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自查报告
第1篇: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
省环保局:根据云环发[20xx]566号“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环保局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按照云环发[20xx]第566号文件通知要求,结合全市环保工作的实际,及时转发了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并有针对性地对全市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分阶段性地进行了全面布置。各县区环保局根据昭环发[20xx]118号通知要求,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污费征收和解缴政策,按照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认真抓好各县区排污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截止20xx年9月25日,全市十一县区近三年共缴排污费入国库548.7万元(其中:20xx年度缴入排污费116万元;20xx年度缴入排污费308万元;20xx年9月25日止,各县区汇总上报征收排污费124.7万元)。二是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按照征收标准,加大征收执法力度,杜绝了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三是落实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在银行开设“排污费专户”进行管理,各年度所收排污费均按规定全面足额上缴县财政,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上没有出现坐支、截留和挪用现象。
二、具体做法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制度措施,确保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自20xx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以来,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xx]100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并下发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我市排污费的征收许可证、具体的解缴方法、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办法、排污费解缴中央、省、市、县区四级国库的比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辖区内的排污费收缴工作,经过近三年的不断努力,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上逐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排污费征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得到了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二)加大排污收费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一是从宣传政策入手,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对征收人员进行培训,向征收对象发放宣传资料等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协议收费、人情收费和随意减免排污费的现象,确保了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和上级下达任务的完成,为排污收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原则,努力解决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从抓协调配合入手,不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做到齐抓共管,相互配合,避免了在执法工作中矛盾激化和意外事件的发生。五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到让排污费征收对象明明白白缴费,提高污染治理意识。
(三)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一是强化排污申报核算程序。各县区环保部门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和现场监理情况,核算排污量及应征排污费数额,提出征收方案,报经县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照征收程序全面进行征收。二是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做到排污费通知书、排污费收据保管使用专人负责;排污费的开票台帐、到帐台帐、排污费减、免、缓台帐、排污费季度报表等专人负责和排污费征收档案专人负责。三是实行“阳光收费”,公开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收费标准。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对各排污收费对象的征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排污对象在收到排污费收缴通知书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征收标准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复核,通过公开征收程序和征收标准,各排污费征收对象明白了自己的征收数额,征收对象之间没有了猜测,增加了排污费征收的透明度,一方面调动了排污费征收对象缴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杜绝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和违纪违法现象。
(四)加强监管,严格考核。
第2篇: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
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
告
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
省环保局:
根据云环发[]566号“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环保局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按照云环发[]第566号文件通知要
求,结合全市环保工作的实际,及时转发了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并有针对性地对全市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分阶段性地进行了全面布置。各县区环保局根据昭环发[]118号通知要求,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污费征收和解缴政策,按照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认真抓好各县区排污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截止9月25日,全市十一县区近三年共缴排污费入国库万元。二是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按照征收标准,加大征收执法力度,杜绝了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三是落实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在银行开设
“排污费专户”进行管理,各年度所收排污费均按规定全面足额上缴县财政,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上没有出现坐支、截留和挪用现象。
二、具体做法及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制度措施,确保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自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以来,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00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并下发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我市排污费的征收许可证、具体的解缴方法、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办法、排污费解缴中央、省、市、县区四级国库的比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辖区内的排污费收缴工作,经过近三年的不断努力,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上逐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排污费征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得到了加强,《排污费征
收使用管理条例》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加大排污收费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一是从宣传政策入手,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对征收人员进行培训,向征收对象发放宣传资料等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协议收费、人情收费和随意减免排污费的现象,确保了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和上级下达任务的完成,为排污收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原则,努力解决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从抓协调配合入手,不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做到齐抓共管,相互配合,避免了在执法工作中矛盾激化和意外事件的发生。五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到让排污费征收对象明明白白缴费,提高污染治理意识。
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一是强化排污申报核算程序。各县区环保部门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和现场监理情况,核算排污量及应征排污费数额,提出征收方案,报经县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照征收程序全面进行征收。二是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做到排污费通知书、排污费收据保管使用专人负责;排污费的开票台帐、到帐台帐、排污费减、免、缓台帐、排污费季度报表等专人负责和排污费征收档案专人负责。三是实行“阳光收费”,公开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收费标准。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对各排污收费对象的征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排污对象在收到排污费收缴通知书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征收标准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复核,通过公开征收程序和征收标准,各排污费征收对象明白了自己的征收数额,征收对象之间没有了猜测,增加了排污费
征收的透明度,一方面调动了排污费征收对象缴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杜绝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和违纪违法现象。
加强监管,严格考核。市环保局把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列为对各县环保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平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确保了我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整体推进和顺利进行。
三、存在的问题
个别县还未取消“过渡帐户”。
个别县对煤碳开采的排污费由县政府统征办征收后,未及时、足额进行解缴。
由于各县区环保监察机构人员少,装备差,不能真正做到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有漏征情况。
部分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宣传不到位,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差,环保法制观念淡薄,没有及时、主动向环保部门申报,自觉缴纳排
污费的意识尚未形成,有待进一步的宣传和提高。
部分县区企业改制,环保投入相对增加,企业负担过大,导致企业上缴排污费比较困难,给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带来一定的难处。
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执法水平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四、整改措施
进一步加大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环保法制观念,营造我市良好的排污费征收氛围。
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积极拓展排污费征收范围,确保我市排污费能及时足额征收上缴国库。
针对这次检查中存在个别县不按程序解缴排污费和未按规定取消“过渡帐户”等问题,市环保局将督促相关县环保局限期改正。
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以适应新时期我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需要。
第3篇: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
省环保局:
根据云环发[2005]566号“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环保局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按照云环发[2005]第566号文件通知要求,结合全市环保工作的实际,及时转发了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并有针对性地对全市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分阶段性地进行了全面布置。各县区环保局根据昭环发[2005]118号通知要求,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污费征收和解缴政策,按照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认真抓好各县区排污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截止2005年9月25日,全市十一县区近三年共缴排污费入国库548.7万元(其中:2003年度缴入排污费116万元;2004年度缴入排污费308万元;2005年9月25日止,各县区汇总上报征收排污费124.7万元)。二是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按照征收标准,加大征收执法力度,杜绝了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三是落实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在银行开设“排污费专户”进行管理,各年度所收排污费均按规定全面足额上缴县财政,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上没有出现坐支、截留和挪用现象。
二、具体做法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制度措施,确保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自2003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以来,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03]100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并下发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我市排污费的征收许可证、具体的解缴方法、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办法、排污费解缴中央、省、市、县区四级国库的比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辖区内的排污费收缴工作,经过近三年的不断努力,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上逐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排污费征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得到了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二)加大排污收费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一是从宣传政策入手,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对征收人员进行培训,向征收对象发放宣传资料等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协议收费、人情收费和随意减免排污费的现象,确保了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和上级下达任务的完成,为排污收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原则,努力解决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从抓协调配合入手,不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做到齐抓共管,相互配合,避免了在执法工作中矛盾激化和意外事件的发生。五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到让排污费征收对象明明白白缴费,提高污染治理意识。
(三)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一是强化排污申报核算程序。各县区环保部门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和现场监理情况,核算排污量及应征排污费数额,提出征收方案,报经县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照征收程序全面进行征收。二是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做到排污费通知书、排污费收据保管使用专人负责;排污费的开票台帐、到帐台帐、排污费减、免、缓台帐、排污费季度报表等专人负责和排污费征收档案专人负责。三是实行“阳光收费”,公开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收费标准。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对各排污收费对象的征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排污对象在收到排污费收缴通知书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征收标准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复核,通过公开征收程序和征收标准,各排污费征收对象明白了自己的征收数额,征收对象之间没有了猜测,增加了排污费征收的透明度,一方面调动了排污费征收对象缴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杜绝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和违纪违法现象。
(四)加强监管,严格考核。市环保局把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列为对各县环保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平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确保了我市排污费征收、使
第4篇:排污费征收规范
排污费征收规范
一、排污收费依据
(一)排污收费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二)排污收费法规
5、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
6、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
7、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
8、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43号)
9、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
10、重庆市排污费征收管理程序及办法
二、排污收费程序
1、排污申报:排污者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动工15个工作日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申报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重庆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辐射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如实申报。”。
申报内容:《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和《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2、排污费核定。接到申报20个工作日内,环境监察机构进行审核核定,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并予以公告。
环境监察机构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监察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照下列规定程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1)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2)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3)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
(4)设区市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
3、依法征收。排污者接到决定书7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环保局或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秀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对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环境监察机构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下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拒不缴纳的,在《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个月内将应缴纳排污费金额及滞纳金一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4、对限期催缴无效者,进行行政处罚。参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环境监察机构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和《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核对每一笔排污费缴库金额。
三、排污费立案查处
1、立案。环境监察机关对排污者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
2、调查取证。收集《调查询问笔录》、《排污核定说明》、《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送达回执单》、《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回执单》。
3、告知、听证。案件调查终结,环境监察机关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履行或强制执行。
(一)处罚履行完毕,结案归档。
(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
三、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供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排污核定说明》、《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等排污费的核定、缴纳通知等相关材料和送达回证等;
(三)行政机关的催告情况,环境监察机构在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提前履行催告程序,《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及送达材料;
(四)其他立案时需要提交的申请主体及被申请执行人相关主体性质的材料。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被申请企业的相关工商注册信息等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5篇:排污费征收流程图
排污费征收流程图
1(一)申报阶段
排污者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按要求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经济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排污申报变更登记表》,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二)审核阶段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或物料衡算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放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量的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依据《排污申报登记表》,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量申报登记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四)征收排污费
1、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度征收。
2、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排污量申报登记核定结果和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确定排污费,并将排污者的名称、收费时段和收费数额予以公告。
3、排污费数额经环境监察机构确定、复核后,由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4、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填写“一般缴款书”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
2 顿。
(五)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向有审批权限的上级环保部门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内部机构工作职责
监察中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管辖区内所有企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使用情况,按规定频次进行现场监察,并填写环境污染设施检查记录。
二、负责对县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监察。
三、负责对县政府、县环保局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进行现场监察。
四、对辖区内破产(自然停产)、停产单位按规定进行现场监察,填写污染现场检查台账。
五、负责管辖区域内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以及排污费有关的经济处罚款项的征收与催缴,完成年度排污收费指标任务。
六、负责对缴费单位因停产、检修等原因需要减免排污费而进行的现场调查、核实、拿出处理意见,经大队长批准后,办理其减免手续。
七、负责所管区域内企业排污申报并汇总上报大队。
八、完成大队长交办的临时工作。 岗位工作职责
监察中队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察中队全面工作,落实监察中队工作职责。
二、熟悉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组织本中队人员完
3 成环境监察和征费任务。
三、负责组织本中队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检查、督促工作完成,负责本中队人员考勤。
四、负责安排每月所管辖区内的现场监察和收费工作,每月底将现场监察、排污收费、处罚等情况交在大队办公室汇总。
五、负责提出对污染进行监督性监测计划并报大队办公室。
六、审核本中队的征费通知单下发并保证无差错。
七、负责组织本中队人员对辖区内缴费单位因故停产、检修的现场核实工作,并拿出具体意见报大队长。
八、完成大队长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
二、熟悉掌握辖区内各排污单位污染源和治理设施的详细情况。
三、对辖区内各污染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监督检查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及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到认真检查、登记,有问题及时反馈。
五、做好辖区内排污费的核算、征收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
各中队负责按排污申报表的要求,责令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二、排污量核定
1、大队办公室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报大队长审查后,经局领导批准,由县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
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及有关资料,由监察人员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三、核算排污费
1、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状况,核算排污收费额;
2、根据日常现场监察情况及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的征收额。
四、依法征收
1、制发《征收排污费通知单》,限期排污单位20日内缴纳排污
4 费;
2、对逾期未缴费者,除追缴排污费滞纳金外,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限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大队长同意,报局领导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解缴国库
1、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
2、按规定应上交上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应分级解库或交由上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
七、排污费的减、缓、免
1、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监察人员核实后,报请大队长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减免;
2、对因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等因素,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核实,报请局领导批准,在批准的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
八、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材料、票据等每月25日前,行政处罚结案后3日内,按规定交由大队归档。
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一、计划管理
1、按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制定监察计划;
2、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3、对一般污染源,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4、特殊情况,随时进行现场监察。
二、现场监察
填写现场监察报告单,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必要时,现场监察人员填写《环境监测申请单》,报局领导批准后,通知市环境监测站进行采样分析。
三、工况调查
1、检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2、检查生产及工艺状况;
3、查阅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4、询问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5、现场取证;
6、如实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四、视情处理
1、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通知所管单位对其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2、对违法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发《改正环境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
3、对严重违法或逾期未改正的,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五、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定期进行复查。
六、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2、将所有检查记录、统计材料分类整理报大队统一归档。
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一、收集信息
1、与局内有关股室沟通,及时收集污染防治设施的相关信息;
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
3、根据群众举报收集信息。
二、分类归档
1、建立辖区内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
2、规范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月报制度;
3、分年度设立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专项档案。
三、现场监察
1、对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填写《环保设施现场检查记录》;
2、对一般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填写《环保设施现场检查记录》。
四、视情处理
1、对超标排污的,由分管中队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
2、对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并视情予以处理;
3、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污染物超标准排放的,除加倍征收排污费外,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予以处罚。
五、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2、按监察报告的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统计,整理报大队统一归档。
建设项目 “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一、收集信息
1、加强与项目股沟通,及时收集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相关信息;
2、从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信息;
3、根据群众举报收集信息。
二、监察频次
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监察内容
1、听取建设单位的情况介绍;
2、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是否报批;
3、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有重大变化的是否报批;
4、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要求;
5、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
6、试运行是否有批复文件;
7、是否按照规定要求验收;
8、是否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
四、视情处理
1、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加倍征收排污费;
2、对企业违法行为,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依法予以处理。
五、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监察人员必须十五日内进行复查。
六、总结归档
每季度末将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上报大队统一归档。
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一、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察工作中收集。
二、监察频次
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现场监察
1、听取治理情况介绍;
2、现场检查限期治理计划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情况、工程进度情况等;
3、填写《现场监察通知书》;
4、对异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监察大队。
四、视情处理
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总结归档
1、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一、收集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二、按《环境现场监察工作制度》制定监察计划。
三、现场监察
1、是否持证排污;
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3、是否超量排污。
四、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对无证排污或超量排污的,依法征收排污费,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依法予以处罚。
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
五、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县环保局的委托,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污染源、县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县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及县辖区排污单位等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现场环境监察主要对排污单位的以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处理:
(一)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情况;(二)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三)污染物产生、排放及转移情况;(四)污染防治设施运转和管理情况;(五)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情况;(六)缴纳排污费情况;
8(七)履行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八)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情况;
(九)其他需进行现场监察的情况。
三、现场环境监察包括定期监察、专项监察、专案监察、日常巡查等形式。
(一)定期监察
各中队根据排污单位的有关资料制定现场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1、对COD国控重点污染源中的污水处理厂和SO2国控重点污染源,每月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
2、对审批的建设项目中的工业污染型项目,每月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其余项目每季度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对生态影响类项目,视情况进行现场监察。
3、对省、市、县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每月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
4、对试运转期间的污染源(即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每月至少监察一次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
5、对征收排污费企业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二)专项监察。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合人大、政府、环保局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对污染严重的区域和流域、重点污染行业、重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监察。
(三)专案监察。根据领导批示、其他部门移送、群众投诉和新闻媒体报导等,对具体排污单位和具体污染事件进行现场监察。
(四)日常巡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进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四、现场环境监察必须遵守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的要求,充分发挥各监察中队的主观能动性,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第6篇: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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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发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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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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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厂(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限期采取措施减轻或排除噪声影响。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纳入建设工程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县级或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无异议的,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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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第八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费通知单”,作为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依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同时建立排污收费台帐。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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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第四条: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7号)第九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此两项费用由市、区环保局统一征收,专项用于污染项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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