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收入核算规定
企业公司 收入核算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参考相关的行业会计制度。结合本公司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对收入核算进行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收入核算规定 第三条 主营业务收入。
1.公司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来核算公司经营主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公司经营按照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营业务内容所发生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附带经营的业务收入,在“其他业务收人”科目下核算。
2.“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3.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实现,并按已实现的收入记账,计入当期损益。
(1)商品销售,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并且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2)提供劳务(不包括长期合同),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如果提供的劳务合同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也可在劳务完成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四条 其他业务收入。
1.公司设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公司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技术转让、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
2.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如“材料销售”“技术转让”“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设置明细科目。
3.其他业务收入的实现原则,与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原则相同。
第五条 折扣与折让。
1.公司设置“折扣与折让”科目核算公司销售商品时按合同规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给予买方的销货折扣和因商品品种质量原因而给予买方的销货折让。
2.在销售时,销售货款中已经扣除的折扣与折让不在本科目核算。
3.本科目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销货折扣。
(2)销货折让。
第六条 投资收益。
公司设置“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公司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人或发生的损失。本科日按投资收益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七条 补贴收入。
公司设置“补贴收入”科目核算公司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本科目按补贴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第八条 营业外收入。
公司设置“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公司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资产再次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转入、罚款净收人、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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