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系统第四专题发言
第1篇:银监会系统先进集体
银监会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情况
2006年7月,银监会党委召开中国银监会系统庆祝建党85周年表彰大会,会议通报表彰了中国银监会系统79个先进基层党组织、103名优秀共产党员和51名优秀党务工作者。
银监会党委通报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名单
一、先进基层党组织(79个)
银监会统计部党支部 银监会监察局党支部 银监会人事部党支部 北京银监局办公室党支部
天津银监局国有银行监管二处党支部 河北银监局办公室党支部
河北银监局廊坊监管分局机关第一党支部 内蒙古银监局呼伦贝尔监管分局第三党支部 内蒙古银监局赤峰监管分局第二党支部 辽宁银监局财务会计处党支部
辽宁银监局铁岭监管分局昌图监管办事处党支部 吉林银监局党委宣传部、工会党支部 吉林银监局吉林监管分局第二党支部 黑龙江银监局绥化监管分局党委
黑龙江银监局牡丹江监管分局机关第二党支部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党支部 江苏银监局盐城监管分局党委 江苏银监局无锡监管分局机关党总支 浙江银监局温州监管分局党委 浙江银监局绍兴监管分局党委
安徽银监局宣城监管分局机关第二党支部 安徽银监局六安监管分局第一党支部 福建银监局监察室党支部 福建银监局三明监管分局党委 江西银监局赣州监管分局党委 江西银监局宜春监管分局党委 山东银监局人事处党支部 山东银监局潍坊监管分局党委 河南银监局焦作监管分局第一党支部 湖北银监局办公室党支部 湖北银监局襄樊监管分局党委 湖南银监局合作处党支部
湖南银监局衡阳监管分局第一党支部 广东银监局国有银行监管二处党支部 广东银监局韶关监管分局第一党支部 广西银监局机关党委
广西银监局梧州监管分局机关党总支 海南银监局办公室党支部 海南银监局万宁监管办事处党支部 重庆银监局机关党委联合党支部
重庆银监局黔江监管分局机关第三党支部 四川银监局机关党委 四川银监局德阳监管分局党委 贵州银监局机关第四党支部 贵州银监局安顺监管分局党委 云南银监局纪检监察室党支部 云南银监局保山监管分局党委 陕西银监局机关第四党支部
陕西银监局咸阳监管分局机关第二党支部 甘肃银监局天水监管分局党委 甘肃银监局陇南监管分局第四党支部 青海银监局海北监管分局第二党支部
青海银监局海西监管分局格尔木监管办事处党支部 宁夏银监局机关第五党支部
宁夏银监局吴忠监管分局机关党总支 新疆银监局股份制银行监管处党支部 新疆银监局和田监管分局机关第二党支部 大连银监局办公室党支部 宁波银监局机关第一党支部 青岛银监局机关党委 深圳银监局人事处党支部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第三党支部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第五党支部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党委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党委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党委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党总支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审核委员会党支部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党委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第三党支部 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党总支
招商银行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党支部 招商银行上海徐家汇支行党支部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首体支行党支部 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党委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虹桥支行党支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党支部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党支部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党支部
二、优秀共产党员(103名)
孟大伟 银监会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副主任科员 张德海 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农行处处长 张天羽 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助理巡视员 邓玉梅(女)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市场准入处处长 聂 俊(女)银监会非银部主任科员
梅晓江 银监会银监会合作部综合处主任科员 石义斌 银监会统计部主任科员 徐 翀 银监会人事部主任科员
张 银监会监事会工作部综合处主任科员 单继进 银监会信息中心技术应用处处长 王鸣华(女)北京银监局人事处副处长 刘瑞晗(女)北京银监局城商处处长 盖 路 天津银监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邓 琦(女)天津银监局财务会计处处长 王彦平河北银监局农业银行监管处副处长 周永华 河北银监局唐山监管分局办公室主任 王君文 山西银监局朔州监管分局办公室副主任 荣俊秀(女)山西银监局晋中监管分局监管一科科员 吕政言 内蒙古银监局巴彦淖尔监管分局办公室秘书
杨利红(女)内蒙古银监局通辽监管分局监管二科科员 栾景明 辽宁银监局营口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吕东明 辽宁银监局阜新监管分局监管一科科长 杨 萍(女)吉林银监局建设银行监管处主任科员 韩文柱 吉林银监局通化监管分局梅河口监管办事处
监管员
刘玉臣 黑龙江银监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刘灿辉 黑龙江银监局鸡西监管分局监管一科科长 丛 阳(女)上海银监局外资银行非现场处副处长 杨 烨 上海银监局非银处主任科员 丁文恪 江苏银监局合作处科长
吴大刚 江苏银监局苏州监管分局监管二科科长 史培林 浙江银监局湖州监管分局监管二科科长 罗康云 浙江银监局临安办事处主任 周建春 安徽银监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王松才 安徽银监局安庆监管分局桐城监管办事处主
任
刘子荣 福建银监局漳州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林飞鹏 福建银监局财务会计处处长
胡冬生 江西银监局鹰潭监管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曹东明 江西银监局统计信息处综合分析调研组负责
人
唐凤英(女)山东银监局机关党委组长
杨鲁燕(女)山东银监局淄博监管分局监管三科科长 张宗俊 河南银监局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处长 李天雨 河南银监局平顶山监管分局监管二科副科长
白俊伟 湖北银监局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处长 芦文祥 湖北银监局荆州监管分局监管三科科长 李训明 湖南银监局统计信息处处长
李 颖(女)湖南银监局娄底监管分局办公室副主任 彭红华 广东银监局合作处改革组组长
董洪山 广东银监局珠海监管分局党委办公室主任 藤仲斌 广西银监局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叶丽霞(女)广西银监局防城港监管分局银行监管一科科
长
贾晓峰 海南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 阎自强 海南银监局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 罗 毅 重庆银监局党委宣传部科长
范绍林 重庆银监局涪陵监管分局监管二科副主任科
员 黄先明 四川银监局甘孜监管分局炉霍监管办事处主
任
朱旭旭(女)四川银监局办公室机要科科长 李春燕(女)贵州银监局人事处科员
张开启 贵州银监局遵义监管分局人事科副主任科员
木树森 云南银监局思茅监管分局江城办事处主任 穆云川 云南银监局西双版纳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
长
文 胜 西藏银监局监管二处科长 苗玉梅(女)陕西银监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戴洪涛 陕西银监局汉中监管分局洋县监管办事处主
任
徐 聪 甘肃银监局庆阳监管分局办公室主任 张宗武 甘肃银监局白银监管分局组织部部长、人事
科科长
孙 红(女)青海银监局人事处主任科员
崔 鹤 青海银监局海南监管分局监管二科科长 尹怀恩 宁夏银监局固原监管分局办公室副主任 秦桂芳(女)宁夏银监局石嘴山监管分局银行监管一科副科
长
艾尼瓦 新疆银监局克孜勒苏监管分局乌恰监管办事
处科员
夏维忠 新疆银监局塔城监管分局监管二科科长 张连发 大连银监局财务会计处处长 张亚娟(女)宁波银监局监管三处处长 陈马宝 厦门银监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崔 巍 青岛银监局股份制银行监管处主任科员 周春梅(女)深圳银监局办公室副主任
高 敢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二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袁国利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管理部高
级经理
贺新军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债权经营一部
高级经理助理
林嵩炎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资产管理部高
级副经理
顾明华(女)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党委书记、总经理
彭毛字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党委委员、副
总经理
铁金山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资产经营二部
处长
李仁华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上市辅导处处
长
邓文超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高级经理 弓利民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息科技部高级职员 张 浩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市场开发部助
理经理
印建民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市场发展部副
经理
吴 锋(女)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资金财务部执
行高级经理
赵立民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经营管理部高
级经理
黄继林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主任
牛 珍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辽宁证券托管清算组高级
经理
马蔚华 招商银行行长、党委书记
焦 旸(女)招商银行武汉分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 边 琳(女)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总经理
左汉军 招商银行监察保卫部总经理、总行纪委副书
记
黄红日 中国民生银行公司银行部信息规划中心负责
人
吴吉庆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资金及资本市场处
处长
张 咏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卢湾支行行长 马红英(女)中国民生银行武汉三阳支行副行长 管圣义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信息部
高级经理
宋健辉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二部项目经理 唐若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项
目评估二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三、优秀党务工作者(51名)
李爱科 银监会机关党委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杜 伟 银监会团委办公室主任科员
逯 剑 北京银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党支部书记 佟建桥 天津银监局国有银行监管一处处长、党支部书
记
刘文卿 河北银监局保定监管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樊海虎 山西银监局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谢万军 内蒙古银监局统计信息处副处长、党支部委
员
齐士义 辽宁银监局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 曲亚杰(女)吉林银监局党委宣传部部长、机关党委副书记 田 敏(女)黑龙江银监局佳木斯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
长
李克渊 上海银监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刘占科 江苏银监局常州监管分局党委组织部部长 陈章仁 浙江银监局党委宣传部部长、机关党委副书
记、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
陆士军 安徽银监局蚌埠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李福生(女)福建银监局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 徐承娜(女)江西银监局党委宣传部部长、机关党委副书
记
郭宝珍 山东银监局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晁志斌 河南银监局新乡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苗海军 湖北银监局党委宣传部长、机关党委副书记、工会副主任
马国勋 湖南银监局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 韦守先 广西银监局党委宣传部部长、机关党委副书
记
陈东海 海南银监局党委宣传部部长、机关党委副书
记
刘建平重庆银监局万州监管分局纪委书记、党委委
员
谭建学 四川银监局德阳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彭建民 贵州银监局黔南监管分局党委组织部部长 彭志强 云南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机关党委书
记
陈新民 西藏银监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巴可成 陕西银监局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 李增勇 甘肃银监局党委宣传部部长、系统工会副主
任、机关党委副书记
党 浩 青海银监局海西监管分局组织部长、人事科
长
杨廷仓 宁夏银监局党委宣传部部长、机关党委副书
记
何光杰 新疆银监局党委宣传部部长、机关党委副书
记
孙义忠 大连银监局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 曹嫣红(女)宁波银监局党委组织部部长、监察室主任 姚志萍(女)厦门银监局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
陈裕恒 青岛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凌晓萍(女)深圳银监局人事处主任科员
于秀山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党委书记、总经
理
李海荣(女)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综合部高级经
理
余和研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 谢德寿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党委书记、总经
理
金忠定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党委书记、总经
理
李 耀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党群工作部经理 姬德勤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
孙 璋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党办主任、资
产管理二部高级经理
周谊勤(女)招商银行党委组织部组织室主任
杨 强 招商银行昆明滇池路支行行长、支部书记 袁美珍(女)中国民生银行纪委副书记
李洁琛(女)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党委组织部、人力资
源部职员
梅世云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工作部
主任
高 涛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银投资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第2篇:银监分局金融工作座谈会发言(版)
过去一年,全市银行运行尽管受到诸如均衡放贷、规模限量、平台清理等宏观金融政策的调控,但最终呈现“可持续发展”良好局势,把握节奏的信贷投放总量较均衡、持续地支持了全市经济发展。2010年末,全市银行业机构存贷款余额分别是2005年末的2.436倍和2.435倍;利润是五年前的4.96倍;股份制银
行来**注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城商行异地设行,促进了全市银行业形成政策性与商业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与中小法人机构资源共享、优劣互补、服务互助的银行组织体系健全,金融机构及业务发展进一步拓宽视野和发展空间。这些进步,都是依托于地方经济近些年的快速发展,离不开银行自身努力,更离不开市委市政府对金融的重视、关心和支持。
一直以来,**分局积极担当起防范银行风险的专业责任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坚持“在发展中防范风险”,推动全市银行不断改进金融服务理念,主动深入市场、深入企业、深入项目,改变了业务、产品和服务的单一状况。尤其针对金融危机的挑战,创新拓展思路,金融与经济“唇齿相依”,“危”中寻“机”,实现了共同发展。积极支持银行高管们争当发展的行长、创新的行长、服务的行长和安全的行长,鼓励银行拓宽视野、立足本土,既抓“大项目”,也不忘“小企业”;既防风险,更促发展,全市小企业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农信社涉农贷款实现“三个高于”目标。通过适时监测,目前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房地产贷款信用风险整体可控。积极给予地方中小法人机构的最大的监管容忍度,通过多方联动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历史包袱进一步化解。支持、督促城商行和农信社充分利用经济快速发展大好时机,壮大资本实力,提升了经营实力和抗御风险能力,各项经营指标、监管指标持续向好。针对各个时期的政策要求和经济发展新形势,分局及时主动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积极增进银、政、企之间的联动,促进了全市银行高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意识增强,转变发展方式思路不断拓宽,主动研判形势、主动纠正和执行监管政策的能力得到提升。
2011年,宏观经济金融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年内可能受资金、土地等国家政策影响,产业结构调整压力很大,需要全市银行更加注重盘活优化存量、力争增量。经过前些年深化改革,我市银行体制机制虽出现可喜变化,但这种变化可能会是阶段性的,成效需要巩固。在国际国内复杂形势影响下,保持**银行业良性发展的态势非常重要,需要我们采取更加审慎的经营行为。中小法人机构要密切跟踪货币政策从适度宽松转向稳健可能带来的流动性影响,银行业作为经济的血脉,面临着经济转型和行业变革的双重挑战。去年,**银行业各项经营指标和监管指标处于历史最好水平,地方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银行业奠定了良好发展基础,扩展了发展空间,加上市委市政府领导对金融的高度重视支持,是全市银行发展的希望和动力。**分局重点工作思路如下:
1.监管引领,促进全市银行科学发展。引导全市银行业认识新形势、把握新动向,将全市“十二五”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纳入银行自身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以信贷结构的有效调整,去主动适应全市经济结构(投资需求结构、产业结构、要素结构、城乡结构)的调整,增强预见能力和应对水平。在市委市府领导下,紧紧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成渝经济增长极等机遇,围绕市委市政府“两快三超”的发展目标,联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改革重大部署和规划,紧密结合**经济特点,突出推进全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4+3”特色优势产业和绿色能源、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信贷服务;支持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探索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新路子新法子,增强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用好用活金融资源。银行要加强对“三农”、小企业、节能环保产业等经济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这些领域对我国扩大就业、社会稳定和长期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各行应善于发现和提出要求,有条件地满足需求,建立商业可持续的业务模式。
2.准入挂钩,实施差别化监管。方式撬动银行业机构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服务。构建差异化监管体系,“准入挂钩”等方式强化涉农和小企业贷款指标考核,促进银行业健全完善小企业服务的“六项机制”;继续推进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网络体系,健全完善银行小业务服务专营机构,开发更多适合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消除银行信贷管理人员在对小企业信贷支持中的“不敢为、不愿为”心理障碍。各银行要重视发挥自身特点和资源优势,人无我有,人有我优,树立因行而异的特色化、品牌化战略,大力节约成本,大力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
3.推进创新,提升银行金融服务能力。一是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步伐。指导安居融兴村镇银行做强做大,在尽快完成设立**村镇银行基础上,支持和引导先进股份制银行到我市区县投资、新设村镇银行
第3篇:银监会信息系统现场检查指南
信息系统现场检查指南(架构)
为了规范和指导信息系统现场检查工作,提高信息系统现场检查的水平,确保信息系统 现场检查的质量,特制定本指南。
一、检查目的(一)了解和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管理组织体系、工作制和科技制度建设情况,以及从业人员有关业务、技术和安全培训情况,评价其信息科技管理组织水平;
(二)了解和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内部控制规程,信息系统风险管 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监督落实情况,评价其计算机安全管理水平;
(三)了解和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在研发过程中项目管理和变更管理情况,关 注规划、需求、分析、设计、编程、测试和投产以及外包等产生风险的环节,评价其管理水平;
(四)了解和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在信息系统运行和操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控环境,控制和化解操作风险;
(五)了解和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在业务持续性计划方面制度建设和执行情 况,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涵盖管理、维护的每个环节。
二、检查要点
(一)检查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架构、内部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岗位职责和制度的完善 性和有效性,评估信息科技规划和管理的水平,了解信息科技人才管理机制,分析业务、技 术和安全培训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合理及时地防范和控制信息系统组织、规划风险。
(二)检查信息安全管理的流程情况,分析相关系统用户管理制度、密码管理制度及网 络安全制度,测试系统所涉及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及防火墙等安全设施的安全性,评估被检查 银行是否采取有效安全的保护措施保障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三)检查分析软件及项目开发管理制度,了解信息科技部门档案管理流程,审阅外包 项目涉及的软件质量验收标准,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效率及水平,评估系 统开发的流程、质量及安全的管理情况。
(四)检查信息系统运行和操作管理情况,检查系统监控层面的处理流程及各类系统参 数、生产环境变更的受控方式,评估系统运行和操作管理的风险状况,促进运行操作管理的 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的运行。
(五)检查业务持续性规划的制定情况,分析其是否明确定义了管理层关于维护信息系统 可用性及更新相关业务持续性计划的责任和义务,并制定了合适的负责人员。评估建设及实 施关于灾难恢复的组织机构、业务流程和应对措施的合理性。
三、检查内容
(一)信息科技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1.制度建设
(1)检查银行是否根据国家和银监会有关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制定了实施细则,分析制 度制定、审批、修订和发布等流程的规范性。
(2)检查信息科技相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各项制 度规章是否正式发文,内容是否涵盖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应急、外包、保密和 监控等范畴,是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实行最小授权的制约机制,是否建立制订后评 价程序或机制,现有的制度是否适应组织结构、业务管理、信息安全的需要。
(3)检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情况。重点检查:正版软件版本管理情况;国产自有知识 产权的软硬件的使用情况;信息化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自主知识产权信息化成果保护情 况。
1 2.组织结构
(1)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层、经理层的信息科技管理和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重点 检查:
①科技管理、持续科技风险管理程序及就科技管理稳健务实的手段、工作分工和职责; 负责信息系统的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和风险监督管理的领导层面或决策机构及信息科技部门 的建设情况;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职责的归属以及管理情况;公司董事会及其相关专业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对信息科技工作和信息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
②该银行组织结构设计的战略定位,组织结构的合理性是否符合风险管理的需要;董事 会和高管层面是否重视科技管理和信息科技规划工作;了解董事会对信息科技所担负的职 责,管理层如何发挥对信息科技的监督和指导作用;辨析组织的灵活性以及角色与职责的清 晰程度,了解内部平衡监督和放权的关系;分析对安全、质量和内部控制等的组织定位。
(2)检查信息系统建设决策流程、总体策略制定和统筹项目建设的情况。重点检查:信 息系统建设规划中是否涵盖信息安全、运行管理、业务持续性计划等重要内容;评估近期、中期和远期关于信息科技的重大策略和目标的合理性。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①银行如何利用信息科技技术更好地为企业创新服务,在进行信息科技治理时如何贯彻 “以组织战略目标为中心’,的思想,确保信息科技资源与业务匹配;银行的信息科技投资 是否与战略目标相一致;是否合理配臵信息科技资源以实现面向服务的架构,核心业务系统 是否能满足银行变化的需求;业务流程如何整合信息科技流程,在关键战略决策中信息科技 的融入程度,确保无信息孤岛现象。
②信息科技规划中如何更好的控制风险,包括控制业务风险和控制由信息科技使用带来 的风险。是否在信息科技建设规划每个环节考虑到风险因素,满足银行最低风险控制需要; 是否考虑到风险管理系统的建设,特别是满足监管当局的监管需求;能否实现自动从业务或 风险系统中采集监管数据,以提高银行风险监管能力。
③根据银行信息科技现状和信息科技规划初步评估该行信息科技建设水平,比如可以按 信息资产规模分为落后型、发展型、追随型和领先型。
(3)检查高管层对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状况的控制程度。重点检查:是否定期组织内 部评估、审计、报告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状况;针对存在的风险状况是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 制措施,以及各项措施的卜具体内容环节、主要实施部门和评估结果;是否建立了对整改工 作的监督机制。
(4)检查科技管理队伍、技术应用队伍、风险管理队伍的建设情况。重点检查:人员 素质情况,包括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人 员在系统内的占比情况;内审部门是否有既懂科技又懂业务的审计人员,风险管理部门是否 有专职IT 人员和已获得上岗证书的信息安全管理员;对信息科技人员的行为规范管理情况。(5)检查科技队伍培训、激励等管理机制的建设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培训规划和历史 记录,包括职业培训、岗前培训情况,相关职责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实际符合情况;分析 信息科技人员从应聘、录用、培训、评估、晋升到解雇的整个从业历程是否合理、公平和透 明。
(二)信息安全管理 1.信息安全建设基本情况
(1)检查内部科技风险管理机构对信息系统面临的风险开展评估的情况。重点检查:通 过调阅该机构安全领导小组成立(或调整)的文件,其他与计算机安全相关的会议记录或文 件,了解该机构是否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领导小组并上报当地监督部门,是否充分履行 有关计算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
(2)检查服务承包商和提供商与相关法律、法规等的符合程度。重点检查:通过调阅
2 该机构所有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的详细资料和合同文本,确认所有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合同文本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数据保护法规),是否明确各自的安全 责任,是否有确保业务资产的完整性和保密性的条款等。
(3)检查信息安全处理的原则、目标和要求的制度建设的完备性。重点检查:调阅与计 算机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和文档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其范围除自行制定的制度还包括转发 的上级文件,审计是否建立必要的计算机安全制度,审核各类制度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可操 作性。
2.逻辑访问风险控制情况
(1)检查访问控制业务要求、策略要求和访问规则的制订情况。重点检查:通过阅读源 程序或第三方业务系统安全审计报告,确定该机构的业务系统是否制订访问控制的业务要 求、策略要求和访问规则,并确定其安全性、完备性。
(2)检查访问用户的注册管理制度。重点检查:是否制定了正式的用户注册和取消注册 程序,规范对所有多用户信息系统与服务的访问授权。是否使用唯一用户ID 使用户对其操 作负责(组ID 只有适合所进行的工作,才允许使用),用户离开组织时是否立即取消其用 户ID,是否定期检查并取消多余的用户ID 和帐户。
(3)检查访问用户的权限管理和权限检查流程。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了正式的用户的权 限管理和权限检查程序,系统所有者对信息系统或服务授予的权限是否合适业务的开展,所 授予的访问权限级别是否与组织的安全策略相一致,例如它会不会影响责任划分;用户因工 作变更或离开组织时是否立即取消其访问权限;用户权限设定是否采用双人复核;是否对用 户访问权限分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没有对用户授予非法权限。
(4)检查访问用户的口令管理。重点检查:是否采用了正式的管理程序来控制口令的 分配,是否确保一开始向他们提供一个安全的临时口令并要求他们立即更改口令,用户忘记 口令时是否在对该用户进行适当的身份识别后才能向其提供临时口令,是否还采用了其他的 用户身份识别和验证技术(如生物统计学中的指纹鉴定;建立新的用户,是否建立了申请审 批程序,并采用双人控制。
(5)检查访问用户的责任管理。重点检查:所有用户是否做到避免在纸上记录口令,只要有迹象表明系统或口令可能遭到破坏时是否立即更改口令,是否选用高质量的口令,是 否定期更改口令。
3.网络安全控制情况
(1)检查网络管理和网络服务的安全策略制定情况。重点检查:通过调阅网络建设文 档或第三方网络安全审计报告,确定该机构是否制定网络和网络服务的安全策略,并确定此 策略是否业务访问控制策略相一致。
(2)检查实施网络控制的安全手段。重点检查:通过调阅网络建设文档或第三方网络 安全审计报告,确定该机构是否制定网络控制的安全途径,并确定实施控制的路径的要求是 否是业务访问控制策略所必要的,是否通过专线或专门电话号码联网,是否自动将端口连接 到指定应用系统或安全网关,是否限制个人用户的菜单和子菜单选项,是否防止无限制的网 络漫游,是否强制外部网络用户使用指定应用系统和/或安全网关,是否为组织内用户组设 臵不同的逻辑域(如虚拟专用网)来限制网络访问。
(3)检查外部连接的用户身份验证方法。重点检查:是否通过使用加密技术、硬件标记 或问答协议对远程用户访问进行身份验证,对于专线用户是否安装了网络用户地址检查工具 来对连接源提供安全保障,对拨号用户是否使用反向拨叫程序和控制措施(如使用反向拨叫 调制解调器)可以防止与组织信息处理设施的非法连接和有害连接。
(4)检查远程诊断端口的保护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使用适当的安全机制(如密钥锁)对诊断端口进行保护,保证它们只能在计算机服务管理员和要求访问的软硬件支持人员进行
3 适当的安排后才能访问。
(5)检查网络的划分和路由控制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在网络内采用一些控制措施把 信息服务组、用户组和信息系统组分割成不同的逻辑网络域(如组织的内部网络域和外部网 络域),每个域都使用一个明确的安全界限来加以保护,是否在两个要互连的网络之间安装 一个安全网关可以实现这样的一个安全界限,从而控制两个域之间的访问和信息流动,是否 对该网关配臵,访问控制策略来阻止非法访问。
4.环境风险情况
(1)检查对保密设备和计算机机房进行安全保护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为保密设备 和计算机机房划分独立安全区域,安全保护区的没臵是否合理,是否建立全方位的安全防护,以防止有人未经授权进入安全区。
(2)检查安全区出入的控制措施和制度制定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通过查阅制度和各 类文字或电子台帐,确定该机构是否有完备的安全区出入控制,是否经常审查并更新有关安 全区域访问权限的规定,是否将安全区域的来访者的身份、进入和离开安全区域的日期和时 间记录在案,是否有严格限定,经过授权的人才能访问敏感信息,是否有专人对出入控制措 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3)检查安全区内设备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专业标准安装入侵检测 系统对无人区域进行24 小时的报警监视,由该机构自己管理的信息处理设备是否与由第三 方管理的信息处理设备分开,是否将危险或易燃材料存储在安全的地方,与安全区保持安全 距离,应急设备和备份介质的存储位臵与主安全区域是否保持一个安全距离,以防止主安全 区域发生的灾难事件殃及这些设备。
(4)检查安全区的防雷、电和火等安全措施实施情况。重点检查:通过调阅相关检测 报告维护记录,确定安全区是非通过配臵不间断电源设备、采用双路供电系统、配备发电机 等手段保障不间断性供电;其采用的各种方式是否能满足业务系统不间断供电需求,是否按 相关法规要求配备消防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是否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并按要求做好接地 系统。
5.操作系统风险情况
(I)检查对登录用户和终端设备的访问控制策略。重点检查:核心业务系统用机的操 作系统是否能验证每个合法用户的终端或位臵,是否记录成功和失败的系统访问,是否提供 适当的身份验证方法,是否根据情况限制用户连接时间。
(2)检查用户身份识别和验证方法。重点检查:所有操作系统用户是否都有一个个人 专用的唯一标识符(用户ID),以便操作能够追溯到具体责任人,如业务系统必须可以为一 个用户组或一项具体工作使用共享用户ID,是否对此类进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并采用了相 应的控制措施,是否采用了先进安全的身份验证程序并建立相关安全机制以防止非法登录。(3)检查系统的漏洞检测和补丁安装的情况。重点检查:通过相应的漏洞检测工具,确 定该机构是否操作系统的安全是否进行加固,是否安装系统补丁与更新程序,是否关闭不必 要的服务和端口,是否安装防病毒软件,文件共享的访问控制权限设臵是否适当,是否定期 为操作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检测,以分析系统的安全性,并采取补救措施。
(4)检查事件的日志记录和评审分析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启用操作系统的审计功能和 安全策略,是否按要求存事件的日志记录,是否确定专人定期进行安全评审分析,以查找非 授权的应用程序运行、非授权的共享、可疑程序和可疑进程,计算机时钟设臵是否正确以保 证审计日志的准确性。
6.应用系统的风险情况
(1)检查输入和输出数据的验证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对应用系统的数据输入进行验证,应用系统的标准数据调整及帐务数据修改是否规范,是否定期审查关键字段或数据文件的内
4 容,确认其有效性和完整性,是否检查硬拷贝输入文档是否有对输入数据进行非法变更(所 有对输入文档的变更应经过授权),是否明确规定参与数据输入过程的所有人员的责任。(2)检查存储数据的加密措施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对核心业务系统采取了相应 的加密措施,其加密措施是否合理,加密密钥管理是否严格,中间业务和延伸业务的传输数 据是否加密,导入是否配有安全审计,是否对数据介质进行安全保护,对存有重要数据的故 障设备外修时是否有本单位人员在场监督,设备报废是否清除相关业务信息,对已过安全保 存期限的介质是否及时更新复制,废弃的数据介质是否由专人及时销毁。
(3)检查测试数据的安全措施实施情况。重点检查:通过调阅系统测试文档,确定测 试数据是否避免使用包含个人信息的操作数据库,如果使用这类信息,那么是否在使用前应 该做非个性化处理,在操作数据用于测试目的时,是否每次使用不同的授权,将操作信息复 制到测试应用系统,是否在测试完成后立即将操作信息从测试应用系统中清除,是否记录操 作信息的复制和使用情况,以便提供审计追踪。
(4)检查源代码的访问控制和审查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将程序源库保存在生产系统 上,为每一个应用程序指定一个库保管员,信息科技支持人员是否可以不受限制地访问程序 源库,正在开发或维护的程序是否保留在操作程序源库中,更新程序源库和向程序员提供程 序源是否通过指定的库保管员来执行,并且获得信息科技支持管理员的授权,程序清单是否 保存在安全的环境中,是否实时维护访问程序程序库的审计日志记录,是否对旧版本的源程 序进行归档,明确指明使用创门操作的准确日期和时间及所有支持软件、作业控制、数据定 义和过程,维护和复制程序源库是否受严格的变更控制程序的约束。
(三)信息科技项目开发和变更管理 1.项目开发管理
(1)检查被检查机构在信息科技项目开发过程中组织、规划、需求、分析、设计、编程、测试和投产等环节的全周期管理机制。重点检查:制度建设是否对项目的审批流程、参与部 门的职责划分、时间进度、财务预算规划、质量检测、风险评估等内容进行严格规定;外部 技术资源申请是否有统一负责机构,如何授权职能处室进行归口管理。
(2)检查信息系统项目开发资料完备性。重点检查:系统项目建设是否成立项目工作 小组及其成员结构;系统建设项目需求说明书和项目功能说明书是否全面、系统;系统建设 完成后是否编写了操作说明书,是否具有项目验收报告;查阅被检查机构对新信息系统投产 后,所撰写后续评价,根据后续评价,检查有没有根据评价及时对系统功能进行调整和优化。
2.项目变更管理
(1)检查项目变更、系统升级和变更等环节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信息系统变更时,是否制订严密的变更处理流程,明确变更控制中各岗位的职责,遵循流程实施控制和管理; 变更前有否明确应急和回退方案;变更方案件、变更需求、软件版本变更后的初始版本和所 有历史版本是否妥善保管。
(2)检查系统变更方案、变更内容核实清单等相关文档的正确性、安全性和合法性。重点检查:对被检查机构系统升级和变更记录,变更后软件的初始版本和所有历史版本是否 妥善保管;对保留所有历史的变更内容核实清单进行核实;是否设定了独立的版本管理人员 复核版本的提交工作。
3.项目资料文档管理体系
重点检查:项目资料是否完整详尽,有无相应的档案资料的管理办法并执行;是否对项 目资料文档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包括资料调阅、资料备份等;是否制定了项目资料文 档格式的标准化规范并执行。
4.系统设计开发外包缺陷管理
(1)检查业务外包管理制度、业务外包评估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有关
5 外包风险的防范方法及措施,是否建立外包业务的应急机制,有无外包业务的应急计划和应 急预案。
(2)检查针对有关业务外包制定相应的管理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 立对承包方的评估机制;是否规定了代码编写规范和编码质量检查方案,从技术和编码两方 面对编码进行全面检查。
(3)检查被检查机构外包业务风险管理措施。重点检查:是否建立针对外包风险的应急 计划和预案,以确保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实现承包方的顺利变更,保证外包服务不间断;是否 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外包开发系统的培训以保障外包开发技术的移交工作。
(四)信息系统运行和操作管理 l.信息系统运行体系建设情况(1)运行体系的组织架构
检查被检查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架构和日常运作情况,对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运作的有效性作出评体。重点检查:架构是否合理、组织是否严密、职责是否明确、监督是否有力、管理是否有效,反应是否迅速、是否具有相互制约的机制等等。(2)运行体系的规划与制度
检查现有和计划投产的信息系统的运行规划的完备性。重点检查:生产故障和安全事件 的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管理对象、事件报告、事件解决、事件反馈、汇总、分析、评 价和报告等。检查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的完善性。重点检查:事件管理办法、问题管理办 法、变更管理办法、操作管理办法、数据管理办法、配臵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办法、机房管 理办法等。这些制度可以是自行.制定的,也可以转发上级的。重点审计制度的完整性、严 密性和可操作性,考察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和落实情况。
(3)检查核心业务系统的持续性或阶段性监测情况。重点检查:建立核心业务系统持续 性或阶段性的监测、监控体系和系统性能的评估机制。
2.操作环境控制和预防性维护情况
(1)检查信息科技资产登记情况。重点检查:检查信息科技资产台帐是否包含完整和真 实的计算机资源配臵的静态基本信息和动态履历信息,是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配臵 管理部门是否定期进行辖内计算机资源配臵台帐的清查核对。
静态基本信息包括:档案卡序号、计算机资源编码、型号、性能、具体配臵、满配能 力(如硬件的满配能力、可扩充性,软件的支持情况,配臵参数的极限等)、用途、使用部 门和使用责任人、维护责任部门和生产商、经销商、服务商等;
动态履历信息包括:计算机资源配臵在生命周期各阶段经历过的各种管理流程信息。其 中计划制订、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库房管理、安装验收、申领使用以及后面的调拨迁移、闲臵报废以及计算机资源配臵的维护履历、配臵履历、包含操作时间、操作部门、操作用户、具体操作及变更情况等信息。
(2)检查信息系统性能和容量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信息系统软、硬件性 能、处理能力以及存储容量等监测和跟踪措施,保证系统性能和容量有足够的安全冗余,防 止应处理负荷过重或存储容量不足影响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在给定的时间段内是否出 现过因上述原因造成重要业务系统停顿的情况以及相应的损失情况并完整记录。
(3)检查各类连接的物理位臵和交互关系的系统拓扑图。重点检查:连接信息系统所有 电子设备物理位臵和交互关系的系统拓扑图与系统实际配臵信息、系统结构图与物理布局的 一致性。
(4)检查应急方案制定情况,重点检查:重要信息系统应急方案,评估应急方案的科 学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模拟演练的记录,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情况。
(5)检查运行、操作环境建设情况。重点检查:计算机房和网络中心的建设、配臵是
6 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是否设立了独立的安全保护区,是否建立进入安全区的授权、登记制 度。安全防范和控制措施是否到位;重要和涉密设备是否臵于计算机房内,并具有严格的安 全防范和风险控制机制。
3.生产变更管理情况
(1)检查准则和规章制度制定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相应的制度,了解生产变更的管理情况,着重了解是否明确了变更的职能部门以及相应的职责;是否制定 了相关的制度;制度的内容是否含盖了:变更申请、变更受理、变更方案、变更审批、变更 实施时间、变更实施、变更反馈和汇总、紧急变更、变更指标及评价、总结报告等关键内容 等等。
(2)检查审批授权机制和工作流程规范性。重点检查: ①生产变更的审批授权制度。生产变更是否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审批部门审批或报备; 变更的实施是否得到授权;变更实施日期和时间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等;对业务有可能造成影 响的变更,是否在变更实施前通知相关业务部门。
②工作流程。变更的工作流程是否合理、可行:是否贯穿变更申请一变更受理一变更方 案一变更审批一变更实施一变更反馈和汇总一变更指标及评价、总结报告等全过程,变更的 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流程操作。
(3)检查登记、备案和存档情况。重点检查:查阅生产变更的档案,考察被检查机构 变更资料的登记、备案和存档是否规范。
(4)检查非计划性紧急变更的实施方案、备份和恢复制度。重点检查:非计划性紧急 变更实施前,变更牵头和实施部门是否制订简单的实施计划和验证、回退、恢复方案,其中 回退或恢复方案是否切实可行,风险是否可控;变更实施前是否进行相关的系统备份等。
4.信息科技操作风险控制措施
(1)检查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重点检查:
①是否指定了各类应用系统的操作、管理工作流程,评估其合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是否采用软件工具对各类生产系统实施了版本控制。
②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明确,相应的规章制度是否到位,如:档案管理、安全生产 管理、数据管理、应用操作管理、运行监控管理等等;
③操作人员在上岗前的培训情况:如是否经考试合格后才独立上岗;当信息系统结构或 操作流程发生重大变更时,是否及时对操作人员进行再培训等;
④是否具备以下文字或电子资料:运行情况日报、各类运行操作手册、紧急重大情况的 应急处理流程、操作人员排班表和工作交接单、详细操作日志、所有服务对象和技术支持部 门及人员的通讯录等;
⑤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双人、复核、授权等,是否建立操作日 志且真实记录所有操作过程,并由本人签字;操作人员有无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如:擅自 变更操作方法和操作步骤、在生产环境做任何未经授权的操作、操作人员在操作完毕后或离 开操作终端前没有退出自己的用户等。
⑥运行管理和实施部门是否设臵固定的值班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⑦是否建立了操作人员的交接登记制度及实际履行情况记录。⑧有关操作管理的档案管理情况。
(2)检查人力资源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有关运行、操作、管理人员配臵的整体情况,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臵程度,有关人员调离、岗位轮动的风险控制情况等。
(3)检查信息资料档案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有关科技文档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保管、使用、鉴定和销毁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科技信息资料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5.日志管理情况
7(l)检查日志采集情况。重点检查:核心业务系统日志采集的范围、内容、频度、方 法以及有关规定的合理性及完备性,对日志内容设臵的完整性、科学性作出评估、分析与实 际系统运行和操作过程的匹配程度。
(2)检查日志保存情况。重点检查:有关日志归档、保存的有关规定以及纸质、电子日 志资料的保管情况,考察日志保存、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等。
(3)检查日志调阅制度。重点检查:日志的调阅、查询是否有严格的制度,调阅日志是 否经过必要的授权并进行如实的登记等。
(4)检查日志管理岗位和人员设臵。重点检查:检查有关日志采集、保存、管理工作的 人员配臵等情况。
(五)业务持续性规划
1.董事会和高管层在业务持续性规划中的职责和工作机制情况
(1)检查业务持续性规划的政策、流程和职责制定情况。重点检查:高级管理层建立业 务连续性规划的相关政策、标准和流程的机制;高级管理层对业务持续性规划的重视程度,及其在业务持续性规划中的职责和作用。
(2)检查业务持续性规划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制定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已建立业务持 续性规划的各个组织机构,并明确其职责。业务持续性规划的组织机构由管理、业务、技术 和行政后勤等人员组成,应分为灾难恢复规划领导小组,灾难恢复规划实施组和灾难恢复规 划日常运行组。
(3)检查业务持续性规划的报告机制。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业务持续性管理相关事项的 报告制度,并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实施状况、事件、测试结果和相关行动计划等 事项;是否出现过重大营运停止的事件并及时向银监会上报。
(4)检查业务持续性规划的评估机制。重点检查:业务持续性管理是否经过独立机构的 审查和评估,例如内部或外部审计,对业务连续性规划的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针对发现的 问题作出何种整改措施。
2.业务持续性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1)检查业务持续性规划的需求分析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进行充分的潜在风险分析; 对风险的可能性和危害性有否做全面的分析,并针对风险提出合理的防范措施。
(2)检查业务持续性规划策略的制定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进行充分的业务影响分析。业务影响分析是否包括了客户、银行人员、声誉、内部运行以及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影响,应采用定量和/或定性的方法,对各种业务功能的中断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是否已确定 在灾害发生时必须保证持续有效运行的重要业务部门和后台部门,是否确定灾害过程中 银行对外提供重要服务的最低要求。
(3)检查灾难恢复应急预案的恢复策略和目标的建立情况。重点检查:
1)关键业务功能及恢复的优先顺序、恢复计划的时间进度表;
2)灾难恢复时间范围,即RTO(业务恢复时间目标)和RPO(业务恢复点目标)的范围。确定每项关键业务功能的灾难恢复目标和策略,不同的业务功能可采用不同的 灾难恢复策略,也可采用同一套灾难恢复策略。
(4)检查灾难恢复等级的划分制定清况。重点检查:是否已把灾难恢复涉及资源分为7 个要素:数据备份系统、备用数据处理系统、备用网络系统、备用基础设施、技术支持能力、运行维护管理能力、灾难恢复应急预案,并详细说明各要素的具体要求。
(5)检查灾难恢复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已进行测试和演练,评估效果 如何。
3.备份中心的管理和操作情况
(1)检查备份中心的建设情况。重点检查:灾备中心的能力否满足其业务持续性规划的8 要求,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解:数据备份系统、备用数据处理系统、备用网络系统、备用基础设施、技术支持能力、运行维护管理能力。
(2)检查备份中心能力。重点检查:应确保省域以下数据中心至少实现数据备份异地 保存,省域数据中心至少实现异地数据实时备份,全国性数据中心实现异地灾备。
(3)检查外包备份中心的管理。重点检查:对外包灾备的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有充分的 资质证书和能力证明,金融机构如何考虑到对外包服务过分依赖导致的风险。
4.业务持续性规划的测试和维护情况
(1)检查业务持续性规划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已组织业务持续性规 划的教育培训工作。
(2)检查业务持续性规划测试的情况。重点检查:测试方案和计划、测试结果情况及 整改情况
(3)检查变更维护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良好的业务持续性规划变更维护。业务流 程变化、信息系统的变更、人员的变更是否在业务持续性规划中及时反映;预案在测试、演 练和灾难发生后实际执行时,其过程是否有详细的记录;是否对业务持续性规划定期评审和 修订。
(4)检查业务持续性规划文档的存取管理制度制定情况。重点检查: ①是否由专人负责保存与分发;
②是否具有多份拷贝在不同的地点保存;
③是否已分发给参与业务持续性规划工作的所有人员;
④在每次修订后是否将所有拷贝统一更新,并保留一套,以备查阅,原分发的旧版本应 予销毁。
四.检查依据
(一)资料调阅清单
1.信息科技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1)信息系统风险自查报告
(2)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管理建设情况问卷调查表(3)金融机构有关科技规划、项目建设类制度;(4)有关岗位责任制;
(5)贯彻落实国家和银监会有关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6)行长会议研究科技工作会议记录;(7)全行性科技工作会议记录;(8)科技培训记录;(9)公司章程;
(10)董事会及各科技信息相关专业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11)董事会有关科技信息工作和系统建设的会议记录 2.信息安全管理
(1)有关信息安全的组织及工作制度;
(2)审计部门或发现控制部门对信息资产风险评估报告;(3)对外承包或服务提供商的有关合约;(4)访问风险控制策略和规则的业务说明;(5)访问用户的安全策略及管理;
(6)重要操作系统的访问、漏洞扫描和日志时间记录及评审;(7)应用系统用户访问、数据存储和文件存放的安全设计文档;(8)控制环境风险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
9 3.信息科技项目开发和变更管理(1)检查行内不科技信息管理制度(2)项目验收报告
(3)产品测试记录及有关报告材料(4)项目需求说明书(5)项目验收报告
(6)系统修改或升级或变更记录
(7)系统外包风险评估报告或有关材料(8)业务外包协议、合同(9)外包风险的应急计划 4.信息系统运行和操作管理
(1)运行管理组织成立和有关人员任命的文件集相关会议记录等材料;(2)重要信息系统运行规划书;
(3)有关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及上级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等;(4)信息资产台帐(包括:软件、硬件配臵资料、系统拓扑图等);(5)重要信息系统的应急方案;
(6)系统运行日志、机房出入激励、运行管理部门值班记录等; 5.业务持续性规划
(1)管理章程(包括负责部门、策略及流程等)(2)各组织和小组人员名单(3)外部评估报告(4)年度报告
(5)风险和业务影响分析报告(6)灾难恢复策略和等级(7)灾难恢复应急预案(8)备份中心管理制度(9)备份中心建设目标(10)培训方案
(11)测试方案及测试报告(12)变更文档(13)外包情况说明
(二)检查应用规章制度
(1)《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2)《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3)《国家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5)《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6)《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原则》(7)《网上银行银行业务管理办法》(8)《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指南》(9)《保证业务持续性的高标准原则》(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金融机构自行制定的科技管理、开发、运行、安全、保密、外包等规章制度__ 10
第4篇:银监会第3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
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
(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臵换因素后);
(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臵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除应符合第六条
(一)、(二)、(四)、(五)、(六)及第七条
(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中应有至少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第九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
第十条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
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
2 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第十四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须事先报经其权力机构及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要求;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以上;
(三)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七)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母国监管当局作出的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该金融机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审慎监管要求的相关声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财务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应事先报银监会审批,作为战略投资者还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第十六条境外金融机构对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执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任何发起人拟持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农村商业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十九条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
3 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地市、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商业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商业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农村合作银行设立
第二十三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二十四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
(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臵换因素后);
(八)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90%;
(九)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臵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
4 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十)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除应符合第二十三条
(一)、(二)、(四)、(五)、(六)及第二十四条
(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合作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的,发起人中应至少有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合作银行入股。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农村合作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条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地市、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合作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合作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
5 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村镇银行设立
第三十三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市)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或出资人,发起人或出资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
发起人或出资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七)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第三十五条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第三十六条村镇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村镇银行应成立筹建工作小组,村镇银行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筹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村镇银行,由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或经出资人授权的筹建工作组作为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八条村镇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
6 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条村镇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村镇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村镇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节贷款公司设立
第四十一条在县(市)及其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四十二条设立贷款公司,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三)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
第四十三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出资人:
(一)出资人为境内外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二)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四条贷款公司由单个境内外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设立。
第四十五条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贷款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是出资人,或是经出资人授权的筹建工作小组。
第四十六条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七条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7 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九条贷款公司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贷款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贷款公司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
第五十条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全部自愿的基础上,以发起方式重组改制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四)按股份合作制设立的,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按股份制设立的,股权按《公司法》设臵;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和良好的公司治理;
(九)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各银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做适当调整。 第五十一条在经济发达、城乡一体化、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低,或当地经济欠发达、经济总量小、产业单一的地市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除应符合第五十条
(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部自愿基础上,以发起方式重组改制设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且能够满足自身和分支机构的营运需求;
(三)资本充足率2%以上,且能够满足开业后2年内风险资产扩张对资本的要求;
(四)按股份合作制设立的,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按股
8 份制设立的,股权按《公司法》设臵;
(五)按照全辖合并财务报表统算,不良贷款比例不超过15%;
(六)按照全辖合并财务报表统算,近2年连续盈利。
设立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确保县域支农服务,严格控制数量,成熟一家组建一家。
第五十二条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发起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单个自然人投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本总额的20%。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入股。
第五十三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五十四条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五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五十六条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七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六节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
第五十八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九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
第六十条农民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一条农村小企业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二条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六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须经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资金互助社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六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10 第六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资金互助社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资金互助社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
第一节支行设立
第六十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监管评级在三级以上;
(三)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拨付支行的营运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人资本总额的60%;村镇银行应拨付与支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四)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设立支行(以下简称异地支行),除应具备第六十八条
(一)、(三)、(四)、(五)、(六)、(七)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监管评级在二级以上;
(二)资产总额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四)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拨付营运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人资本总额的60%;
(五)按规定提足呆账准备;
(六)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利润率不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不低于11%。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条支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七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
11 支行,其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第七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异地支行须经批准,且在一个省份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异地支行。在收到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核准后,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
第七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异地支行筹建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拟设立支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五条异地支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延期申请,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支行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七十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异地支行开业由法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立支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异地支行的筹建、开业申请应同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局及银监分局。筹建批准文件和开业核准文件应抄送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局及银监分局。
第七十八条申请人应在收到支行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的支行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
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支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分理处设立
第七十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设立分理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且拨付与分理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有熟悉业务的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条分理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十一条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理处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
分理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分理处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三节贷款公司分公司设立
第八十二条贷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内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且拨付与分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资产质量良好,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有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三条贷款公司分公司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贷款公司分公司的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十四条申请人应在收到分公司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贷款公司分公司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
贷款公司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贷款公司分公司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节信用社、分社设立
第八十五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分社,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1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三)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盈利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其中拨付单个信用社的营运资金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拨付单个分社的营运资金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60%;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六条设立信用社、分社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第八十七条信用社、分社的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十八条申请人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信用社、分社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
信用社、分社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信用社、分社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节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设立
第八十九条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设立办事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高效低成本的原则;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有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条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的设立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一条自银监局批准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应当设立。
办事处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设立的,原设立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设立许可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六节自助银行设立
第九十二条自助银行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
14 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其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臵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除外。
设立自助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内部控制能力较强,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开展自助银行服务的技术和人员;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三条自助银行的设立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自助银行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四条自助银行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设立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自助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
自助银行开业后,其法人机构应及时向决定机关报告自助银行运营、内控管理和设施等情况。
第四章机构变更
第一节法人机构变更
第九十五条法人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分立,合并,收购和临时停业等。
第九十六条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当标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联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种类的字样,并符合惟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为银监分局的,事后报告银监局。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和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变更名称,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第九十七条法人机构变更住所,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住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臵未有变动的,应于变更后15日内报告属地监管机构。
法人机构变更住所行政许可权限适用于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法人机构因房屋维修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法人机构应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向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临时住所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回迁原住所,法人机构应提前10日将公安、消防部门对回迁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合格证明等材料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并
15 予以公告。
第九十八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须按相关金融机构设立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
其他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改制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应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
第九十九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权变更,其拟受让人应符合本办法对同类机构规定的发起人(出资人)资格条件。
转让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股权的,受让的单个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股本总额的10%,入股金额不得超过其自身实收资本的50%。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10%以下的股东(社员),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25%以下的股东(社员),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 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变更25%以上的股东(社员),由银监局受理,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社员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条向境外金融机构转让股权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发起人入股条件。
向境外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第一百零一条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社员)资格应符合本办法对同类机构规定的发起人(出资人)的条件。
省联社变更注册资本,由银监局受理,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其他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其行政许可权限适用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涉及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法人机构通过配股或定向募股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方案审批。方案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同前款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境内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的规定条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境内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法人机构修改章程行政许可权限适用于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法人机构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变更后,涉及修改章程内容的,法人机构应当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3个月之内,将修改后的章程报决定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法人机构分立、合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分立、合并应当
16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分立、合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二)分立、合并后股东(社员)资格、股本结构以及有关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三)设立法人机构的其他条件。
存续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存续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事项通过行政许可。
吸收合并的,在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吸收合并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事项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改建为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分支机构开业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合并的,在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事项通过行政许可。
第一百零五条本节变更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零六条法人机构本部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法人机构本部的临时停业由法人机构作为申请人。
法人机构本部临时停业,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的,临时停业机构应当复业,原申请人应在复业后5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应按前款程序重新申请。
第二节分支机构变更
第一百零七条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场所,机构升格、降格,临时停业等。
第一百零八条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标明“支行”、“分理处”、“分公司”、“自助银行”、“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和“办事处”机构性质的字样;名称应当符合惟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第一百零九条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一百一十条分支机构因房屋维修等原因临时变更营业场所6个月以内,适用于本办法第一百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储蓄所升格为分社应当符合分社设立条件,储蓄所、分社升格为信用社应当符合信用社设立条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分支机构升格应当符合支行或分理处设立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分支机构降格不需行政许可,但应事后报告决定机关。因分支机构降格导致的其他变更事项比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分支机构的变更由法人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
17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分支机构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分支机构的临时停业由法人机构作为申请人。 分支机构临时停业的行政许可权限和期限适用于本办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第五章机构终止
第一节法人机构终止
第一百一十五条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权力机构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解散,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解散,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法人机构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第一百一十六条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申请破产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分支机构终止
第一百一十七条分支机构终止营业(被依法撤销除外),其法人机构应当提交终止营业申请。
第一百一十八条分支机构终止营业申请,由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异地支行终止批准文件应抄送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及银监分局。
第六章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第一百一十九条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结售汇业务除外)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有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的外汇营运资金和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开展外汇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五)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第二节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发行次级债券
第一百二十一条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四)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五)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符合前款第一、三、四、五项条件,且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
第一百二十二条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申请发行次级债券,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三节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
(四)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六)有符合要求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申请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四节发行贷记卡
19 第一百二十五条申请发行贷记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二)有符合要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保障信息安全的技术能力及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四)有合格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发行外币卡还应当符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开办贷记卡业务,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可接受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包委托,申请统一贷记卡品牌。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申请统一贷记卡品牌,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统一贷记卡品牌,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五节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1.有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设备与设施;
2.每只基金单独建账,基金资产完整、独立;
3.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 4.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5.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理、分配基金资产; 6.依法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7.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8.有健全的托管业务制度。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1.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两小时内汇划到账; 2.从交易所安全接收交易数据;
3.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4.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1.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2.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20 3.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4.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
5.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申请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由证监会受理、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银监会应当自收到证监会的会签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证监会;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六节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第一百三十条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达到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
(三)外汇从业人员符合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要求,且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其中主管人员应从事外汇业务5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中至少50%应从事外汇业务3年以上;
(四)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五)有符合开展离岸业务的场所和设施;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七节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三)制定了与该项业务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四)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五)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重要信息;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第八节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和品种的,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业务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
21 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章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百三十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独立理事及其他理事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行长、副行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技术官、财务总监、行长助理、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贷款公司总经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副主任和营业部主任;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副主任、合规部门负责人、办事处主任和副主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副主任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其工作职责包括履行前二款所列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应按银监会认定的同类人员纳入任职资格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的任职资格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三)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四)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五)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六)银监会按照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九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情形包括: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五)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处罚累计达到两次的;
(六)有本办法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但采用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七)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22 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中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条件的情形包括:
(一)本人或其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未能按期偿还的;
(二)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按期偿还从该金融机构处获得的贷款;
(三)本人、其配偶或本人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或股权,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五)在其他经济组织任职,且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职务存在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
(六)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中能够证明贷款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一条除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的独立董事(独立理事)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还包括:
(一)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任职金融机构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七)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理事)在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前两款所列情形中能够证明不会影响本人履职独立性的除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理事)。独立董事(理事)在同一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任职不得超过3年。3年期满,可以继续担任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但不得再担任独立董事(理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的董事(理事)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有利于履行董事(理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章程以及董事(理事)会职责。 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的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独立董事(独立理事)和董事会秘书还应分别达到下列学历和从业年限要求:
(一)拟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省(区、市)
23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拟任村镇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拟任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五)拟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六)拟任独立董事(独立理事),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理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第一百四十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拟任职职务的职责,熟悉同类型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同类型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分别达到下列学历和从业年限要求:
(一)拟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副行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技术官、财务总监,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副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副主任,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副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行长助理,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拟任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拟任村镇银行行长、副行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技术官、财务总监,贷款公司总经理,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五)拟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会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
(六)拟任村镇银行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会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5年以上;
(七)拟任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主任(总经理),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八)拟任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合规部门负责人,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九)拟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十)拟任农村资金互助社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办法中学历是指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或者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区、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通过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党校、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设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读取得的毕业证书,或者取得由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或者参加由普通高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或者取得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学历证书。拟任人未取得上述学历证书或毕业证书,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一)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资格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
(三)应具备本科学历要求,现学历为大专的,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现学历为高中或中专的,应增加8年以上金融或10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
(四)应具备大专学历要求,现学历为高中或中专的,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第一百四十七条对不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拟任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如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可以提出个案申请。
第二节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
第一百四十九条以下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一)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贷款公司总经理;
(二)地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副行长、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技术官、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财务总监、行长助理、总审计师、总会计师、内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营业部总经理;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25 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理事长、理事、副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
(五)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副主任,省(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副主任。 第一百五十条以下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一)地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行长;
(二)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主任;
(三)省(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主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贷款公司总经理,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支行行长,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副主任的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行长和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主任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其他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第一百五十三条由银监分局审查并决定的董事(理事)、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副理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需要个案审核的,其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由银监局或银监会审查并决定的董事(理事)、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副理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需要个案审核的,其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及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与该机构开业许可一并核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谈话、考察和考试由决定机关或由决定机关授权受理机关在审查中或事前进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本办法所称离任审计报告是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自身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其离任的董事(理事)长、副董事(副理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后,于该人员离任后的60日内向监管机构报送的书面报告。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长、副董事(副理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至少包括对其在以下方面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
26 任)的审计结论:
(一)所任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合法;
(二)所任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三)所任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四)董事(理事)会运作是否正常。
第一百五十八条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应包括对其在以下方面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审计结论:
(一)所任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部门的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合法;
(二)分管业务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三)分管业务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四)职责范围内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
(五)个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个人是否涉及财务违法违规活动。
第一百五十九条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调动,且新任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与其目前拥有的有效任职资格的条件相同的,其新任职机构应在拟任人正式任职前向所在地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具体说明拟任人目前拥有的任职资格情况,其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并确认其拟任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与其目前拥有的任职资格条件相同,拟任人不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不需要为该人员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新任职机构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应及时通知新任职机构为该人员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一)新任职机构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向原任职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书面意见,原任职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建议重新审核该人员任职资格的;
(二)原任职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因原任职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离任审计报告,也未提前向监管机构做出说明,而向新任职机构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建议重新审核该人员任职资格的;
(三)原任职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发现离任审计报告不实,或离任审计报告显示该人员可能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而向新任职机构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建议重新审核该人员任职资格的。
在该人员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地监管机构报告。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被重新选举或聘任为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比照本条款执行。
第一百六十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长、行长(主任)缺位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的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第一百六十一条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获得核准前不得到任履职。
第一百六十二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设监事长的,对其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
27 参照董事长(理事长)执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本章任职资格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六十四条机构变更许可事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在决定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拟任人应在决定机关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第一百六十五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解散后改制为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的,该分支机构开业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法人机构开业决定机关与法人机构开业事项一并核准。
解散后改制为地市、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的,该分支机构开业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在银监会核准法人机构开业后,法人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前,由银监局一次性核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后,其本部及分支机构均应启用新设机构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印章、凭证、牌匾等。
第一百六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或本级。
第一百六十八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5篇:银监会EAST系统的建设与发展
银监会EAST系统的建设与发展
为提高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的力度和效果,银监会信科部开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检查分析系统(Examination & Analysis System Technology,EAST)。该系统包含银行标准化数据提取、现场检查项目管理、数据模型生成工具、数据模型发布与管理等功能模块。在2012年试 点基础上,银监会于2013年完成了该系统在36个银监局的全面部署推广,实现了对银监局现场检查工作的全面覆盖。
一、EAST系统开发背景
我国银行业信息科技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初使用电子记账机开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主要实现使用计 算机实现会计账务电算化;第二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以数据大集中为标志实现数据集成。第三阶段自21世纪初开始,以数据仓库和互联网金融为代表 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新业态金融服务的数据应用,开始向实现产品定价、风险管理等方向迈进,进入了应用数据信息有效支持管理决策的新时代。
随着经济发展和银行业务的电子化处理,银行业务量也进入快速增长阶段。根据人民银行的报告,2013年末全国人民币结算账户达到56.43亿 户;2013年全国非现金支付业务501.58亿笔,经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处理业务107.58亿笔,年均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银行数据量的快速增长给 银监会的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在现场检查中使用信息化手段替代手工“翻账本”已成为必然趋势。
从各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实践来看,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美联储、OCC、FDIC共同建立了监管采集数据标准规范,按季度从银行收 集数据报告和统一运行报告,形成中央数据仓库(Central Data Repository,CDR)共享使用;其中FDIC在中央数据仓库基础上建立“VISION系统”(Virtual Information Supervisory On the Net),利用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监管分析。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署(OSFI)和加拿大央行、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建立了“监管报告系统”(Regulatory Reporting System ,RRS),按季度、年度收集常规监管数据和专门数据,开展监管检查分析。
国内审计署与国内的主流财务系统都建立了数据接口,利用计算机审计系统,大大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大型商业银行以及部分中小型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也建立了基于数据仓库的数据分析审计系统。
二、EAST系统的建设与推广
在自主开发的EAST系统投产之前,银监会曾使用一些商用软件作为现场检查的辅助工具,但这些软件价格高昂、难以实现个性化定制,无法全面满足 银监会现场检查需求,为此银监会下决心独立自主开发EAST系统。EAST系统的核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建设一个相对开放的数据分析平台,实现对银行业 务数据的灵活组织、筛选、抽取、建模、挖掘和分析;二是建立一套通用的、相对封闭的数据采集标准,纳入监管人员关心的风险数据点。
开放性的数据分析平台,可以让熟悉建模的监管人员解放思想,将外部的相关数据引入模型设计中,扩大疑点信息寻找的范围和方法。与相对封闭的数据 采集标准相比,开放性数据平台的优势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标明银监会关注的风险数据,督促商业银行完善自身的业务系统;二是便于监管思路和方法的交流,基 于基础数据设计的监管思路快速推广至全国;三是使得普通监管人员在未熟悉建模方式时,也可以使用现有模型进行数据分析,找出疑点数据;四是便于系统的推 广。
EAST系统于2012年初立项,2012年底在浙江、山东、河北银监局完成试点,2013年完成了全国36家银监局的投产应用,预计到 2014年底各银监局将完成全辖中资法人机构和农村合作机构的数据采集和监管应用。目前系统向银行采集的标准数据主要包括公共信息、会计记账信息、客户信 息、授信交易对手信息、卡片信息、信贷管理信息、交易流水信息、统计全科目、客户风险统计、资金业务、理财业务等共计11大类数据。
数据标准最初由浙江银监局和辖内5家法人商业银行联合制定。数据标准的确立为商业银行改进业务系统,提升完整性和一致性提供了契机;一些银行在 数据提取过程中发现了数据不全(部分数据没有实现信息化处理)和数据缺失(商业银行业务系统的部分字段数据没有录入)等问题,经过一年多的逐步完善改造,此类问题已基本解决。
三、EAST系统应用实践
银监会领导高度重视EAST系统开发应用,2013年8月银监会召开“银监局版EAST系统应用推广交流会”,尚福林主席、郭立根副主席参会,并就EAST应用推广作出重要部署。同时,银监会探索建立EAST应用推广激励机制,以激发监管人员使用EAST系统建模分析的热情。2013年底银监会 印发了《中国银监会EAST系统应用手册(第一册)》,收集了200多个建模思路、分析流程和应用效果等优秀模型文档,目前应用手册的第二册也已基本定 稿;2014年银监会信息科技监管部还与系统工会联合开展了“应用EAST系统 提高监管效能”劳动竞赛活动,进一步激发了监管人员使用EAST系统的积极性。
EAST系统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成效显著,查出了商业银行大量疑点数据,挖掘出一些隐藏的问题。在风险管理方面,如某商业银行在部分企业贷款风险 加权资产计量过程中,未考虑表外授信敞口,导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少计。在信贷管理方面,如某公司将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分拆2笔挪至保证金专户开立银 行承兑汇票;某房地产公司通过空壳公司从银行获得1900万元贷款,经多次周转用于房地产开发。在信用卡业务方面,如某特约商户每月固定从自家POS刷卡 套现等。
EAST系统在检查商业银行执行国家政策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如在支持小微企业方面,监管人员可以利用系统,分析小微企业贷款管理现状,识别 期限设定、还款方式中的不合理问题,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贷款管理,灵活确定贷款期限,完善还款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此外,通过EAST系统的应用,银监会还查出了一些银行内部管理方面需要改进的问题,如某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通过编写小程序,在短时间内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转账业务10万笔,每笔转账金额为1分,共计转账1000元,以应付总行的考核任务。
四、EAST系统展望
EAST系统的投产应用,得到了商业银行及监管同行的好评,香港金管局专家认为,EAST系统的建成,是中国银监会在长期吸收国际银行业先进管 理理念的基础上,针对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在监管领域取得的又一次创造性的资讯科技成果。由于银监会对该系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因此系统的安全 性、可扩展性进一步提升。此外,统一数据标准的建立实现了分析模型标准化,提升了系统的易用性,并促进了国内中小银行机构的信息化发展水平的提升。
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评价中国银监会监管数据标准规范时指出:“该数据标准规范为大数据在中国金融领域的应用创造了必要条件,因而在中国金融业 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留下浓浓的一笔。具体说来,监管数据标准规范发布实施,不仅大幅降低监管应用门槛,为监管部门利用‘大数据’拓展监管视野,防范系统性风 险和区域性风险提供依据,而且还能够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开展数据治理,梳理信息系统间的关系,完善自身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2013年,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高层指导委员会将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研究评为“监管技术创新类成果”;中国人民银行将银监会银行业监管检查 分析平台(EAST)评为2013年度银行科技发展奖二等奖。EAST系统建设与应用推广在2012年和2013年连续2年被评为金融信息化十件大事。
EAST系统要发展,就要不断与时俱进、调整优化。根据当前银行业风险暴露的重点,2014年“中国银监会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的第二版已开始 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部分银监局已经利用财税库银关联信息,定位高风险贷款;通过客户风险信息进行关联企业认定和贷款人互保情况分析等,拓展了 EAST系统的数据来源。下一步EAST系统还有望通过信息共享,进一步扩大应用范围,如使用银码信息系统,对股东关联信息、担保关联信息等进行分析;使 用银税信息系统,通过共享财务报表,让造假者无法在税收和贷款两方面同时获益;使用舆情信息系统,防范金融机构声誉和其他金融风险;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信 息共享,让赖账者无法享受高端金融服务。FCC
第6篇:国考中国银监会人事部系统面试公告
2017国考中国银监会人事部系统面试公告
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统一部署,我会定于2017年2月18日至19日举行系统公务员录用考试面试工作。为做好面试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时间
2017年2月18日、19日(周六、周日)两天进行面试,面试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
考生需在各考点参加资格复审和面试顺序抽签,各考点地点、联系方式及资格复审具体时间等信息参见附件2。
考生应按照通知要求分别于2月18日、19日上午8:20或下午13:20之前到所在考点候考室备考,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到达候考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放弃面试资格的考生应于2月10日前与考点相关工作人员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2),并提交《放弃面试资格声明》(见附件4)。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不诚信记录。
二、考试地点
面试由银监会统一组织,在北京(银监会机关、北京银监局各设一个考点)、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设31个考点。报考银监会机关的考生在银监会参加考试;报考相关银监局及辖内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的考生在银监局所在地参加考试(报考大连银监局的考生在沈阳考点参加考试;报考宁波银监局的考生在杭州考点参加考试;报考厦门银监局的考生在福州考点参加考试;报考青岛银监局的考生在济南考点参加考试;报考深圳银监局的考生在广州考点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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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报考各银监局的考生,含报考该银监局机关、辖内银监分局和监管办事处的所有考生。
三、资格复审
考生应根据各考点信息中确定的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见附件2),按时到所在考点指定场所参加资格复审,同时进行面试抽签,当场公布抽签结果,确定参加面试的顺序和组别。
各考点工作人员将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照片及信息,与考生本人及其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登记表等材料进行认真核对,防止和查处作弊行为,特别是替考行为。对于在职考生,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确有困难的,经考点工作人员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服务项目人员的认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考点工作人员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资格复审所需材料清单参见附件3。
四、面试程序
考生按照2月18日上午、18日下午、19日上午、19日下午四个时间单元进行分组,每个时间单元可以仅通知属于本时间单元内的考生到候考室备考。
面试按照考生报考岗位,分为银监财经类、银监财会类、银监法律类、银监计算机类、银监综合类五类进行。
五、考察(体检)人选的产生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相关文件要求,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人数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1:1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行政能力测验、申论)总成绩占25%,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占25%,面试成绩占50%;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本文由广西中公教育整理提供,供各位考生参考学习!
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考察和体检,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按百分制计算)。面试结束后,将在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题网站和银监会网站公布进入考察(体检)人选,实行等额考察(体检)。
原标题: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关于2017年度系统公务员录用考试面试工作安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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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监会人事部面试人员名单 2:中国银监会人事部面试考点信息
3:中国银监会人事部资格复审所需材料清单 4:中国银监会人事部放弃面试资格声明 5: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同意报考证明 6: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待业证明
中国银监会人事部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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