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自查报告(共11篇)
第1篇:学习规范性文件自查报告(材料)
临沂园林直属管理所
关于学习贯彻六个规范性文件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我局下发的《关于对学习贯彻六个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管理所对组织开展学习6个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活动和贯彻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开展个人自查
管理所内非常注重六个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把学习宣传文件内容和精神作为管理所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通过组织个人自学和回顾检查相结合,要求科室人员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及主要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学习贯彻文件精神,每个人都要有心得有体会,并查找出自身存在的问题,从而进行改进。
二、加强学习宣传,充分贯彻文件精神
管理所主要负责人带头学习规范性文件,同时组织管理所职工自学和集体学习相结合的学习活动,并负责对学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本科室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将六个规范性文件列为今年思想政治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文件精神
在实际工作中,管理所负责人认真把握文件的内涵和实质,在工作思路上紧密联系文件内容,做到了依法管理。管理所职工在实际工作中有针对性的贯彻文件精神,做到了依法办事。同时我管理所需要继续加强法规政策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着力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并将好的做法经验认真及时总结,更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第2篇:规范性文件备案
规范性文件备案
今年年底,我国要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在这个法律体系当中,囊括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规范性文件在这个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于到底什么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其实从广义角度来说的话,我们国家有关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都可以被称作规范性文件,因为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也就是“规范性”,都是用来规范管理相对人行为的,其实同时,它对我们有关机关本身的行为也同样起着规范的作用。
平时我们所说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今天我们所说的规范性文件,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说的,也就是说,它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虽然说,我们这里所说的规范性文件不在立法范畴,但它是一种准立法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宪法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工作职责。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各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数量也相当多,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在各行政机关的日常管理中被大量的使用。所以,它在我们的日常管理中也算是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由于规范性文件它是一个抽象的行政行为,它跟我们平时的行政执法这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一样,执法行为针对的是具体的人,具体的事,是一次性行为,它的影响面相对比较小;而规范性文件,它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而且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相比之下,它的影响面要大很多。可以说,一件好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造福一方,一件不好的规范性文件,可能会祸害一片,因此,我们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把好质量关实在是非常的重要。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以及其中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在1996年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这是我市建市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成型的,专门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文件。2007年,市政府对这个《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作了重新发布,重新发布后的这个文件,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原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方面对文件的制定程序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当中,承担着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的职责,在我们平时审查和备案过程中,发现了很多问题,值得研究,也值得注意。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原则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原则是,在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也就是说,我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事项不得设定:1行政处罚,2行政许可,3行政收费,4行政强制,5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事项。
(二)立项
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市政府各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 须在每年的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按程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申请立项。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各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和研究论证,并拟订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市政府审定。未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制定,有关单位认为急需制定的,须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
也就是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在下一年度,有以市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需求的,要在本年度年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制定计划,经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没报计划的,下一年度原则上市政府不予考虑,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能够证明急需制定。
(三)起草
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的,极个别的,内容涉及几个工作部门职能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或主要部门牵头,组成专门小组来负责起草,但一般都是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的。在起草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做好调研论证。一个制度制定后要使用比较长的时间,这个文件是不是必要,是不是切合实际,中间的制度怎么设计,对于重点、难点、敏感性问题的处理是否适当,文件主要内容是否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等等,都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在起草一个文件之前是不是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了,是不是听取各方意见了,它不光是程序问题,有时候还是态度问题,尤其是涉及重大问题的文件的时候。
第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里面一般要对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具体规范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对内容相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意思是说,原来就有一个文件,现在起草的这个文件是对原来那个文件的替换,那应该在新起草的这个文件最后面注明“市政府于某年某月某日以某文号发布的某某某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关于规范性文件名称的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可以称办法、规定、决定、意见、通知等,但不能称“条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叫“条例”,但规范性文件不行。
第五,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应撰写起草说明(重要)。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该文件起草的背景、必要性和目的、起草的法律法规依据、想要明确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起草经过、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对有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主要条款的解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就像一个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一样,可以帮助有关人员及时了解文件起草背景和制定目的,理解主要内容,发现问题和不足,便于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推动有关方面及时作出决策。因此,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对于提高规范性文件通过的效率,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审查
《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明确提出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前必须要经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审查文件,主要是从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合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要就是为了使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本地得到具体执行和实施,所以它不仅不能同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相抵触,而且还必须与它们相统一。需要说明的是,要求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统一,并不是要求和上级规定一一对应,照搬照抄。也不能片面站在部门角度,对法律、法规、规章各取所需、断章取义,形成加工国家法律的不正常现象。我们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从具体办事程序等方面作一些适当的细化和明确还是可以的。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合法,这是基础,关于它的合法性,我们需要把握好这么几点:
一是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这里所说的不得“设定”,它不但包括不能自己“创设”新的行政处罚,也包括不能“改变”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标准”,这一点我们一定要把握好。在平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当中,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例子很多,比如说,我国《兵役法》罚则中有一条,大概意思是对退役士兵不安臵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这里问题就来了,兵役法规定只是说到“可以罚款”,对按什么来罚,罚的幅度是多少没有规定,实际上这个规定是没有可操作性的,但假如我们在规范性文件中将它变得可操作,那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是不可以的。
我们自己不能设立行政处罚,对不该罚或者没有权力罚的,我们罚了,那是违法的。但是,同时,对该罚的,我们不去处罚,那也是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有时候,有很多法律规定说违反什么什么行为的,“可以”处以多少多少钱罚款,我们在引用这样的条款的时候不能把“可以”这两个字取了,有“可以”这两个字和没有这两个字是不同的概念,一个是视情况可以罚,也可以不罚,一个是没有选择的余地,必须要罚。另外,我们还得注意的是,我们制定的文件中也不能出现“从重处罚”、“依法予以上限处罚”“依法予以下限处罚”这样的实体性规定。行政处罚里面规定一个罚款的幅度,那是法律对行政执法机关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我们不能以一纸文件让它变了味。
曾经我们在审查文件过程中有单位提出过,说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经常发现被管理人的某些行为是违法的,不合适的,国家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本单位可以处罚,但该单位不管没人管,不处罚又制止不了,不能听之任之。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我国对行政机关的职责有一个基本的原则,也就是职权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既然国家没有规定你可以罚,那你就不能罚,你罚了,你就违法了,以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显然是不合适的。
另外,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方面来讲,我们建议文件中尽量不要规定罚则,因为我们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即使在文件中规定了,也只能是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原话,没多大必要。再说了,我们就是去执法的时候,下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引用的处罚依据也肯定都是法律、法规、规章,而不会是规范性文件。
二是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通俗的讲,就是允许某人做某事,我们以前都叫行政审批,基本就是这个意思,不过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在范围上还是有些区别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是《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里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类似,也就是说,规范性文件不但不能“创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也不能“增加”行政许可的“条件或环节”。能设定行政许可的只有法律和法规,规章都基本没有,只有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为期一年的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可见,国家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是相当严格的。也就是说,这个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让你批,那你就可以批,没说让你批的,你就不能批,同时,经你批准需要什么条件这也都是法定的,是不能随便更改的。
三是不得违法设定行政收费。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一部规范行政收费的法律,《行政收费法》已经酝酿了好多年了,到目前还没有出台。但是虽然没有法律来规范行政收费行为,但国务院有规定。根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可以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最低层级的机关为省政府文件、省级财政和物价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地市级政府及其以下是没有权力设定行政收费的。这里面,我们不但不能“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也不能“增设”收费“范围”,或者擅自“增加”收费“标准”。
四是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强制。在规范性文件中随意设定行政强制的现象比起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要少一些。行政强制的措施比如有行政强制戒严、强制戒毒、强制查封、扣押、冻结、强制销毁、强制划拨、强制扣缴等等,这些在规范性文件中也是不能自己创设性地设立的。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可能很快就颁布了,这又将是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在合法性方面除以上几点需要把握外,我们在平时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还存在着其他一些问题,需要注意,主要有:
1、如政府越权规定减免所得税和土地出让金等,这在招商引资文件中很普遍,但这是不可以的。
2、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比如曾经有个地方出台的一个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培训,领取培训合格证后方能在当地务工,否则,对当事人和用人单位实施处罚。这与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轻外来务工人员的负担的相关精神是相违背的。
3、违反市场经济原则。比如含有“挂牌保护”内容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咱们国家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了明确规定。
4、关于“解释权”的问题。政府制定的文件规定“由部门负责解释”,部门制定的文件规定“由科室负责解释”,这和“谁制定、谁解释”的法律精神是相违背的。关于解释权的问题,《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和三十六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个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也是适用的。
第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上面说的是我们制定文件时要把握合法性,在把握合法性的同时,还得把握必要性和可行性。
发布文件就是为了落实的,这个文件是不是有必要发,是不是切实可行,它的发布能不能因地制宜地得到实施,解决实际问题,都是值得考虑的,因此,必要性和可行性也显得很重要。一个脱离了实际情况的规范性文件,是没有可操作性的,因此,在制定文件的过程中在考虑合法因素的同时,还得考虑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把好技术关和语言关
这就要求我们制定的文件要主题明确、结构严谨、逻辑合理、语言规范、表述准确,我们起草文件时要注意尽量使用“法言法语”,这就对起草人员的业务素质、法律素质、文字功底和责任心都有一定的要求。需要强调的是,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中,有时候有些单位今天把文件送到法制办了,明天就想要,上午送来了,下午就想要,对于有些比较简单的文件,涉及法律问题不多的,没问题,我们很快就能出意见,甚至当时就能出意见。但是对于有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我们在审查过程中还必须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其中涉及重大事项的,还要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或者上报市政府协调等,中间会需要一些时间,这个需要有些部门的理解和配合。
另外,我们平时在文件制定过程中发现还有一些问题很值得关注,比如“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等“权力寻租”的情况还是经常出现,还有,利用规范性文件解决机构问题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都非常值得深思。
(五)决定、公布
在文件审查完后,报到市政府,市政府经有关会议审议、有关领导签署,就可以发布了。发布之后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现在市政府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一般是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
在平时审查文件过程中,我们都比较严格,法制机构本身就是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我们必须得保证经我们审查的政府发出去的文件是合法的、可行的,是严肃的、规范的。有些时候有些同志不理解,说你们搞得也太严了,你们说这也不行,那也不行,那我们还干不干了,我们说这不是“我们”说不行,是“法律”说不行,我们必须要为政府负责,其实同时也是为各有关单位负责,我们的工作性质也决定了我们必须严格把关任何一件规范性文件。
现在关于文件的监督机制也越来越严格了,国务院和省政府都明确要求市政府制定的文件在规定期限内要报送省政府备案,接受监督审查。国家从2007年7月1日施行的《监督法》,其中专章规定人大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这还是一个法定监督。所以,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不是一发布就完了,还必须要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接受备案审查,审查没通过的,是不能使用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及其应该注意的有关事项
按照规定,不光市政府的文件要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备案。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的文件也要报送上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各部门的文件也得报送本级政府备案,接受审查监督。市政府的文件给省政府和市人大备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报备的文件的具体审查工作在市政府法制办。
我们在备案审查中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审查基本相通):1是否超越法定权限;2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规定;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4文件是否适当;5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报备的程序方面,《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对报备的范围、报备的时间、需要报备的材料等方面都有比较明确的要求。关于报备的范围:凡是直接或间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都视为规范性文件,都要报送。不需要报备的有:
1、原文转发的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文件。但在转发的同时又作出具体规定的除外;
2、单位内部文件;
3、平行文,比如向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发布的函;
4、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就特定的人、特定的事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等;
5、上行文,也就是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
6、会议通知;
7、领导讲话和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会议纪要;
8、人事任免决定。
关于报备的时间。国务院200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由于省里的备案办法比国务院的决定发布的早一年,在时间要求上不太一致,我们尽量按国务院的要求来报,也就是按15日来报。
需要报备的材料:
1、备案报告1份(格式市政府以前发过,各单位都有);
2、正式文件一式3份;
3、起草说明一式1份;
4、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式1份;
5、电子文本。
关于备案文件的合法率、报备率、按时率都属于市政府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范围,应引起各单位重视。
第3篇: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范性管理文件目录摸版
第一部分 产前诊断中心内部管理规范 产前诊断中心组织机构 产前诊断中心技术服务范围 产前诊断中心组织原则 产前诊断中心职责 产前诊断中心管理规范 内部职责和权限 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工作准则 内部沟通 人员职责
实验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组织机构设置 人力资源 基础设施 工作环境 质量控制要求 质量控制程序 基本设备配置 产前诊断工作流程
第二部分 产前诊断中心工作制度 产前筛查血标本采集与递送制度 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 跟踪回访制度
疑难病例会诊制度及转诊制度 科研业务学习制度 产前超声工作制度 实验室规章制度 无菌室工作制度 遗传咨询的伦理原则 质量控制管理规定 知情同意制度 培训管理制度 网络单位管理制度
凝胶成像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LightCycler使用管理制度 基检中心计算机管理制度 实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基因检查实验室工作制度
临床检测结果登记、查询及检测报告规范制度 实验室临床标本和污物处理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试剂的使用规则 产前基因检查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 产前诊断中心标准技术操作规程 遗传咨询技术规范 遗传咨询工作流程 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产前母生化指标血筛查实验技术规范 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工作流程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标准操作程序 细胞遗传学技术规范 羊膜腔穿刺技术规范 脐静脉穿刺技术规范 培养基的制备
外周血染色体制备与分析技术规范 羊水细胞培养及染色体制备技术规范 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
Eppendorf Centrifuge 5415D 离心机操作规程 Eppendorf Centrifuge 5417C 离心机操作规程 核酸扩增加样室操作规程 化学试剂储存与保管 基因检查污染防止具体措施
α-地中海贫血产前基因检查操作规程 脊肌萎缩症(SMA)产前基因检查操作规程
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DMD/BMD)产前基因检查操作规程
第四部分 产前诊断中心常医疗文书及知情同意书 超声诊断申请单 超声诊断知情同意书
超声介入性诊断和治疗手术知情同意书 母血产前筛查申请单 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 产前筛查及诊断结果报告
羊膜腔穿刺及羊水染色体检查申请单
羊膜腔穿刺知情同意书
绒毛穿刺手术及染色体检查知情同意书 脐血穿刺及脐血染色体检查申请单
脐血穿刺手术及脐血染色体检查知情同意书 产前诊断中心转诊单 性别基因诊断知情同意书
产前基因检查标本外观检查情况说明 产前基因检查胎儿标本污染鉴定说明 产前基因检查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遗传病产前基因诊断知情同意书
关于本室不承担产前基因检查标本取材而导致不利后果责任的说明 关于产前基因检查的风险说明
关于性连锁遗传病产前染色体检查的说明 遗传病产前基因检查的申请
遗传病基因检查前申请者如实陈述家系情况承诺书 遗传病基因检查说明
第4篇:工作报告之规范性文件情况报告
规范性文件情况报告
【篇1: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汇报】
海勃湾区规范性文件
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以及自治区、乌海市一系列相关精神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管理,有力维护了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度建设情况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加强和完善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我区于2005年制定出台了《乌海市海勃湾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范围和制定机关,严格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程序,加大了备案审查的力度。根据《办法》规定,区政府负责审查政府组成部门和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做好备案工作。对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完善了备案监督机制。二、工作程序执行情况
一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我区在审查各部门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时,严把规范性文件出台关。要求各部门上报文件前必须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起草后,必须广泛征求各相关工作部门和群众代表等的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时,必须同时上报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的情况及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和制定依据,全区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不断提高。
二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我区法制办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规定,不断规范审查程序,及时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凡是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均能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三、监督指导情况
每年初,区政府都将这项工作列入区政府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区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区法制办有关全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汇报,就加强这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区政府成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法制办主任任副组长,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区法制办每年都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规范性文件及
时要求其补报备案手续,对与相关法律有矛盾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纠正。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我们将规范性文件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部备案审核、规范性文件是否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是否被采纳、制定机关是否按照备案审查机关的要求修正或废止等内容,都纳入了检查范围,通过这种监督有效地促进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并为下一步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自查整改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我区法制办对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审查定期进行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整改。同时,对全区1990年-2007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78件,废止23件,失效55件。目前,已向社会公布了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08年以来,我区再无制定规范性文件。
五、今后的工作安排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管力度。提高区政府组成部门和千里山镇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区政府组成部门和千里山镇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按照《乌海市海勃湾区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和《乌海市海勃湾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定期公布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严格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对“应备不备”的单位,采取责令限期备案、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备案。二是进一步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纠错力度。认真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结合政务公开工作,依法受理和审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审查发现、上级批示、群众举报、舆论批评的“问题”文件,及时启动纠错程序。
三是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将清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形成规范性文件的良性动态清理机制,并减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四是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重新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档案,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
【篇2: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
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报告
按照安县依法行政领办?2011?15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对我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局结合法制办要求,制订了《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召开了专题会议,明确了清理职责,清理范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方位清理审核,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件,属继续有效文件。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要认真按照上级指示要求,成立清理领导小组,细化了清理办法,提出清理目标要求。从依法行政依法护路的高度全面抓好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统筹安排,落实清理责任
召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性工作进行了安排落实,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凡违反或有悖法律法规规定的,越权设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内容的文件,一律失效,逾期仍执行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清理公开,确保清理社会效果 在清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求对收到的各种建议和要求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书面材料,该进行清理的坚决清理予以撤销或修改重新发布,对不属清理范围,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予以整改。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议
第一,建立定期清理制度。要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坚决杜绝“依法打架”现象的发生。要长期坚持开门清理,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提出合理建议,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第二,建立健全评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情况及时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有利于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规范性文件更好地指导工作,以便进一步规范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三,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要定期进行备案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做出不懈的更大努力。我局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面尽管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上
级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公路做出应有贡献。
安阳县公路管理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篇3:2011年规范性文件统计分析报告】
xx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1年规范性文件统计分析报告
市政府法制办:
根据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我区2011年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
2011年,我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xx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科学制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监督,坚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确保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今年以来,区政府法制办对《xxx》等5份文件进行了严格审查,对《xx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向市政府进行了上报备案。
一是依法制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认真执行《xx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对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报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均先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法律修改意见后再进入一般公文签发程序。在政府发文签发单上设有专门的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栏,法制机构不签署审核意见,区政府领导将不予签发。同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会前也必须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
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均不得上会研究。今年,在制定《xx长效管理办法》时,区政府法制办先对文件草案进行了初审,提出法律修改意见后,再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确保了文件合法有效。
二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的规定,坚持做到报备时间及时、报备资料完整、报备形式规范。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均在3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进行了备案。同时,根据区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暂行)》的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还向区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备案。报备时,重点提交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审核意见等,确保备案资料完整齐全。同时,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征求意见函》、《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意见书》、《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等一系列备案文书,进一步统一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标准格式,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
三是坚持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按照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的具体要求和“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采取“部门梳理、法制办审核”的方式,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今年,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统一安排,认真开展了有关征地拆迁和行政强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活动,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了废止、修改。
四是严格坚持规范性文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区政府法制办
设立了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对区政府发布的每一件规范性文件都进行登记,记载了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布时间、责任单位、制定依据、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等内容,建 立了规范性文件台账管理机制。同时,坚持规范性文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分半年、全年对规范性文件制发情况进行认真的统计分析,填写统计报表,形成书面分析报告,及时向市政府进行了报送,为上级决策提供了基础性资料。
二、存在问题
我区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个别部门在制定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时,提交法制机构前置审查的资料不完整,存在着只提交文件正文,不提交相关制定依据的问题。
二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待加强。各镇街及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少,报备形式不规范。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把握不准,存在着把非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的现象。
三是各镇街及区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力量薄弱,大多部门无专门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制机构中无专业法律人员,导致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难以达到良好的工作效果。
三、今后工作思路
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部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总结经验,创新方法,扎实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进一步增强做好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继续加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做好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以法律业务学习为重点,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质量。
二是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审查程序,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信息沟通,确保应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都能及时报备。进一步严格要求各镇街及区政府各部门,严格报备时限,明确报备途径,统一报备格式,做到制定目的明确、法律依据充分、报备资料齐全、报备形式规范,保证备案审查工作能得以顺利进行。
三是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层级工作机制。针对部分镇街和区政府部门中法制机构不健全、无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将注重加强与各单位的联系和沟通,每个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形成一级抓一级,上下贯通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同时,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学习好的经验和做法,总结工作,推广经验,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第5篇: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
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报告
按照安县依法行政领办„2011‟15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对我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局结合法制办要求,制订了《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召开了专题会议,明确了清理职责,清理范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方位清理审核,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件,属继续有效文件。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要认真按照上级指示要求,成立清理领导小组,细化了清理办法,提出清理目标要求。从依法行政依法护路的高度全面抓好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统筹安排,落实清理责任
召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性工作进行了安排落实,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凡违反或有悖法律法规规定的,越权设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内容的文件,一律失效,逾期仍执行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清理公开,确保清理社会效果
在清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求对收到的各种建议和要求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书面材料,该进行清理的坚决清理予以撤销或修改重新发布,对不属清理范围,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予以整改。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议 第一,建立定期清理制度。要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坚决杜绝“依法打架”现象的发生。要长期坚持开门清理,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提出合理建议,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第二,建立健全评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情况及时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有利于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规范性文件更好地指导工作,以便进一步规范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三,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要定期进行备案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做出不懈的更大努力。我局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面尽管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上级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公路做出应有贡献。
安阳县公路管理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第6篇: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
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
按照XXXXXX„XXXX‟XX号文件精神,XXX镇政府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统一政令,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对全镇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全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镇政府法制办结合省市要求,以XXX镇党政办公室起草印发了《XXX镇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召开了镇直部门分管机关负责人会议,明确了清理职责,清理范围,细化了清理办法,提出清理目标要求。历时整整一个月,XXX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方位清理审核,做到了应请尽清。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要认真按照上级指示要求,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全面抓好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统筹安排,落实清理责任
我镇召开镇直主要部门分管机关负责人参加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性工作进行了安排落实,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凡违反或有悖法律法规
规定的,越权设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内容的文件,一律失效,逾期仍执行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保证清理工作任务落实,实行报告工作制度,逾期不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指导,确保清理质量。
镇成立了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由镇长蒋黎任组长,付镇长杨炬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巫泽友为成员。
(四)清理公开,确保清理社会效果
在清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求对收到的各种建议和要求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书面材料,该进行清理的坚决清理予以撤销或修改重新发布,对不属清理范围,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予以整改。其次,此次全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将以通告方式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议 第一,建立定期清理制度。要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坚决杜绝“依法打架”现象的发生。要长期坚持开门清理,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提出合理建议,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第二,建立健全评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情况及时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有利于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与
可行性,有利于规范性文件更好地指导工作,以便进一步规范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三,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要定期进行备案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做出不懈的更大努力。我镇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面尽管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上级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政府做出应有贡献。
第7篇:之规范性文件汇报
规范性文件汇报材料
【篇1: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
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之一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2004年《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实施以来,我区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凡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制统一。
一、主要做法和体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关键。我区注重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了行政层级监督职能。2008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署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起草、社会参与、论证、审查、备案等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日益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化。去年以来,行署向省政府共报备规范
性文件6件,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340件,清理和撤销19件。
(一)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形成的重要措施。行署对此非常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写进了《行署常务会议规则》,凡出台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先送行署法制办进行审查,没有经过法制办前置审查且出具书面意见的,不上会研究。为确保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我们进一步理顺了各方面关系,加强了与有关方面的衔接与配合。一是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明确为行署法制办的一项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细化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二是明确操作程序,理顺行署法制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对规范性文件的启动、调研、草拟、征求意见、公众参与、讨论决定、公布实施、上报备案等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相关部门的职责都进行了规范。三是注重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对其社会效果及时掌握了解,适时改进。四是突出行署法制办在制发规范性文件中的作用,要求法制办全程参与行署重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执行前必须经法制办审核把关。同时要求法制办牵头组织对行署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废止、失效以及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的文件及时清理或修改。
(二)抓住重点,提高效率和质量 行署制定和审查规范性文件,把合法性、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作为重点。一是严格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于以行署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首先要经行署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再经行署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由专员签署发布。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还要在相关媒体或行署网站予以公布。二是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行署要求法制办把备案工作的重点放到审查上,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制统一的原则,是否有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等情况。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制办都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及时予以纠正。制发部门不接受整改建议的,由行署下达责令通知书,限期纠正。三是严格遵守报备格式和报备时限。行署法制办认真履行报备职责,对行署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省政府报备。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所属各工作部门及时向行署报备。并要求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送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各四份,备案报告、相关依据或材料各一份,统一格式,统一时限,使我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登记和监督管理
我们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先行登记制度和正式登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在部门建议行署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先行登记,由行署法制机构审查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然后再由牵头起草部门组织起草,经法制办进行审查后,提交专员常务会议研究。在正式行文后由行署法制办
进行登记,纳入正式目录,有关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本、资料也一并归档,既加强了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也就方便了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及时清理。(四)加强学习培训,培养锻炼专业队伍
行署十分重视加强对全区法制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业务素质和能力。深入学习贯彻《贵州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毕节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重点加强部门法制工作人员、机关文秘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的操作程序,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工作责任感。同时还把规范性文件制作与备案审查纳入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范围,注重从理念上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努力营造执法守法氛围。
通过以上工作,我们有三点体会:第一,提高认识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前提。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区正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时间不长,还处于起步阶段,有的领导和部门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还不够了解,认为这样做太麻烦;有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不重视,往往追求简单化,在送审时只提交规范性文件文本,不提交相关的制定依据、制定说明,也不按规定的格式报告。这实际上是个县市和部门领导的认识问题。为此,行署在各类会议上,只要涉及到依法行政问题都强调规范性文件报备问题,通过常务会议、专
题培训会议,不断提高县市政府和行署部门对报备规范性文件的思想认识。在行署常委会议上对各部门提报的规范性文件,首先由法制办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对于没按报备程序上会的,责令其重新按程序提报会议。
第二,专业化水平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在审查中,往往会涉及到大量带有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这对行署法制机构是个挑战。为此行署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选拔专业人才充实到法制机构,另一方面加强对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把法制机构工作人员送到法学名校进修学习,努力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确保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有一定的法律专业基础。第三,制度约束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保障。制度是一种规则,无规则,事难立。我们根据省政府71号令,结合实际细化了有关制度。特别是操作程序上简明具体,便于掌握和实施。同时,还结合工作需要,制作了规范性文件的报告格式和审查格式文书,利用格式文书这一形式,固定有关工作程序,使这项工作具有更强的规范意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二、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看,我们近两年来的备案审查工作有了明显进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备案审查制度的层级监督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发挥,有效地保障和促进了行署及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法制统一,保证了国务院、省政府决策在我区的贯彻执行。但由于我们的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工作进展很不平衡,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仍有一些部门没有
【篇2:xxxxxxxxxx乡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报告
(1)】
喀拉布勒根乡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报告
县政府法制办:
我乡根据富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蕴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42号)文件精神及进度要求,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有件必备”和及时报备、规范报备的要求,切实抓好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严格执行上级规定
规范性文件合法与否、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形象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2011年以来,我乡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政府的大局出发,切实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职责,主要做了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认真做好了规范性文件向县政府备案和本级人大备案。一年来,乡政府共出台规范性文件1件,我乡严格按照县政府《关于印发富蕴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将规范性文件正文、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向县政府备案。第二,抓好对乡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二)规范程序,不断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涉及面广,程序要求高,要做好这项工作,全乡各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加强沟通协作。为此,我们在工作中注重对全乡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一是在年初召开的全乡政府法制工作会议上,把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作为2011年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部门与政府之间的分工合作和协调配合。为进一步促进工作,我乡明确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作为乡政府依法行政专项考核的内容之一,通过这一举措调动了工作积极性。二是建立了情况通报制度。我乡每两个季度将报送备案情况向全乡进行通报,促进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规范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在发布后及时进行主动公开,电子文本在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开,纸质文本在档案馆、图书馆的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一年来,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政,确保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体包括:
1.提高了认识,促进了观念转变。通过近年来的扎实工作,我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发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认识有所提高,初步改变了以往
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随意性大、形式不规范等问题。2.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有所提高。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过程中,我乡工作人员认真查阅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乡实际情况,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大多数问题,在事前都得到了及时纠正,从而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从而大大减少了“红头文件”侵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进一步优化了我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意见
从一年来的工作实践中,我们认为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方面的不足。审查机关能够全面、及时地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审查工作顺利开始的前提和基础。2011年,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的情况虽然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与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有一定差距。因此,今后应加强报告有关情况和提供信息的工作,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工作能始终置于上级部门的监督之下,以制度保障来促进该项工作。二是审查工作中,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上报备案的文件中,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附上有关制定程序方面的说明,审查人员从报送的文件中根本无从了解相应的制定程序,从而无法作 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判断。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制度上作出明确规定,增加有关制定程序方面的文件报送。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县政府法制办及其他部门的外部沟通与协作,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对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要积极主动与报备机关协商并合理解决,共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做到衔接得当、配合有力。二是要积极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做好文件报备登记、文件分送、归档等工作。三是进一步完善重大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向社会征求意见、举办听证会和邀请专家召开咨询会等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
xxxxx乡人民政府 2012年5月22日
【篇3: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汇报】
海勃湾区规范性文件
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以及自治区、乌海市一系列相关精神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管理,有力维护了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度建设情况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加强和完善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我区于2005年制定出台了《乌海市海勃湾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范围和制定机关,严格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程序,加大了备案审查的力度。根据《办法》规定,区政府负责审查政府组成部门和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做好备案工作。对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完善了备案监督机制。二、工作程序执行情况
一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我区在审查各部门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时,严把规范性文件出台关。要求各部门上报文件前必须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起草后,必须广泛征求各相关工作部门和群众代表等的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时,必须同时上报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的情况及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和制定依据,全区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不断提高。
二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我区法制办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规定,不断规范审查程序,及时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凡是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均能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三、监督指导情况
每年初,区政府都将这项工作列入区政府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区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区法制办有关全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汇报,就加强这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区政府成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法制办主任任副组长,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区法制办每年都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规范性文件及
时要求其补报备案手续,对与相关法律有矛盾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纠正。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我们将规范性文件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部备案审核、规范性文件是否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是否被采纳、制定机关是否按照备案审查机关的要求修正或废止等内容,都纳入了检查范围,通过这种监督有效地促进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并为下一步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自查整改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我区法制办对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审查定期进行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整改。同时,对全区1990年-2007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78件,废止23件,失效55件。目前,已向社会公布了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08年以来,我区再无制定规范性文件。
五、今后的工作安排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管力度。提高区政府组成部门和千里山镇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区政府组成部门和千里山镇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按照《乌海市海勃湾区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和《乌海市海勃湾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定期公布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严格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对“应备不备”的单位,采取责令限期备案、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备案。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纠错力度。认真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结合政务公开工作,依法受理和审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审查发现、上级批示、群众举报、舆论批评的“问题”文件,及时启动纠错程序。
三是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将清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形成规范性文件的良性动态清理机制,并减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四是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重新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档案,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8篇: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
和清理工作的自查报告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清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我县对2010年以来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情况和2010年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工作情况
(一)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010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0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10‟72号)的要求,永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2001年至2009年以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直属机构3次征求意见,县法制办对93件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建议:其中对37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废止;对4件依据缺失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正在执行的52件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保留。清理建议经永宁县人民政府2010年11月21日第十六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
1 请银川市法制办预审后,以永政发„2010‟224号,对36件规范性文件做出了废止决定,以永政发„2010‟225号,对4件规范性文件做出了修订决定,其中1件已修订完成并公布,3件正在讨论修订中,以永政发„2010‟226号,对4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布,以永政发„2010‟227号、永政发„2010‟228号、永政发„2010‟229号,对三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清理结果均在永宁县政府公众网上公布。
(二)2010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
我县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认真抓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等各个环节。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通知‣(宁府法„2009‟39号)文件要求,于2009年12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09‟148号),对我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备案程序、监督程序和送审、备案样式作了详细规定,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负责,逐级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2010年,对•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强化乡镇执法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党办发„2010‟53号)、•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
2 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0‟87号)、•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116号)、•永宁县行政执法委托书‣、•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乡镇执法权试点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122号)这五个规范性文件从制定权限、程序、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审查,严格做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并向银川市政府报送备案。
(三)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
截止目前,对•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这三个规范性文件从制定权限、程序、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审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永政发„2011‟23号、永政发„2011‟29号、永政发„2011‟30号对外公布,并在规定时间内给银川市政府报送备案。另外,由县卫生局负责起草的•永宁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和县财政局负责起草的•永宁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正在审查中。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在制定程序方面,不严格、不规范。有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不经过政府法制办审核就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个别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影响重大的规范
3 性文件不公开听取意见。
2、在备案方面,个别部门存在有件不备、备案不及时、不规范现象。
3、因工作人员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在监督检查方面,存在力度不够的问题。
三、今后工作打算
1、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的学习、宣传培训力度,为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2、完善程序制度。我县已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方面的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这主要是程序意识淡漠,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程序制度建设,解决程序的缺位,为法治政府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3、完善责任制度。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认真梳理、分析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中的责任规定,结合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实际,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有件不备、报备不及时、不规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进一步提高备案率。
4、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4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9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8〕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八日
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应当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三、清理标准
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按照办文程序予以废止或修订:
(一)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
(二)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内容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内容的;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四)已经明显过时,应当予以废止的。
四、清理方法
按照“谁制订、谁负责”的方法进行清理,即发文机关对自身制订的文件负责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订的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五、工作步骤
这次市县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从2008年5月1日开始至2008年10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市、县级政府和部门根据省政府的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指定清理工作人员,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二)清理审查阶段(5月21日至9月30日)。市、县级政府和部门分级、分部门展开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按照办文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部门审定。清理结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验收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市、县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市、县级政府部门的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总结报告报省辖市政府;各省辖市政府的总结报告报省政府。省、市、县级政府组织检查组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县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市、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和专家的意见。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市、县级政府和部门在制订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依法按政策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市、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10篇:规范性文件情况汇报
规范性文件情况汇报
【篇1: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
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之一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2004年《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实施以来,我区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凡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制统一。
一、主要做法和体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关键。我区注重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了行政层级监督职能。2008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署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起草、社会参与、论证、审查、备案等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日益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化。去年以来,行署向省政府共报备规范
性文件6件,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340件,清理和撤销19件。
(一)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形成的重要措施。行署对此非常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写进了《行署常务会议规则》,凡出台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先送行署法制办进行审查,没有经过法制办前置审查且出具书面意见的,不上会研究。为确保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我们进一步理顺了各方面关系,加强了与有关方面的衔接与配合。一是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明确为行署法制办的一项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细化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二是明确操作程序,理顺行署法制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对规范性文件的启动、调研、草拟、征求意见、公众参与、讨论决定、公布实施、上报备案等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相关部门的职责都进行了规范。三是注重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对其社会效果及时掌握了解,适时改进。四是突出行署法制办在制发规范性文件中的作用,要求法制办全程参与行署重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执行前必须经法制办审核把关。同时要求法制办牵头组织对行署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废止、失效以及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的文件及时清理或修改。
(二)抓住重点,提高效率和质量 行署制定和审查规范性文件,把合法性、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作为重点。一是严格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于以行署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首先要经行署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再经行署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由专员签署发布。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还要在相关媒体或行署网站予以公布。二是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行署要求法制办把备案工作的重点放到审查上,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制统一的原则,是否有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等情况。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制办都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及时予以纠正。制发部门不接受整改建议的,由行署下达责令通知书,限期纠正。三是严格遵守报备格式和报备时限。行署法制办认真履行报备职责,对行署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省政府报备。县市人民政府和行署所属各工作部门及时向行署报备。并要求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送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各四份,备案报告、相关依据或材料各一份,统一格式,统一时限,使我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登记和监督管理
我们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先行登记制度和正式登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在部门建议行署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先行登记,由行署法制机构审查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然后再由牵头起草部门组织起草,经法制办进行审查后,提交专员常务会议研究。在正式行文后由行署法制办
进行登记,纳入正式目录,有关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本、资料也一并归档,既加强了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也就方便了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及时清理。(四)加强学习培训,培养锻炼专业队伍
行署十分重视加强对全区法制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业务素质和能力。深入学习贯彻《贵州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毕节地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重点加强部门法制工作人员、机关文秘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的操作程序,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工作责任感。同时还把规范性文件制作与备案审查纳入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范围,注重从理念上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努力营造执法守法氛围。
通过以上工作,我们有三点体会:第一,提高认识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前提。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区正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时间不长,还处于起步阶段,有的领导和部门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还不够了解,认为这样做太麻烦;有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不重视,往往追求简单化,在送审时只提交规范性文件文本,不提交相关的制定依据、制定说明,也不按规定的格式报告。这实际上是个县市和部门领导的认识问题。为此,行署在各类会议上,只要涉及到依法行政问题都强调规范性文件报备问题,通过常务会议、专
题培训会议,不断提高县市政府和行署部门对报备规范性文件的思想认识。在行署常委会议上对各部门提报的规范性文件,首先由法制办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对于没按报备程序上会 的,责令其重新按程序提报会议。
第二,专业化水平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在审查中,往往会涉及到大量带有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这对行署法制机构是个挑战。为此行署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选拔专业人才充实到法制机构,另一方面加强对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把法制机构工作人员送到法学名校进修学习,努力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确保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有一定的法律专业基础。第三,制度约束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保障。制度是一种规则,无规则,事难立。我们根据省政府71号令,结合实际细化了有关制度。特别是操作程序上简明具体,便于掌握和实施。同时,还结合工作需要,制作了规范性文件的报告格式和审查格式文书,利用格式文书这一形式,固定有关工作程序,使这项工作具有更强的规范意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二、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看,我们近两年来的备案审查工作有了明显进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备案审查制度的层级监督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发挥,有效地保障和促进了行署及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法制统一,保证了国务院、省政府决策在我区的贯彻执行。但由于我们的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工作进展很不平衡,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仍有一些部门没有
【篇2: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报
自今年2月份以来,在市委办四秘科的指导下,根据市《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文件的安排部署,****区结合区情,周密部署、明确任务、真抓实干,稳步推进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进展情况
1、成立领导小组,保障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为组长,区委办副主任****为副组长,区政府办、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等8个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清理工作方案,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督促、指导区委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清理工作。同时,下设清理工作办公室,专门抽调3名工作人员组成临时清理小组,具体负责区委文件清理和审查工作。2、制定工作方案,保障清理工作有序推进
依据市委《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印发了《****区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马办〔2013〕8号),明确了清理工作的原则、范围、标准和结果,详细阐述了清理工作的任务分工、实施步骤、长效机制和组织保障,为****区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地保障。
3、周密安排部署,保障清理工作高效进行
今年3月份,区委常委会专门听取了清理工作有关汇报,研究部署了相关工作。一周后,区委办组织召开清理和备案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清理工作具体事项,并及时进行了清理工作的培训,此次培训涉及区委各部门及7各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共计20余人,有力提高了清理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此项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4、拨出专项经费,保障清理工作物资所需
区委专门拨出清理工作专项经费,专门购置电脑3台、多功能传真一体机1台等办公用品,与此同时,调配办公室用房2间,安排工作人员3名集中开展文件清理工作。
截止3月22日,****区已完成1978年--2010年文件全面梳理工作,初步确定待清理党的规范性文件110余份,约占文件总数的1.4%。
二、主要做法
1、注重学习沟通
根据我们的实际工作经验,即使业务水平很高的法制机构,尽管对清理工作了解非常全面,但对实际情况和业务知识撑握不全面不准确,是难以避免的问题。工作中,一方面加强学习,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及时总结清理过程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工作;另一方面加强沟通,及时与上级部门对接,参观学习其先进经验,遇有不懂、不清楚不情况,第一时间向上级有关部门咨询,与其他区沟通切磋,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一处,解决一批。2、发扬苦干精神
清理工作前所未有,无经验可借鉴,无教训可汲取,要确保清理工作按期保质完成,关键在于清理工作人员在巧干的同时,发扬了苦干精神。一是自觉克服“兼职”的压力,自觉处理好清理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冲突,投入相当部分精力,在努力工作的同时,通过各种途径学习、钻研清理业务知识在刻苦学习清理业务知识。从而为清理工作按期保质完成,提供了充分的智力保障。二是由于种种原因,清理工作中存在文件存档不全等问题,尤其是2009年区委办公楼整体搬迁前后,文件缺失严重,工作人员通过联系起草单位、寻访起草人等途径寻找原文件,尽量做到清理工作不漏一件,不少一件,原原本本做好党的规范性文件。3、精心组织实施
我区根据市里要求,结合实际,将整个清理工作细分为五个阶段:一是全面梳理(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二是逐件审核(2013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三是意见审批(2013年8月1日至8月31日)。四是发布决定(意见审批后20日内)。五是汇编报备(2013年10月31日前)。同时,指导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及早开展部门内部的清理工作,并要求各级单位每月15日前及时报送当月清理工作进展情况。三、下步打算
这次清理工作虽然超进度完成了任务,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清理工作仍然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清理工作第一次开展,还不是很彻底;二是部门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仍需进一步规范;三是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存在断层和脱节现象,等等。对此,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下一步,我们将以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基础,积极探索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长效机制,着力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下一阶段,我区将进入逐件审核阶段,此阶段业务素质要求高,任务相对较为繁重,需要再接再厉,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完成。
2、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后续工作。继续完善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启动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使本次清理后续工作圆满结束。
3、做好制定、规范性文件长效机制工作。总结规范性文件清理经验,我们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中的责任追究、制定实施后的评估、定期清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坚强的保
【篇3: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报 自今年2月份以来,在市委办四秘科的指导下,根据市《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文件的安排部署,****区结合区情,周密部署、明确任务、真抓实干,稳步推进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进展情况 1、成立领导小组,保障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为组长,区委办副主任****为副组长,区政府办、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等8个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清理工作方案,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督促、指导区委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清理工作。同时,下设清理工作办公室,专门抽调3名工作人员组成临时清理小组,具体负责区委文件清理和审查工作。
第11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豆坝九年制学校规范性文件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校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校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学区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教学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康县豆坝乡九年一贯制学校文件”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通知”、“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第五条 本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1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准。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本办进一步说明情况的,本办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经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由主任签署,经统一登记、编号发布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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