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所有者权益核算规定
企业公司 所有者权益核算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参考相关的行业会计制度,结合本公司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对所有者权益核算进行管理的相关事宜。第三条 股本。
1.公司设置“股本”科目核算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本。超过股票面值发行所得的溢价收入,在“资本公积”科日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2.公司应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范围内发行股票。公司发行的股票应于收到现金及其他资产时,按面值登记人账,并按股票种类及股东单位或姓名没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核定的股本总额、股数、每股面值以及已认股本等,应当在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3.公司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1)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
(2)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4.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东的出资时,登记人账,并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股东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
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股东账户有关明细账及备查记录中转为受让方。
6.股份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股款或注销股本时,登记灭账。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人本企业股票时,登记人账。公司应将因减资而消除股份、发还股款或注销每股部分金额以及因减资需更换新股票的变动情况,应在股本账户的明细账及有关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第四条 公积金:
1.公司设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取得的资本公积。
(1)下设八个明细科目:
①股本溢价。
②接受捐赠实物资产。
③住房周转金转入。
④资产评估增值。
⑤股权投资准备。
⑥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
⑦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
⑧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
(2)公司溢价发行股票,在收到现金筹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记入本科目。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溢价发行的,从漫价中抵销;无溢价的,或溢价不足以支付的部分,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3)公司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与发生的相关费用之间的差额记人本科目。公司接受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实物资产捐赠,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记入本科目。
(4)因被投资单位外币折算等所引起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公司应按分享的份额,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外币折算等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本公司所拥有的权益增加额;反之,计算减少额。
(5)公司按规定可以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但资本公积中接受的捐赠实物资产价值、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投资准备等部分,不能转作股本。
2.公司设置“盈余公积”科目核算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1)下设三个明细科目:
①法定盈余公积。
②任意盈余公积。
③法定公益金。
(2)公司应按照规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自利润分配账户转入盈余公积账户。企业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股利和转增资本。用于弥补亏损的盈余公积。应转入有关利润分配账户;用于转增资本的盈余公积。应转入股本账户;用于分派股利的盈余公积,应转入应付股利账户。
第五条 利润及利润分配核算规定:
1.公司设置“本年利润”科目核算公司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总额。
2.公司设置“利润分配”科目核算公司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
(1)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八个明细科目;①盈余公积转人。
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③提取法定公益金。
④应付优先股股利。
⑤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⑥应付普通股股利。
⑦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⑧未分配利润。
(2)年度终了,公司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3)公司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②提取法定公积金。
③提取法定公益金。
④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⑤支付普通股股利。
⑥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利。
⑦已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后的余额,为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应交所得税、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分配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上年利润调整数、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等。均应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项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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