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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与方案

作者:农村户口 | 发布时间:2021-01-20 06:47:53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饭店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饭店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定统一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财务会计制度分十三章,共七十五条。

第二条 本制度结合应用国际性认可的模式和规范,用于费用分析和核算管理, 以加强饭店的管理及讯息的交流, 使之与各地现代化管理饭店有较接近的比较依据。

第三条 为节省人力,快捷及准确地记录饭店的经济业务,饭店将采用电子计算机作为账务管理和会计记账工具。在使用电子计算机时,应依照财政部对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有关规定的要求,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代替人力记账, 保证财务系统记录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饭店经营管理业绩的财务事项记录和会计核算业务受本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约和管理。在业务上遇有本财务会计制度未明确规定的项目,由财务总监及总会计师根据国家有关的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财务部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五条 饭店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饭店的财务会计工作(另见财务部组织机构)。

第六条 饭店设置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负责领导饭店的财务会计工作。其他主要负责人有前厅运作经理和后台财务主管,协助财务总监负责审查、稽核饭店各项财务收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七条 饭店财务部和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八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要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

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九条 饭店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饭店统一会计制度的标准办理。

第十条 饭店的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条 本饭店采用债权债务发生制,借贷复式记账法,费用方面和实体记账则应参照饭店统一会计制度的规范。

第十二条 饭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准确和及时。

第十三条 饭店的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但报管理当局的报表格式 应按饭店统一会计制度模式。

第十四条 饭店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五条 饭店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账。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账。凡是不属於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处理。

第十六条 饭店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一个时期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账,不应脱节,不应提前或延後。

第十七条 饭店各项财产应按实际成本核算,不论市价是否变动,一般不调整账面价值。

第十八条 饭店应划清资本的支出与收益的支出的界限。

凡用於增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都是资本的支出。凡是为了取得本期收益而发生各项支出,都是收益的支出。

第十九条 饭店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前后各期必须一致, 不得任意改变.如有改变的,应经董事会同意和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 并在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四章 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的核算 第二十条 饭店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饭店所有营业收入,包括外汇收入,须存入银行户口,不得坐支。

第二十一条 从银行账户提取款项须由饭店总经理(或他的代表)和另一位董事会指定的负责人(或他的代表)共同签字盖章,并加盖支票专用章方可提取。

第二十二条 饭店的现金和银行存款应设置日记账逐笔登记。

第二十三条 饭店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分别按不同货币设账登记并及时催收,定期与对方核对清楚。

对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确实无法收回的,经严格审查,按董事会规定报经批准後作为坏账损失。

应收账款在一般情况下不提"坏账准备",但对在催收过程中确已发现对方经济偿还能力出现变化可能无法偿还的,和经过正常交涉在正常合理时间内仍无法收回的账项,和实际上己必需委托催账代理人催收的账项,和已在透过法律程序追讨的账项, 由会计人员准备办理经过的详细报告,经财务总监及总会计师核查属实,报总经理批准后,按实际数字预提"坏账准备"。

对列入"坏账准备"的账款,会计人员应继续催收,力求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五章 存货的核算 第二十四条 饭店的存货是指库存的、加工中的、和在途的各种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十五条 饭店的各种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记账。外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进口物资还应包括关税和增值税等税项和有关费用。一切外购商品以购入商品的进货实际成本记账。

第二十六条 饭店的各种存货的收发领退,应根据实际数量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应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账,逐项逐笔登记,加强管理。对於各种在途材料、商品要进行明细核算,并随时检查到货情况。期末到的,要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跟催。对已经到达尚未验收入库的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二十七条 饭店发出或领用各种存货的实际成本价,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如需变更此计算方法,应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并在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八条 饭店的各种原材料、产成品等平时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月终应将发出的原材料、产成品等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九条 饭店的各项存货应定期进行实物盘点,每月至少盘点一次。发现盘盈、盘亏、毁损、变质等情况,应由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严格调查後及时处理,一般应在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1)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的盘亏(减盘盈)及毁损(减残值),除应由过失人赔偿者外,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2)由於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在扣除可以收回的残值和保险赔偿款后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3)低值易耗品按预先估计的使用寿命每月预提准备,并每半年进行各项实物盘点。并以实盘结果调整预提准备,使之反映真实情况。

第三十条 饭店的各项产成品的存货由於陈旧或过期而需要降价处理的,在报经批准处理后发生的损失,作为销售损失。如果在年度决算时尚未处理的,应在年度会计报告中列出这些存货的账面实际成本,可变现的值和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定义: 是指单位价值在二仟元以上及使用年限在一年

以上的资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下及使用年限不超过一年的,列入低值易耗品范围控制,按实际情况,一次或分期摊入费用。

固定资产分为:楼房及建筑、机械设备、空调设备、电梯、厨房设备、运输工具、家具设备、办公室设备、电脑设备、电子及程控设备、地毯、电器设备、影视设备、文体娱乐设备、及其他设备等十五类。

第三十二条 饭店对所属之固定资产有保管权及使用权,并需有完整存放记录。固定资产账目由财务部设立及统一编订目录,定期盘点核实。固定资产管理除按类设账记录外,应设立明细登记卡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存放、使用和变动、折旧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饭店对固定资产之添置及补充或出售,须报主管企业批准後才进行。购置或出售固定资产将反映於饭店账册的固定资产账户和企业的有关账户。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应按原价登记入账。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以投资时合营各方议定的价格作为原价。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税款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原价还应包括安装费用。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还应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关税、增值税等应税的税项和法定费用等。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或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所发生的,能够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应调增固定资产原价。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严格审查,按董事会规定报经批准後及时处理。

一般应在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和所得税法规定的最短使用年限和分类确定。

残值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一般为资产原价的10%), 任何情况下, 不少于1元。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将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的原价中减除。

固定资产的折旧应按月初账面原值和月折旧率按月计算。

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算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

月份内停止使用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算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对固定资产提足折旧额后, 仍在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

对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因提前报废、或转让而产生的固定资 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与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值之间的 差额,应作为当年的损益列算。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所发 生的支出,应列作固定资产原价的增加。

对其中可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延长相应的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 旧。

第三十七条 饭店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和改良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可在该项支出的受益期内分期摊销,但摊销期限不得超过固定资产的租赁期限。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的核算 第三十八条 饭店应健全原始记录,实行预算定额管理,严格计量检验和物资收发领退制度,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和核算。费用和成本都应控制在相关的预算额度内。

物料的收发领退都应办理会计手续,存有记录。

第三十九条 一切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支出,都应计入饭店的成本、费用。

饭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账面单价正确计算,列入成本及费用中核算。

饭店根据合同规定和董事会决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等制度,以及饭店的考勤记录所计算职工的工资,应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

按规定支付饭店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和各项补贴等,也应以工资项目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

饭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和费用。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的成本和费用。凡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共同分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本期以及相关的以後各期的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条 依据《饭店统一会计制度》的划分,以饭店各部门作为核算中心,与该部门直接发生关系之工资、成本及费用,归纳入一个成本中心独立核算。按各部门之性质不同可分为以下三大类: 一.营业部门 1.客房部(包括前厅部及管家部)2.餐饮部(包括所有餐厅,酒吧,康乐中心,厨房及管事部)3.商品部(包括商店及商品柜台)4.其他营业点(包括电话电讯,洗涤,商务中心,出租车队,美容美发中 心,健身中心及其他服务项目等)二.管理部门 1.行政管理部(包括党团办及总经理办公室, 财务部,庶务部及保安部)2.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包括销售部,公关部及市场推广部)3.工程部(包括维修及能源)三.分摊部门 人事部及培训部(包括人事部,培训部,医疗室,和员工食堂及宿舍)营业及管理部门的费用以各部门为核算中心独立核算不作人为的分摊,而分部门的工资及费用则按营业及管理部门所属之工资金额比例分摊。工会的费用及工会人员的工资的支出,由于每月在损益账内已提列有关的工会经费,所有工会的费用及工会人员的工

资或津贴等支出在所计提的工会经费内支出,不再作为经营费用列支。

第四十一条 饭店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必须分清饭店内部各个部门之间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互相混淆。

第四十二条 饭店乃综合性的服务行业,其成本核算应按实际情形,对各营业点不同的成本产生情况和产品采用相应的成本核算。对客房的费用和维修成本实行与预算计划挂钩的预控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的综合核算。对餐饮成本则因食品制作和饮品销售的特殊性,分别采用单项成本、边际成本、融合成本和标准成本的方法进行预控,并使用实际成本作为最终核算。

第四十三条 饭店应加强对成本和费用的控制,建立责任成本制度。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和预算,随时按计划掌握支出。定期考核计划执行情况, 分析成本、费用的升降原因。采取必要措施,努力降低成本和费用,改善饭店经营管理,争取最好的经济效益。

第八章 销售和利润的核算 第四十四条 饭店之房租每日以发生数,按出租价或合约价计算。即使尚未收到现金,已视为销售实现。反之预收房租不可视为销售,只可作为订金处理,待真正於房租发生日才可记为销售账。

第四十五条 饭店的饮食产品、商品和其他服务的销售,应在产品、商品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予顾客,或经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後,作为销售实现。

第四十六条 饭店本月实现的销售收入应全部记入本月账内,并相应结转销售成本和费用。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和费用的口径必须一致。不能只记销售收入,不记销售成本和费用。也不能只记销售成本和费用,不记销售收入。

第四十七条 饭店本月发生的销货退回,不论是属於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月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已经销售的商品、产品或服务,由於质量较差或其他原因, 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给予销

货折让的,其销货折让金额应在本月销售收入中减除。

第四十八条 饭店应按月计算利润。以每月作一小结考核经营业绩。

第四十九条 饭店经营管理之业绩核算,其利润之核算至饭店经营毛利为止。

至於饭店的财产保险、折旧、长期银行借贷利息、基金的提成,及利润的分配等非经营费用和资本性支出均不在饭店经营利润内列算,而体现于主管企业账内。

第五十条 饭店经营毛利的计算;先以各营业部门作为核算中心,将其销售的收入减去其部门的直接成本、工资及费用而求得营业部门的利润总和,再减去管理部门的工资、费用、维修及能源以求得饭店的经营毛利。

第九章 会计科目 和会计报表 第五十一条 饭店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服务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而设立,报董事会及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十二条 饭店的会计科目分为总账和分类账。科目的设置分总账和损益两类: 1.总账包括资产、负债和资本类的科目, 2.损益账包括各部门损益账户,其中有收入、成本、工资和费用的科目, 3.总账及损益账,除总控账户外,还设立明细账以作辅助。

第五十三条 饭店的会计报表, 包括:(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有关附表。

为了满足管理当局的要求,在会计报表中增加各部门的损益报表及所需的会计及财务资料,以加强管理。

第五十四条 饭店的会计报表按月上报主管企业。由主管企业将报表合并汇编

再按期分别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及财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在每一个日历月结束后的第二十天或之前,饭店管理当局将该日历月的饭店营业情况以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及其他书面报告呈交主管企业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 饭店的会计报表应由饭店的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核签章。

第十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第五十七条 饭店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应取得或者填写原始凭证。

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外来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发单位的签章。原始凭证应由经办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证,原始凭证要认真审核。遇有伪造或涂改凭证,虚报冒领款项等行为,应拒绝办理,并向有关方面报告。对於内容不全,手续不齐,数字有差错的凭证,应予退回,补填或更正。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後,才能据以填写记账凭证。

第五十八条 饭店的记账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各种记账凭证,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制。经过制单人和指定的审核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後,据以记账。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各种记账凭证应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对於某些有关债权,债务等需要单独保管的重要凭证,应在该项原始凭证和有关记账凭证上加注说明。

第五十九条 饭店对外开出的凭证,都要依次编号,并应自留副本或存根。误写或收回作废的对外凭证的正本,应与原编号码的副本一并保存。短缺或不能收回的,应在副本或存根上注明理由。

第六十条 饭店尚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 如支票簿、现金收据、发票等、都应由财务部门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领用时,应经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批准并登记后,由领用人员签收。用完后将底单或存根交回财务部注销。

第六十一条 饭店应设置日记账、总账、分类账和明细账等主要账簿和各种必要的辅助性的备查账簿。

各种账簿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凭证汇总表等进行登记,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饭店各种账簿的记录,不得刮擦、挖补、涂改,或用退色药水消除字迹。发生错误时应根据错误性质和具体情况,采用划线或另行填制记账凭证等方法予以更正。划线更正时,应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签章。如计算机打印出账簿后发现错误时,应由主管人员编制一调整记账凭证,经授权人士批核后,输入计算机内,以更新储存资料,重新打印出来,确保计算机内硬盘或磁盘的储存资料与打印之账簿相符。

第六十二条 饭店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时,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均视同会计账簿。该等记录应及时打印,并应按规定订装及妥善保管。凡未打成书面记录的,其磁带、磁盘等必须继续保留,不得洗去。

第十一章 查账 第六十三条 饭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对饭店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账目进行审查,并出具查账报告及审计报告。

第六十四条 出资各方都可对饭店的账目进行检查。所需费用由查账方自行承担。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饭店处理的,应及时提交饭店研究处理。

第六十五条 饭店应对查账人员提供所需的凭证,账簿和有关资料。查账人员应负责保密。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 第六十六条 饭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档案,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

第六十七条 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验资证明、会计师查账报告及审计报告、签订的长期经济合同等,必须永久保存。一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月份、季度会计报表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六十八条 饭店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时,凡储存记账和会计记录的碟带、磁

盘按时期及分类作永久保存。

第六十九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经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销毁会计档案的清单应永久保存。

第十三章 财务预算 第七十条 预算管理是一种合理化的管控方法。通过对统计记录的考查和各种分析研究,在各段不同期间内,为全盘业务确立一事先的估计,并用数字加以展示用以与实际业绩进行比较,检讨及核对这些已设立的标准是否实现。

既可修正偏差,又可以对不符预算的原因加以调查。

第七十一条 饭店管理当局在每一个财政年度开始六十天前,将下一个财政年度的经营预算提交主管企业董事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饭店管理当局在每一个财政年度开始四十五天前,将下一个财政年度的资本重置预算建议提交主管企业董事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主管企业董事会如不在提交经营预算及资本重置预算案后之三十日内提出明确反对意见,即当批准该预算案而论。

第七十四条 饭店管理当局对该已批准的预算案,只要在管理当局合理的判断下,认为预算的修改对饭店的有效经营,是必须或需要的,可作出修改。如对经营预算有任何重大的修改,管理当局应预先取得主管企业董事会同意。

第七十五条 饭店管理当局,对任何与预算有关的一切不作任何声明保证或担保,此预算只作当时之合理估计。

财产管理制度 饭店财产管理是饭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财产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财 产分级归口管理 1.财务部负责饭店财产的经济控制、监督、检查,工程部负责技术监督,发现问题并及时报告总经理。

2.财务部负责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目,负责建立财产帐卡。财产卡片一式二份,财务留存一份,使用部门一份,各部门由专人管理。保管人员变更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部门经理监督。

3.工程部负责饭店财产的维修、保养的技术管理,对设备的拆卸、安装等技术项目负责施工及质量验收,保证各种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4.各部门要做好财产的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持设备的完好,避免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财产损失。

5.饭店每年进行一次财产盘点工作,由财务部负责与各部门财产专管员进行对帐,检查实物,保证财产财物相符,安全完好。

二、财产的购置、使用、转移、报损手续 1.饭店购置、兴建固定资产必须按财务预算进行,预算外急需设备,由使用部门提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

2.固定资产的调出、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都要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工程部做技术鉴定,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办理会计手续。

3.低值耗品的采购必须按年计划执行。使用部门购买时填写国内采购单,经部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安排采购。

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与财务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财务制度合集

办公室财务制度

财务制度1

学校食堂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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