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凤凰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货的内部管理和控制,保证存货的验收入库、存储保管和领用及销售出库业务的规范有序,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揭示差错,根据《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库存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周转材料等。公司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等存货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单位对存货内部管理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职权分工应明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应科学、合理。包括存货入库和出库经办者与审批者应分离;实物的验收保管与采购应分离;审批发货的业务人员与存货保管员相分离;存货盘点应由保管、记账及独立于这些职务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等。
(二)存货的请购、审批流程清晰、便于操作。
(三)对存货采购、验收、领用、销售、盘点、处置的控制流程明确、制度健全、责任到人。
(四)存货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核算以及存货期末计量,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相关要求,并与公司存货管理相适应。
第二章 职责分工和授权批准
第五条 泗阳分公司设置专门的存货仓储管理部门和人员,并根据本制度第四条规定要求做到不相容人员的分离。建立健全请购、审批、招标、采购、验收、保管、付款、盘点、对账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存货管理工作,做到制度执行严格、资料保存完整、不缺货、不形成积压存货,并定期盘点、对账、编制存货盘点表,保证存货达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条 财务部门要设置存货核算岗位,对本单位的存货收发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监督、检查仓库保管人员存货核算、账簿登记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条 存货验收入库的批准权限由各单位的仓库主管人员行使,并按规定严格审查入库资料,无实物入库的需制定专门的操作流程办理,禁止对应办理入库的存货不办理入库手续。
第八条 建立存货出库授权批准程序。库管理人员在发出存货时,要严格审核领用手续,对不符合领用手续的,可拒绝发货。
第九条 存货的盘盈、盘亏、变质老化、毁损、跌价的处理由业务部门与存货仓库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理。
第三章 存货入库前的内部控制
第十条 应根据其生产、销售、仓储、资金周转状况以及库存定额等情况,对存货实行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材料、库存商品、周转材料等存货的库存比例。并指定专人分析各种存货的采购间隔期、生产、销售等环节,在认真考虑需求、市场状况、行业特征等因素,计算出安全存货水平和经济采购批量,据此进行采购、生产,尽可能降低库存。
第十一条 存货验收入库前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办理退货和索赔。验收合格后仓库保管人员要认真核对实物与存货请购单或入库申请单上注明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如发生短缺、破损等情形,应尽快查明原因上报部门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经验收正确无误的,应按收货指令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验收人员一定要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验收,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 对由采购后实物不入库而直接领用和销售外购存货的,应制定专门的操作流程和制度,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对实物已到、结算发票未到的存货,应及时办理暂估入库手续。
第十四条 存货的初始计量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核算,不得人为调节存货的初始计量成本。
第四章 存货保管期间的控制
第十五条 应根据自身存货的特点、管理要求、人员设置等,建立存货保管制度,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并制定相应的保安、防火、防潮、防盗等制度,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六条 存货的存放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所有存货原则上储存在规定的库房内,严禁未经批准或授权的人员进入库房或接触存货。入库储存确有困难的,也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护理监管,以确保存货的安全、完整、有效。
第十七条 仓库保管员应对入库存货按系统指令及时上架存放,无系统指令的,应分门别类、摆放整齐、标识清楚、账物相符,并定期对库内存货进行库龄分析、检查,及时整理,防止库房贮存管理混乱,杜绝材料变质、偷盗丢失、私自挪用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第十八条 仓库保管人员应根据存货的收发指令,及时完成数据确认,并定期清点存货数量,建立滚动盘点机制,主动维护数据与实物一致性。一个年度原则上不得少于两次盘点,年终结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
第五章 领用和发出环节的控制
第十九条 应建立严格的存货领用和发出制度,明确对领用存货的授权,特别是对大批存货、贵重存货、危险品以及非生产性存货的发出授权。
第二十条 出库单(或领料单)是仓库发出存货的原始凭证,仓库部门要坚持凭出库单(或领料单)发放存货。出库单(或领料单)上应准确地记载日期、存货的种类、品名、数量、批准人、经办人姓名等信息。出库单(或领料单)存在填写内容不详实或越权批准行为的,仓库部门有权拒绝发货或要求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存货发出根据实际成本核算,低值易耗品原则上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对金额较大的低值易耗品,经批准可采用“五五”摊销法摊销;不可回收的包装物采用一次摊销法,可循环使用、回收的包装物经批准可采用“五五”摊销法。
第六章 定期盘点制度
第二十二条 坚持定期盘点制度。盘点要全面清点存货,检查存货的实际库存数量是否与账面数量相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错误,堵塞漏洞。盘点要采取永续盘存制。所有的盘点工作都要形成记录,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一个年度原则上不得少于两次盘点,年终结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
第二十三条 库存商品盘亏率以销售码价计算,超出盘亏率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赔偿。门市开架售书、设摊供应的盘亏率不得超过码洋的0.6%,闭架不得超过码洋的0.1%,图书批发不得超过码洋的0.02%。对在盘点中发现的存货的盘盈、盘亏、毁损等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区分责任,按照一定的程序批准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年末,要按照存货减值测试的相关要求执行库存商品核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风黄污损、变质老化、改版及长期闲置不用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也派不上用场的存货,要及时清点造册并提出处理意见,经业务部门鉴定认可,按凤凰集团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资产的保值增值负全责。
第二十七条 物流部门对商品管理负直接责任,经营部门对本部门的商品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对本单位的商品管理负有监督管理权。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存货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或部门予以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