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剧社团章程
话剧社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是由校团委指导下,校学生会社团部统一管理的,由校内所有立志于学习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表演艺术的同学组成的团体组织。
第二条
社团的性质:本社团由学生自发组织,社内活动健康向上,有益同学们身心发展,能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团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院团委的规定以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让有共同话剧(小品)爱好的同学有更多的交流空间,培养话剧人才,“陶冶情趣,展现自我”。
第二章 机构组织
第四条
各部门工作主要职责:
(一)本社团有指导教师一名。
(二)社团设立社长一名
(三)宣传部:主要负责话剧社的宣传工作,包括:制定社内文件;制作宣传话剧社的海报;整理收集话剧社照片和演出资料;在第一时间作好话剧社最新活动通讯稿(最好附有剧照)交于网站负责人及时发表;活动结束要求写活动总结或评论稿。
第三章 社员管理制度
第五条 凡我校学生,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有一定的表演天赋和语言表达能力,遵守社团管理条例,经本人申请通过考核者均可成为本社团成员。
第六条 本社团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积极上进,有一定的自学能力,组织管理能力;
(二)学习积极主动,有较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第七条 社团负责人的义务与权利
(一)领导社团开展工作,定期召开例会,并做好活动记录和总结。
(二)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成员的积极性。
(三)加强与其它社团的交流,树立社团良好的形象。
第八条 成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对本社团各项活动享受有参与权;
(二)有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施监督管理的权利;
(三)自觉遵守社团章程,积极参加社团发起的活动.维护社团声誉;
第九条 考勤制度
(一)请假:
若不能参加活动者须向活动组织者及相关负责人请假。
(二)缺席:
若无故不参加社团活动视为缺席,达三次者勒令退会。
第十条 社团成员的退出与保留:
(一)学生毕业,自动退出;
(二)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提出申请退出,并交回会员证。
(三)不遵守本章程的或者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予以除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