据怀孕月份2个月以内15天,2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30天,4个月以上45天)。
6.放置宫内节育器,30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7.哺乳时间规定
(1)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工作时间哺乳,每日两次,每次30分钟,也可以一次哺乳,时间为60分钟。
(2)哺乳期可根据居住远近给予适当的路程时间,但每日每次最长不超过30分钟。有双生儿的女员工,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超生儿无此待遇。(3)超过哺乳时间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按事假处理。
六、婚假、丧假
1.一般婚假:7天;晚婚(男
25、女23)婚假:10天。婚丧假、产假和节育假,均为保障员工权益而由员工享受的假期,均需当时一次休完,不得推迟到以后休假。2.考虑到婚假的特殊性,员工若因工作繁忙当时不能休完的,经部门直接上级及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休完。
3.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满周岁的子女)死亡,可休3天丧假;
3.婚丧假、产假、节育假等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第11篇:请销假制度
学校请销假制度
根据省政府《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为加强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我校教练、教师与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做如下规定:
一、坚持请销假制度
学校的教练、教师与全体工作人员依据本行业工作特点,除享受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要严格坚持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旷职、旷工。
二、请假办法及审批手续
(一)因工作需要离岗,口头或书面向上级主管领导请假并把离岗期间的工作安排好,同意后方可离开。
(二)因私请事假,本人要事先写出请假报告,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
请事假的审批手续,按教练、教师与全体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请假时间长短分级审批。
1、教练、教师与工作人员请假两天以内(包括两天)者,由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两天者,由学校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2、学校领导请假三天以内(包括三天)者,经学校领导班子批准;超过三天者,由学校董事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三)学校教练、教师与全体工作人员请病假,必须有市级医院的休假证明和相关病例记录,请病假办法和审批手续按因私请事假的程序办理。
因病、因私事请假期间的待遇:
因病、因私事请假,扣发请假期间的在校相应的工资。
三、违反请销假制度处理办法
(一)一周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三次的按旷工半天论,一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的按旷工一天论。
(二)脱岗超过半小时不足两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论,超过两小时的按旷工一天论。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旷职、旷工论。除按日扣发工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四)因故逾假者,应提前补假;来不及补假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请假对待,否则按旷职、旷工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旷职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予以辞退。
(六)利用假期违反党的政策谋取私利的,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七)因公擅自离岗者,酌情批评、通报批评、警告;如造成损失予以处理。
四、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
五、以往规章制度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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