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刑法自查报告
第1篇:新版学习刑法的自查报告x
最新整理学习刑法的自查报告
学习刑法自查报告(一)
在原来的基础上,本年度刑法学课程建设除了继续加强师资队伍教学和科研水平提高的同时,重点围绕三项工作展开:
1、教学案例的遴选。为增强案件的“原始性”和客观性,我们积极与司法实务部门联系,对一手案例资料进行挑选,引入刑法学的教学中,大大提高了案例教学的效果,有利于拓展学生的思维,避免四维的格式化。
2、努力实现多媒体教学的全面覆盖,克服人员少的困难,老师们加班加点,进行多媒体课件的设计并进行使用。
3、随着团队科研水平的上升,积极实现科研与教学的结合,以科研促进教学,效果明显。20xx年教师队伍教研、科研成果显著。优质课负责人和参加人获得教育部社科项目2项、省社科课题1项;发表教研、科研学术论文10余篇。
明年计划解决的问题:
1、继续利用好wang络教学资源的开发利用,增强和加大信息量,向专家请教,为学生课堂空间的拓展提供平台和服务。
2、继续完善教学内容,完善多媒体教学课件,力求质量,以实现教学效果的进一步提升。
3、将司法考试引入课堂,关注学生的司法职业资格考试。
4、科研与教学相互促进,提升教学团队的内功、并把内功的修炼与教学紧密结合,带动学生的思考兴趣和问题意识。
学习刑法自查报告(二)
《刑法学》(分论)是法学专业主干课,作为部门法学之一,理论性和实践性都较为突出,司法实践的应用价值明显。该课程于20xx年申报校级优质课获得批准,经过几年的充实、完善,现已实现提纲、教案、热点、习题、案例分析等较为完善的教学内容体系,教师教研、科研水平提升速度快、效果好。
一、教师队伍教研、科研成果显著。迄今优质课负责人和参加人主持学校教研项目1项、校级科研项目2项、教育部社科项目2项、省社科课题3项;发表教研、科研学术论文40余篇,其中CSSCI论文超过20篇。指导国家级大学生科研立项一项;获得校级、省级大学生社会实践、挑战杯奖各1项。
二、教案内容不断充实、完善。提纲、教案、热点、习题、案例分析等电子版化,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教学内容体系。特色之一,与实践结合非常密切,所选取教学案例均为实践中获得的真实案件,说服力强,代表性突出。特色之二,将重点阅读资料和热点话题采用“相关 ”的方式,事前传导给同学;特色之三,将司法考试与课堂教学奥妙结合;特色之四,选取立法、司法解释,不断充实到教学中。
三、教学内容突出重点、增大信息量、关注前言问题,注重知识与能力、思维与论证的结合,注重法科学生的问题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教学方式规范又不失新颖、灵活。
需特别提及的是,尽管电子版课件随时可用,但为防止多媒体教学弊端,即只展示干巴巴的结果,没有思想的形成过程,仍然采取教师演示讲授的方式,目的是让学生感受到教师的思维流程,这对培养法科学生的思维和论证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当然借助“相关 ”,将关注的热点和阅读资料提前发到学生手中,上课时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形成互动,效果显著。
四、课堂教学与课外案例评析等实践教学相结合,积极参加课外指导学生案例评析、以案说法活动,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工作。
五、适时调整内容。因三学期制的实施,使得课时大大地压缩,原来的72课时压缩到现在的32课时,对于内容庞杂、实用价值又非常大的一门课程,重点解决的是如何协调好课堂内容的筛选和重点内容的把握,经过两轮尝试,已大大改进。
学习刑法自查报告(三)
省教育厅:
自20xx年“六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我院的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省教育厅的正确领导下,紧密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大力推进普法和依法治校进程,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努力开创了学院法制工作的新局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学院“六五”普法工作自查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法律知识学习和普及活动的管理,确保法制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狠抓落实:
1.建立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了 院长任组长,学生处长、保卫处长、教务处长、总务处长分为成员的“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学生处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六五”普法进行明确分工,并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把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摆在学院工作的重要位置。
2.制定《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明确“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目标、主要任务,开展普法工作的方法与要求以及实施步骤。对学院“六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将法制教育工作纳入学院的年度工作目标,做到年度有计划,平时有检查。使“六五”普法工作有目标,有步骤,稳步推进。
3.狠抓制度落实,做到依法治校。按照“六五”普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和完善了《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汇编》、《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社会实践安全手册》《突发事件的应急和处理流程》等制度。每学期两次的座谈会、意见征求会、重要问题民意测评等多种方式,确保各项工作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切实落实依法治校。
二、深入实际,广泛宣传
(一)抓好教职工的“六五”普法宣传教育,全面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树立依法治国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的法治观
2.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开展人生观、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提高抵制唯心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封建迷信及各种伪科学的自觉性。全面落实“大连枫叶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有关内容,充分发挥学院名师和专业带头人的榜样作用。
3.深入学习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观念,形成诚实守信、开拓创新的氛围;加强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意识。
(二)抓好学生的“六五”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1.认真抓好入学的“第一课堂”法制教育,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从养成教育入手,加强了学生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进行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教育;举办法律专题讲座、观看电视录像片等,以此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2.要充分发挥思政课堂教育主渠道作用,把法律教材学习与宪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通过以法治校和以德治校,逐步培养大学生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和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成为具有现代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合格人才。
3.请进来教,从学院从20xx年开始,每年两次邀请邀请大连律师协会党员义务普法团的律师来校,走进学生课堂与班级同学面对面交流,解答学生心中的疑惑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另外,我们还长期聘请王金海、党月领等6名大连知名律师担任我院的法律课的讲授,知名律师走进学生课堂受到学生的好评。
走出去学,学院每年都有师生代表参加 大连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下乡普法宣传活动,如“远离戒除wang瘾”、“119”消防日等活动,引导学生用自己的行动践行wang络道德、维护wang络安全,加强wang络法制意识,消防安全教育在潜移默化中增强了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提高师生自救的能力。积极开展心理健康辅导。成立7年的飞鹰心灵成长工作室,在新生军训期间,安排了系列的心理健康活动和户外拓展训练。组织健康咨询周、心理健康电影展播、心理健康测试等活动。通过各项活动的开展,对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5.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例如:清明节组织学生去万忠墓扫墓、去旅顺日俄监狱旧址参观等活动,增强学生爱国、爱家的情怀。利用重大节日,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6.26”禁毒日、“12.4”宪法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劳动权益、预防违法犯罪等普法教育活动。
6.以安全教育工作为重点,抓好学生普法教育。①建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按学院--系(处)---班级的三级管理体系,将安全教育工作列入各部门、各辅导员工作的目标考核内容。②签订责任书。学院与各部门负责人、辅导员、学生管理人员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③不断完善学院安全教育工作规章制度。制定了《学生社会实践、顶岗实习安全守则》《学生安全用电规定》等制度。④建立学院各类安全意外事故处置预案。⑤当地派出所王薇平警官经常来校做专题法制讲座,对师生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为同学们提供法律援助。
7.以创建“平安校园”为契机,抓好学生普法教育。强化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校园财产的安全。以创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为载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防范教育。加大综合治理工作力度,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制;建立夜间巡视队伍,深入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治理黑车违章停车,私拉撕扯学生的现象,联合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加强对小商小贩的经营管理,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大检查力度,坚持抽查与平时检查相结合,重点对校园宿舍楼、教学楼、机房、图书馆、食堂内部、体育设施等隐患进行检查,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健全民主机制,继续推行
学习刑法自查报告(四)
自“六五”普法以来,我乡在县委、县政府及县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的正确指导下,以理论和“x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始终坚持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法制建设,认真开展“六五”普法活动,积极组织全乡干部群众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切实加大普法、学法、用法力度,特别是把各项工作与普法结合起来,在巩固前一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治理,进一步增强了全乡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在全社会树立起了法律的权威,促进了各项事业的依法规范和依法管理,全乡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保障和促进了我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现就我乡“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党和政府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基本方针。为巩固“六五”普法成果,切实做好“六五”期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工
作,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规划全面部署“六五”普法工作。成立了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六五”普法工作进行了统一安排部署,形成了普法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了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了“三个纳入”:即纳入了各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了乡党委、政府以及其它相关部门政治学习计划;纳入了年度综治工作目标考核。每年度专门召开了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2次,研究普法治理工作,并在年初制定了普法工作计划。于领导高度重视,乡“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做到了机构人员、工作和经费三落实。
(二)坚持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领导带头学法:党委、政府中心学习小组坚持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每年集体学法在两次以上,学法有记录、有笔记、有体会。结合工作实际,乡领导带头查找在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积极改进。牢固树立了依法行政、依法治统的观念。二是全乡农民和青少年学法:为了搞好普法教育,在经费相当紧张的情况下,订购了“六五”普法有关的学习书本,不断增加“六五”普法所学的法律、法规内容,方便广大干部群众开
展自学。配备了中小学法制副校长,以法制讲座等各种形式进行辅导学法。在进行辅导学法的同时,还组织学法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我乡居民、青少年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以及依法办事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三是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月”、“6.26”禁毒、“12.4”法制宣传日教育活动。在每年的三月法制宣传月、6月26日、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结合我乡实际,抽调人员参加实践活动,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首先在赶集日设立法律宣传咨询点,法制人员现场接受群众咨询并讲解有关法律知识,播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规音像资料。其次是组织宣传车沿主要街道进行宣传,散发普查知识宣传资料。最后在文化站门前醒目的位置悬挂宣传标语。整个活动散发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共计2000余份。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全乡干群进一步提高了对法律、法规的具体认识,收到很好效果。
四是加强村“两委”干部及村民小组组长培训。我们充分利用乡党委、政府召开的经济工作会、党员培训会、年终总结会等对村支“两委”干部及村民小组长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法规知识。
五是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学习法律法规。自“六五”普法开展以来,为增强普法的实际效果,我乡采用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其中以会带训、集中学习、专题学习、举办培训班、宣传车、拉设过街横幅、板报等形式。认真组织辖区内的农民工参加法律培训,提高了农民工学法、守法、用法律保护自已的意识。
六是切实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根据县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了我乡“法律六进”活动实施方案,以机关、农村、学校为重点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一是法律进机关。我乡充分运用宣传栏、简报、黑板报等宣传阵地,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学法阵地建设,完善机关法制学习制度,搭建资料信息平台,为机关干部学法提供条件,教育引导广大干部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群众的切身利益;二是法律进农村。针对农民最关心的土地管理、道路建设、生活保障等热点问题,我乡组织司法、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分别以宣传日和专题法制宣传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解答法律咨询100余次,收到良好效果;三是法律进学校。配强法制副校长,并充分利用现场说法、图片展览、法制讲座等形式,积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学生学习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寓教于乐,全面提高青少年学法的兴趣,增强守法意识,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同时,我乡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开展“送法上门”活动,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教育和关爱。一方面对经济困难、农村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费调处纠纷,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人员的政策、法律教育及安置帮教,通过走访、解答咨询、培训帮扶等活动,积极帮助他们增强就业技能,拓宽就业途径,大大降低了重新犯罪率。通过扎实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为促进全乡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七是依法治村工作。首先,我们建立依法治村领导小组 村主要领导任组长,落实专人负责;其次,召开村三职班子成员、党员、村民组长会议,进行全民动员,广泛宣传依法治村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第三,认真组织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创建“平安村寨”活动,在创建“平安村寨 ”活动上,积极推进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六五”普法期间共创5个民主法治示范村,达标率达100%,经过普法宣传教育,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明显增强;第四,以司法所、乡调委会为主干力量,定期组织村级调委会成员进行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努力提高干部素质,同时结合村务公开
学习刑法自查报告(五)
园区管委会的“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严格按照我县关于“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精心组织开展了“五五”普法的各项工作,通过园区各局室同志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责任落实到位
今年来,园区切实加强了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始终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了园区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首先调整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陈锋书记任组长,安吉格主任、赵建华主任、张茂进主任任副组长,具体承办人员为陈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其次园区每年召开二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会议,对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总结分析。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干部共同参与的格局,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
二、充分利用各种载体进行法律宣传教育
为了提高园区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扩大法制宣传的影响力,园区管委有针对性地对各企业职工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合同法》有关内容,特别对《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知识重点宣讲,使在外打工的务工人员既守法致富又能依法维权。
三、开展普法骨干培训及考试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园区管委全体党员干部的依法行政水平,普遍增强法律素质,全面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园区在组织全体人员进行
了三期“五五”普法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培训内容以《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及《“五五”普法法规选编》为基本教材,认真学习《宪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土地管理法》、《劳动合同法》等以及“五五”普法教材的部分内容。为确保园区“五五”普法培训及考试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完成普法骨干培训任务,成立了以陈锋书记为组长的“五五”普法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领导小组。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了骨干们的法律知识,提高了法制宣传的工作水平。培训结束后,进行了相关法律知识测试。
四、抓法制教育,努力提高园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
每月定期组织园区各局室人员上街宣传,进一步加大了普法教育的力度。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为重点,抓好五大类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一是民主政治类的法律知识,包括宪法等;二是维护稳定类的法律知识,包括刑法等;三是民事经济类的法律知识,包括合同法、物权法、民法、婚姻法以及各种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四是基本国策类的法律知识,包
学习刑法自查报告(六)
为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防止社区矫正人员漏管、脱管、重新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所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所自社区矫正工作自开展以来,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优先”原则,不断探索新时期下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方法,致力于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方面。截止目前,我所共登记在册矫正对象22人,其中管制7人,缓刑11人,假释2人,2人。所有矫正对象再犯罪率为零。一直以来,我所在“思想教育为主,监督管理为辅”的理念引导下,着重加强社区矫正的前期走访和后期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帮助矫正对象增强了回归社会的自信心,有效的降低了当地的治安犯罪率。
首先,司法所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
其次,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镇、村(居)两级管理wang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实施村(居)每月一次例会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再次、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工作又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其中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他们思想认识,改变他们思想观念,矫正他们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因此,我们在教育管理手段上实行有的放矢,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个体化教育,如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相关交通法规学习,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二是确立一个公益性劳动基地潭丘乡敬老院,选择一些公共场所,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分散为主,安排相应的公益劳动等。三是对一些 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适时进行心理疏导,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再次,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分类管理。我所在充分掌握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改造表现的情况下,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重点管理对象和非重点管理对象。对重点管理对象提高警惕,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其生活行迹,加强管理和监督;对非重点管理对象,只需要适时的报告其生活情况,定期参加公益活动,不定期地开展教育谈话。针对不同性格、思想、生活环境的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矫正方法。对于情绪低落,思想悲观的矫正对象,坚持安身暖心,实施心理疏导,使其重燃生活希望;对于存在抵触心理、拒不接受矫正的对象,坚持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相结合的矫正方法;对于患病及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回顾过去,在看到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目前我所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社区矫正经费不足,资源占有量较少,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电话沟通、思想汇报、谈话教育、组织培训、公益劳动等方方面面,于经费不足,学习场
地、教材、人力等资源严重匮乏,集中学习工作开展难度很大,公益劳动也得不到有效的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主要表现在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汇报和教育上,经费不足产生的后果是对矫正对象的监控容易,教育却很难,矫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监视层面上,无法达到预期的教育目的,矫正对象往往是被动应付各方监督,尚未真正认罪伏法,逆反心理较大,这种情况对社会治安的稳定是非常不利的。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力不足,矫正工作者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以我乡现状来看,社区矫正人员主要 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组织结构单一,无法形成有效的矫正wang络,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者参加业务培训机会少,业务知识不够丰富,司法所工作人员较少,这几方面都是制约矫正工作无法做到高效、规范、深入开展的原因。
综上所述,认清了目前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就应该思考对策,立足现实,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从目前来看,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各个方面都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们更应该深谋远虑,未雨绸缪,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矫正工作体制,为今后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今后我所的矫正工作,会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建设:
一是加强社区矫正档案的规范化建设。突出表现在档案管理上,档案的建立应将矫正工作中监督、管理、教育等各方面情况均记录在案,突出每个矫正对象的思想、生活和工作表现,同时,尽量避免重复记录的情况发生,减少不必要的细节,做到档案简洁、内容充分、条理清晰、主次分明,再根据每个矫正对象的年终档案,对矫正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总结。
二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体制的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进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体制化,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资源,做到资源调配不浪费,此外,还要制定和公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加强监督与制约,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最大限度的解决目前矫正工作资金不足的现象。
三是加大对基层司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政治素质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熟炼,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执法为民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以上是我所20xx年度社区矫正工作的自查报告,回望过去,成绩是显著的,教训是深刻的。展望未来,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社区矫正这一事业,还有许多值得我们探寻和摸索的地方,但我们相信,在各级领导的不断帮助和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不断支持和鼓励下,我所一定能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更好的成绩。
第2篇:《刑法》学案卡
《刑法》学案卡
教学目的:
1、使学生了解犯罪的分类
2、掌握共同犯罪的特征 教学过程:
(一)复习巩固:犯罪的分类有哪些?
(二)新授:
二、犯罪的分类:
(一)根据犯罪客体不同分为:
(二)根据犯罪主体不同分为:
(三)根据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进行分类
1、故意犯罪:
①故意犯罪的定义
是指行为人行为会发生的结果,并且或者这种结果的发生所构成的犯罪。②故意犯罪的特征:
一、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
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抱或的态度。
2、过失犯罪
①过失犯罪的定义:
指行为人应当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②过失犯罪的特征:
一、是在客观上结果。
二、是行为人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是或者。
案例分析:
1、猎人为了击中野兽,而对可能击中他人持放任态度,结果把他人打死或打伤。 问:本案中猎人犯罪行为属于哪一种犯罪?为什么?
2、甲欲枪杀乙,不料乙与丙同行,甲自知有可能射中丙,但他不愿放过这次杀乙的机会,遂抱着“打死乙最好,打死丙也罢”的念头开了枪,结果打死了丙。甲对杀死丙的心理态度属于哪一种情况?试加以分析说明。
3、某甲在油库划火柴抽烟,结果随手扔掉的火柴杆或烟头引起油库大火。问:某甲的行为所持的心理状态是哪一种?属于哪一种犯罪?
思考:为什么刑法对故意犯罪的刑罚比过失犯罪的刑罚要重?
作业:
1、什么是共同犯罪?它的特征有哪些?
2、什么是故意犯罪?它的特征是什么?
3、什么是过失犯罪?它的特征是什么?
4、甲(19岁)与乙(未满14岁)商定好晚上12点去仓库偷东西,二人准时到达约定地点,并实施了盗窃行为。问:甲、乙二人的行为是不是共同犯罪?
第3篇:刑法因果关系学说
浅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不同学说
因果关系一词本是哲学概念,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被广泛使用,刑法上也使用这一概念,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其定型性,它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刑法因果关系,中外学者发表了诸多的专著和论文,然而至今为止,有关刑法因果关系的纷争并未停止,这也就导致了无论是在中国第一考“司法考试”还是审判时间中遇到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大家总是迷惑不解,其实在应用中因果关系还是一个判断标准的问题,本文作者就是想通过对中外各界对刑法因过关系判断标准的阐述中为大家理出一条思路。刑法因果关系不是笼统的概念,它是指刑事个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为了对刑事个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做出判断,我们必须确立判断刑事个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刑法因果关系的标准,中外学者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事实上都是为了明确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本文作者就从中国刑法学界、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阐述:
一、中国刑法学界因果关系理论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研究的影响,形成了同前苏联相类似的以哲学因果关系作指导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
(一)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必然的联系,因此,刑法因果关系论的研究对象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没有偶然因果关系。如果某人的行为在事件发生的具体条件下,不是必然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时候,那么,尽管这个人的行为表面上与所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有着某种联系,也不能认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就不能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刑事责任。仅考虑英国关系的必然性势必有放纵罪犯的可能性,不符合一般的社会认知,也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1储怀植。刑事一体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7](二)刑法偶然因果关系论者说:”必然性是事物内部的、根本的原因决定的;偶然性是由事务外部的非根本的原因决定的。把必然性和偶然性的根据与它们的辩证统一形成的结果分别联系起来,就自然得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这两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偶然性已过关系理论虽然在理论上纠正了必然性因果关系的局限性,但是也有扩大因果关系范围的弊端。必然性因果关系论和偶然性因果关系论的共同点是都注意到了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这也为两种理论的并存和博弈打下了基础。[2李光灿,张文,龚明礼。刑法因果关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二、大陆法系刑法学界因果关系理论 (一)条件说
条件说亦称条件即原因说、同等说或等价说、共同原因说。该说主张,一切行为在理论上可以成为发生结果的条件,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条件说求证的方法是”排除思维法”,设想该事实不存在时,结果是否会同样发生。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该事实是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可能将该事实排除于原因之外。由于这一学说认为所有的条件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导致处罚范围广成为其特色。但条件说也对条件进行了一些限制,例如,条件说所说的结果,只限于现实产生的结果,等等。尽管如此,条件说还是由于其不完善之处受到广泛批判。(二)原因说
原因说又称差别原因说、个别观察说、限制条件说、原因条件区别说或个别化说。该说主张,在先行的众多事实之中,存在原因与条件的区别,前者即原因,对后行事实的发生有原因力,从而与后行事实有因果关系。反之,后者即条件,与后行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在原因说内,根据以何种标准区别原因与条件,又分为最有利条件说、优势条件说、最终条件说、离规条件说、必要条件说等。可以看出,原因说从客观上对条件说进行了种种限制,在一定成都上缩小了因果关系的范围。原因说的意图是正确的,但要从对结果起作用的众多条件中挑选一个条件作为原因,不仅极为困难,也是不现实的,而且会导致因果关系认定的随意性,况且,结果也并不总依赖于一个单纯的条件,在不少情况下,应当成人复数条件竞合为共同原因。所以,原因说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已经没有什么地位了。(三)相当因果关系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亦称相当说、适当条件说、相当原因说、定型的因果关系说、一般观察说或一般化说。该说主张,因果关系以条件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认为由其行为发生该结果在经验上是通常的,即限于被认为”相当”的场合,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以什么范围的情况为经验判断的基础,该说又进一步分为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主观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在行为时所认识或能认识的事实为标准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凡是行为人在行为时所能认识到的因果联系事实,不论社会上一般人是否能能认识到,皆认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客观说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应当由法官以社会一般人对行为及行为后所发生的结果能否遇见为标准,做出客观的判断。凡是一般人已经遇见或可能遇见某种行为会引起某种结果的,就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否则,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在相当因果关系的判例中引入了人的认识能力,因而出现了对相当因果关系的批评。认为将因果关系的有无取决于行为人与一般人认识的有无,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矛盾。实际上这种指责并不完全符合实际。虽然它确实以一般经验作为决定刑法因果关系有无的标准,但这种经验是人们对于客观的因果规律的主观反映,因而其基本内容仍然是客观的因果规律,并非无客观根据的主观臆造。
三、英美法系刑法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双层次原因学说,并对不同层次的因果关系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认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事实原因是建立在直观基础上的,由”but-for”公式来表达,即无A即无B,事实的原因及其广泛,对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仅仅当作一个事实问题来把握难以完成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使命。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还应当从刑法角度加以判断,使之真正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法律原因是为了弥补第一层次的缺陷,限定事实原因的范围,从事实原因中筛选出一部分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事实原因与法律原因的分离,为刑法因果关系的正确解决提供了基础。通过本文对刑法因果关系作一简单的介绍,希望读者可以在头脑中对因果关系有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认识,在学习中形成一条清晰的学习脉络,因为作者明白无论研究的学问多么高深,都需要有扎实且清晰的基本功做基础。
第4篇:刑法实训报告
刑
法
实
训
作
业
2010级法学2班
曹奥 1008402004 一.表演时间:2011年12月15日
地点:政法系E1B611
二、经过
第一次讨论:选定题材许霆案,简单交流了解的案件情况,分配任务,分头收集许霆案的资料。
第二次讨论:将收集到的资料汇总。简要的讨论案情,分析是适用民法还是适用刑法,如果是刑法,那么如何定罪量刑。
第三次讨论:将大家的观点统一,分成两批,一批代表公诉方主张许霆犯有盗窃罪而且是盗窃金融机构罪;另一批代表辩护方主张许霆没有触犯刑法上的罪名,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组织双方就各自的立场展开辩论。将辩论的主要争议焦点记录下来,并根据争议焦点编写模拟法庭剧本。
第四次:熟悉刑事诉讼的程序方面知识,并组织大家就剧本进行排练。第五次:正式开庭审理。
三、案情及审判经过
案情梗概:许霆于2006年4月21日晚10时,来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的商业银行ATM取款机取款。被告人许霆输入100元,结果ATM取款机吐出1000元,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发现机器出错后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被告人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与公诉机关提交的银行帐单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款潜逃。审判经过:在庭审过程中就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就双方证据进行质证;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审判长进行判决。详见附件一
许霆恶意取款案 时 间:2011年12月15日
地 点:怀化学院政法系E1B611 审 判 长:唐楚希
书 记 员:周凡 起诉方证据 :
一 被告人供诉与辩解一份 证明其盗窃故意手段及金额
二 报案材料 被害人广州市商业银行报案陈述一份 证明盗窃金额
三书证 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流水清单一份、广州市商业银行提账户开户资料一份、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交易记录一份 证明被告人在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时取款
四证人证言 证人杨蓉证言一份、证人肖艳琦证言一份、证人闫俊兴证言一份 证明被告人利用机器故障盗窃的经过
被告方证据:证人曹奥的证言 证明是银行的过错导致许霆取款
一,法庭准备阶段 二.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下面由我代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穗检公诉[2007]176号 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系广东省广袤工厂的保安。
被告人因犯盗窃金融机构罪与200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4月21日晚22时许,被告人许霆在本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取出人民币1 000元后银行卡帐户里只扣除了人民币1元,便随即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际有意识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又连续取款人民币55 000元。被告人而后将ATM取款机发生错误的发现告知郭安山。两人后来又再次前往取款,反复多次操作,在客观方面已经表现为多次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银行财物的行为。截至同年4月22日晚23时30分,被告人许霆自得知该ATM取款机存在故障后恶意从该ATM取款机累计取款170次,合计人民币174 000元。郭安山则取款共计人民币18 000元。使广州市商业银行蒙受巨大的损失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被告人徐霆无视国家 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为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山晓丽
2007年10月15日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
我们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秘密窃取”这一问题关系到许霆的定罪。
一、关于“秘密窃取”的问题。
二、ATM取款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毋庸置疑,ATM取款机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是银行,在ATM取款机内的钱款受到银行的监控保护。ATM取款机上提供的查询、存取款服务实际上是银行在其经营地址以外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具有地理位置上的延伸性。因此,被告人窃取ATM取款机内的钱款应当属于窃取金融机构的情形。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因为ATM机内的现金也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其可以看做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同时ATM机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当然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机构ATM取款机故障之机,窃取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法庭注意的是,在刚才的庭审中,被告人许霆仍然未能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相当恶劣,我们建议法庭从重处罚被告人许霆,判处其无期徒刑。
审判长:现在请辩护方发表辩论意见。辩护人:(宣读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严密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双方主体身份及法律关系的确认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许霆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许霆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民法上的合同关系。许霆是银行的储户,在银行有存款,也就是与银行建立了合同关系。许霆在ATM上取款,而ATM代表银行付款,是双方在履行合同。因此许霆的行为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而不是公诉方所指控的盗窃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许霆的行为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而不是公诉方所认为的盗窃罪。
审判长:下面请双方发表第三轮辩论意见。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公诉人:有。在本案中许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其帐户实际仅扣1元。这是因为自动取款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来的,可以认定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许霆多占银行的999元,银行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要求其返还。但是在第一次取款并查询了余额后,仍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再次取款,这已经是一种恶意侵占他人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当该侵权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触犯了刑事犯罪法律,就构成了犯罪。因此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证据虽然出现了混乱,但仍然是原始数据,是客观的,是不能怀疑的。同时证据的混乱只是ATM机程序升级造成的,并不会影响原始数据的生成,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难以成立!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公诉人:是的,审判长,既然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出现了瑕疵,那么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这一证据应不予采信。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好的。现在法庭辩论阶段结束。下面由被告人许霆发表最后的陈述。
许霆案判决书
(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霆案发当晚21时56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在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其余170资取款,其银行账户被扣账的174元,不应视为盗窃,许霆盗窃金额共计173826元。公诉机关指控许霆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14日起至2012年5月1止4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2008年2月14日
进入大学两年多来,我们专业陆陆续续学习了《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和《法律文书》。上一个星期,我与同学共同举办模拟法庭。这也算是我们进入大学两年多来,学习法律知识的一次大总结。
这不但是我第一次参与到庭审中来,还非常荣幸的当了一回证人。这可以说是我人生的一次非常美妙的体验,心得体会自然是颇多,真有一种迫不及待的要与大家分享喜悦心情的冲动。
许霆案由于许霆发现银行取款机的漏洞而导致自己违法犯罪,同学们试图还原庭审现场
我们感叹社会多纷争!我们在感叹之余,是否想过至少在自己一方,很多纷争都是可以避免的。只要我们坦然点,只要我们阔达点,不该是自己的东西坚决不要;是自己的东西,但是不涉及原则性根本性的,并且可以让以的东西,我们适当让与。这样,至少在我们自己的生活中减去了因为过分要求而带来的纷争。
生活需要智慧。把人家的东西争抢过来只能满足自己的小心眼,懂得放弃往往是更大的智慧。话说到这一点子上,我倒觉得生活得智慧点也很容易。想着欺诈或者欺负别人时勇于放弃就可以了。更何况,放弃的又不是自己的东西。这个借花献佛也是很高的智慧喔!那什么是无知呢?因为当事人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当其遇上了一些看似不平的事情,就想当然的以为应该怎么样,于是蠢蠢欲动的、或者是贸贸然的糊里糊涂的就进行诉讼了。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当当事人认识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之后,就不会坚持自己的立场,以至于悻悻然地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了。毕竟,学到的东西是自己的。
自己亲手做的蛋糕,永远比争抢来的来得多来得香!
人性的弱点,为什么就不能为着共同的利益而至少暂时克服呢!?呵呵,人就是这样,在是是非非面前往往不明智,甚至是愚蠢。
同样的法律事实,不同的律师或者不同的当事人,往往会有不同判决。这是为什么呢?难道是法官贪赃枉法?
这并不是说法官枉法,而是公正审判之下的必然结果。首先说到法官,法官的职责就是公正审判:“不告不理”是我国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民事纠纷需要当事人告上了法庭,法庭才会受理,也即是告了才理,当事人告什么法院就受理什么,当事人不告的部分或者全部法庭万不能自作主张。真可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然后法院根据审出来的事实依法判决。
既然法官正确的认定事实,并且依法判决,那么同样的法律事实又为什么还会有不同的判决呢?因为不同的律师或者不同的当事人会有不同的诉讼请求。法官是根据认定的法律事实,依照法律条文,结合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判决的。法律条文,法律事实与诉讼请求,三者任何一个有所不同,都将可能导致最后判决的不同。所以说,为了赢得诉讼,一个好的律师对于当事人来说,真可谓非常重要。律师不但应该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还应该具备出色的谋略。怎么说呢?正如上面所说,业务素质不好的律师非常容易糊里糊涂的就输掉了官司,所以也就不必多说这一点了。
具备了好的业务素质,为什么还必须具备出色的谋略呢?在此我们先抛弃人的因素,一个判决是由法律条文,法律事实与诉讼请求决定的。三者任何一个变化,都将可能导致最后判决的变化。那么,如何把握好三者的关系,从而让最后的判决朝着我们设计的方向迈进呢?这就是需要谋略来解决的问题了。同样的法律事实,着眼于不同的角度,就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同样,不同的诉讼请求,也会引导法官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从而影响着判决的走向。
面对纠纷的时候,我们应该问问自己我们理想的判决是怎么样的。为了取得我们理想的判决,面对这一系列的法律事实,我们应该把握好诉讼请求的切入点,以便适用有利于我们的法律条文,从而达到取得我们理想的判决的目标。
律师,学好法律,也应该学好谋略。最好是用谋略来做我们的事业!
在我看来,许霆虽然是有恶意,但明显量刑过重,许霆在出错的ATM取钱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贪小便宜是绝大部分人有的一种心态,总想不劳而获。但许霆也有不同的地方,他取款17万之多,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究竟是何罪,争议很大。可能存在法律漏洞,结合许霆当时的心态,综合分析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性大小来做出公平的判决。
最后综述
不同的人当然也会用不同的眼光来审视法庭审判。生活在永远的进行,而笔却总应该停下来了,言有尽而意无穷。总而言之,以许霆为鉴,遵纪守法,克制私欲。
通过参与这次模拟法庭,我深感构建法治社会多艰,有很多地方不够完善。总之一句话:当前中国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吸收不协调。我们任重道远。
曹奥 1008402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