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本着完善制度、明确职责,按制度、按程序办事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本人事管理规定遵照总院“xxx”文修订执行。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公司人事工作实行两级管理。
第四条 公司人事部是人事管理、薪酬福利、教育培训、离退休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人事劳动教育方面的工作。负责全员考核与人员调配、领导人员管理、竞争上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薪酬福利、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教育培训、人事档案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人才交流等涉及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司直属单位、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人事职权。
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接受公司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控股公司具体负责本单位人员调配、薪酬福利、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教育培训、人事统计等管理工作。人事档案原则上应独立管理或委托人才交流中心存档。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公司党群人事部暂行代管。
公司授权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人员调配、薪酬福利、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教育培训、人事统计等管理工作。人事档案可以委托人才交流中心存档。
第三章员工录用解聘原则
第六条 公司录用解聘必须符合国家、地方、上级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严禁无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私聘乱招员工;凡用工没有履行录用审批程序的员工,一经发现立即解聘并追究用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解聘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责任人个人负担。
(二)员工录用,须符合岗位规定的人员录用标准。
(三)具有独立经营核算和用工自主权的单位,解聘员工的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自行负担。
(四)公司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1.凡在公司有亲属关系的应聘人员应当如实申报,否则将视为欺骗行为。
2.一般情况下员工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以及姻亲(包括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等),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原则上不在同一部门工作。
(五)公司是单位员工唯一的用人单位。
1.员工在为公司服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为其他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等从事兼职或专职工作,以及有偿或者无偿的商业活动。
2.员工如拟为其他个人、企业、各类机构等临时工作(包含外聘、借调等用工形式),应获得公司事先书面批准。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权随时撤销上述批准。
3.未经公司批准,员工为其他单位(个人)临时工作或首次接受其他报酬时,亦将被视为其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
第七条 员工的聘用解聘权限:
公司员工的聘用解聘:本部部门副职级、单位中层及以上的领导人员,依据公司领导干部管理规定程序决定;其他人员,由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分公司有聘人自主权(须事前备案),人事档案关系、保险业务可在所在地区人才中介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由公司授权自行管理。
第四章 录用
第八条 员工的录用条件。
员工的录用,必须符合岗位录用标准并应通过相关部门的面试和专业考试。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免予专业考试:1.具备从事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本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2.具有国家高级或一级注册资格证书;
3.试用期间为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需附本人业绩和单位评鉴材料),经人事部批准。
(二)以下情况均将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2.被剥夺公民权力者;
3.通缉在案者;
4.经公司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者;
5.未满16周岁者;
6.有欺骗、隐瞒行为者;
7.酗酒、吸毒者;
8.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者;
9.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尚未处理完毕者;
10.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者;
11.其他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九条 员工的录用程序。
(一)对需从外部录用的人员,有人事权的单位经面试、考察,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以调入,如超出公司下达控制指标的,需要报公司党群人事部批准。没有人事权的单位应先将招聘、调人员的详细情况报党群人事部;暂无人选的,应将所需人选的条件和要求报党群人事部;本着先内部竞争上岗,后外部招聘的原则,经公司主管人事的领导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对于从公司外引进的各级领导人员应按照领导干部管理规定办理相应录用手续。
原则上不允许与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新签劳动合同,距离退休年龄原则上不低于10年。
(二)新录用员工到党群人事部办理下列手续:
1.递交原聘任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工资介绍信;
2.递交体检合格证明书原件;
3.递交核对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递交核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当地政府规定的各类就业证件原件,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5.如实填写相关人事资料表格;
6.填写各种社会保险表格,或者递交各项社会保障的转移手续;
7.递交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寸4张、二寸2张;
8.递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9.原则上仅接收正式调入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
10.需要办理的其他手续。
(三)新聘员工一般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地方政府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四)新录用员工报到后,公司凭其提供的第二项所规定的入职手续材料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书。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前,相应材料仍无法齐备的,将视情况录用。
(五)所有员工个人情况如住址、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紧急情况通知人发生变化时,应于7日内通知党群人事部。
(六)试用期综合考评
1.为规范公司本部各部门、直属单位新入职员工试用期考核管理,实行试用期考评管理。
2.新员工录用后,试用期一般为1-6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3.试用期内如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可随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新聘人员试用期满前一周,由各单位(部门)主管领导负责综合考核,填写《调动(实习)人员试用期转正考核鉴定表》(附件1),考核合格者正式录用。
5.试用人员试用合格,其工龄自试用起始之日起计算。
6.新聘人员必须进行入职教育和培训,学习了解人事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大学毕业生的接收程序。
1.根据需求计划,结合公司的发展、人才结构比例,单位提出接收大学毕业生计划(包括需求专业、人数、学历、性别等),经公司党群人事部协调汇总报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批准。
2.按计划进行校园招聘
按照上级有关接收毕业生的规定和原则,对拟招收大学毕业生进行调查、了解、面试、考核、体检。
3.各单位将拟招聘的应届大学生基本情况报党群人事部,党群人事部汇总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再报七院人力资源部。经批准后,方可同拟接收毕业生签订协议书。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允许返聘退休人员。
不允许返聘航天系统内担任过领导职务以及管理岗位的人员。确因岗位特殊需要,各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党群人事部审核报主管人事领导批准,可以返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但返聘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并按照上级要求及时清理。
第五章 内部调动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不同法人单位之间的调动。
1.员工本人书面申请,经相关单位领导批准同意,报党群人事部审核后可以调动。
2.员工内部调动,自公司主管人事领导批准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合同的变更、工作交接等各项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同一法人单位的调动。该调动是指在劳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的工作地点和岗位级别的调整,同时应遵循领导人员和职级聘任管理等相关规定。分为平行调动、晋升调动、降职调动和临时调动(借调)。经单位和员工协商可以对其职位和工作地点进行调动。所有调动,都须经单位(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交党群人事部备案,管理人员调动视级别不同须经主管领导或总裁批准。
第十四条平行调动。
(一)平行调动是指在职级、薪酬不变情况下的岗位变动。
(二)员工的调动取决于以下(但不限于)情况:
1.单位(部门)工作任务的变化;
2.为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进行的岗位轮换;
3.员工不能胜任现任岗位;
4.工作需要;
5.新部门成立;
6.其他原因等。
第十五条 晋升调动。
(一)晋升调动是指在职级或薪酬向上调整的岗位变动。
(二)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有资格晋升到高岗位:
1.员工在原岗位表现优秀;
2.有担任高一级岗位的能力和潜力;
3.完成晋升岗位所必须的教育与培训;
4.诚实、正直、态度积极等。
(三)晋升调动可通过自荐或直接主管推荐,经上级批准,由党群人事部审核实施。
第十六条 降职调动。
(一)降职调动是指在岗位级别或薪酬向下调整的职位变动。降职调动应当从严掌握。
(二)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由上级主管建议,党群人事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以降职。
1.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2.由于组织结构调整,相应岗位被取消,没有合适的岗位空缺等。
(三)降职人员从降职的次月起执行新岗位的工资与福利标准。
(四)员工有权对降职调动提出异议,但单位一经决定,员工应当服从。
第六章 解 聘
第十七条 合同期内各类人员解聘,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合同期未满的工作人员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必须提前30日(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必须提前60日)提出书面申请书。
2.公司本部工作人员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由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3.具体操作程序:
(1)人事部在30日内(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在60日内)将具体意见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
(2)申请调出人按照通知要求,办理工作交接、物品归还、交纳违约金等手续,携带《员工调出手续办理清单》(附件2)和其他证明材料,到人事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等手续。
(3)中层领导干部调动工作,必须将其在职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同时持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其资产移交、承包兑现等情况的书面意见,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4)对不辞而别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人员,公司将保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追究聘用单位法律责任的权力,同时可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理或解除劳动关系,将其档案转移到当地街道等社会保障机构。
第十八条 终止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服务周期内员工连续旷工3日或旷工累计5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公司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前30日内,若员工个人和单位均未提出续订意向,合同期满时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协商解聘。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由单位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解除的,员工所在单位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三)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辞退性解聘。
(一)员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公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员工以欺诈等手段,与公司订立或者变更劳动,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公司规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政府规定持证上岗的工种如司机、财务人员等其持证资格丧失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有权依法裁减员工人数。
第二十一条 辞职性解聘
(一)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员工可提出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
1.单位未按照规章制度支付员工薪金或提供劳动条件等的;
2.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
3.单位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员工须提前3日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单位。
(三)员工违反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规定的,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四)辞呈一经提出,单位不再批准各类带薪休假。
第二十二条 手续办理
(一)员工无论何种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均应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1.员工在离职前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并填写《员工调出手续办理清单》交人事部:
(1) 工作交接;
(2)所经办业务项目之办事细则;
(3)所服务的单位财物(含单位发给个人的装备、工具和行政用品等);
(4)向单位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5)应办未办及已办未了的事项;
(6)所经办业务之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等);
(7)单位住房、宿舍及家具;
(8)取暖费、物业费、电话费等;
(9)出入证件、工作证;
(10)清单中要求的其他事项。
2.移交应亲自办理,如有特别原因,经核准可指定他人代为办理移交,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3.逾期不移交、移交不清或者在移交时有欺诈、隐瞒等行为,导致单位财物缺少、损坏,以及使单位蒙受其他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及违纪责任。
4.单位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或员工向单位缴纳违约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二)员工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到单位领取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相抵触,以国家法
律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