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管理规定
干部职工 请销假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日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明确请销假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领导班子成员请销假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干部职工因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等不能到岗工作均需按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其中,申请年休假按照《干部职工年休假规定(试行)》文件执行,可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
第四条 请销假管理实行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统一备案的原则。
第五条 请销假一般应通过 OA 系统进行申请,填写《省人社干部职工请销假备案单》或《省人社干部职工年休假备案单》,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或纸质等方式履行有关手续,事后在 OA 系统进行补充登记。
第六条 干部职工请假,按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各单位其他处级和四级调研员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干部请假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机关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干部职工请假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事业单位其他干部职工请假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自行备案。
第七条 干部职工销假,按管理权限进行报告。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销假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各单位其他处级和四级调研员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干部销假须向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机关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干部职工销假须向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事业单位其他干部职工销假须向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自行备案。
第八条 实行请销假管理领导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干部职工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广大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本规定,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干部职
工请销假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其中病、事假累计超过 3 个月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第九条 严肃请销假纪律。干部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执行。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应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国家和省对请销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干部职工请销假备案单 申请人 所在单位 职 务 请假类型 □ 事 假 □ 病 假 □ 产 假 □ 婚丧假 □ 其 他 起止时间 月 日 至 月 日 共计 天 请假事由 所在单位 意 见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意 见 年 月 日 请假备案 年 月 日备案 销假报告 年 月 日销假 销假备案 年 月 日备案
附件 2 职工年休假备案单 申请人 所在单位 职务 参加工作 时 间 当年累计已请病事假或年休假天数 病假累计 天 事假累计 天 可享受 年休假天数 年 休 假 天 申请年休假起止时间 月 日 至 月 日 共计 天 休假去向 所在单位 意 见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意 见 年 月 日 休假备案 年 月 日备案 销假报告 年 月 日销假
销假备案 年 月 日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