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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作者:雨后花田 | 发布时间:2023-06-08 15:01:46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淄博朗晖化工有限公司

2022年

目的:

依据:

范围: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二、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企业稳步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安监总局令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

适用范围:

指劳动者在职业生活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职业卫生领导工作小组:

组 长:孙长军

副组长:李逢春、曹军、李化海、刘永

成 员:李乐钦、刘文、许诤、雷扬、周永刚、李建、王多全、孙娜、孙来义

二、职业卫生领导工作小组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指导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2、定期召开职业卫生防治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研究职业卫生防治领导机构和人员调整,明确职责分工。

4、研究职业卫生防治工作考核奖惩事宜。

三、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四、分管职业健康的负责人职责: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五、生产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六、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责

1、在企业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七、专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八、车间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九、班组长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班的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及时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班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班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十、职业危害岗位人员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二、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三、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组长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四、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五、设置公告栏:

(一)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二)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有照明设备;

(三)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

(四)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

六、存在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七、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在产生粉尘的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在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三)高温工作场所如“退火作业”“锯齿淬火”处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八、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九、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十、存在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制度的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职业内容是:

1)企业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四、公司申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五、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三、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各工序操作规程;

4)如何正确使用、维护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四、培训对象、方式与方法

1、新员工教育培训

新进公司员工必须参加职业卫生教育,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新员工讲解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进入作业场所应注意的职业卫生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分配到作业岗位。

新员工分配到车间,由班组长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本班组职业卫生概况、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及职责、卫生防护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性能和作用,本工序的尘源,危险机件和危险物的控制方法,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和发生事故时应采取的紧急救护措施和安全撤离路线。

2、各工序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各工序间若员工相互调动,须经班组长同意报总经理批准,通知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做好相应的档案,并重新就新的工序所需了解的职业卫生有关情况对调动员工进行教育培训,让调动员工获取新工序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卫生防护的使用、保养及个人劳动防护注意事项。

3、后勤人员及临时工的教育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对公司后勤人员进行定期教育,对公司基建改造人员、设备厂家安装和维修人员等进行现场及时教育,宣传我公司职业卫生要求及进入作业场所所需注意事项,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提高对作业场所危害的防范意识。

4、在岗员工定期教育

1)每年二次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召集各岗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职业病防治及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并采取书面考试的形式了解员工的掌握程度。

2)每月一次的公司例会,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放入议程,并对各岗位的情况进行对比、汇报、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3)组织管理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五、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教育培训,并与生产部有效配合进行。培训费用编制详细计划报总经理审核。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二、由相关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四、对防护设施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五、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六、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七、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安监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由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5管理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职业健康科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3.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4、职业健康科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4.1职业健康科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4.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4.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4.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4.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4.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4.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5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附表: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防寒服

手套

劳保

绝缘鞋

防护

防毒

口罩

防尘

口罩

安全帽

防溅

乳浸

胶手套

翻毛皮手套

帆布手

长黑胶皮手套

01

增塑剂、化工操作工

12

36

18

36

12

36

36

3

24

30

36

1.5

0.5

12

24

02

苯酐操作工

12

36

36

12

36

36

3

24

30

36

1

3

12

24

03

叉车工

18

36

18

3

12

24

04

维修工

12

36

24

12

24

30

36

3

1

6

24

05

水气车间

12

36

18

12

3

30

36

12

24

06

苯酐包装工

12

36

12

2

30

2

6

07

电工、仪表工

18

36

12

36

12

36

3

24

30

3

1

12

24

08

分析工、试验人员

12

36

24

18

2

30

1

1

09

企业医务人员

18

2

10

食堂人员

18

24

18

24

1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车间管理人员、门卫)、发货(含仓储调度)

18

36

24

门卫

18

30

1

散装

3

6

散装

12

车队司机

18

36

18

13

合成气操作工

12

36

18

12

36

36

3

24

30

36

1

12

24

14

辛醇车间

12

36

18

36

12

36

36

3

24

30

36

1

12

24

表中数字代表有效期,单位:月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科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并做好监测记录;监督检测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噪耳塞、防尘口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司各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公司应立项进行整改。

六、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应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七、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本公司涉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的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四)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

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公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公司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公司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51号)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4)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公司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第51号)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我公司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科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六、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七、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八、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1、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定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或在紧急事故发生时能得到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环境影响,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及生产顺行,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可能危及员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可能导致较大财产损失的潜在事故、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3. 引用及支持性文件

《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4. 术语

4.1 潜在事故:容易导致事故的危险。

4.2 紧急情况:对正常的生产、工作有严重影响的非正常情况,如火灾、爆炸、洪水或危险物品泄漏环保设施故障停机等。

4.3 突发公共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企业、环境、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的紧急事件。

4.4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五种类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经营安全事件。

4.5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通常情况下,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划分在公司各专项应急程序中体现,要求依据国家、地方应急预案的划分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全面、详细、量化,体现专业特点。

5. 职责

5.1最高管理者负责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所需人力、物力、财力。

5.2 公司总经理负责批准公司级应急预案,负责公司紧急情况响应的统一指挥调度。

5.3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对公司应急预案的汇总、审查;督促、指导公司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防汛应急预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管理者代表或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对紧急情况抢险实施统一调度。

5.4 保卫处负责组织制定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对应急点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并实施应急响应。

5.5 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紧急事故的应急预防措施、应急准备与响应以及紧急情况的消除工作。

5.6 各部门应急预案报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备案。

6. 工作程序

6.1 应急准备

6.1.1 各部门根据《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表》所列应急的重要环境因素和风险,对可能产生紧急情况的环境和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1.2 公司级应急预案由各职能部门组织制定,由各职能部门检验其有效性,并报管理者代表或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各部门制定的适用于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由本部门检验其有效性,并由主管领导审批。有关安全环保应急预案经审批后报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备案。

6.1.3 公司及各部门根据应急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应急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应急知识与技能。

6.1.4 公司及各部门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种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应急物资的配置。应急物资在采购过程中,应向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生产许可的厂家进行购买。各单位对责任区的紧急应急设施和物资定期进行保养,确保紧急应急设施,在紧急情况下能正常使用。

6.2 应急组织和信息的建立:各单位建立组织应急系统,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6.3 应急响应

6.3.1 应急事故发生时,现场在场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同时发现人员应迅速按应急预案要求,上报有关部门。

6.3.2 有关部门接到应急信息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按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救灾。

6.3.3 若事故得不到有效控制,在应急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立即通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6.3.4 参加紧急事故应急的单位,应事先组织好人力、物资,依据实际情况,迅速处理,使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6.4 应急事故的善后处理

6.4.1 对事故中疏散人员进行清点,确保紧急事故现场人员已全部撤离现场。

6.4.2 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

6.4.3 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直至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经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对事发现场进行清理。

6.4.4 应急发生后,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事故调查报告》,具体按《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中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执行。

6.4.5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根据调查结果,监督防范措施的落实。

6.4.6 需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5 程序更新

根据演习结果和对紧急事故应急的总结,应对相应的程序和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公司在作业当中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和职业病的预防,防止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改善操作人员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公司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GBZ2.2-2007)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现有生产条件和各岗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1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

1.2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应佩戴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1.3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定期进行组织检查。

1.4在粉尘作业场所的职工操作室内,粉尘浓度不准超过国家标准。

1.5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6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1.7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派专业人员修理。

1.8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1.9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1.10应经常在岗位进行喷水增湿,减少粉尘危害。

2.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2.3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派专业人员修理。

2.4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2.5值班室噪音超标时,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

2.6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

2.7在噪音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2.8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2.9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

2.10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时,应采取个体防护;对职工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制、观察、休息的隔音室,室内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减少混响声。

3.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3.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2生产场所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3.3对生产场所经常性进行检查。

3.4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派专业人员修理。

3.5对高温设备和管道进行保温加隔热装置。

3.6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

3.7工作人员佩戴防高温手套,穿隔热服。

3.8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通风,必要时加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

3.9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采取降温治理措施,安装空调或风扇。

3.10合理布置和疏散热源。

4.有毒气体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4.1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2生产场所和操作室内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4.3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4.4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4.5进入现场的操作人员要携带便携式有毒气体分析仪,在确保安全的条件及有毒浓度不超标的情况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4.6掌握基本的有毒有害气体自救措施,佩戴好防护口罩,会使用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

4.7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三不伤害。

4.8工作时尽量站在上风侧,减少吸入有毒有害气体的几率。

5.化学品配制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5.1、操作工应熟悉各种化学品的性质,穿戴好正确的防护用具,防护用具包括工作服、橡皮袖罩、橡皮手套、长筒胶鞋、防毒面具、纱手套、护目镜等。操作后应进行清洗或消毒,放在专用的箱柜中保管。

5.2、装卸搬运化学品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检查叉车、吊筐、吊钩、运载电梯等装卸工具是否安全、牢固。

5.3、操作中对化学品要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摩擦、震动,向配制罐输送物料时要求有接地线和平衡线的必须牢固连接,标有不能倒置的物品严禁倒放,应按照工艺操作规程进行配制,严禁违章作业。

5.4、现场洗眼器/淋浴器要保持良好备用。操作过程中如果出现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要严格按照应急处理措施进行处理,严禁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各种化学品,发生中毒要采取正确的处理办法,严重者就医。

5.5、岗位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及消防栓,各种消防器不得随意乱动或挪用,本岗位人员必须熟知本岗位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性能。

5.6、停车检修时,各种化学品倒空严禁就地排放,必须装桶处理,确保废水COD不超标及对地下水形成污染。

5.7、一般的有机溶剂等危险材料,应贮存在有标准防火的储藏室中,或室外的储槽、桶等容器,应加以保护,以防本身的损坏;同时应和氧化材料相隔离。

5.8、一般将粉剂化学品贮存在仓库中。存放粉剂的化学品的容器可以是纸袋,纤维板桶、铁桶等。不同的化学品必须有一定的间距。

5.9、一些助剂在一定程序上会刺激皮肤和眼睛,所以,建议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一旦接触这种物料时,应用肥皂和大量清水冲洗皮肤,如触及眼睛,除用大量水冲洗以外,还应到医院治疗。

5.10、引发剂应有冷藏贮存装置,有报警系统,以显示冷藏装置内可能发生的任何不正常的温度。配制时及时加入配制槽,控制配制槽的温度,避免发生因氧化分解的着火、爆炸事故。

5.11、甲苯是易燃溶剂,各种火源应远离罐区,如果渗漏和溢出物料着火,应用水喷射,以驱散蒸汽,保护人员设法去处理渗漏。可以用水冲掉暴露的溢出物料,使溢出物料稀释成为不燃烧混合物。甲苯对健康有严重损害,要求戴配套的呼吸器。

6.压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6.1、岗位配备了可燃气体报警器并定期校验,当氯乙烯含量或其他可燃气体浓度达到10mg/m3时发生报警,能正确指导人员消除漏点或采取紧急措施。

6.2、装置停车检修时,倒空置换气体严禁就地排放;低浓度的废气可以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不能小于25m。

6.3、各废水废液罐按操作法要求进行操作,既减少VC污染,又减少事故频次。

6.4、在进入有毒窒息性气体设备检修时,必须先进行氮气置换,然后用空气置换,并用水冲洗干净,经分析合格(02含量19.5~23.5%,VCM含量<5mg/m3)方可进入设备检修。

6.5、回收厂房的风机、排风扇设施必须完好,投用状态,保障厂房内部空气流通,减少氯乙烯的积聚。

6.6、严格按照压缩机、风机、冷冻机的操作规程进行开停车,保障设备的本质安全。

6.7、制定应急程序预案,当发生氯乙烯泄漏或者着火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7.冷冻和公用工程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7.1、冷冻水中的填加了缓蚀剂和防冻剂,属于剧毒的危险化学品,严禁随便排放,以免造成地下水源污染,若一旦泄漏,应尽量回收,并注意劳动保护。

7.2、冷冻机组是关系到装置负荷的因素之一,对机组的巡检要严格执行巡检制度,调整好负荷,防止机组造成聚合热转移不出来,发生安全事故。

7.3、制水岗位涉及到酸碱操作,作业时要佩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7.4、进行酸碱作业时严禁跑冒滴漏,避免对人员或者地面、设备造成伤害;当酸、碱槽或酸、碱泵发生大量泄漏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使泄漏停止或减少,并用大量的水将其冲洗至污水站池,然后进行中和处理。

7.5、操作人员开停冷冻机时必须执行操作法和操作规程,执行设备操作规程。

8.干燥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8.1、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热风温度不得超过设定值,避免造成产品质量事故。

8.2、进入干燥器作业时,严格执行受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8.3、本单元风机运行噪声较大,进入装置作业必须佩戴耳塞、耳罩等个体防护用品;本单元厂房内含有聚氯乙烯粉尘,进入装置作业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8.4、定期检查DD-402的密封,避免密封不严造成BL-404跑料事故。

8.5、热水罐补充水时要密切注意压力和温度,防止胀坏设备。

8.6、输送管线堵塞时,严禁用铁锤敲打管线。

8.7、运转设备在运转过程中,严禁检修及加填料,避免造成设备损坏或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

8.8、干燥器吹床时严禁开口吹风,避免粉料吹出污染环境。

8.9、输送管线的静电接线必须完好,防止输送过程产生静电,造成事故。

9.控制室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9.1、DCS操作站由于长期运行,出现设备老化的现象,必须精心维护和处理。

9.2、严格执行岗位操作法、工艺技术规程和相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9.3、严禁外来参观、交流、学习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严禁操作DCS画面。

9.4、操作人员必须及时巡查画面,出现报警及时通知现场人员检查原因,消除故障。操作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紧急阻聚系统,防止高温高压下发生泄漏事故。

9.5、中控室通讯线路必须畅通,能及时与外界联系进行应急救援。

9.6、中控室的应急照明灯必须电压足够,能在紧急情况下发挥作用。

9.7、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应急预案操作,处理应急事故。

9.8、可燃、有毒、火灾检测系统声光报警时,必须立即现通知场操作人员进一步确认,并做好记录,严禁随意将声光报警消除。

9.9、禁止违反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不认真监盘、随意变动和更改工艺指标,不按规程调整工艺参数,凭经验操作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诊断鉴定制度

1)、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2)、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审核盖章。

4)、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5)、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治疗康复制度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费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职业危害防治系统,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2、为了消除职业事故隐患,必须加大对“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

3、计划下达后,资产费由公司统一采购。

4、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

生产装置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本文标题: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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