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口进城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阿勒泰市农村人口进城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地区及阿勒泰市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因城施策,助企纾困,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合理购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提供购房补贴。对潜在购买首套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及以上按购房总价的40%给予补贴,最高5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按购房总价的30%给予补贴,最高40万元;全日制大学本科生(或中级职称、技师)按购房总价的20%给予补贴,最高25万元;全日制大专生(或初级职称、高级工)按购房总价的10%给予补贴,最高15万元。申请购房补贴的,需签署协议承诺在潜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并按出资份额办理共有产权登记,依约服务满5年后,资助份额无偿转让给引进人才。人才服务期限未满5年的,需全额退还购房补贴。(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商工信局)
二、鼓励进城落户。对自愿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落户的农民,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购房奖励。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后,由原宅基地使用者承包经营的,经认定后,按每亩3万元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财政局、住建局)
三、支持合理购房需求。在城市规划区内首次购买且购买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首套普通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3%的购房补贴。(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四、落实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增加到50万元,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增加到4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与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还款能力挂钩。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为20%(二手房最低为30%);首次贷款已还清,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为30%(二手房最低为4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牵头单位:公积金中心;责任单位:人行、住建局)
五、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指导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2〕115号)最新要求,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房地产市场形势等因素和市场化差异化定价原则,逐步降低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引导在潜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力度,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简化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力争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备案后当天放款。鼓励金融机构免收合同变更费等费用,承担个人住房贷款客户的抵押登记费、二手房按揭抵押品评估费等费用。(牵头单位:银保监局;责任单位:人行、财政局、住建局)
六、优化房屋征收安置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中增设“房票安置”方式,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对未开工建设的安置房,鼓励被征收户选择房票安置。(牵头单位:征收办;责任单位:住建局、各乡镇)
七、免收各类税费。对农民进城购房给予契税补贴、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物业费补贴等政策。牧民子女大中专毕业后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和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对转移进城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老年困难群体,迁入城镇居住的要全部纳入城镇低保范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整户转移进城但尚未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符合牧区低保条件内特困牧民家庭,给予低保救助。(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八、简化户籍政策。从牧区迁入城镇的农牧民,凡是有合法固定住所(包括租房)、稳定的生活来源,其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只收取工本费10元。(牵头单位:公安局;责任单位:各派出所)
九、就业政策。可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牧业、夫贫等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领取《农牧民转移进城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人员。牧民子女大学毕业后自愿回市就业创业的,纳入市级人才诸备。(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十、医疗政策。农牧民进城后,在移出地参加新型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医药费用时,各受报销比例提高10%。(牵头单位:医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十一、医疗政策。转移进城的贫困牧民家庭学生考入大中专院校(指全日制、声制2年以上),持录取通知书,经民政等部门审核认定,可申请助学补助(专科类:新生入学一次性补助3000元;本科类:新生入学一次性补助5000元)(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教育局、乡村振兴局、各乡镇)
本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牵头单位依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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