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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自查报告

作者:janychen | 发布时间:2021-09-25 00:05:41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社会抚养费征收自查报告

社会抚养费征收自查报告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按照XX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转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调研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岳人计【2013】12号)精神,对照我乡2009年以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认真开展清查和自查工作。按照通知精神逐项落实,边查边改,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乡地处广安和南充交界,地理位置特殊,人口流动性大。全乡共有10个行政村70个 村民小组,总人口7270人,已婚育龄妇女1869人,一孩妇女1282人,二孩妇女 为498人,多孩妇女仅为19人。自2009年以来,全乡各类违法生育251例,其中当年违法生育122例,往年违法生育129例。作出征收决定书251 份。累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71.64万元,其中2009年征收18.46万元、2010年征收56.56万元、2011年征收41.12万元、2012年征收55.5万元。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均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及有关要求。按标准合理征收、出具统一征收票据并按相关规定管理,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局。通过对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以及计划生育专项经费运行情况开展自查,没有出现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会抚养费和专项经费的情况。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用途是为了补偿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经费,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计生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加强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同时将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积极改善计生工作环境,严格保障计生工作经费,足额兑现各类法定奖励,配备计生工作专用车辆,保障计生工作人员足够的工作时间。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通过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并在各村委会设置宣传公示栏、粘贴标语和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政策,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征收管理使用程序。我乡坚持依法依规,照章办事,严格遵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国务院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和要求,按照立案、调查取证、调查报告、明确征收处理意见、事先告知、下达征收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程序操作,并统一票据,一人一卷,规范建档;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坚决杜绝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

(四)强化管理,切实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针对计生工作量大,人员少,财力困难等情况,我乡党委、政府着力在提高工作业务能力、加强工作纪律和依法行政水平上下功夫。一是加大对宣传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二是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严格遵循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宣传教育为重点,注重对违法当事人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其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强化教育引导,使他们自觉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三是严肃纪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人情关,优亲厚友,征收数额随意减少等违规行为。经自检自查和入户走访,群众对我乡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满意率达90%以上。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计划

经自检自查,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积极推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落实,为全乡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需在下步工作中不断解决和完善。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策宣传不够到位。因我乡大部分群众居住在山区、人口分散,加之计生工作人员较少,对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部分群众思想认识不够到位,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意识淡薄,征收行政成本较大。

四、在下步工作中,着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选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综合素质。

二是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街天集中宣传等方式方法,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是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工作规程。严格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规范征收程序,科学管理使用好社会扶养费。

第2篇:白旗社会抚养费征收自查报告

正镶白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自查报告

为切实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效益,根据《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锡人口发„2011‟18号)文件要求,我局及时对全旗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检自查,现总结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正镶白旗位于锡林郭勒盟西南部,全旗南北长112公里,东西宽88公里,总土地面积6229平方公里。全旗共有11个计划生育行政、事业管理机构。截止2011年3月31日,全旗现居住人口49622人,其中:少数民族17279人,汉族32343人。已婚育龄妇女10683人,已采取各种避孕措施9604人,综合避孕率为89.90%。自2008至今年,全旗违法生育23人,应征收资金23.2万元。全部已征收人数13人,部分征收人数2人。征收资金10.4万元。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我旗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均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及有关要求。严格

1 实行“收支两条线”,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旗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通过对我旗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没有出现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会抚养费的情况。

(一)收缴费用。2008年度征收社会抚养费3.4元,2009年度征收社会抚养费4.5万元,2010年度征收社会抚养费2.5万元,合计征收10.4万元。

(二)使用情况。一是保障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开展。组织开展全旗流动人口摸底调查;二是补贴计划外怀孕对象手术费用,全部实行免费;三是实施《独生子女证》办证奖补机制,给予自觉到镇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证》照片、复印等相关费用报销;四是足额兑现农业人口独生子女费用。五是按时足额拨付计划生育宣传员工资。

三、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用途是为了适当补偿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经费,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旗委、政府高度重视,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是成立了旗长任组长,分管副旗长任副组长,计生局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加强工作的领导与指导;二是制定《正镶白旗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实施方案》,将目标责任层层分解,细化到村、到组、到人;三是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一次

2 会议,专题研究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四是积极改善计生工作环境。严格保障计生工作经费,足额兑现“独生子女奖金”政策和计生宣传员工资。配备计生工作专用车辆。保障计生工作人员足够的工作时间,一般不抽调其他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制定出了《正镶白旗计划生育工作公开承诺事项》,通过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二是在各村委会、社区设置宣传公示栏、粘贴标语、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册、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政策,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宣传与关爱女孩活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相结合,突出宣传重点,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范围。

(三)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征收管理使用程序。一是依法依规,照章办事,严格遵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国务院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和要求,按照立案、调查取证、调查报告、明确征收处理意见、事先告知、下达征收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程序操作,并统一票据,一人一卷,规范建档;二是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采取“专票专用、以旧换

3 新、票款两清”的管理办法,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旗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坚决杜绝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过程中,在各村设立宣传公示栏,对相关法律法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使用情况都进行公示,自觉将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3篇:某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自查报告

XX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自查报告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按照xx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转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调研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岳人计【XX】12号)精神,对照我乡XX年以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认真开展清查和自查工作。按照通知精神逐项落实,边查边改,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我乡地处广安和南充交界,地理位置特殊,人口流动性大。全乡共有10个行政村70个 村民小组,总人口7270人,已婚育龄妇女1869人,一孩妇女1282人,二孩妇女 为498人,多孩妇女仅为19人。自XX年以来,全乡各类违法生育251例,其中当年违法生育122例,往年违法生育129例。作出征收决定书251 份。累计征收社会抚养费万元,其中XX年征收万元、XX年征收万元、XX年征收万元、XX年征收万元。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均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及有关要求。按标准合理征收、出具统一征收票据并按相关规定管理,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局。通过对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以及计划生育专项经费运行情况开展自查,没有出现截

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会抚养费和专项经费的情况。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用途是为了补偿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经费,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计生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加强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同时将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积极改善计生工作环境,严格保障计生工作经费,足额兑现各类法定奖励,配备计生工作专用车辆,保障计生工作人员足够的工作时间。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通过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并在各村委会设置宣传公示栏、粘贴标语和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政策,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征收管理使用程序。我乡坚持依法依规,照章办事,严格遵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国务院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和要求,按照立案、调查取证、调查报

告、明确征收处理意见、事先告知、下达征收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程序操作,并统一票据,一人一卷,规范建档;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坚决杜绝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

(四)强化管理,切实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针对计生工作量大,人员少,财力困难等情况,我乡党委、政府着力在提高工作业务能力、加强工作纪律和依法行政水平上下功夫。一是加大对宣传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二是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严格遵循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宣传教育为重点,注重对违法当事人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其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强化教育引导,使他们自觉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三是严肃纪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人情关,优亲厚友,征收数额随意减少等违规行为。经自检自查和入户走访,群众对我乡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满意率达90%以上。

经自检自查,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积极推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落实,为全乡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需在下步工作中不断解决和完善。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策宣传不够到位。因我乡大部分群众居住在山

区、人口分散,加之计生工作人员较少,对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部分群众思想认识不够到位,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意识淡薄,征收行政成本较大。

一是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选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综合素质。

二是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街天集中宣传等方式方法,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是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工作规程。严格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规范征收程序,科学管理使用好社会扶养费。

第4篇:某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自查报告

XX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自查报告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按照xx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转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调研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岳人计【XX】12号)精神,对照我乡XX年以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认真开展清查和自查工作。按照通知精神逐项落实,边查边改,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乡地处广安和南充交界,地理位置特殊,人口流动性大。全乡共有10个行政村70个 村民小组,总人口7270人,已婚育龄妇女1869人,一孩妇女1282人,二孩妇女 为498人,多孩妇女仅为19人。自XX年以来,全乡各类违法生育251例,其中当年违法生育122例,往年违法生育129例。作出征收决定书251 份。累计征收社会抚养费万元,其中XX年征收万元、XX年征收万元、XX年征收万元、XX年征收万元。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均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及有关要求。按标准合理征收、出具统一征收票据并按相关规定管理,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局。通过对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以及计划生育专项经费运行情况开展自查,没有出现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会抚养费和专项经费的情况。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用途是为了补偿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经费,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计生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加强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同时将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积极改善计生工作环境,严格保障计生工作经费,足额兑现各类法定奖励,配备计生工作专用车辆,保障计生工作人员足够的工作时间。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通过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并在各村委会设置宣传公示栏、粘贴标语和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政策,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征收管理使用程序。我乡坚持依法依规,照章办事,严格遵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国务院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和要求,按照立案、调查取证、调查报告、明确征收处理意见、事先告知、下达征收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程序操作,并统一票据,一人一卷,规范建档;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坚决杜绝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

(四)强化管理,切实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针对计生工作量大,人员少,财力困难等情况,我乡党委、政府着力在提高工作业务能力、加强工作纪律和依法行政水平上下功夫。一是加大对宣传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二是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严格遵循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宣传教育为重点,注重对违法当事人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其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强化教育引导,使他们自觉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三是严肃纪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人情关,优亲厚友,征收数额随意减少等违规行为。经自检自查和入户走访,群众对我乡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满意率达90%以上。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计划

经自检自查,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积极推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落实,为全乡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需在下步工作中不断解决和完善。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策宣传不够到位。因我乡大部分群众居住在山区、人口分散,加之计生工作人员较少,对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部分群众思想认识不够到位,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意识淡薄,征收行政成本较大。

四、在下步工作中,着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选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综合素质。

二是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街天集中宣传等方式方法,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是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工作规程。严格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规范征收程序,科学管理使用好社会扶养费。

第5篇: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

镶计生局字[2011]22号

镶黄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报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自查报告》的报告

盟人口计生局:

现将镶黄旗人口计生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自查报告+》随文上报,请审阅。

此报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人口 计划生育 自查 报告

镶黄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1年8月24日印发

共印5份

镶黄旗人口计生局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为切实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效益,根据锡人口发„2011‟18号文件要求,我局及时组织对全旗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检自查,现将报告总结如下: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

我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均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采取“专票专用、票款两清”的管理办法。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通过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自查,没有出现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会抚养费的情况。

二、主要做法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通过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二是采取婚前培训、设置宣传公示栏、粘贴标语、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册、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向群众宣传政策,力争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宣传与“关爱女孩活动”、“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相结合,突出宣传重点,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范围。

(二)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征收管理使用程序。一是依法依规,照章办事,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操作,不分历年和当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都必须做到

先告知,再决定,最后开具票据,及时上缴财政;二是严格财务纪律,规范财务管理,使用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实行统一管理,坚决杜绝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在清理和自查过程中,从未有使用自制票据、转借票据、白条入帐或用其他票据代收的现象;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过程中,设立宣传公示栏,对相关法律法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使用情况都进行公示,自觉将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三)强化管理,切实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针对计生工作量大,人员少,财力困难等情况,我局着力在提高工作业务能力、加强工作纪律和依法行政水平上下功夫。一是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计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二是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注重对违法当事人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其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强化教育引导,使他们自觉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三是严肃纪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人情关,优亲厚友,征收数额随意减少等违规行为。

(四)建立台账,加强档案管理。一是建立台账工作机制;二是档案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存档合格率达100%;三是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入户核对台账,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瞒报。

四、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计划

经自检自查,我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积极推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落实,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需在下步工作中不断解决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政策宣传不够到位。因我旗牧区部分牧户居住比较分散,地区交通不便,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部分群众思想认识不够到

位,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意识淡薄,征收较困难,存在部分拖欠户。在下步工作中,着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选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综合素质;二是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集中宣传等方式方法,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工作规程。严格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规范征收程序,科学管理使用好社会抚养费。

第6篇:社会抚养费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的调查及建议

受省《条例》修改课题组委托,本课题组承担的课题题目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的调查及建议》。依法向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缴必要的社会抚养费,既是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一种经济限制,又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社会抚养违法出生人口的经济压力。将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实际工作中,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却很难征缴到位。如何解决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已成为社会特别是广大计生工作者关注的一个热点。下面,根据调研情况和实践工作,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问题、成因作以分析,并就《条例》调整完善提出几点建议,欢迎批评指正。

一、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发展历程及其作用

在我国近三十年里,尤其是在推行计划生育之初,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相当难做,地方政策或立法中往往都对“超生”规定了经济限制措施。

20世纪80年代起各省地方立法中规定了对超过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要给予超生罚款。随后,各地在地方立法中先后将超生费更名为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要征收社会抚养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管理体制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处罚的标准随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和颁布,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二、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不足30%(见省调研报告),多年欠帐无法结案的现象在基层普遍存在。社会抚养费难以征收到位,已成为困扰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突出难题。形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执法环境的原因,还有执法部门主观上的原因。下面,以鸡西市违法生育现状为例进行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全市1996年1月1日以来共立案2721例。其中一胎违法生育1639人,二胎违法生育835人,多胎违法生育247人。

鸡西市从96年开始,十分重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始终坚持思想工作和依法办案相结合。在2721人违法生育者中全部征收有1027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37.74%;部分征收的有1166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2.85%;末征收的有364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13.38%;末送达征收决定书的有164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6.03%;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有2073人,占所缴纳社会抚养费总数的76.1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21人,占总数的0.77%;末履行的有627人,占总数的23.04%。

1、征收原因分析

根据违法生育汇总结果分析:全市一胎违法生育1639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60.24%,在一孩违法生育中因不到结婚年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916人,占一胎违法生育总数的56%,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723人,占一胎违法生育总数的44%;二胎及二胎以上违法生育1082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39.76%,其中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末经审批生育的280人,占二胎及以上违法生育总数的25.9%,占违法生育总数的10.29%;夫妻违反生育间隔而违法生育的132人,占二胎及以上违法生育总数的12.2%,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9%;不符合再生育规定而生育的670人,占二胎及二胎以上违法生育总数的61.9%,占违法生育总数的24.62%。按违法生育原因分析表明,早婚生育和非婚生育第一胎的违法生育行为占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比例较大,而真正需要严格控制的不符合再生育规定而生育的二胎以上的违法生育行为占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比例却较小。

2、征收对象分析

1 根据违法生育对象的职业构成分析:全市城市城镇居民违法生育1187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3.62%;农村居民违法生育1534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56.38%;按照职业构成分析有工作单位的职工违法生育126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6%;个体私营或有一定的经济收入的人员违法生育1024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37.63%;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违法生育1457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53.55%,无职业、无经济收入的人员违法生育114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19%。根据职业构成情况分析,农民和个体私营高收入人员的违法生育行为应然是主流。

3、征收主体分析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决定。虽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但在实践中多数地方委托乡镇具体征收,由于受法律素质、专业素质、道德素质、工作条件和地域环境的限制,乡镇级执法人员很难工作到位。从执法队伍上看,县(市)好于区,鸡西市六个区的街道办事处只有一名计生专职执法人员,因执法人员缺乏而无法委托执法,都由区级直接征收。由于城市管理的复杂性,漏征现象比较严重。

三、问题成因分析

社会抚养费增收不到位的危害和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主要表现在:一是造成超生带来的社会负担未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二是严重损害了法律法规的严肃型;三是弱化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力度,社会抚养费的限制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不利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四是造成攀比从重的负效应。许多超生对象互相打听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造成有能力的也在等待观望,与未申请执行的超生对象攀比,认为其他对象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不全,自己也就不缴,无形中加大了执行难度,增加了社会抚养费的增收难度。五是在反复增收不到位,不但降低了法制权威、影响法律实施,也增加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支出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成本。

1、征收范围大,部分征收对象缺乏认同。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次:一是在违法生育一孩的法律责任中,群众对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胎的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不很认同,在这些人群中,确实有一部分外来女和本地人结婚,因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需材料不全办理不了结婚证,对于这部分人,既然确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在达到法定婚龄的前提下,不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在违法生育二孩应负的法律责任中,对生育间隔问题反响较大,认为只要符合生育标准,不应该用四年的间隔来限定生育。有些群众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在没达到生育间隔怀孕后,用人工终止妊娠的方式对群众的身心健康都带来很大的影响,从而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对没有终止妊娠的又无法律依据和强制手段终止妊娠,只能任其违法生育。在对三县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的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有20%的违法生育是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只是未达到生育间隔的要求,对这部分群众征收三千元的社会抚养费,不能体现计划生育工作人性化的服务;三是在违法生育三孩的调查中,由于再婚夫妻想生育一个感情孩造成违法生育的占 50%,如果从稳定家庭感情的角度考虑,应该把这类因素考虑进去。

2、征收标准高,超过违法生育者支付能力。从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结案率分析,截止200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未提高之前,违法生育一胎征收1000-5000元;违法生育第二胎征收5000-10000元,违法生育三胎征收10000-30000元;群众一次性全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占37.74%,部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占42.85%,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占13.38%。从2003年开始,违法生育一胎城市征收5000-10000元,二胎30000-60000元,三胎6000-120000元,征收的抚养费标准一胎提高了2-5倍,二胎提高了5倍,三胎提高了4-6倍。2003年至今,群众一次性全部缴纳社会抚养费占29%,部分缴纳社会抚养费占20%,未缴

2 纳社会抚养费的占51%。同2002年以前相比,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降低了8.74.%,部分缴纳社会抚养费降低了22.85%,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增加了37.62%,多年欠帐无法结案的现象在基层普遍存在。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个别违法生育者主观抵触、故意逃避拖欠外,主要原因是由于征收标准高,而我省的城乡居民收入偏低。具我省的相关资料统计,我省2006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3552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182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然逐年稳步上升,但仍低于全国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由于征收标准偏高,大多数收入偏低的违法生育人群无法缴纳,客观上造成了征收社会抚养费难、结案率低等现象的发生。

3、强制执行难,难以有效开展正常的执法工作。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按照执法程序的要求,从反复调查、取证到下达征收决定,需要反复几次深入当事人的居住场所。下达征收决定之后,能一次性将征收决定书送到当事人手中的占20%,一般都需要4-6次。这就要求必须有一定的行政经费来支撑。目前,有些地区基层单位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仅用于人员开资,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经费难以保障;现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全部上缴财政,执法部门缺乏利益驱动,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问题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影响了部门执法的积极性。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面临诸多难题。违法行为发生后,有的无钱不怕罚(征收),有的有钱就不交。由于计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在计生部门履行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有的早已隐匿、转移财产,有的更换法人代表,造成无执行能力的状况,有些群众不配合计生部门的征收工作,甚至编理由,讲条件、讲价钱、有意拖欠,出现了征收“三难”。在反复说服教育不果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由于受申请强制执行费用、执行工作量、执行环境等条件的限制,使违法生育长期得不到处理。不仅使社会抚养费没有征收上来,同时还投入大量的执行费用。有的宁可行政拘留,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四、建议

建议一:体现法制统一原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计划生育没有国家立法的历史,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国家要求各省、区、市地方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2003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许多地方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鉴于此,提请人大修改《条例》中不适应的部分,在制度上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统一界定征收标准、对象,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擅自提高征收标准,缩小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标准的差异,实现法制统一。

建议二:强化制约性,继续坚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是生育调节的手段和重要措施。国家采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形式,追究违反法律法规多生育子女公民的法律责任,以此促进计划生育,达到抑制人口过快增长的目标,对于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生育行为的一种调节机制,对于制约违法生育、平衡守法者和违法者之间的关系,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哪种违法生育行为,都要进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建议三:体现补偿性,明确界定征收对象。对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但是对违法生育行为的一种制约,也是对他们多生育子女给社会增加负担的一种补偿性收费。从补偿意义上讲,征收对象应当是违反法定数量多生育子女的公民,而不是违反法定时间生育的公民。对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数量多的公民,严格进行抚养费的征收。如果我们把部分缺乏认同的征收对象列入合法生育对象,会适当的缩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并且不会对社会生活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也会大幅度增加。因此,建议取消对达到法律婚龄而未办结婚证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建议在三个月之内补办相关手续,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符合条件未经审

3 批的,限期办理审批手续,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符合再生育规定,未达到生育间隔,但实际已经证明间隔对生育数量是没有影响,因此,以不够间隔未由征收社会抚养费失去了立法的合理性基础。建议在以后的修改完善或者国家的统一立法中不作为征收对象,使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更见合理化、科学化,人性化。

建议四:体现可执行性,科学测算征收标准。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要统筹考虑社会发展状况、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及其制约能力。我省现《条例》对各种违法生育行为规定了上限和下限的明确额度,使当事人对违法以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比较直观的了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操作起来简单明了,便于执法和监督。不足之处在于不能体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几个要素,对个案特殊性考虑不够,按照一般收入水平确定的上限对高收入群体不会有制约作用。而且上限、下限的差距过大。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为基数,按一定倍数确定固定数额的征收标准。确定的标准既能体现补偿性,又能具有制约性。

对于违法生育一孩的,即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征收;农村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0.5倍征收。

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可支配收入的4倍增收;农村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2-4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纯收入的4倍增收。

违法生育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城镇居民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8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可支配收入的8倍增收;农村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4-8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纯收入的8倍增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汇报

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汇报(共14篇)

社会抚养费表态发言(共8篇)

土地征收自查报告

征收办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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