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议事会章程
李家庄村村民议事会章程
一、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该工作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二、村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战上者劳模、者教师、者干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民议事会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三、村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四、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村书记兼,副主任2名,由村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五、村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六、本村1/5以上有选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明间发生违法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七、村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八、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九、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