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文书寄发规定
企业文书寄发规定 第一条 主管科室。文书的邮寄、送发统一由总务部文秘科负责。在不得已情况下,由适宜的部门、科室寄发,但有必要事后向文秘科做出报告与说明。
第二条 一般文书。全部寄发公司外的一般文书,各部门、科室及有关人员封皱之后,直接送交文秘科统一寄发。
第三条 寄发。文秘科汇集所有待发文书,做好“文书发送登记”。待发文书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发送出去。特快专递以及电报等文书,必须即时发出。
第四条 机密、亲启文书。凡机密或亲启文书,文秘科必须加盖“绝密”、“密”、“亲启”等字样印章后发送,并给发文部门、科室或发文者以必要的回复。
第五条 重要文书。其他重要文书或快递文书,必须加盖“专递”、“面呈”、“快递”等字样印章,并给发文当事者必要的回复。
第六条 寄发费用。邮费与电报费用由文秘科统一开支。
第七条 费用决算。文秘科按月决算全部邮费与电报费用开支。
第八条 发电报。待发电报必须填写“文书发送登记薄”,由文秘科负责发电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