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规范性文件 自查报告(共16篇)
第1篇: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于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保障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市委报送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
(二)有备必审。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有错必纠。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报备工作
(一)报送备案范围
1.需要报备的党内法规性文件,是指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工)委,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市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主要有三个本质特征:一是规范性,二是普遍性,三是反复适用性。
2.不需要报送市委备案的文件。(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3)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4)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报送备案期限。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市委备案。
(三)报送备案材料及格式。 1.报送备案材料:
(1)备案报告。抬关写“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落款署制定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2)正式文本。含发布通知,电子版和纸质版应当一致。
(3)制定说明。是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所作的解释,主要包括制定意图、主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审议签发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备案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
2.格式及方式:纸质文本要用A4型纸张装订成册,一式30份,同时报送PDF、TXT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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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工作
(一)备案登记。收到报送备案材料后,首先从形式上审查:(1)是否属于报送备案范围;(2)是否自发布之日起30天内报送;(3)报送材料是否齐全;(4)报送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5)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是否一致。
根据情况作出不同处理:(1)属于报送备案范围且报送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2)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不予备案登记;(3)属于报送备案范围但报送材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通知报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二)审查内容。主要从七个方面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1)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2)是否同中央精神相违背;(3)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4)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5)是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6)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7)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三)审查步骤。这里所说的审查指实质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书面审查。(2)征求意见。(3)实地调研。(4)请作说明。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请报送机关作说明情况:一是发函;二是电话沟通;三是当面说明。(5)提出意见。
(四)审查处理。审查处理方式:(1)通过;(2)反馈;(3)提醒;(4)纠正。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主动纠正;二—2—是发函纠正。
四、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一)存档备查制度。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管理档案。存档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方式。
(二)目录报送制度。每年1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布的所有文件目录,报送市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备案。同时报送文件目录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三)备案通报制度。市委办公室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各报备机构备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备案工作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要求。各报备机构的文件报备总数、报备及时率、合法合规率,以及纠正、提醒、反馈情况,综合得分一般按照报备机构性质以列表形式全面反映。
(四)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指党委系统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人大、政府系统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建立的备案审查协作机制。
(五)备案审查体制。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应当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六)备案工作保密规定。备案文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存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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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手册
一、指导思想
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要高举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基本原则
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县委报送备案,不能不报、迟报、漏报,坚决防止选择性报备的现象发生。
(二)有备必审。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事关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要全面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有错必纠。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根本上保证备案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报备工作
(一)报送备案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党委和各乡(镇)党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党内规范性文件指的是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党委和各乡(镇)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主要有四个本质特征:一是党内规范性。二是外部适用性。三是普遍约束性。四是反复适用性。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臵、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3)机关单位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4)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报送备案期限
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县委备案。
(三)报送机构
党内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主体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机构,即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党委和各乡(镇)党委。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负责备案工作的机构承担。对于联合发文的,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报送备案。
(四)备案承办机构
县委办公室承办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或人员办理。
(五)报送备案材料
报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连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由县委办公室责令其限期补报。
(六)接收备案
上级备案机构在收到备案的电子文本后,核对纸质文本,并首先从形式上审查,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1)是否属于报送备案范围;(2)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报送;(3)报送材料是否齐全;
(4)报送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5)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是否一致。根据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属于备案范围且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
(2)属于备案范围且备案材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暂缓备案登记,并通知报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3)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不予以备案登记。
以上三种结果,都将及时反馈报送机构。
四、审查工作
党内规范性文件符合形式审查后,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一)审查内容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2)是否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
(3)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4)是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5)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6)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二)审查方法
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一般通过发函、电话沟通、当面说明3种方式请报送机构说明情况。为保证审查进度,说明情况的期限一般为5至10个工作日。
(三)审查步骤
具体审查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书面审查。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在完成登记工作后,将对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对于一些内容比较简单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可以直接形成初步意见;对于一些内容比较复杂或者有疑点难点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将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审查。
(2)征求意见。为保证审查质量,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将充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5至7个工作日,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3)实地调研。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与部门和单位进一步沟通,详细了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背景、意图等实际情况的,经批准可以赴有关部门或地方实地调研,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做好审查工作。(4)提出意见。对于经审查认为存在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应及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征求意见、实地调研情况等一并报送县委办公室负责同志审示。经分管副主任批示同意后,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文件制定机关。
(5)自行纠正。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30日内对存在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作出撤销、修改、宣布停止执行、制定新文件取代老文件等处理意见并反馈处理情况。
(6)提请处理。制定机关在30日内未按上级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上级备案机关将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县委决定。
(四)审查处理方式
备案机关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根据审查情况采取三种处理方式:
(1)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未发现问题的,予以备案;
(2)审查中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县委办公室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请县委决定。
(3)对于文件实施中可能出现违反违规或者其他不适当问题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予以注意。
五、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一)存档备查制度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目录。(二)目录报送制度
各地各部门应在每季度规定的时间及次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目录,送到县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制定机关报送目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目录范围。各地各部门上年度发布的所有文件。(2)报送形式。同时报送文件目录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3)报送时间。在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及次年1月31日前报送。
(4)目录内容。包括制定机关上一季度和年度发布的所有文件的名称、文号、发布机关、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等。编制目录时如出现漏报、误报,应当在目录注明;漏报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另行补报。
(5)报送格式。报送目录应当按照发布时间顺序排列。
(三)备案通报制度
备案机关可以就以下两种情况进行通报:一是通报备案情况。每半年通报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主要包括报备文件总数、备案文件目录、漏报误报情况以及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等信息。二是通报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备案审查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突出性问题的;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经告知仍不按时报送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格式或没有提交电子文本,经告知仍不补正的;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不按照备案机关的书面建议要求在30日内作出适当处理,或逾期未做反馈处理情况的;其它需要通报的问题。
(四)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机制
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机制,是指党委系统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与人大、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建立的备案审查协作机制。
备案审查工作衔接联动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形式。党委、人大、政府备案审查机构之间建立工作联系,形成沟通协调机制。
(2)工作机制。第一,各参与主体收到属于其他备案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转送相关备案机关处理。第二,各参与主体在对职权权限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根据需要征求其它主体的意见。第三对于联合制定的文件,备案机关在进行审查时有必要征求所有联合发文机关的意见。第四,党委、人大、政府系统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联合召开经验交流会和座谈会、共同开展备案工作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等,有效提升个系统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3)衔接机制
各乡(镇)党委应当依照本意见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开展对辖区党支部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县纪委、县委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意见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六、备案工作开展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县党内的规范性文件将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实行备案审查。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党委和各乡(镇)党委最迟应于2015年3月1日前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3篇:学习规范性文件自查报告(材料)
临沂园林直属管理所
关于学习贯彻六个规范性文件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我局下发的《关于对学习贯彻六个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管理所对组织开展学习6个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活动和贯彻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开展个人自查
管理所内非常注重六个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把学习宣传文件内容和精神作为管理所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通过组织个人自学和回顾检查相结合,要求科室人员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及主要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学习贯彻文件精神,每个人都要有心得有体会,并查找出自身存在的问题,从而进行改进。
二、加强学习宣传,充分贯彻文件精神
管理所主要负责人带头学习规范性文件,同时组织管理所职工自学和集体学习相结合的学习活动,并负责对学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本科室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将六个规范性文件列为今年思想政治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文件精神
在实际工作中,管理所负责人认真把握文件的内涵和实质,在工作思路上紧密联系文件内容,做到了依法管理。管理所职工在实际工作中有针对性的贯彻文件精神,做到了依法办事。同时我管理所需要继续加强法规政策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着力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并将好的做法经验认真及时总结,更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第4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各市、县党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高等学校党委:根据中央要求,自治区党委已出台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内法规制定细则》(桂发〔201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桂办发〔2013〕12号),完成了建国以来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体系,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办法》是加强全区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规范全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推进全区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党内法规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加强统筹协调和内容把关,严格制定程序,不断完善文件起草、审核、批准、备案等环节,切实提高制定质量。要强化宣传教育,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努力在全区形成重视、学习、遵守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浓厚氛围。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法规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强化政策支持,为做好党内法规工作提供坚强保证。在执行《办法》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我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内法规制定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及纪委、党委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第三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市、县(市、区)级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决议用于对自治区、市、县(市、区)党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会议、纪委全会等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规定。决定用于对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和涉及自治区、市、县(市、区)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意见用于对自治区、市、县(市、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的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通知用于发布、传达要求自治区、市、县(市、区)各级党组织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第四条 采用决议、决定、意见、通知作为名称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第五条 制定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承担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各市、县(市、区)党委及纪委、党委各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第六条 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党规与国法相衔接、相协调,职权与职责相一致、精简与效能相适应的原则。第二章 起草与报送第七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按其内容一般由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党委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协调本级纪委、党委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第八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名称、制定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具体规范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九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名称正确、格式规范,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第十条 起草党内规范性文件一般经过以下5个环节:一是准备工作;二是调查研究;三是拟出草案;四是征求意见;五是报审草案。第十一条 起草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听取意见。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第十二条 起草党内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给出倾向性意见。第十三条 起草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需作出与现行党内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四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涉及全局工作特别是涉及全体党员利益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要在相应党组织范围内征求意见;涉及面广、比较重要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党代表大会代表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第十五条 部门单独或联合起草需以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或党委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向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送审,送审稿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联合起草的,经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由牵头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以领导小组名义起草的送审稿须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报审时应当同时报送制定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制定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制定必要性、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以及建议发文方式、密级和范围等。应当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制定说明均要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第三章 审批与发布第十六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法规工作机构负责对以党委或党委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不一致;
(三)是否同中央和上级党委、本级党委决策部署相违背;
(四)是否同党内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原则性问题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
(七)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十七条 各级纪委、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本部门和单位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征求同级党委办公厅(室)法规工作机构的意见。第十八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法规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审核。需要起草部门和单位说明情况的,起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说明。第十九条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法规工作机构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法规工作机构可以向本级党委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第二十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职权审议批准:
(一)涉及贯彻执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市、县 (市、区)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涉及自治区、市、县(市、区)党的建设和其他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二)涉及组织实施中央和自治区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会议决议以及涉及自治区、市、县(市、区)党的建设等方面经常性工作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涉及其他方面内容专项性较强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报请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必要时,报请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自治区、市、县 (市、区)纪委、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党委各部门审议批准;必要时,报请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或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第二十一条 经审议批准的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修改完善后,送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法规工作机构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报请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其委托的党委负责同志签发。经审议批准的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党委各部门党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按照规定程序报请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党委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内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室)文件的形式发布。内容属于全局性、综合性的,以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文件形式发布;内容属于专题性、单项性的,以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发布。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或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自行发布。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密级和发布范围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第四章 适用与解释第二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委、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提请同级党委处理。第二十五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起草部门具体负责。解释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起草部门商有关单位具体负责。第五章 备案、清理与评估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和纪委、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备案:
(一)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制定的以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备案机关报送备案;
(二)自治区、市、县(市、区)纪委及党委各部门制定的以纪委文件、各部门文件形式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向本级备案机关报送备案;
(三)联合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制定机关、联合发文主办机关的办公厅(室)或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备案的具体工作。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承办自治区党委规范性文件向中央报送备案工作,受理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各市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市委办公厅(室)承办市委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区党委报送备案工作,受理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县(市、区)委办公室承办县(市、区)委规范性文件向市委报送备案工作,受理县(市、区)纪委、县(市、区)党委各部门和乡(镇)党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依照本办法,应当向中央报送备案的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向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直接送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备案具体要求、审查办法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和纪委、党委各部门应当适时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根据清理情况及时作出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等相应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布,并向相应备案机关报备。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及党内规范性文件起草或实施部门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乡(镇)党委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作者:党委
第5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第六条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九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审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条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十三条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第十四条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6篇:宣布失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宣布失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31)
2、关于调动派遣工会干部的规定(寅159,1950年3月8日)
5、中央关于整党的指示(辰33,1950年5月1日)
7、中央关于发展党的指示(辰565,1950年5月21日)
9、对我党党员高级干部治病请医之规定(午77,1950年9月4日)
11、关于在职干部学习问题(酉810,1950年10月17日)
21、关于青年团干部编制的规定(卯62,1951年4月4日)
26、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共产党员出国后党的生活与归国华侨党员的党籍问题的决定(申509,1951年10月4日)
27、中央关于在学校中进行思想改造和组织清理改造的指示(戊23,1951年11月12日)
30、关于处理贪污法办的共产党员的党籍的问题(子344,1952年1月29日)
31、关于对待三反运动中杯撤销或撤职查办的干部待遇问题的指示(丑460,1952年3月7日)
32、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中对党员犯有错误的处分规定(寅352,1952年3月7日)
34、中央关于提拨调整干部精简机构的指示(寅435,1952年3月29日)
35、关于干部交代和资产阶级的关系的指示(卯83,1952年
4月5日)
36、关于处理在三反斗争中受到行政处分的干部的指示(卯423,1952年4月24日)
37、关于在三反中对干部处分的批准手续(辰194,1952年5月11日)
38、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的基础上进行整党建党工作的指示(辰284,1952年5月30日)
39、关于处理农村中富农成分的党员的党籍的规定(中辰404,1952年6月9日)
41、关于省以上党委设农村工作委员会的指示(巳351,1952年7月2日)
42、中央关于培养俄文干部指示(未29,1952年8月2日)
45、中央对中央机关参加抗美援朝干部问题的指示(未16,1952年8月22日)
49、关于加强合作社系统的干部的指示(戊152,1952年11月12日)
51、关于大行政区机构改编后有关人员编制几项决定(亥242,1952年12月17日)
52、中共中央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子43,1953年1月5日)
55、中央关于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的编制与训练经费问题复华东并告各局电(子43,1953年1月5日)
56、关于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反违法乱纪斗争中应注意事项(寅31,1953年3月4日)
59、中共中央关于解放区乡工作中“五多”问题的指示(寅391,1953年3月19日)
61、关于如何在县区乡进行新三反的问题(寅516,1953年3月25日)
62、中共中央关于在中央一级机关中具体执行“中央关于开展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斗争的指示”的决定(寅发573,1953年3月28日)
69、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厂矿干部调动的几项规定(未发55,1953年8月5日)
72、关于精简行政编制的通知(发戊12,1953年11月9日)7
3、中共中央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戊210,1953年11月24日)
74、中央转发东北局关于在基本建设部门建立政治机关与健全党的组织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亥71,1953年12月8日)
75、关于修改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两项决议的通知(中发亥145,1953年12月11日)
77、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干部文化教育工作的指示(亥158,1953年12月24日)
80、复关于对脱党分子党龄的计算办法(寅发52,1954年3月12日)
88、中共中央关于轮训全党高、中继干部和调整党校的计划(中发亥89,1954年12月17日)
89、关于取消建党组织员的通知(中发子24,1955年1月5日)
90、关于审查干部工作上几个问题的答复(发子57,1955年1月8日)
93、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国营厂矿党委、行政干部的通知(中发丑108号,1955年2月20日)
94、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归国华侨中马来亚共产党员党籍问题的通知(中发丑169,1955年2月20日)
97、中共中央关于对中、小学校教职员进行组织清理的指示(中发卯299号,1955年4月27日)
98、关于干部审查结论的批准手续的通知(中发辰144,1955年5月28日)
99、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省、市委书记处的决定(巳发56,1955年6月10日)
5、关于各省市委书记、副书记等以上主要负责干部审查问题的决定(中发未602,1955年8月22日)
6、中共中央关于各省(市)委书记省(市)长以上干部级别调整意见及级别调整的指示(中发申47号,1955年9月3日)
8、关于肃反运动中干部调动问题的通知(中发申163,1955年9月19日)
9、中共中央关于审干工作桶肃反斗争结合进行的指示(中发酉230号,1955年10月24日)
12、中央关于配备高等学校政治工作干部的指示(中发亥29,1955年12月14日)
1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资产阶级分子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中发亥302,1955年12月28日)
14、关于军队党组织参加所在地党的省代表大会的规定(中发子41,1956年1月5日)
16、中央关于制订干部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丑54,1956年2月7日)
19、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关于在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计划的报告(发卯140,1956年4月14日)
21、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关于发展党员的规划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发辰48,1956年5月8日)
25、中央批发劳动部党组“关于加强党组织对于劳动工资工作的经常领导的意见”(中发亥100,1956年12月20日)
27、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县、区、乡的组织形式和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的报告(中发【57】丑17号,1957年2月7日)
28、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处理党员干部历史上被捕被俘后所犯的各种错误的意见的报告(中发【57】丑70号,1957年2月21日)
33、中共中央关于知识分子工作中三项组织措施的指示(中发【57】午48号,1957年7月20日)
44、中共中央关于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接受党员工作的通知(中发【57】亥17号,1957年12月10日)
150、中央关于下放干部进行劳动锻炼的指示(中发【58】124号,1958年2月28日)
160、中央同意中侨委党组关于归国侨党党员、团员的党、团籍处理的意见(中发【59】139,1959年2月7日)
1、中央关于降低国家机关三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标准的决定(中发【59】143,1959年2月7日)
2、中共中央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各级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决定”的通知(中发【59】160,1959年2月12日)
6、中央书记处同意齐燕铭同志关于对在京高级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在副食品供应方面给予照顾问题的报告(中发【60】633,1960年8月1日)
7、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统战部“关于右派分子工作的几点意见的报告”(中发【60】754,1960年9月17日)
1、中央关于做好下放干部工作的通知(中发【60】998号,1960年11月28日)
8、中共中央关于轮训干部的决定(中发【61】592号,1961年9月15日)
9、中央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分子的党籍和工会会籍问题的批
示(中发【61】606号,1961年9月26日)
1、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中发【61】716号,1961年11月13日)
2、中央对“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的报告”的批示(中发【61】742号,1961年11月26提)
9、中共中央关于加速进行党员、干部甄别工作的通知(中发【62】183号,1962年4月27日)
1、中央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控制中央机关从地方调人和提拨干部的请示报告”(中发【62】240号,1962年5月19日)
3、中央关于调查部门干部问题的通知(中发【62】534号,1962年10月16日)
3、中央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恢复和健全司法行政机构的请示报告(中发【63】426号,1963年6月23日)
22、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四清运动中吸收新党员预备期问题的意见(中发【65】103号,1965年2月16日)
28、中央关于农村社教干部蹲点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发【65】709号,1965年12月8日)
230、中央关于高级干部离职审查批准程序的通知(中发【1976】25号,1976年12月13日)
第7篇:行政机关党内文件运行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党内文件运行管理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XXXX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XX市委办公室通知要求,我局对本部门2017年1月以来党内文件运行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回顾、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内文件运行管理有关情况:
(一)认真做好党内文件的管理工作
我局严格把好党内文件签收关、登记关、送阅关、保存关、借阅关和清退关,建立健全无缝衔接、安全高效的文件管理体系,做到运行有序,管理规范。
1.把好文件签收关。坚持定期取文制度,我局每个工作日下午安排机要通讯员到市政府交换站领取中央、省委文件和市委、市委办公室涉密文件和普通文件。取文做到了“三清查一签字”:清查密级,清查类别,清查登记文件和实有文件的份数、文号、标题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签字领取文件。
2.把好文件登记关。领取文件后,第一时间送达本单位办公室,进行登记处理。涉密文件与普通文件分开登记,逐件编号登记,明确收文的日期、份数、标题、密级、字号、发文机关、分发日期等要素,涉密文件信息不上网,做到细之又细,把好文件管理的“源头”。
3.把好文件送阅关。已建立送阅登记制度,党内文件管理员在送阅中,控制文件运行,密切关注、准确掌握文件的去向,做好文件送阅登记,避免文件误传、延误和遗失等问题。涉密件送阅使用专用文件夹,专人呈送,严格按照规定的阅文范围送阅,实行随办随退,减少密级文件的“离线”时间,坚决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4.把好文件保存关。阅办完的文件要按照文件签收清单逐份清点,统一存放在专用铁质档案柜,涉密文件与非涉密文件分开存放。党内文件原则上不得复印,确需复印的严格按程序审批,复印件使用后及时收回并销毁。
5.把好文件清退关。严格执行党内文件清退制度,按照市委办公室文件清退有关通知要求按时清退,认真填报《文件销毁登记表》。
(二)及时传达学习贯彻文件
按照甘办字[2018]8号文件精神,我局召开党组会议、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局务会议及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及时传达学习党内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在学习各种《通报》过程中引起高度重视,引以为戒、举一反
三、规范管理,从讲政治的高度,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加强党内文件运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局主要负责同志经常过问、检查、督促此项工作。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党内文件运行管理水平和安全保密意识,确保党内文件妥善保存、安全运行,不遗失、不泄密。
二、存在的问题:
1、党内文件运行管理中有些程序还不够规范,还须进一步改进、提高有关程序的规范操作。
2、党内文件整理、归档不够完备,运行管理过程还须进一步规范。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党内文件运行管理工作实质,做到入心入脑,准确把握要求、切实掌握具体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文件运行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按照运行管理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基本方法规范操作,做到学以致用,以条例为准绳,进一步促进党内文件运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2、细化工作,认真做好党内文件的汇总、整理、归档工作,加强薄弱环节,确保文件资料完备。
经自查,规范党内文件运行管理的要求等在我局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并取得明显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此次自查和市上调研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对党内文件运行管理的学习,严格按有关文件要求,规范操作程序,修正我们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不断推进我局文件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促进XX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保证。
第8篇:党内统计工作自查报告
库车县齐满镇党内统计工作自查报告
今年以来,自党内统计工作全面启动以来,在县委组织部的大力指导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齐满镇党内统计工作紧紧围绕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中心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不断推进党内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
一、基本情况
库车县齐满镇,位于库车县西南,国道217线25公里处,东邻阿克吾斯塘乡,西接阿拉哈格镇,南接沙雅县,北接比西巴格乡,是库车县重点发展“四个副中心”乡镇之一。全镇辖19个行政村,99个村民小组,21个行政企事业单位,4万人,耕地面积8.2万亩,11所中小学校。镇党委下设1个党总支,41个党支部,891名党员(预备党员32名),女党员200人,男党员691人,少数民族党员863人。35岁以下党员165人,36岁至45岁202人,46-54岁163人,55岁至59岁104人,60岁以上257 ;大专以上152人,中专193人,高中、中技60人,初中及以下486人;在岗职工党员203人(其中公务员43人),农牧民党员628人,退休党员57人。是地区“平安乡(镇)”、“全国文明村镇”、“全国民间木卡姆艺术之乡”。
二、主要做法
一是为加强对党内统计工作的指导,齐满镇结合县委组织部及上级党委对党内统计工作提出的要求,及时向乡主要领导汇报,得到了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乡党委书记亲任党内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党务副书记任副组长,定期召开 1
会议,研究党内统计工作,切实把党内统计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同时明确了党内统计工作专职干部,注重把党性强、业务精、有事业心的同志安排到党内统计工作岗位上,并通过“先配后调,以老带新”的方式,保证了我镇党内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
二是严格按照党员信息库建库的要求,对系统软件的安装、党组织、党员信息录入等进行严格要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根据县委组织部专门制定下发的《党内信息库建设动态信息管理台帐》,对班子成员的调换,单位职工人数的变动、党内处分、党员的转入和转出、新发展党员等情况实施动态统计,根据动态统计,随时更新信息库,有效提高了统计汇总的工作效率,保持了数据的实效性。2009年上半年,根据县委组织部的要求,我镇专门组织人员对全镇所有党支部逐一进行党员信息采集,确保了信息库数据的真实性。
三是建立健全了党内统计各项制度,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工作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1996年1月3日印发)、《党内统计资料归档管理制度》、《党内统计信息库设备管理制度》、《党内统计工作制度》、《党内统计工作人员职责》、《党内统计工作移交制度》和《党内统计队伍管理制度》等制度,使党内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确保党内统计信息安全,在工作中,在微机录入后,用党内统计专用u盘对党内统计信息进行备份,防止出现由于电脑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数据丢失现象的发生,从源头上保证信息库安全和统计数据的质量。
四是切实做好了半年、年度统计工作,高质量完成每年年报统计任务。建立健全了党组织、党员信息维护机制,及时更新完 2
善了相应的信息库,确保信息库资源完整、准确、规范,做到随时需要、随时统计、随时提供,逐步实现党内统计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党内统计工作的动态实施。按照县委组织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及时组织党内统计人员参加党内统计培训,把握好了填写核对、检查指导、审核汇总、整理分析等关键环节,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内统计年报工作,如实填写、认真核对,保证了数据的真实准确性,按时限、高质量地完成了任务,进一步提高了党内统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是扎实抓好了党内统计信息库建设,逐步实现了统计数据由信息库自动生成,保证了统计数据质量、提高了工作效率,为领导准确掌握数据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三、下一步打算
进一步加强对党内统计工作的领导,争取配备两名工作人员,保证专机专用,做好平时党员动态管理登记工作,保证数据真实性。
提过努力,我镇党内统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和其他单位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后,我镇一定会再接再厉,努力使党内统计工作为镇党委的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中共库车县齐满镇委员会
2009年12月
第9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全文)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备案规定(全文)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第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 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 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完)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
第六条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九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审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完)
第10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报告
必须认真贯彻监督法 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不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对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这一项工作仍处于空白状态。虽然2008年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
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了我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备案,但由于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员偏少,政府在这一项工作上也不强调,致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一、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足,等待观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法律性和程序性。作为备案审查机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据了解,目前部分市、县两级无论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还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都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因此,对这项工作都没有引起重视,有等待观望的思想。
(二)意识不强,工作滞后。备案审查是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但部分市、县(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没有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工作的重要性,基本上还是沿袭过去那种工作方式和方法,没有报备的概念和意识,由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没有主动报备,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又没有主动要求报备,使规范性文件失去了监督。这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备意识淡薄有关,同时也与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宣传力度不够有关。
(三)人员不够,难于开展。审查规范性文件,必须要有相对专业、经验丰富、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的人才。据了解,目前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都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也缺乏有这方面专长的人才,因此,难于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四)经验不多,难于借鉴。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程序,没有作具体规定,目前各地都处于摸索、探讨阶段,因此,如何建立相应的备案接收、登记审查以及向社会公开等制度,如何建立完整的备案数据库,如何对不适应客观发展要求或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废止,如何执行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度等,均未形成比较科学、规范、系统、完备的管理流程,也没有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没有范例可鉴,没有经验可取,没有典型可学,是造成部分市、县(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处于空白状态的原因之一。
二、对策与思路
监督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备案审查条例的备案审查机关和主体是广西各级人大常委会。因此,市、县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监督法法规定行使职权,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和关键。
(一)认真贯彻监督法,稳妥启动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监督法,积极稳妥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监督法关于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正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使这项监督工作形成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是市、县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律依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授权和要求,制定了全区性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有利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促进备案审查工作更好地开展。为此,市、县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学习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掌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启动审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坚持标准,突出重点,围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稳妥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合法性,就是审查其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主要表现有作出旨在抵消有关法律性文件精神的规定;与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中的明确规定不抵触,但与其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相反;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不允许地方规定的;明显搞地方保护主义,分割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等四种情形。在重点审查合法性的同时,要认真审查适当性、协调性。审查适当性,就是审查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管理措施目的的合法性、管理措施的不可替代性、管理措施与管理效果的价值相称性。审查协调性,即不同机
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二)设立办事机构,配强工作人员。审查规范性文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市、县人大常委会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办事机构,很难发挥审查监督作用。一要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组织、调研、取证、提出初审意见等具体任务。为此,有条件的市、县人大常委会,要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配备人员,负责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与监督法相适应的备案审查监督队伍。没有条件的市、县可考虑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设兼职的备案管理员,负责规范性文件以及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日常事务工作。在办公室设立备案管理员,有利对外接收文件,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报备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据调查,目前由于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员都比较少,因此,各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应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分送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同时,市、县人大常委会要配强机关工作人员,在各专门委员会、各工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二要改善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主体建设,适当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比例,增加一些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熟悉法律的专业人才,以保证审查的质量。
(三)依法规范程序,扎实推进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和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所以市、县既要按法律规定积极实施,又要认真对待,稳妥处理,扎实推进。要建立健全机制,依法规范程序。规范程序、建立完善监督机制,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关键和基础。市、县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制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内容;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纠错机制,做到有章可循。同时,要正确处理好人大常委会与人民政府的关系,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每年年初,政府要把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及时提交人大常委会,便于及早安排审查。在审查时,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政府沟通,了解情况,反馈意见,尽量达成共识,为审查规范性文件奠定基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提出意见,如制定机关接受意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则审查可告停止。审查中对有些属于有争议、一时拿不准的问题,要与上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及时沟通,把问题搞准。
(四)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市、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一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原则。无论是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还是同级政府的决定、命令,都是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一旦撤销,就会失去效力,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必须严肃、慎重地对待审查、撤销规范性文件工作,不能草率从事。经审查,符合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必须依法予以撤销;对于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维护。有些属于有争议、一时拿不准的问题,应及时与上级人大常委会沟通,把问题搞准,再作决定。二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原则。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工作规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后,需要作出相应决议、决定时,都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充分审议和讨论,最后通过表决,按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做出决定。
(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审查规范性文件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市、县人大常委会没有一个专门的审查机构、没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很难承担起审查职责。随着人大监督工作的深入,加强对有关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任务将越来越重,备案审查报什么、怎么报,审什么、怎么审,具体问题如何处理,启动审查、撤销程序怎么操作,这些环节和程序,是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每一位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同志必须熟练掌握的基本功。要严格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着重在弄明白、真掌握上下功夫。只有努力培养和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培养和提高备案审查具体工作人员的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才能真正适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才能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为此,市、县人大常委会要深入贯彻监督法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组织举办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听辅导报告,或派人到自治区参加监督法培训班学习。通过有计划地开展学习培训与自学相结合办法,全面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审查工作人员的审查能力,使其在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时能提出切实可行、有创造性的审查意见。
第11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过程调研报告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律监督职权,是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具体行政行为的制度保障,对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本文以近年来基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现状为实证材料,浅谈一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质是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是否适当,是否与国家宪法、法律相冲突,是否与上级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本质是为了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有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个别部门的负责同志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充分,重视程序不够,对提交的规范性文件只做表面审查,没有深入实质认真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如何进行审查,审查哪些内容,发现问题如何处置等问题不甚了解,导致审查部门不能很好地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职责,甚至有的部门至今还没有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二)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不到位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是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但是现实中很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存在审查不到位的情况:一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不到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其首要目的是为了使法律条文更加准确,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利益和责任更加清楚,更有利于上位法的贯彻执行。但是个别制定部门受利益的驱使,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片面强调本部门的权利和利益,忽视本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审查机构如果对这一情况不进行认真审查,听之任之,势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使规范性文件成为部门争权夺利的工具。二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不到位。规范性文件是部门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查漏补缺的辅手,也是理清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更好地加强行政管理的工具。而有些部门抛弃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根本目的,不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上级文件“照葫芦画瓢”,简单地进行复制,造成规范性文件重复制定,数量不断增多。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内容不规范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事项之一,就是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内容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备案审查,发现个别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够严谨、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不规范。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是抽象行政行为。但是现实中存在部门内设或下属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现象,如有的行业协会在没有行政部门委托的情况下,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二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形式不规范。有些规范性文件缺乏层次性,没有按照总则、分则、附则以及章、节、条、款、项、目的形式制定,有的虽然包含上述层次,但是前后次序混乱,还有的章节缺失,内容不全等等。三是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术语不准确。规范性文件具有反复适用性和长期有效性两个特征,规范性文件一经公布,就在本行政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这就要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结构严谨、措词准确,要经得起推敲,不能朝令夕改。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及时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这就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必须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依据山东省法制办《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或超过5年最长期限的试行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适时进行修改和废止。但是现在仍有个别部门继续沿用一些已被废止或超过有效期限的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不利于维护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五)现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际是一种事后审查制度,属于事后监督范畴。《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五条规定“乡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或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上述规定,极易造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备案已经适用或未经审查完毕已经适
第12篇:文件管理自查报告
商务局文件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市委对文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为规范此项工作、提升公文处理水平、强化队伍建设,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单位本着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地对文件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我局认真学习了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一致认为:这次检查是集中教育整顿的重要阶段,自查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推动今后的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市委的要求上来。同时,根据我单位的实际情况,要求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把存在于文件管理工作中的细小问题,全面剔除。以严谨、规范作为我们自查的标尺,配合好档案局的检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单位文件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为副局长担任,文书具体承办此项工作,做到专人管理,专柜存放。在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保存、归档和过期文件的销毁等工作上,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在商用密码传输公文系统管理上系统操作人员手机做到24小时畅通,接收信息后能按规定及时处理电子公文。及时对公文归档、立卷,根据其相互的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案卷,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定期销毁,对销毁的秘密公文,进行详细的登记,并保证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三、认真自查,健全制度
我单位积极围绕文件管理工作检查办公室确定的重点范围,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标,逐一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我们还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了《延吉市商务局机关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文件传阅程序》、《上级文件传阅流程图》、《延吉市商务局机关公文管理实施办法》等,进一步改进操作程序,使之更加合理、科学、易于操作。文件处理过程中使用的登记簿里要及时记载,随时掌握文件去向。在抓好制度建设和登记簿规范使用的基础上,严格把好安全关、制发关、收发传递关、传阅借阅关、清退销毁关。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规范运作,确保文件运转安全高效。文件管理工作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我单位一定认真执行文件管理的各项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认真自查、健全制度,使我单位的文件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2011年10月20日
第13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评价报告
附件3:
《XX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实施情况后评价报告
市政府:
根据市政府第十二届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XX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X政规发〔2010〕9号)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率先在全市对《XX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X政发〔2004〕105号)进行实施情况后评价,现将后评价情况报告如下,请予论证提出评价意见。
一、基本情况评价
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层级监督的重要制度。根据省政府《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4年市政府印发了《XX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内容、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实施6年多来,总体情况是好的,报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合法、程序具有可操作性,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规定》评价情况
(一)合法性评价
《规定》第一条依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9年省政府已重新颁布《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第54号令),鉴于《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调整,因此,应予修改。
(二)合理性评价
《规定》所制定的主要制度、措施符合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对于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协调性评价
《规定》执行过程中,主要是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报上级机关备案,与其他制度没有冲突。
(四)操作性评价 在操作性方面,具有可操作性,在具体内容程序上新修改的《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新《办法》)更加简便。
1.报备时间:《规定》第五条要求30天内,在新《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减少为15天。
2.报备份数:由《规定》第五条调整为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式三份。
3.报备内容:《规定》第五条原则规定,报备材料不够具体,新《办法》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报备材料内容。
(五)完善性评价
新《办法》对《规定》条款进一步完善。对《规定》第七条审查内容在新《办法》第二十九条作了较详细修改。
(六)规范性评价
按《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相关规定,新《办法》将《规定》与《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X政办发〔2007〕82号)集中,以新《办法》第三章进行表述,相关的体例结构、文字表述作相应调整。
(七)实施效果评价
《规定》实施6年来,对于提高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存在问题是部门报备不够及时,报备的材料不够完整,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报备文件时没有及时通报,有待继续改进。
三、评价结论 根据评价情况,《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作相应调整,建议依据新颁布的《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对《规定》进行修改。按照制定程序,将修改后的《XX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第14篇:【党风课堂】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别再傻傻分不清楚!
【党风·课堂】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别再傻傻分不
清楚!
党小锋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制度建设,从顶层设计上持续推进,出台或修订了50多部党内法规,超过现行150多部的1/3。一系列标志性、关键性、引领性的党内法规相继出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快车道。
据统计,全党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有2000多部,其中中央党内法规有150多部,中央纪委和中央部门制定的有150多部,剩下的1700部都是省级党委制定的。与此同时,我们党还出台了一大批法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现奠定基础。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党员干部在撰写文件材料与学习体会时对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傻傻分不清”,将一些不属于党内法规7种形式的通知、工作规范等也列在党内法规中。包括2013年9月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等等。
当前,要实现依规治党,必须不断健全完善党内法规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构建严格规范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那么,什么是党内法规?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党内法规的历史发展脉络是怎样的?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内“立法法”《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明确规定了7种,分别是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其中,党章为统帅,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领导法规制度、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监督保障法规制度。这是整个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按照中办法规局有关工作的计划、安排和部署规范下来的。按照层级不同,分别由基础主干法律为支撑,每个版块都有相应的条例,共同形成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
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毛泽东同志最早使用“党内法规”的概念。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提出,“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首次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在这次会议上,刘少奇同志作了《党规党法的报告》,这是党的领导人第一次使用“党规党法”的名称。1955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指出了我们对待党的法规应当秉持的态度,他说:“对其他的问题,符合党的原则的,比如正确的党内法规,这样一些言论、行动,当然要积极支持,打成一片。”
刘少奇同志在1945年5月党的七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还用到“党的法规”的概念,指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
邓小平同志关于党规党法的思想,充实和丰富了党内法规理论。1962年2月,他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还有一个传统,就是有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这些都是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的,是我们的党规党法”。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深刻揭示了党内法规的地位作用及党规与国法的关系。
1990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正式使用了党内法规这一名称。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自此“党内法规”正式写入党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党的建设的不断发展,我们党对党内法规的认识也日益深入。2001年,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都要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行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2006年,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2013年5月,党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制定的原则、方向、程序作出规定,提出了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确保到建党一百周年时全面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党内法规工作高度重视,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新形势下对于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新要求和新部署,体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历史经验与时代创新的高度统一。一部部党内法规,既体现出党中央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实践,也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然而,一分部署还要九分落实。如何让制度的约束作用充分发挥,让制度的刚性力量全面释放,则有赖于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多措并举抓落实、从严从实促执行。参考资料: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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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情况自查报告
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关于2018年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十种表现”的实施办法》部署要求,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开展督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单位高度重视及时制定自查方案,根据方案对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情况逐一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在严格执行“主题当日”活动制度中,“主题当日”活动影像资料不全。
2、党支部书记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联系部门负责同志谈话,缺少谈话记录。
3、互相批评中缺少平时批评意见记录。
4、党组织活动影像资料不全。
5、支部工作记录不完整。
6、双重组织生活会个别同志记录简单不完整。
二、整改措施
针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单位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落实整改。
1、认真学习相关制度、规定,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工作。
2、责成专人对活动中存在的影像资料、记录不完整的情况进行查补,并在以后活动中必须做到有活动、有记录、有影像。
3、针对个人缺少笔记记录情况,及时对个人提出批评及整改要求,并加强工作督查。
我单位将认真反思本次自查出的问题情况,不折不扣地落实整改,并形成长效机制,确保下一步工作的高质量开展。
凉城县工商业联合会
2018年7月22日
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情况自查报告
凉城县工商业联合会
2018年7月22日
第16篇:植保科技科关于学习贯彻六个规范性文件情况的自查报告
植保科技科关于学习贯彻六个规范性文件
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我局下发的六个规范性文件,按照局领导的指示,我科室积极开展学习六个规范性文件,并对学习活动和贯彻情况进行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自查
科室领导非常重视六个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把学习宣传文件内容和精神最为一项重要任务。我科针对六个规范性文件,制定学习计划,要求科室人员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及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工作贯彻文件精神,并且每周都会抽出时间进行学习讨论,科长对学习情况作出点评和总结。
二、积极宣传六个规范性文件
科室负责人带头学习宣传规范性文件,同时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根据科内工作实际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在园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和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以六个规范性文件为引领和指导,向局属单位和各县区园林主管部门进行传达。
三、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和执行文件精神 在实际工作中,科室负责人认真把握文件的内涵和实质,在工作思路上紧密联系文件内容,做到了依法办事。在园林病虫害防治和管理工作中,尤其是美国白蛾的综合防控工作,我科按照六个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调度病虫害发生情况和美国白蛾疫情报告,强化工作责任,积极有效的控制住各类病虫害的发生,并且在防控美国白蛾工作中取得阶段
1 性胜利。在我市古树名木调查和统计工作中,依照《临沂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各县区绿化主管部门积极联系,稳步推动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按照局党委的要求,继续深入学习六个规范性文件,继续将六个规范性文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来。
(2)继续向管理单位及县区主管部门宣传六个规范性文件,确保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植保科技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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