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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监督自查报告

作者:6577499 | 发布时间:2021-03-29 12:08:42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第1篇:银监分局执法监察自查报告

**银监分局关于对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情

况的报告

**银监局:

根据**银监局《关于对***银监分局开展执法监察的通知》精神,党委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臵了自查工作,成立了由主管局长为组长的自查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具体要求,对我分局自成立以来的行政执法及实施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我分局行政执法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自查组织情况

**银监分局党委高度重视此次行政执法自查工作,为确保自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安排。一是分局党委召开两次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并对自查的内容及具体要求进行了细致的讨论,统一了自查口径和标准,为本次自查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严格按照执法监察的程序要求,统一操作方式、统一操作程序,制定切合实际的自查方案,并在各监管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分局组成以主管局长为组长的自查组,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复查。三是分局抽调各有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6人检查组,对3个监管部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自查实施情况

分局自查组于2008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对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主要采取了“看、问、查”

等方式。调阅各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档案、高管人员档案、机构档案、行政处罚资料及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本次检查共投入了30个工作日,检查现场检查档案34卷,高管人员档案40卷,机构档案34卷,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册。

(三)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银监分局成立以来,十分重视行政执法的合规性和严肃性,积极发挥执法监察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执法效率。一是认真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按照《银监会执法监察工作暂行办法》和**银监局制定的《执法监察操作指引》,结合分局工作实际,认真选题立项,并根据立项内容认真研究,制定执法监察方案,掌握执法监察的方法和工作程序,注重执法监察效果,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工作。自2004年至****年6月20日,分局纪委先后对**、**、**监管办事处,分局机关办公室、财务科、统计信息科、监管一科、监管二科、监管三科等部门依法监管、履职行为情况进行执法监察。二是加大后续检查工作力度,注重对问题的整改。认真督促监管部门切实落实执法监察整改措施及意见,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并将执法整改工作纳入监管部门年终考核目标。所有执法监察项目做到有报告、有建议,被查单位有反馈、有整改,杜绝了前查后犯、屡查屡犯的现象。

(四)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1.行政审批事项

**银监分局自****年至****年6月20日,共受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达280项。其中,机构类行政审批事项 140项(准入3项、退出63项、升格14项、改制7项、变更53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类事项140项(核准131项、缓办5项、否决4项)。

2.行政处罚事项

我分局成立以来,加强了依法合规监管措施,实施各类行政处罚17项,其中采取经济处罚4项,处罚金额42万元;行政警告13项。

(1)****年2月6日,对**县邮政局储蓄机构,存在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的违规行为,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了5万元经济处罚。

(2)****年7月11日,对**县邮政局储蓄机构,存在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的违规行为,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了10万元经济处罚。

(3)****年7月28日,对农业银行**县、**县及裕民县支行因违规预收农户贷款利息一事,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县、**县两个县支行分别给予了15万元和12 万元的经济处罚;鉴于裕民县支行能够及时反映违规事实,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对其给予了行政警告。同时责令其上级单位对上述三个支行的负责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4)****年9月2日,对工行**地区分行,存在以个人消费贷款名义发放公司生产经营性贷款的违规行为,给予了行政警告,并责令其追究责任人3人。

(5)****年7月14日,对**、**、**、**、**5个县市邮政局储蓄机构,内控制度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违规问题,分别给予了行政警告。

(6)****年6月至8月期间,对辖区**、**农村银行实施风险点后续检查中存在整改工作不彻底的问题,分别给予行政警告。

(7)****年4月至6月期间,对**市农村银行存在违规吸收股金和违法审慎性经营原则超资本金比例发放贷款的违规行为,给予两次行政警告,并责令其追究责任人4人;并对**县农村银行因对风险提

示工作不重视,未及时对风险隐患采取措施和整改,对其给予行政警告。

(8)****年4月24日,对**县农村银行,在发放农户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收取保证金的行为,给予了行政警告,并责令其追究责任人4人;

(五)内部控制制度管理情况

为加强行政审批程序的制度化,规范依法监管行为的程序化,我分局不断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和规定,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密操作流程,使行政审批工作有法可依。一是制定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统一行政审批流程。分局于****年初制定了《**银监分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细化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对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基本条件、审批流程、监管部门的审批时限等进行了规范。二是修订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规定。****年,根据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1.2.3号令)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银监分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第二册,同时,行政许可事项执行先办理受理手续再审批的制度,从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自我评价

**银监分局成立以来,依法监管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提高依法监管意识,加强监管制度建设,规范监管行为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行政执法水平和法律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并在履职中有效地规避了法律风险,对推进分局各项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分局各监管部门能够深刻理解和牢牢把握银监会提出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和监管标准,努力用新的监管理念指导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克服各种困难,最大限度地做好了依法监管工作。二是为有效落实行政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分局内部设臵了监管例会制度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制

度,对分局的各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程审查和监督,杜绝了行政审批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的现象。同时,把既懂监管业务又熟悉法律法规的业务骨干纳入监管例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成员,有效地规避了法律风险,确保了分局行政执法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自律监管效果明显提高。一是以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确保监管目标的实现。认真做好政策法规的解读工作,增强法制观念,强化法制意识,切实加强对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做好实施细则和贯彻意见的制定工作。依据银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银监分局的实际,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和贯彻意见,确保规则得到有效落实;三是加强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依法监管的执法监察。自分局成立以来,对分局3个办事处和6科室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依法监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依法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整改意见30多条。

(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行政处罚效果逐步显现。一是各监管部门在对被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时,严格遵守《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以检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规章制度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在行政处罚作出之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并对额度大的经济处罚,均征求了**银监局法规部门的意见。二是对于违反审慎性原则,违规经营的银行机构,采取依法警告的监管措施,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依法、稳健运行。促使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明显增强,金融从业人员从业行为逐步规范。对我分局成立以来实施的4项经济处罚,均未提出行政复议。

(四)讲求时效,建立行政执法后评价机制, 及时更新制度。各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注意收集对新增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及重要规范性文件,分析、研究现行及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及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和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和意见,为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设立、修改、废止”提供了依据。

(五)强化培训,增强监管人员依法行政的法规意识。一是通过自行举办法规业务知识培训班,不断提高分局监管人员的政策法规工作水平,促进其依法开展各项监管工作。如分局成立以来举办了4期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的培训班。二是积极参与**银监局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分局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三是分局办公室内设法律事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对分局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程督导和审核,促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有序、合法合规地开展。

(六)促进辖区银行业的改革,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1.促进辖区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一是主动指导和支持我区邮政储蓄机构改革工作,督促其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分行筹建领导小组,要求认真做好邮储银行**地区分行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及开业工作,对辖区邮储银行筹建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初审和核准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16家。二是指导辖区农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改制为统一法人机构,并督促建立和完善“三会”制度,促进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三是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深化基层分支机构改革,优化网点布局,提升服务功能。目前共审批国有商业银行9个分理处升格为支行。

2.严格高管人员行政许可准入关,积极探索高管人员履职考核机制。一是在高管人员任职审批前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突出对拟任人员思想品德、业务素质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审核,并对新任高管人员进行资格考试和任前谈话,严把高管人员准入关。二是做好对异地任职高管人员的监管评价。4年来,共发出征求意见函4份,回复2

份。三是为实现对高管人员全程动态监管,创新高管履职考核方式,于****年3月下发了《**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试行)》,该办法从履职行为、经营管理水平、管理能力以及配合监管工作等方面对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履职考核。通过高管履职考核,辖区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意识、知识水平和履职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为全面提升银行业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一是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流程,明确了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流程、具体职责和时限要求。二是在市场准入工作中注重与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案件专项治理等监管工作的联动,形成监管合力。4年以来累计审核银行机构140个,组织辖区199个银行业机构进行新版金融许可证的换发工作。三是组织辖区银行机构就机构高管准入系统升级工作进行培训,组织对系统数据进行审核。

(七)大力推动银行业金融创新活动,推动和建立非法集资协调工作机制。一是邀请商业银行业务骨干进行授课,介绍银行创新思想、创新产品和管理经验,收到良好效果。二是组织银行业机构开展“行社进社区乡村”活动,深入社区和乡村举办金融知识、产品推介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宣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推动效果。三是推动和建立非法集资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召开处臵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通过自查,分局在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许可事项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规范问题。

(一)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档案中,缺少监管例会议案表。

(二)行政审批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如个别行政审批事项,未及时下发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书等。

(三)对拟迁址机构的批复内容不全面,未对拟迁机构的消防、安全、公告、金融许可证等事项做出明确要求。

(四)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如个别机构网点迁址申请中,未附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

(五)个别“机构变更申请表”中,填写的要素不全,缺少监管部门初审意见。

(六)近年来各项法规制度出台较多,修改频繁,制度缺乏稳定性,造成监管人员在理解和执行中存在一些偏差。

针对自查中查出的上述问题,我分局已进行了整改,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是强化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监管部门要将行政审批基础工作做精、做细,要求监管人员加强各项行政审批与处罚事项法律法规的学习,适时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工作;二是充分发挥分局纪检监察部门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再监督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作风建设监督评议机制,坚持和完善行风评议、监督卡等制度,改进和创新监督方法。通过建立执法监察监督工作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机制,防止监管权力的不当使用和滥用,防止利用职权违纪违法的案件和监管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监管对象与公众利益的问题的发生,维护银监会公正监管的权威和良好形象,切实增强监管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进一步提升分局依法行政水平;三是加强分局法律事务办公室政策指导工作,严格把关,督促监管部门严格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审批流程;四是全面提高监管人员和的执法监察人员业务素质。采取多种形式提高银监执法监察工作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以适应日益发展的金融业务环境。对人员培训做到监管法规和监管业务相结合、远程教学与现场指导相结合。通过不断的培

训,使监管人员能够胜任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改变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监管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力不从心的局面;五是不断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众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布办事程序和条件,将监管的过程和结果尽可能公开,按要求披露监管信息,在“阳光”下操作,最大限度地保证监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使监管人员自觉地依法行政。

第2篇: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通过、施行时间

2.监管对象范围

3.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5.审慎性监管谈话

6.强制风险披露

7.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5.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对经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实施

1.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重组。重组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体的重组方案(或重组计划),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推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3)撤销。撤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禁止转移财产)

(4)依法宣告破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3.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监管部门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随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谈话要求。要求对银行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进行监管谈话并不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存在经营的问题,即使不存在任何问题,监管机构也有权要求谈话了解状况。

(3)强制风险披露。《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并列为资本监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据此加强信息披露要求。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5.3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1.刑事制裁措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2.对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3.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5.3.1 刑事责任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5.3.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3.3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3.4 相关的处罚措施

1.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不足50万的,处50-200万罚款。

3.对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5.3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1.刑事制裁措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2.对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3.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5.3.1 刑事责任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5.3.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3.3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3.4 相关的处罚措施

1.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不足50万的,处50-200万罚款。

3.对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5.4 反洗钱法律制度

1.洗钱的概念及其三个阶段

2.洗钱的常见方式

3.《反洗钱法》的通过、施行时间

4.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5.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反洗钱职责

6.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

7.《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通过、施行时间

8.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职责

9.《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有关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和免于报告交易的规定

10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5.4.1 洗钱概述

1.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洗钱是为了掩饰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

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务提供表面的合法掩藏,在犯罪收益批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时用。

2.洗钱的常见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保密天堂。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3)空壳公司。亦称为被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

(4)现金密集行业

(5)伪造商业票据

(6)走私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第3篇: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原则23—监管当局的纠正和整改权力: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一整套及时采取纠改措施的工具。这些工具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吊销银行执照或建议吊销银行执照。

(一)非现场检查

是指监督管理机关通过对金融机构上报的财务报表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分析、稽核来进行检查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现场检查

指监督管理机关派专门的检查人员,到金融机构进行实地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三)监管谈话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原则20—监管技术: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银行监管当局必须与银行管理层经常接触。

监管谈话制度就是保持经常接触的重要手段。

监管谈话一般是指有权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对象的违规或者涉嫌违规等行为进行批评或者规劝的行为。

监管谈话是介于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之间的重要监管手段,它有利于监管部门在两次现场检查之间实际了解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预测其发展趋势,使监管部门可以持续跟踪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四)信息披露

1、概念

信息披露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存款人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2、信息披露的作用

(1)披露信息,有助于银行的投资人、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了解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等信息,分析判断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维护自身权益。

(2)有利于从外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促使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控制度,提高经营水平和绩效。

(3)信息披露有利于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是银行监管的有效补充。

3、实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是国际上银行监管的惯例。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第14条规定:有效的市场约束取决于市场参与者能否得到充分的信息、管理良好的银行能否得到适度的财务奖励,是否存在使投资者对其决策结果负责的各项安排。这里涉及的许多问题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借款人向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有意义、及时、透明的信息。

巴塞尔委员会还发布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指导性文件,如1998年的《增强银行透明度》,1999年的《贷款会计与披露的稳健做法》,2000年的《信用风险披露的最佳做法》等。

4、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办法》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办法》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

《办法》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处理措施

1、审慎经营规则及其内容

审慎经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应使其业务经营的性质、规模与其所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从而将经营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的一种经营思想和经营模式。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原则6—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审慎且合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并根据吸收损失的能力界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的相关要求。

中国银监会也制定了一系列审慎经营规则,如《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等。

2、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处理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六)接管和机构重组

1、接管

是指监管机构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全面控制被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一种援救性措施。

2、重组

机构重组应是指通过合并、收购、兼并等方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机构重整。机构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退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促成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重组:

(1)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经接管人评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应当进行重组的;

(2)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至接管期限届满仍未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3)发生非暂时流动性不足的支付困难,且有可能引发支付链条断裂、造成其他相关金融机构被挤提等系统性风险;

(4)无力清偿债务,但考虑其资产结构、救助价值、重组市场容量、无力偿债原因等因素,仍具有生存能力或救助价值的。

对于接管期限届满,该银行业金融机构仍不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或者合并重组失败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决定终止接管或机构重组,而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宣告破产。

(七)撤销

1、撤销的概念 撤销,也称关闭,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2、撤销的程序

国务院2001年制定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撤销的程序作出了规定:(1)作出撤销决定。

监管机构决定撤销金融机构,应当制作撤销决定书。撤销决定自监管机构宣布之日起生效。

(2)组织撤销清算

商业银行依法被撤销的,由监管机构组织成立清算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被撤销的,由监管机构或者监管机构委托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清算组。清算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开始。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经清理、核实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方案。(3)债务清偿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应当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清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债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经清算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4)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股东的资格终止,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即行解散,由监管机构予以公告。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职责及对其可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九)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查询、冻结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十)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限制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2006年10月31日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

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查处银行违法案件,保护银行及客户的资金安全,有利于防范银行业风险和保持银行业稳定,实现银行业监管目标,符合发达国家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也是借鉴国内相关监管机构成功经验的结果。

为谨防相关调查权的滥用,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的同时,坚持“既要保证监管需要,又不能无限扩大”的原则,明确界定了相关调查权的适用条件和对象范围。相关调查需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均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职责,相应地进行相关调查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包括银监会、银监局、银监分局,检查由哪一级机构进行,其相关调查即由哪一级机构负责人批准。

相关调查权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

一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关联紧密的民事主体,通常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主体;

二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市场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等。

第4篇:银监分局关于作风效能建设自查情况的报告

某市银监分局关于

2011年作风效能建设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纪委:

2011年,某市银监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立足地方,着眼长远,审慎履行监管职责,有效推动银行金融机构加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截至10月末,全市银行业各项存款余额2656.58亿元,较年初增加187.85亿元,增长7.61%;各项贷款余额1908.94亿元,较年初增加163.62亿元,增幅9.37%。不良贷款余额30.6亿元,比年初下降11.76亿元;不良占比1.6%,比全省平均水平低0.24个百分点,比年初下降0.82个百分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实现利润47.91亿元,比同期增加14.10亿元,增幅达41.7%。根据市纪委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分局2011年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的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狠抓落实,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完成一是加大投放,地方经济发展支持有力。截止11月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余额亿元,比年初增长 亿元,增幅 %。在今年信贷规模控制严格,引导银行机构加快融资类表外业务的发展。截止11月末,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承兑汇票余额 亿元,比年初增加 亿元;信用证余额亿元,比年初增加 亿元;保函余额 亿元,比年初增长 亿元。表内外信用总额达到 亿元,比年初增加 亿元,增幅 %。

二是创新方式,企业融资环境改善明显。

三是加强协调,区域银行体系进一步健全。

四是迅速行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措施得力。深入落实国务院、银监会、省政府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关要求,推动市政府启动了“某市〃2012〃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年”活动和“优企优贷”融资培育活动,通过采取搭建金融服务信息平台、促进银企交流、创新担保方式和金融产品、加快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奖励机制,形成长效机制,力争2012年培育1000户小型微型企业顺利授信,授信额超30亿元,12月1日,正式启动了两项活动。截至2011年9月底,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505.67亿元,新增50.8亿元,增速为11.17%,高于贷款平均增速2.39个百分点。

二、常抓不懈,机关作风建设深入开展

一是着力强化班子能力建设。明确以“德能勤绩廉”的标准加强对班子的考核,对要求的各类标准和规范,班子成员率先垂范,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凡重大决策、重大部署均经班子集体讨论研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密切干群关系,要求班子成员定期与分管部门的干部职工挨个谈话,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中存在的苦难。

二是着力强化队伍政治学习。坚持以学习促进步,牵头组织了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为主题的分局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活动;开展了以“坚定理想信念、奉献监管事业”为主题的专题党课活动;采取开卷考试等形式深入开展以党史为主要内容的学“红史”活动;组织观看学习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辅导讲座。

通过开展系列活动,进一步坚定了广大干部职工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增强了从事监管事业的神圣感、自豪感,增强了为民服务的热情和动力。

三是着力完善跟踪监督机制。认真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内容进行了完善补充。针对当前社会上刮起的民间高息借贷之风,及时开展排查,禁止分局员工参与民间高息借贷、融资或集资等非法活动。把握重点,对易出现问题的准入、现场检查等监管环节实施监察跟踪监督,今年累计发放现场检查监督卡 17份,现已收回14份,从返回的情况看,没有不良反映。

三、加强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成效明显

一是加强监管引领,银行重点风险有效防范。密切关注银行运行中的各类突出风险,先后制定下发了《某市市房地产行业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某市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存贷比监管指标控制的通知》等一系列制度,先后下发各类提示30余份,引导银行妥善应对房地产、流动性、融资平台、民间融资等领域的风险。目前,我市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房地产信贷政策得到有效落实,法人机构流动性保持在合理水平之内,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转移防火墙初步建立。

二是加强协调帮助,持续改进监管服务水平。针对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的问题,分局加大对银行机构的协调指导力度,帮助解决问题。针对平台贷款风险问题,先后向市政府作了2次专题汇报,呈报3份呈阅件,其中两份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针

对中长期贷款合同整改工作推进问题,分局先后组织经验交流,推进银行机构全体的工作开展。针对辖内出新的一些突发性信用风险,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力求将损失降到最小。

四、完善制度,规章规范约束作用增强

一是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根据工作开展需要,今年以来先后制定、修订《某市银监分局机构规划?》、《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督办事项动态管理制度》(办公室)等 个文件制度,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进一步完善了制度管理体系,规范了内部管理和行政行为,提高了管理科学性和效率性。(请完善充实)

二是强化制度执行约束。加强对制度执行规范性的监督检查,有效开展了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认真督促相关科室限时进行了整改。(请根据监察科总结中的内容充实)。加强绩效考核,年初制定了明确的年度工作责任

三是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制定了《某市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全市银行业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统一进行规划管理,提高网点布局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升金融服务覆盖的广度和深度。实施了行政许可申请归口管理,由办公室统一归口受理并及时分办各类行政许可事项。截至11月末,分局共处理行政许可事项件,平均每个工作日处理近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大大缩减了行政许可的时间,有效提高了行政许可的审批效率和质量。

五、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理念有效落实

一是强化信息传导,夯实依法行政基础。积极落实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努力提高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发挥分局与银行机构之间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利用公文传输系统、监管信息库、邮件交换系统等工具,及时向各金融机构公开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行政执法所遵守的程序、流程及相关格式目录。进一步做好咨询解答和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同时,某市分局积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宣传册等媒体平台,宣传银行法规,做好风险提示,努力为辖区银行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保障。

二是完善协调机制,增强政策落实执行力。努力加强银行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等地方公检法部分移送案件的协调机制建设,做好行政监管与司法侦查的衔接,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增强行政执行力。进一步完善涉案账户资金查询、冻结工作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依法、高效打击网络赌博和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等事宜,与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金融维权,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是推进政务公开,增强监管工作透明度。严格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分设立、变更、终止、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等行政许可类型将设立依据、期限、审批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拷贝到设置在大厅的电子公示台,通过电子触摸屏方便公众索取。从政府、企业、银行等部门聘请37位同志为某市市金融秩序社会监督员,进一步加大分局行政执法外部监督力度。

六、增强保障,效能监察工作助推得力

一是依法处置信访事项,维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我分局坚持“人人办信访”的理念,共受理信访举报19件,已经办结17件,全部书面向信访人进行了反馈,举报人普遍反映满意。对于信访办理,我们严格实行“三定三包”制度,即:定责任人、定办理要求、定办理时间,包调查、包处理、包信访人稳定,并坚持与信访当事人见面制度,认真审核或听取信访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情况说明,确保问题处理到位,解决信访人的合理诉求。

二是加强督办管理,推动工作有效落实。加强对各部门的考核管理,重大监管事项一律列入重点督办工作,实施牵头部门负责,相关科室配合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并在内网将督办进度按旬披露,有效推动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年以来,分局先后实施20余项重点工作督办,均得到有效的落实。

二是严格责任追究,落实法律刚性要求。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检查力度,今年以来先后开展 次现场检查,累计派出检查工作人员 人次,累计检查工作量人/天,查处各类问题 个。针对查出的问题,严格依法处理。前三季度分局责令银行机构处理责任人238人次,其中撤职10人、记过3人、警告19人,经济处罚238人次。累计实施行政处罚3次,取消了3名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1年至终身任职资格,否决了7名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5篇:药监自查报告

**镇**村卫生室

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自查报告

**村卫生室位于**镇、**村,成立于****年**月。卫生室现有职工*人、其中有药士*人,在莱西市药监局的监管下,认真学习和执行《药品管理法》、《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执业范围依法经营,药品从合法企业购进,坚决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从而保证了药品的质量,并建立起了真实 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药品验收做到票、帐、物相符。药品调配使用与执业许可证许可范围相适应,并凭处方或医嘱调配药品。

药房整体布局合理;面积10平方米;店堂宽敞明亮整洁;货架柜台齐全;销售柜台标志醒目:营业室设置了拆零专柜;拆零记录;药勺、镊子、剪子;药品包装袋;温湿度计;并对部分设施设备做好定期维护记录。

购进药品一律从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企业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货

验收时按规定审核购进票据的合法性;从药品外观、性状等检查药品内、外包装;并按验收程序逐批验收;保证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由于药品的理化性质不同;易受外界因素(如光线、湿度、温度、空气)的影响;而发生内在质量变化;为此对陈列的药品按每月全部检查一次;并做好药品陈列检查记录;对需重点养护的药品;首先予

以确定重点养护品种;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同时填写重点药品养护记录;建立养护档案;以确保药品质量。

销售与售后服务

1、销售过程中严格按“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销售药品。

2、销售药品时;驻店药师要对处方进行严格审核;同时对处方药要做好相应的销售记录。

3、营业时间着装整齐;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4、对拆零药品设置了专柜;并做好药品销售记录;正确指导顾客用药

根据《关于在全区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积极准备。通过对照《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我们进行了自查,对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了整改,通过整改我单位药品使用质量达到了 《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现申请检查确认。

负责人签字:***

2012年 5 月10日

第6篇:工作报告之银监检查整改报告

银监检查整改报告

【篇1:平安银行监管意见整改报告】

平银发?2011?446号签发人:叶望春

平安银行关于2010年度监管意见的整改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接到贵局下发的《平安银行2010年度监管意见》(深银监发

【2011】155号)后,我行董事会与总行领导高度重视。叶望春代行长立即组织有关条线和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学习、领会监管要求,针对已改进情况,讨论部署下半年的整改工作,制订了全面细致的整改计划,明确了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时间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推进整改落实。

一、上半年经营管理情况

面对今年复杂多变的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微观市场环境,我行继续贯彻“管控、增长、服务”的指导思想,努力克服两行合并带来的种种不利因素,采取各种综合性经营管理措施,确保今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稳健快速,业务规模与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截至2011年6月末,我行资产总额超2860亿,存款总额超过2000亿,较年初增加280亿,增长15%;不良贷款率0.32%,保持行业领先水平;拨备覆盖率提升至286%,比年初提高75个百分点。上半年实现净利润12.14亿元,增长35%;资本利润率15.56%,较2010年同期提升3.25个百分点;净利差较之2010年提升31个基点,成本收入比较去年同期下降4.6个百分点,各项盈利性指标改善明显。资本充足率保持10.8%,符合监管要求。同时,在各项业务稳步发展的同时,我行进一步深化与完善内控机制建设,狠抓风险管理,确保今年上半年无案件、无重大风险事件发生。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行也充分认识自身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今年下半年将严格按照贵局的监管要求,努力落实好各项监管意见。

二、整改措施与行动

(一)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

监管意见:要按照《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的要求,不断完善考核制度,建立与长期风险责任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要加快从规模考核转变为风险调整后的综合效益考核,从单线考核发展为双线考核,从阶段性考核转变为周期性考核,建立与完整业务周期相匹配的薪酬机制,促进各级分支机构经营行为的长期化,充分发挥薪酬在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整改措施及行动:

从2010年的年终奖发放开始,我行已将重要管理干部的奖金延期三年平摊支付,包括总行班子成员和总行风控、稽核负责人,以强化对经营负主要责任的关键岗位管理干部的长期稳健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巩固其风险防范和管理意识。

2011年起,除总行班子和总行风控、稽核负责人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员,其部分年终奖提前至每个季度发放,强调业绩的平稳发展,而非某个月或某个季度的“突飞猛进”,将稳健、持续经营的管理思想尽可能地扩大至最大范围。

除此之外,我们正在积极探索多维度的考核内容。一是淡化规模和总量考核,增加对收入结构优化、业务结构优化、人均效能等质量指标;二是增强绩效考核机制对鼓励创新的引导作用,鼓励分行积极参与产品创新及服务创新;三是加大对特色经营指标的考核力度,坚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四是结合当前关注的重点风险防控要求,建立专项风险管理考核评价体系。

下半年,我们将继续贯彻和落实前两项举措,同时也将试行多维度的考核方案,确保业务的健康发展,达成监管要求。

监管意见:要按照职责界面清晰、制衡协作有序、决策民主科学、运作规范高效、信息及时透明的原则,合理配臵高管团队,推动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的持续完善。

整改措施及行动:

我行董事会及下设相关专业委员会一直按照委员会职责、《议事规则》及董事会对专业委的授权进行规范运作。上半年已采取措施包括:

1.董事会年度会议上提出了“两行整合”时期要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

2.在配臵高管团队方面,我行按照法规和法律程序要求,经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推荐、董事会审议通过等方式,增加聘任了一名总行副行长,使总行副行长人数达到3名。

3.在薪酬激励方面,薪酬委员会对全行奖励方案、高管奖励方案、长期激励方案、人力成本预算等重要议案进行了审议,并按照要求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上述整改措施,促进了高管团队按照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协作制衡的原则,执行和落实董事会的各项决策,保障了本行在“两行整合”过渡时期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充分发挥了薪酬机制在对员工、高管激励方面的正向引导作用,促进了内部管理的完善。

鉴于当前两行即将合并的现实,今年下半年,董事会及下设相关专业委员会,将继续通过召开会议审议相关议案、调研和审阅报告等相关形式,按照公司治理架构的要求规范运作,在授权范围内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实现科学决策。

(二)加强资本管理的前瞻性

监管意见:你行要在综合考虑两行吸收合并与外部监管约束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规划,并根据监管环境和要求的变化,灵活调整和不断完善资本管理目标和手段,充分发挥资本在约束增长冲动和优化资源配臵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稳定、高效的资本补充渠道和机制。

整改措施及行动:

我行始终高度重视资本管理,但是今年上半年,受两行合并影响,我行资本补充渠道受限。在此情况下,我行制定了2011年资本管理规划。在发展业务的同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努力提高资本充足率。一是加强表内风险资产的限额管理;二是积极增加表内外业务风险缓释;三是加强债券市值监控;四是努力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内部利润积累。截至2011年5月,我行资本充足率为10.74%,核心资本充足率8.87%,较年初分别下降22个基点和42个基点,资本消耗速度远低于2010年。

今年下半年,我行将主要采取如下措施继续强化资本约束理念,加强内部资本管理。一是根据未来业务发展规模,完善资本管理规划;二是挖掘自身盈利能力,增加内部利润积累,有效补充核心资本;三是参考加权风险资产收益率指标,采取分条线的加权风险资产限额管理,有效降低无效加权风险资产占用;四是增加风险缓释比例,进一步降低加权风险资产占用;五是全面清理平台贷款,避免多余加权风险资产计提;六是ftp向资本占用较低的业务倾斜。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我行将努力确保全年资本充足率控制在10.5%以上。两行吸收合并后,我行将根据业务规划,进一步完善并健全资本补充渠道和机制。

(三)严防信用风险,增强对重点领域的风险管控

监管意见:继续推进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严防后续风险。一要严格控制增量,落实贷款“三查”制度,统筹考虑平【篇2: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工作的整改报

告】

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现场检查

工作的整改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xx分局:

根据x银监分局办公室《现场检查意见书》(x监发【2011】61号)的要求,针对贵局2011年7月25日至8月19日对我社2010年贷款风险分类偏离度情况现场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联社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一)贷款风险分类准确性整改情况

贵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我社小部分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现象,我社在接到贵局整改意见后及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贷款分类标准进行五级分类,办理展期的贷款及时调整为关注类。检查中发现的2010年已办理展期的正常贷款11笔、余额148.5万元,现已调整为关注类;二是不良贷款仍在正常类贷款反映现象已整改完毕,如文福社刘永东贷款因其经营不善,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现已下调为可疑类;兴福社张晓辉贷款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现已下调为可疑类;三是2010年底逾期或展期已到期的关注类贷款17笔、余额40.7万元,现已下调贷款五级分类形态,其中调整为次级类的贷款6笔、余额29万元,调整为可疑类贷款11笔、余额11.7万元。

(二)贷款风险分类基础性工作的整改情况

一是要求各基层信用社依据贷后检查情况按季度对小额贷款进行风险集中分类,按规定及时调整分类结果;二是不断完善信贷五

级分类系统,确保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是各社、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信息收集、信息录入、数据复核等日常操作,确保录入信息真实准确。现场检查中发现x社、x社贷款台账数据信息录入错误问题已及时整改。

(三)落实风险分类责任,对违规分类的相关信用社、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我社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风险分类偏离度问题,根据《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发出《关于贷款风险分类偏离度检查情况的通报》,决定对x信用社、x信用社、x信用社、x信用社及相关认定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项考核得分。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根据贵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社进行认真整改,举一反三,杜绝同质同类问题发生。现将我社下一步风险分类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规定进行贷款风险分类,坚持标准,规范操作,做到准确分类,真实揭示风险。

(二)加强贷款动态跟踪管理,遵循贷款分类及时性原则,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

(三)把风险分类工作与日常经营管理紧密结合,完善机制和制

度,谨慎经营,不断提高信贷决策的科学性和风险管控能力,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夯实经营基础。

【篇3:银监分局执法监察自查报告】

**银监分局关于对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情

况的报告 **银监局:

根据**银监局《关于对***银监分局开展执法监察的通知》精神,党委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布臵了自查工作,成立了由主管局长为组长的自查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具体要求,对我分局自成立以来的行政执法及实施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我分局行政执法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自查组织情况

**银监分局党委高度重视此次行政执法自查工作,为确保自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安排。一是分局党委召开两次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并对自查的内容及具体要求进行了细致的讨论,统一了自查口径和标准,为本次自查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严格按照执法监察的程序要求,统一操作方式、统一操作程序,制定切合实际的自查方案,并在各监管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分局组成以主管局长为组长的自查组,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复查。三是分局抽调各有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6人检查组,对3个监管部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自查实施情况

分局自查组于2008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对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主要采取了“看、问、查”

等方式。调阅各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档案、高管人员档案、机构档案、行政处罚资料及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本次检查共投入了30个工作日,检查现场检查档案34卷,高管人员档案40卷,机构档案34卷,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册。

(三)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银监分局成立以来,十分重视行政执法的合规性和严肃性,积极发挥执法监察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执法效率。一是认真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按照《银监会执法监察工作暂行办法》和**银监局制定的《执法监察操作指引》,结合分局工作实际,认真选题立项,并根据立项内容认真研究,制定执法监察方案,掌握执法监察的方法和工作程序,注重执法监察效果,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工作。自2004年至****年6月20日,分局纪委先后对**、**、**监管办事处,分局机关办公室、财务科、统计信息科、监管一科、监管二科、监管三科等部门依法监管、履职行为情况进行执法监察。二是加大后续检查工作力度,注重对问题的整改。认真督促监管部门切实落实执法监察整改措施及意见,落实遗留问题的处理,并将执法整改工作纳入监管部门年终考核目标。所有执法监察项目做到有报告、有建议,被查单位有反馈、有整改,杜绝了前查后犯、屡查屡犯的现象。

(四)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1.行政审批事项

**银监分局自****年至****年6月20日,共受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达280项。其中,机构类行政审批事项 140项(准入3项、退出63项、升格14项、改制7项、变更53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类事项140项(核准131项、缓办5项、否决4项)。2.行政处罚事项

我分局成立以来,加强了依法合规监管措施,实施各类行政处罚17项,其中采取经济处罚4项,处罚金额42万元;行政警告13项。(1)****年2月6日,对**县邮政局储蓄机构,存在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的违规行为,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了5万元经济处罚。

(2)****年7月11日,对**县邮政局储蓄机构,存在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的违规行为,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了10万元经济处罚。

(3)****年7月28日,对农业银行**县、**县及裕民县支行因违规预收农户贷款利息一事,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县、**县两个县支行分别给予了15万元和12 万元的经济处罚;鉴于裕民县支行能够及时反映违规事实,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对其给予了行政警告。同时责令其上级单位对上述三个支行的负责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4)****年9月2日,对工行**地区分行,存在以个人消费贷款名义发放公司生产经营性贷款的违规行为,给予了行政警告,并责令其追究责任人3人。

(5)****年7月14日,对**、**、**、**、**5个县市邮政局储蓄机构,内控制度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违规问题,分别给予了行政警告。

(6)****年6月至8月期间,对辖区**、**农村银行实施风险点后续检查中存在整改工作不彻底的问题,分别给予行政警告。

(7)****年4月至6月期间,对**市农村银行存在违规吸收股金和违法审慎性经营原则超资本金比例发放贷款的违规行为,给予两次行政警告,并责令其追究责任人4人;并对**县农村银行因对风险提

(8)****年4月24日,对**县农村银行,在发放农户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收取保证金的行为,给予了行政警告,并责令其追究责任人4人;

(五)内部控制制度管理情况

为加强行政审批程序的制度化,规范依法监管行为的程序化,我分局不断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和规定,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密操作流程,使行政审批工作有法可依。一是制定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统一行政审批流程。分局于****年初制定了《**银监分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细化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对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基本条件、审批流程、监管部门的审批时限等进行了规范。二是修订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规定。****年,根据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1.2.3号令)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银监分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第二册,同时,行政许可事项执行先办理受理手续再审批的制度,从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自我评价

**银监分局成立以来,依法监管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提高依法监管意识,加强监管制度建设,规范监管行为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行政执法水平和法律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并在履职中有效地规避了法律风险,对推进分局各项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分局各监管部门能够深刻理解和牢牢把握银监会提出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和监管标准,努力用新的监管理念指导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克服各种困难,最大限度地做好了依法监管工作。二是为有效落实行政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分局内部设臵了监管例会制度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制

度,对分局的各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程审查和监督,杜绝了行政审批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的现象。同时,把既懂监管业务又熟悉法律法规的业务骨干纳入监管例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成员,有效地规避了法律风险,确保了分局行政执法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自律监管效果明显提高。一是以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确保监管目标的实现。认真做好政策法规的解读工作,增强法制观念,强化法制意识,切实加强对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做好实施细则和贯彻意见的制定工作。依据银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银监分局的实际,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和贯彻意见,确保规则得到有效落实;三是加强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依法监管的执法监察。自分局成立以来,对分局3个办事处和6科室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依法监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依法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整改意见30多条。

(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行政处罚效果逐步显现。一是各监管部门在对被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时,严格遵守《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以检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规章制度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在行政处罚作出之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并对额度大的经济处罚,均征求了**银监局法规部门的意见。二是对于违反审慎性原则,违规经营的银行机构,采取依法警告的监管措施,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依法、稳健运行。促使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明显增强,金融从业人员从业行为逐步规范。对我分局成立以来实施的4项经济处罚,均未提出行政复议。

第7篇:陕西银监局科技支行监督管理办法(定稿)

陕西银监局科技支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陕西科技资源优势,促进金融与科技结合,推动科技产业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支行,是指经陕西银监局批准,商业银行(指一级分行、法人机构,下同)为科技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等提供金融服务而设立的,具有科技金融服务特色,在经营决策、财务核算、风险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享有一定独立性的专业化经营支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中国银监会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第一条规定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符合中小微型企业国家标准;

(二)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三)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总收入的3%以上;

(四)企业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

第二章 科技支行设立

第四条 设立(含更名)科技支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实现银监局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

(二)小微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全部企业授信客户数的60%以上;

(三)积极创新金融科技结合模式,稳步推进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科技企业贷款达到一定规模,风险可控;

(四)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科技支行应设立在科技型企业密集并具有一定规模或发展潜力的区域。

第六条 设立科技支行的报批程序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第2号令)办理。

第七条 设立科技支行数量不受指标限制。

第三章 信贷管理

第八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科技支行应实行垂直管理。应充分考虑科技型企业信贷特点,在计划管理、资源配置、信贷审批、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等方面对科技支行实行有效的倾斜政策。要逐步增强科技支行独立性,适当扩大授权或转授权,下放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科技支行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在审慎性经营原则下,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科技型企业贷款特点的信用评级、信贷调查审批、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考核激励等制度。

第十条 科技支行应该根据上级行授权或转授权独立开展尽职调查、业务审批、风险管理和客户维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支行应重点支持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能够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产业的,具有国际领先地位和广阔产业化市场前景的,具有明显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低碳经济等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知识产权项目,尤其是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第十二条 科技支行应与科技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和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加强联系,建设信息平台,形成长期稳定的交流机制,及时获取产业政策和科技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方向,明确支持科技型企业

3 的市场定位。

第十三条 科技支行开展科技型企业信贷业务,可登录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科技专家选聘系统”,选聘科技专家参与信贷项目的咨询、论证和评审,以确保信贷投放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科技支行要强化科技金融创新力度,逐步将自身建设成为科技金融产品研发中心,发挥辐射作用。在信贷流程和信贷产品创新上要注重自主开发和吸收借鉴并重,提高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的精细化水平。

第十五条 科技支行应注重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未来价值,大胆创新,灵活运用信贷方式,特别是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发展潜力的“轻资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积极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六条 科技支行应积极与守法合规、发展稳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充分开展信贷业务合作,分担信贷风险。

第十七条 科技支行要根据科技型企业特点,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切实降低信贷门槛,科学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科技支行应当建立灵活的风险定价机制,提高风险定价能力,在保证综合收益的前提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减轻科技型企业负担,积极支持其发展壮大,培育稳定的客户资源。

4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要适度放宽科技支行的不良贷款容忍度,不良贷款率可控制在3~5%。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对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贷款,除主观原因外,要不打折扣地执行尽职免责政策。

第二十一条 科技支行应加大科技金融专业技能培训,逐步建立起一支业务精通、服务优良、开拓创新的专业化队伍,以适应日益紧密的科技金融结合的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条 科技支行产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应依据《陕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等政策,向相关部门申请进行贷款损失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陕西银监局依法受理和审批科技支行的准入和退出,指导和监督辖内科技支行的运行和发展,对业务拓展、内部控制、授信决策、风险管理、产品创新、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监测、评估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科技支行应主要从事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设立满三年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户数占全部法人企业贷款户数应达到70%以上的监管要求。达不到监管要求的,陕西银

5 监局将暂停受理设立新的科技支行,并采取监管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科技支行业务发展平稳,各项经营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科技支行,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市场准入事项。

第二十六条 陕西银监局依法监督科技支行合规经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银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银监局帮扶工作总结报告

今年3月份以来,德州银监分局按照市委百局帮百区推进社会新农村建设的统一部署和“单位包村、干部驻村”的工作要求,我局选派了两名同志到德城区黄河涯镇馨秋社区开展驻村帮扶工作。

驻村以来,工作组两名队员在各级党委和工作团的正确领导下,以德州银监分局的大力支持下,同黄河涯镇政府、馨秋社区两委班子和全体村民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开展了全村建设工作。现将具体情况向团部领导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搞好合村并建帮扶工作

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无旁贷责任,必须尽职尽责,全力以赴的投入到新农村建设这项工作中去,为此我局全体干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准备、迅速启动,确保驻村帮扶工作扎实顺利地开展。局长及时召开党委会和局长办公会,对驻村帮扶工作做了具体安排,结驻村工作组配置了冰箱、彩电、电脑、炊具、被褥等生活办公用品,使两名驻村队员不辜负领导的期望,做了真蹲实驻,认真负责,为建设新农村出主意、想办法,克服种种困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得到了各级领导和村民群众的好评。

二、社区基本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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馨秋种业项目部租种原前仓村耕地1000亩。进行农作物新品种的研究培育和反季节的瓜果、蔬菜种植。该社区广大农户,近几年在馨秋种业的带动下,精心种植责任田,全社区农户人均收入10000元。全社区九成以上的农户发家致富奔小康。

三、培养一个好班子

四、新农村建设情况

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近几年来该社区各村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各单位帮扶支持下,社区各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有了很大的提高和完善。村容村貌明显改善,社区各村条条道路全部硬化,排水沟全部砖砌,路两旁种植了各种花卉和观赏树木,村内各主要街道全部安装路灯,进行了亮化。家家通电,通自来水,通有线电视,能从通宽带网线上了解各类致富信息,各项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设备,相对完善齐全有效。

村民住房建设方面:目前现状是,通过改革开放,土地承包到户,农民精心耕种责任田,连年丰收,发家致富。都能按照村委会的统一规划要求建房修院。在近400平方米的宅基地上建起了全部砖混、宽敞明亮的住房,都在120平方米以上,5间房一处院,达到了一户一宅的要求。

五、创建高标准社区文化大院

德城区区委、区政府投资150万元,为馨秋社区修建了社区办公综合服务楼,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还有1500平方米的群众休闲体育文化广场,今年五月正式启用。我们工作组与两委班子一起研究安排大楼的使用和办公室的划分。设有篮球场和各种健身休闲体育器材。设有便民超市、卫生服务中心、村民活动中心、事务服务中心以及党员活动室、图书室、棋牌室、健身活动室等设施,为村民提供了丰富文化生活的活动场所。目前,各种办公用具应有具全。

六、用科学机制制定合村并建规划

【1】【2】

规划了馨秋社区居民楼,为实施社区合村并建,我们同镇政府和社区领导积极筹措、多方求援,采用招商引资、合作开发的方式运作,与德州市华林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开发鑫秋社区居民楼的合同,目前馨秋社区4栋、1.3万平方米居民楼已经开工。

七、摸透村情民意,扎实推进新农村合并建工作的开展

摸清社区经济状况和群众心意,是有效推动工作开展的提。入驻后,我们及时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召开村两委班子座谈会,入户走访调查研究,对社区的基本情况、风土民情和经济状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了解,做到以中有数。同村两委班子共同构画了社区新农村建设蓝图。及时向德州银监分局领导汇报社区基本情况,困难程度、干群要求,争取我银监分局领导的支持,我局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多次到村指导工作,5月18日上午我局局长还带领办公室主任、人事科科长、黄河涯农村信用社主任到该社区指导工作,向黄河涯镇政府和馨秋社区领导表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态度,指出了该社区脱贫致富的路子,信用联社主任表态,馨秋社区、黄河涯镇只要选好致富项目需贷款支持,信用联社全力支持。使我们驻村帮扶工作的决心更加坚定,为做好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银监检查自查报告(共12篇)

银保监介绍信

监自查报告

银监办 党建工作总结

银监分局党建工作总结

本文标题: 银监监督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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