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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疫情期间优惠政策情况方案的报告

作者:多肉先生 | 发布时间:2023-12-07 14:27:3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关于执行疫情期间优惠政策情况方案的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疫情期间相关政策精神,积极应对疫情影响,XX公司组织学习研究了国家及地方疫情期间税收、社保、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提出XX公司本级及所属子公司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具体汇报如下。

一、对外租金减免适用的相关政策

XX公司租金减免涉及A公司、B和C公司。不动产租赁涉及XXXX四地,各地政策不尽相同。

1.河南省相关政策。2020年2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0]9号文),要求“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

2.郑州市相关政策。2020年2月11日,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郑州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要求“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减免2个月房租,之后3个月房租减半。”

3. 洛阳市相关政策。2020年2月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实体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洛政[2020]5号文),要求“对承租市国资委监管(100%市属国有产权)、市财政局监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

二、可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XX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均属于中小微企业,可享受的疫情期间社保费减免、返还政策;A公司宾馆酒店业务属于生活服务类,可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A、B、C公司依据有关政策减免的租户房租,可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仅河南省)减免政策;合宇公司依据云南省地方政策可享受残疾人保障金减免政策。具体政策要求如下。

1.社保减免、返还政策

202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要求“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020年2月21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020年3月6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豫人社〔2020〕8号),要求“2020年2月-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020年3月12日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要求“对省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各地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减半征收。”

2020年3月27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免征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二、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2020年2月18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11号)文件,要求“资金使用方面,原则上基金结余支付能力3年以上的统筹地区,按6个月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应急稳岗返还标准。”

2020年3月23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力度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办通〔2020〕18号)文件,要求“加大中小微企业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实施力度,返还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执行。”

2020年2月15日,湖北省十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印发了《十堰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一下企业,直接由人社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其2019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

2.增值税减免政策

2020年2月6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要求“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

2020年3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豫税发〔2020〕26号),要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报免缴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其他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2日,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云财建〔2020〕9号),要求“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公益活动执行方案

活动执行执行方案

大型活动执行方案

执行调研报告

农村人口进城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本文标题: 关于执行疫情期间优惠政策情况方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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